曾經在一個政論節目上看到以下的對話:主持人:「妳們還有什麼心酸」。婚 姻移民女性:「我們很多人來了都不能工作」。主持人:「這是政府政策,國家有 國家的考量,妳不能歸罪為歧視...這是妳自己選擇過來的,妳自己要去了解、接 受,妳不能說妳來之前不知道」。婚姻移民者想像與臺灣人結婚,就可以立刻工 作賺錢,沒想到法律規定要經過一段時間才允許,對於這樣的落空,主持人一句,
「是妳自己選擇要過來的」,幾乎讓她百口莫辯。
本質上,國家移民法規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預先決定了婚姻移民者「居住」
在台灣的權利、「工作權」、取得國籍的權利,而權利的取得許多時候要依賴丈夫 的幫助。這些鑲崁在夫妻關係、國族身分、生存權力之間的複雜情結,無疑的是 生存之戰,也是婚姻移民者每日要面對的戰役。所牽涉到的法規包括國籍法、大 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許多婚姻移民受暴婦女長期 隱忍配偶暴力相向,主要是怕破壞了婚姻關係,可能導致自己無法取得永久居留 權,正如一位社工員所說:「她很清楚,她是要拿到身分證…其實她們是被打很 多年了,那為什麼她們到了後面才來,那是因為她們拿到身分證了,所以它可以 選擇留在台灣,可以留在台灣找工作」62。
相關移民法規成為丈夫對婚姻移民女性「權力」與「控制」的來源,而此種 關係本質上就是婚姻暴力的根源,本應是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時,重要的「論證 事實」。法官必須從中探究丈夫是否濫用權力,使得婚姻移民者畏懼與害怕,進 而可能構成「婚姻暴力行為」。然而,觀察本文所蒐集95 年度 108 件越南婚姻移 民受暴婦女之保護令裁定,沒有任何一個裁定有提到相關移民法規在家庭暴力事 件中的可能影響力。
62 轉引自潘淑滿,婚姻移民婦女、公民權與婚姻暴力,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8 卷 1 期,
2004 年,107-108 頁 。
1. 不敢提出聲請,害怕被強制收容或強制出境
根據2007 年修正前之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只要符合 4 要件之一,警 察機關得強制收容外國人,這 4 款包括: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者;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三、受外國政府通緝者;四、其他在事 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根據 2007 年修正前之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
警察機關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只要符合九個要件之一,這9 款包括:一、違 反第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者;二、入國後,發現有第 17 條禁止入國 情形之一者;三、違反第1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遵守所限定之停留期間、地區或附加條件者;四、違反第19 條第 2 項 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者;五、違反第27 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 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者;六、違反第28 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賦予應行 遵守之事項者;七、違反第29 條第 1 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 請停留、居留延期者;八、有第30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或第 9 款規定情形,經撤 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者;九、有第 31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註 銷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上述條款的解釋,操作的空間可能很大,實務上的運作往往會有某些值得商 榷之處63。以2007 年修正前之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第 5 款為例,所謂「外 籍配偶」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的活動,有執業律師表示包括在朋友的小吃店打 工,該名「外籍配偶」順便在小吃店吃中餐與晚餐亦被解釋為薪資之領取,而被 認定為未有工作證而工作,符合驅逐出國的要件。再例如有台灣配偶惡意謊報失 蹤人口,導致影響居留延期的申請,成為逾期居留者,被強制收容與出境(2007 年修正前之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36 條)64。
在這樣的法規架構之下,對於不能工作、有一定居留期限的「外籍新娘」來 說65,等於加深了與配偶之間的「權力」關係。正如上述第一個案例,遠渡重洋 來到台灣的越南婚姻移民者,在沒能取得長期居留權之前,就無法合法工作,沒
63 移民法規中,各種空泛的「驅除出境原因」,留給實務上操作法律的執法官員極大的裁量與解 釋空間。參見廖元豪,全球化趨勢中婚姻移民之人權保障:全球化、台灣新國族主義、人權論述 的關係,思與言,44 卷第 3 期,2006 年 9 月,81-129 頁 。
64 相似的社會事件頻傳,例如:「外籍、大陸配偶嫁來台灣,被丈夫傳染愛滋病,行政部門未伸 出援手,反倒強制遣送出境…」參考黃福其,丈夫傳染她政府驅逐她 寶島無情 冤婦悲嘆,聯 合報,2007 年 5 月 28 日,A11 版。又如「金門警方昨天查獲印尼外籍配偶周依依逾期居留,她 在90 年嫁來金門,夫家貧窮又忙於照顧子女和高齡婆婆,不知道護照已逾期 2 年多,昨晚被送 至移民署金門收容所,並將在7 天內強制出境…」,參考黃福其,外配遭遣返 沒錢搭飛機 ,聯 合報,2008 年 1 月 25 日,C2 版。抑或,越傭求救信:員警強注射強遣返 May血淚斑斑 報案被 吃案 仲介又痛毆 還被警方五花大綁 投書阮神父才獲救 ,聯合報,2006 年 1 月 7 日,3 版。
65 一項報告顯示,大陸配偶 73%處於「停留」階段 (其中 62.5%係來台團聚),14.2%持有居留證,
0.2%有定居證,僅有 12.6%具身分證。另外,僅有 15.2%有固定工作,72%並未工作。參見內政 部戶政司,2003 年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2003 年。
有工作就等於沒有金錢來源,也就是必須要靠丈夫或者夫家的人之金錢援助才得 以生活,而在我們這一個物慾橫流的社會中,金錢的供給者和仰賴者之間,必然 存在著某種權力關係。第二例中由於「外籍配偶」乃外來移民者,關於戶籍以及 警察單位的運作,必然較不熟悉,有可能因為被困在各種家務責任上面而欠缺與 外界互動,也有可能因為不熟悉簽證事務(或者丈夫拒絕配合),因而產生逾期 的結果,因而在此事件上,台灣丈夫明顯比「外籍配偶」更具有權力上的優勢。
這種權力關係會表現在夫妻之間分工的協調上、行動的約束上、甚至情感的 忠誠度上面,有權力者往往具有較大的協商能力。在這樣的權力關係之下,我們 如何能期待一個居於權力弱勢的受暴婚姻移民者,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此 種提出,無疑的是在挑戰夫妻雙方已然成形的權力關係,有權力者面對無權力者 的挑戰,可能只是俯首認罪,點頭稱是嗎?權力弱者提出聲請時,所要面臨的風 險66恐怕更大吧?
2. 不敢提出聲請,害怕離婚
現行離婚實務對裁判離婚事由之判斷標準莫衷一是,有些法官採取嚴格解釋 民法第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些法官則傾向寬鬆解釋此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假設「外籍配偶」好不容易遠渡重洋展開新生活,又已經孕育出下一代的新 生命,婚姻的保有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她生活的全部,那她必然會有一個恐懼,一 旦離婚,所失去的是好不容易打拼而來的生活,包括可能失去小孩的監護權。67此 種「恐懼」相對而言並未存在於台籍丈夫心理,因而此種「恐懼」必然成為跨國 婚姻關係「權力」不平等的原因之一。
如果在此「權力」不平等的情況下,受暴的「外籍配偶」提出家暴保護令的 聲請,能不能取得保護令以及取得之後能不能保障自身安全,是一件不確定的事 情,可以確定的是,保護令的聲請很可能引起夫妻之間更大的爭執,而此種爭執,
若丈夫抗辯事出有因,極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之 重大事由」,丈夫可以以此請求裁判離婚。
66 權力大者是否會濫用他的權力,並不是定論,只是一種「風險」,有許多台灣男性確實疼愛而 尊重他的外籍配偶,也能考慮到其妻子所面臨的不利處境。然而,這種風險,在社會安全體系上,
也無法透過保險制度得到保障。跨國婚姻由於感情基礎薄弱、語言隔閡,外籍新娘的婚姻路往往 比一般人走得艱辛,被軟禁、家暴等新聞時有所聞,即便是出外工作,亦大多從事中下階層的工 作,以保險來降低風險所產生的衝擊不失為明智作法。但是根據報載,外籍新娘投保限制多,須 持有居留證,無工作者只能當被保險人,不能做要保人,而各家壽險公司對「外籍新娘」的壽險 保額規定不一,大約在300~600 萬元之譜。例如:瑞泰人壽對於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外 籍新娘,除了規定500 萬元的總保額上限之外,也規定不得超過先生的保額;至於已領有身分證 者,則各種保額上限比照本國居民。參見經濟日報,2005 年 4 月 22 日,B4 版。
67 梁玉芳,吃屎舔香港腳 多少「段氏日玲」?,聯合報,2004 年 6 月 19 日,A3 版。
「外籍配偶」一旦離婚,不太可能取得居留之延長,時間一到,就會因 「逾 期居留」而被驅逐出境。「離開台灣」與「在夫家隱忍」似乎是家庭暴力之下的 外籍配偶所能有的兩個選項。關鍵就在2007 年修正前之舊家暴法當初並未特別 考量外籍配偶的處境,在「居留權」與「子女監護權」上,並未特別為受家暴的 外籍女子設計。68家暴選擇離婚的外籍配偶不多,因為外籍或大陸籍媽媽一旦離 婚,沒有工作、沒有身分,很難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再者,她若離境,必須孩子 或孩子監護人,也就是前夫為她申請來台探親,這並不太可能發生。法律中完全 沒有考慮「離婚原因過錯在誰?」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不論離婚的原因是由 於新移民女性被虐待,或是台籍配偶出軌外遇,離婚的結果都是「滾回妳(你)
「外籍配偶」一旦離婚,不太可能取得居留之延長,時間一到,就會因 「逾 期居留」而被驅逐出境。「離開台灣」與「在夫家隱忍」似乎是家庭暴力之下的 外籍配偶所能有的兩個選項。關鍵就在2007 年修正前之舊家暴法當初並未特別 考量外籍配偶的處境,在「居留權」與「子女監護權」上,並未特別為受家暴的 外籍女子設計。68家暴選擇離婚的外籍配偶不多,因為外籍或大陸籍媽媽一旦離 婚,沒有工作、沒有身分,很難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再者,她若離境,必須孩子 或孩子監護人,也就是前夫為她申請來台探親,這並不太可能發生。法律中完全 沒有考慮「離婚原因過錯在誰?」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不論離婚的原因是由 於新移民女性被虐待,或是台籍配偶出軌外遇,離婚的結果都是「滾回妳(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