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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至被判出 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

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 序返回。除5.09 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

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1)飛球於飛翔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 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 7.08(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 7.08(H))

有上述各項情況發生時,應按逆向順序觸壘。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

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 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 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 員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所給予之壘後被判出 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 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C)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衆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衆內(倘觀衆進入 球場之情況)。

【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確實接捕 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衆席,觀衆中或選手席以 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 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之行動時,後位 跑壘員 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適用本項之規定。緃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 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 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 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 , 應被判出局。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 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 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

(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作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 考7.07(C))。

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A)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翔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

時,或界內球於飛翔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抛擲手 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

【註一】裁判員判斷該界內擊球明顯會以飛翔狀態越過全壘打線時,碰觸觀衆或鳥類 者,應給予全壘打。飛翔狀態之界內擊球或傳球碰觸鳥類時為比賽進行球 但已不是飛翔狀態。投球觸及鳥類時為比賽停止球,球數不算。界內擊球、

傳球或投球被狗啣住時為比賽停止球,依裁判員之判斷處理。

【註二】裁判員認為明顯的可能越出比賽場地外的界內高飛球,於飛翔狀態中雖被野 手所拋的手套觸及而至改變了進行路線,落於比賽場地內時,亦得適用 於本項規定。

(B)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佔置,故意碰 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C)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 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註一】此所謂界內球,係指不論野手是否已觸及該球。

【註二】野手故意拋擲手套,使輾轉於界內之擊出之球,使其改變行進路,而至滾出 界外時亦給予三個壘,此時亦為比賽進行中。

(D)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 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E)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BCDE 原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 適用本規則。

【CE 原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强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

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

【註一】針對野手的傳球,如有上列行為者,各跑壘員的進壘並非是野手拋擲手套觸 於球的瞬間做為起點,而應是以該傳球脫離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 置為起點給予二個壘,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得負險進奪更多的壘。

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負險但如屬處理擊出之球後,內野手之最初 行為所作之傳球((G)項原附註之情形除外)時,以該投球離開投手之 手時,各跑壘員的位置做為進壘的基點。其他傳球離開野手之手時為起點 【註二】關於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D)(E)兩項之情形時,給予

二個壘,跑壘員可負險進奪更多的壘。

(F)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衆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 壘界外之觀衆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之草,或經下面穿過 或被夾住時。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G)給予兩壘:比賽場地上没有觀衆湧入時把球傳入觀衆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 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 面,或被保護觀衆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

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 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

場合則以投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原附註】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 已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 為基準。

【原附註一】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

【例】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淺短的右外野高飛球,跑壘員停於一、二壘間,

正進退猶疑不決時,擊球員已經進入一壘並迫近跑壘員身邊之際,該飛球未 被接獲,外野手傳球於一壘時,球入看台,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只可享 受應得之壘數,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進入二壘。

【原註二】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 之謂。而非於該傳球觸地通過了卻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衆席 中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

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跑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跑員到達一壘前暴 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 離開野手手中時,擊跑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球進入觀衆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 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 入觀衆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與 二個壘。(適用7.05(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

【例】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游擊前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傳球於 二壘不及,二壘手再轉傳一壘擬刺殺擊跑員,這時擊跑員已到達一壘,結 果形成暴傳。於是到達二壘的跑壘員得進入本壘得分。(上述之情況,如擊 球員於該球傳出時,已通過一壘,則可獲上三壘。)

(H)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

拋進觀衆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比賽停 止球。

【原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衆席 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 於該守壘之野手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中形成球 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壘。但,

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 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各跑壘 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

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 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各跑壘 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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