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如未滿其必要打席數的擊球員,將其不足數為打數加算之,尚能成為最高打 擊率或最高長打率者,該擊球員仍為聯盟之最佳擊球員或最高長打率擊 球員。
【例】倘比賽場數有 162 場時,該 3.1 倍為 502,比賽場數 140 場時該打席數為 378(NATIONAL ASSOCIATION)。打席數之總合應包括打數、四壞球、
觸身死球、犠牲觸擊、犠牲飛球及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員的上壘等各項合計 【註】基本打席數之計算如不滿一打席數時應捨之。
(B)最佳自責率投手,至少須具有與聯盟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等以上 之投球局數,而自責率最低者。
在(NATIONAL ASSOCIATION)國家協會至少要在相等於該隊於該球季中之 比賽場數之80%以上局數之投球。
(C)最佳防守球員,給予在其各守備位置得到最高防守率之野手,其條件為:
(1)捕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中該隊比賽場數之一半以上之場數以捕手出 賽者。
【註】出場數的計算如不滿一局時應捨之。
(2)內、野手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之 2/3 以上 的比賽場數,而必須就該守備位置者。
【註】出場數的計算如不滿一局時應捨之。
(3)投手:至少要投球在該季比賽中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同數以 上之局數。
【例外】未滿規定投球局數之投手,其防守機會數(刺殺、助殺、失誤之合計)之記 錄,比率達到規定之基本局數之投手還多,且其防栽率為最高或最高之 合格者一樣高,該投手應為最佳防守率投手。
連續記錄之規定
10.24 連續記錄之規定
(A)連續安打記錄並不因四壞球、觸身死球、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及犠牲觸擊而中 斷但犠牲飛球乃係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
(B)連續比賽安打記錄並不因所有打席都是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妨礙跑壘以及犠 牲觸擊等任一因素而中斷,但犠牲飛球乃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球員個人之 連續比賽安打是以該球員連續出場比賽之結果來決定之。
【註】球員雖出場比賽,但尚未輪到打席,比賽就已結束,或因壘上之跑壘員出局攻 守交換,由此雖進入打席,但未能完成擊球時,不視為連續安打及連續比 賽安打之記錄被中斷。
(C)連續出場比賽記錄,至少應在自己球隊有某局之出場防守(自始至終)或上 壘或遭出局而完成打擊者。僅因代跑而出場者不得為續比賽出場之記錄。球 員於未符合本項規定前,遭裁判員宣判退出比賽時,不得視為此項連續比 賽出場記錄之中斷。
(D)保留比賽(SUSPENED GAME)為適用本條各項規則之規定,所有保留比 賽之補賽至賽完的所有成績表現,應視為發生於原訂比賽日期。
後記
1. 本規則依據 2000 年版之 Official Basedall Rules 及參考 2000 年版之公認野球 規則(日文版),修訂我國1999 年版中華民國棒球規則,編纂而成。
2. 本規則之基本條文,〔原註〕,〔原附註〕,〔例外〕是依據國際棒球規則英文版翻譯 而來。
3. 本規則條文中之,〔註〕是參酌日本野球規則委員會及我國棒球規則委員會認為必要 之說明或規則適用上之解釋。
4. 本規則之修訂經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技術委員會規則委員(召集人:陳義煌。委員:
高泉榮、林國輝、劉炎枝、吳祥福、張世明、龔富豪、蕭光遠、林文明審訂後由中華民國 棒球協會出版)。
5. 本規則為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定之(成人)棒球運動規則。
附註:本規則之新增或刪修,須經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議後,公佈實施之。
附錄一:IBAF 國際棒球總會有關循環賽預賽後績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 先
序
1. 兩隊戰綪相同時,勝隊為先。
2. 戰績相同球隊互比賽中,失分最少之隊。
3. 戰績相同球隊互比賽中,責失分最少之隊 4. 戰績相同球隊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之隊。
5. 擲銅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