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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比賽之目的、球場及用具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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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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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比賽之目的、球場及用具

1.01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則,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 2 隊,每隊 9 名選手各 由經理指揮,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之競賽。

1.02 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

1.03 所謂勝係指依本規則之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獲得較多分者而言。

1.04 球場係依據下列之方式設立。內野係 90 呎(27.431 公尺)四方,而外野係指在 一壘線及三壘所延長界線(FOUL LINE)間之地區。

從本壘至界內區域、圍牆、看台或其他阻礙物,須在 250 呎(76.199 公尺)以上,

從本壘沿界外線、兩翼之距、離須在325 呎(99.058 公尺)以上,至於中外野之 距離以400 呎以上(121.918 公尺)為理想。

內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 10 吋(25.4 公分),

即自投手板前6 时(15.239 公分)處朝向本壘板方向 6 吋(1.828 公尺)之地 點為止以每1 呎(0.304794 公尺)保持 1 吋(2.5399)公分之斜度差,此項 傾斜度各球場應力求一致。內野及外野包括其界外線係屬界內區,其他則屬界外 區(FOUL TERRITORY)。

自本壘經由投手至二壘,此一直線應以朝東北東方向為宜。

自本壘至後擋設置(BACKSTOP),以及自壘線至最近之圍牆、看台或其他在界外 區之阻礙設施之距離應在60 呎(18.288 公尺)以上。

首先當本壘位置已定,則自此點以鋼尺量 127 呎 3

3/8

吋(38.795 公尺)之距離 決定二壘之位置,再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右側方向各量90 呎,其交叉 點以決定一壘位置,然後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左側方向各量90 呎,其 交叉點以決定三壘位。一壘至三壘之距離為127 呎 3

3/8

吋。

從投手前 6 吋之處,向本壘方向至 6 吋之處的傾斜度為每 1 呎之差。

投手丘之直徑 18 呎,其圓 應從本壘 59 呎之地點作為中心。應把投手板之前緣設 置於離投手丘之中心後方18 吋處投手板前緣至本壘之距離為 60 呎 6 吋。

投手板前 6 吋開始至 6 呎處之傾斜度有 6 吋差。

投手板周圍之平坦地區為投手板前面 6 吋,側面各 18 吋後面 22 吋。包含投手板本 身平坦之地區應有長5 呎宽 34 吋。

測量至本壘之距離係指一壘線之三壘線之交叉點而言。捕手區( CATCHER'S BOX)、擊球區(BATTER'S BOXES)、壘指導區(COACHES' BOXES)、一壘 間三呎線(THREE-FOOT FIRST BASE LINES)以及預備擊球區(BATTER'S BOXES)。

界外線(FOUL LINES)以及粗線等應使用濕石灰或竹惡等其他白色材畫之。

草地線及泥土地宽度係多數球場規格,但無強制性之規定,依各球場斟酙其實際,

況自行設定之。

【註】界線標竿以白色顏料塗之,但為便於判定,以其他顏色塗之亦可。至於界

外線則不可用木材或其他硬質材製作。

【軟式註】少年學童棒球,投手板至本壘及各壘間之距離 如下:壘間距離:23 公尺。

投手至本壘之距離:16 公尺。

(2)

1.05 本壘以五角形白色橡膠板製成。以每邊 17 吋(43.2 公分)之正方形,截去兩角,

其形狀如下:一邊為17 吋,鄰兩邊為 8

1/2

吋(21.6 公分),其餘兩邊為 12 吋(30.5 公分)並形成一尖端,此尖端頂應是一壘線及三壘線的交叉點。17 吋 邊應朝投手板兩邊應各與一壘線及三壘線一致,板面應與地面水平固定之,各邊 緣宜削斜為理想。

1.06 一、二及三壘應以色帆布包標示。應安全固定於地面。一壘及三壘壘包應完全放置 於內野之內,二壘壘包之中央應於二壘的基點。壘包之規格為15 吋(38.098 公 分)四方,不得薄於3 吋(7.619 公分)厚於 5 吋(12.699 公分),應充塞柔 軟材料。

1.07 投手板係由長(橫)24 吋(61 公分)、宽(縱)6 吋(15.2 公分)之長方形白 色膠平板製成,應與地面固定,則自投手前緣中央至本壘板端之距離為60 呎 60 吋(18.44 公分)。

1.08 球場應在距離壘線至少 25 呎(7.62 公尺)應設置二所選手席供主客二隊使用,

且須有屋頂及左、右、後方之三面圍牆。

1.09 球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材料為蕊,捲以絲線並由兩片白色馬皮牛緊緊包紮並縫 合。其重量不得少於5 盎司(ounces)(141.8~148.8 公克)或重不得少於 5 盎司(ounces),周圍不得少於 9 吋或大於 9.25 吋(22.9~23.5 公分)。

【軟式註】軟式棒球是由橡膠製成的,分 H 號、A 號、B 號、C 號、D 號等五種 A 號是 一般用之中空球,H 號是內充有填物的球,是一般使用球。B 號、C 號、D 號是專 供少年使用的中空球各號軟式球的規格標準如下(彈性之測驗是自150 公分的 高度上,向大理石板的地面落下而測定之)

直徑重量彈力 A

71.5~72.5 釐米 134.2~137.8 公克 80.0~100.0 公分

69.5~70.5 釐米 133.2~136.8 公克 80.0~100.0 公分 71.5~72.5 釐米 140.7~144.3 公克 50.0~70.0 公分 67.5~68.5 釐米 125.7~129.3 公克 65.0~85.0 公分 64.5~65.0 釐米 105.0~110.0 公克 65.0~85.0 公分

1.10 球棒

(A)球棒必須為平滑之圓型棒,最粗部分之直不得大於 2

3/4

吋(7 公分),長度 不得長於42 吋(106.7 公分)須用一根木材製成。

【原附註】以合成方式製造之球棒除非獲得本協會對於製造業者之設計及製造方式 之認可,否則於正式比賽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屬、木片或竹片接合製 成之球棒,如獲本協會之認可則准予使用。

(B)凹頭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須在 1 吋(2.5 公分)之內,宽度不得超 2 吋及小於 1 吋(5.1~2.5 公分)。

凹狀部份直徑必須為苗線狀,不得附著其他任何物質。

(C)球棒之握把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 18 吋(45.7 公分),其握把部分得包紮

(3)

使用任何材料處理(包括用松脂等)使適合掌握,但任何使用之材料包括松 脂(PINE TAR),裁判員認為有超越 18 吋之限制,則該球棒於比賽時不 得使用。

【附註】繫球員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裁判員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之規定,不得以此 為由,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

(D)除非經本協會之認可,於比賽中不得使用著色球棒。

1.11 服裝

(A)

(

1

)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應穿著同一顏色、式樣及型態之制服,該球衣須附有大 6 吋(15.2 公分)以上之背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

2

)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其任何暴露出於外之內襯衣(UNDERSHIRT)必須屬於

同一顏色,除投手以外之各球員得在其襯衣袖有標示、號碼、文字、徽章。

(B)各隊應經常穿著有特色之球衣。

(C)

(

1

)

各球員制服之袖長得依各人身材而異,但每一球員制服兩袖之長度必須大 體一致。

(

2

)

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

(D)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E)球衣不得附有使人聯想到像棒球形式樣的東西。

(F)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釦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G)球員穿用鞋底除許可之附著物外不得再附著任何其他物品。類似高球鞋或田 徑用等附尖釘之鞋均不得穿用。

(H)球衣之任何部位不得有類似宣傳、廣告等布條或圖案。(除經本會認可)

【註】除了壘指導員充當跑壘員的投手外,其他球員均不能穿外套參加比賽。

1.12 捕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MITT)並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周圍大小不得超過 39 吋

(96.5 公分),從上端至下得超過 15.5 吋(39.4 公分),此項限制包括手套、

繩結、皮帶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之間隔上端不得超過6 吋(15.2 公分),下端分叉處不得超4 吋(10.2 公分),拇指與食指之間之網,連結上 端部分不得超過7 吋(17.8 公分),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 6 吋。

綱可用繩或覆皮革之繩編織:或由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但不得超過上述長度之 限制。

1.13 一壘手使用的皮手套或無指手套(MITT)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大小縱長不得超 12 吋(30.5 公分),橫長不得超過 8 吋(20.3 公分,自拇指虎口至手掌外 緣)。無指手套的拇指與食指之上端間隔不得超過4 吋(10.2 公分),下端虎口 間隔不得超3.5 吋(8.9 公分),此項間隔不得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宽 或加深。無指手套(MITT)的網自上端至拇指虎口之長不得超過 5 吋(12.7 公 分),且網得用繩子或皮革編結或由手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 外的物質捲或包紮,亦不得將網加深如同袋狀。網型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1.14 一壘手、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FIELDER)的手套没有重量限制,測量手套之大 小量其前部或捕球部分。使用計測具或捲尺接觸手套表面以測量。其大小自四指由 頂端經落球袋至手套下端不得超過12 吋(30.5 公分),手套之小指外緣止,應 7

3/4

吋(19.7 公分)以內。

(4)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部分(CROTCH)可附加皮網或後擋設置(BACK STOP)、網(WEBBING)亦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或由數 個皮製通道(TUNNELS)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織而成。

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或包紮以製成狀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CROTCH)

部分,則網可呈彈性。為結網可加穿數個段(SECTIONS),此段落必須均能緊 密串連,但不得將段落彎曲製成一凹狀網。

叉部分(CROTCH)上端開口應在 4

1/2

吋(11.4 公分)以內,深度在 5

3/4

(14.6 公分)以內,下端宽度在 3

1/2

吋(8.9 公分)以內。

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得超過 4

1/2

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附加部分亦 應用皮繩緊緊牽連如有鬆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1.15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 1.14 之規定外,另有下列之限制:

(A)投手使用之手套其縫製線,皮繩、綁繩,網均應同一顏色,但不得使用白色或 灰色。

(B)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

1.16 戴頭盔之規定如下:

(A)球員在打擊中必須戴棒球頭盔。

(B)除職棒以外之球員在攻擊中須有雙邊護耳之頭盔。

(C)業餘聯盟之擊球員及跑壘員均應戴保護性頭盔(擊球員戴護耳頭盔。)

(D)捕手在就守備位置時須戴捕手頭盔。

(E)球僮也要戴頭盔。

【1.11~1.16 原註】如裁判員認為球員違反了以上各項規定時,應命令其更正,如 在適宜的時間內該球員没有更正的話,裁判員有權驅逐該違反 者參加比賽。

1.17 有關用具之商業廣告規定

壘包、投手板、球、球棒、球衣、手套、頭盔,以及其他本規則之各條項中所規定的比 賽用具,不得含有為製品作不當而過度之商業宣傳。

製造品業者對這些用具所標示之圖案、商標、記號、文字等,其大小與內容必須保持 於妥當的範圍。

【附註】製造業者對於本協會所用之比賽用具,企圖給予新異的變更時,在製造前必 須先向本會提示並獲得同意方可。

(5)

二、用語之定義

2.01 判定(ADJUDGED):裁判員基於判斷所做之決定。

【註】本判定無抗議的餘灺,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不在此限。

2.02 促請裁判決(APPEAL):攻擊違犯特定行為(6.07)(7.10)時,守隊向裁判 員指控違犯之事實,促請判定該球員出局之行為。

2.03 投手犯規(BALK):有跑壘員在壘時,投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 員進一個壘。

2.04 壞球(BALL):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STRIKE ZNOE)且擊球員並 未揮棒者。

【原註】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擊球 員得被保送進一壘,成為比賽停止球。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視同 為擊中飛翔狀態(IN FLIGHT)之投球。但二好球後,擊球員揮棒打擊 該投球而告落空,同時捕手雖順利接住該球,卻不被視為確實接捕

(CATCH)。(6.05(C)~6.09(B))

2.05 壘(BASE):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 帆布包及橡膠平板,設置於該地點。

2.06 壘指導員(BASE COACH):係穿著球衣之球隊成員之一,位於一、三壘指導區

(COACH'S BOX)內指揮擊球員及跑壘員。(4.05)

2.07 四壞球(BASE ON BALLS):擊球員於打擊中獲得四壞球,准進一壘之判決。

(6.08(A))

2.08 擊球員(BATTER):在擊球區內進行攻擊任務之球員。

2.09 擊球員(BATTER-RUNNER):擊球員完成攻擊任務至成為出局或完成該次跑 壘行為之間的過程所用的術語。

2.10 擊球區(BATTER'S BOX):擊球員攻擊時應時站之區域。

2.11 投捕搭擋(BATTERY):投手與捕手之合稱。

2.12 選手席(BENCH OR DUGOUT):供穿球衣之球員待機之設施,凡未參加,實 際比賽之球員應進入該設施內待機。(1.08、3.17、4.08)

2.13 觸擊(BUNT):擊球員不揮棒,有意輕輕用球棒觸球使緩行於內野的擊球。

2.14 截止比賽(CALLED GAME ):不論任何理由,經主審宣判截止之比賽。

(4.10)

2.15 確實接捕(CATCH):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翔中的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 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 何部份接住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又與球碰觸之同時或隨後因與其他球員或牆壁 碰撞或倒地以致落地者,不視為確實接捕。

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一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住者 視為確實接捕。已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接捕球。

總之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被認定為確實接捕。

【原註】(參見 6.05(A)之原註)

2.16 捕手(CATCHER):配置在本壘後方位置之野手。

(6)

2.17 捕手區(CATCHER'S BOX):等候投手投球時,捕手應站之區域。

2.18 球團或俱樂部(CLUB):具有比賽場地及附屬之設施,並組織球隊所屬於聯盟,

而能代表該球隊向聯盟負責之人或團體。

2.19 練( COACH):係屬穿著球衣之球隊一員,執行由經理所指示之工作,但並 不限於擔任壘指導員(BASECOACH)。

2.20 比賽停止或死球(DEAD BALL):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之球(5.09)。

2.21 守隊或守隊球員(DEFENSE 或 DEFENSIVE):在球場內屬於防守之球隊或其 球員。

2.22 雙殺賽(DOUBLE-HEADER):係指連續 2 場賽程,此賽程可能是事先安排或 臨時修訂賽程安排者(4.13)。

2.23 雙殺(DOUBLE PLAY):係由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 2 名球員出局之行 為,唯該為中若有失誤即不得視為雙殺(10.12)。

(A)順封雙殺(FORCE DOUBLE PLAY):係指連續封殺或先封殺跑壘員傳球 於一壘使擊跑員出局之行為。

(B)逆封雙殺(REVERSE FORCE-DOUBLE PLAY):係指先使擊跑員出局於一 壘,或一出局使封殺,接著使本應為封殺,但因後位跑壘員之出局而解除 了封殺狀態之前位跑壘員於未到達次壘前被觸殺出局雙殺行為。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住球觸於一壘 後,再轉傳球至進二壘接應的游擊手或二壘手再觸殺一壘跑壘員出局時。

【例】無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的滾地球,三壘手接住球觸於三壘封 殺了二壘跑壘員(一出局)而後傳球至捕手再觸殺三壘跑壘員出局時。

2.24 選手席(DOUGOUT):與 BENCH 之定義同。

2.25 界內球(FAIR BALL):係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A)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內區者。

(B)球經過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內區或從界內區空間 通過者。

(C)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最初之落地點為一壘、二壘及二壘、三壘連線上或其線後之外野界內區者。

(E)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以飛翔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

【原附註】界內飛球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標竿),不應以野手觸 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

【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 三壘前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轉出界外區域時,是為界外球,飛球停留 於界外區或在界外區觸及球員時仍為界外時,為界內球。

守隊球員處理了上述情況之界外球時,雖傳球至一壘,也不能使擊球員出局。飛 球落於外野的界內區,再繼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球。

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或界外,在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

宜架設鐵絲網。

【註】擊出之球在界區觸及地面以外的東西,如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或捕手所脫下面

(7)

罩等,是為比賽進行球。

【問】擊出之球碰觸三壘上的跑壘員身上使球進入界內區或使球轉出界外區時,如何 裁定?

【答】須依球與跑壘員碰觸的位置而定,如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內球,如在界 外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外球。而跑壘員觸及界內區的球時,能以此理由被判 出局(參考7.08(F))。

2.26 界內區(FAIR TERRITORY):係屬球場之一部分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 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內側而言,所有界外線(FOUL LINE)

均包括於界內區。

2.27 野手(FIELDER):係指守隊之球員。

2.28 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使擊跑員出局,

而卻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A)獲得安打之擊球員,利用野手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它壘時多佔得 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時。

(B)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 中,所進佔壘時。

(C)跑壘員盜壘,因野手未採取守備行為而獲進壘時,(10.08(G))對於因上 述原因而獲進壘的擊跑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應記為野選擇。

2.29 飛球(FLY BALL):被擊出成為高空飛行的球。

2.30 封殺行為(FORCE PLAY):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照規則,前壘上的跑壘員 則失去佔有該壘的權利,因此等原因所發生的狀態(7.08(E))。

【註】以下原註所述的是義務進壘的狀態而產生的出局,也就是封殺出局和得分的關 係,在規則4.09 中有詳細的說明。

【原註】為了要了解義務進壘,最需注意的是,最初雖是義務進壘的狀態,但依比賽 後的狀況,也會演變為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態。

【例】一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有力的滾地球被一壘手接住立即觸 壘而使擊球員出局的話,因為這時已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況,因此向二壘進入 的跑壘員,除非被野手持球觸身是不可以被判出局的,因而在一壘跑壘員還 未被觸身宣判出局前,從二壘、三壘進入本壘的跑壘員所得的分數是被承認 的,但和這狀況相反,一壘手接住這滾地球後,先立即向二壘傳球,一壘跑 壘員被封殺出局後再向一壘返傳球,使擊球員也出局,而成第三出局的局面 時,那雖已進入本壘的二壘、三壘跑壘員其得分無效。

【例】不是封殺的局面: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外野的高飛球 而成為第二出局,三壘跑壘員於野手接球後始離壘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 員因野手接球前離開了一壘,在其返回一壘過程中被判出局,而成第三出 局,此時不屬封殺出局,所以如經裁判員認定三壘的跑壘員是在一壘跑壘 員被判出局前,已進入本壘的話,其得分有效。

2.31 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因為違反規則經主審宣判比賽結束,而無違 反規則隊以9 比 0 獲得勝利的比賽(4.15)。

2.32 界外球(FOUL BALL):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8)

(A)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從界外區的空間通 過者。

(C)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下應有之物 件者。

【原附註】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包括標竿)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係來判定,不應 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

【原註】規則說明:以野手觸球時該球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決定,而與野手觸球時 站立的位置無關。

規則說明: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捕手頭上或停留於本壘、一 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註一】擊球於界外區(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所持的球棒(非故意),為界外球 又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身體或所持的球 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外球。

【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 及地上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 界外球。

2.33 界外區(FOUL TERRITORY):自本壘經一壘及三壘至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 之垂直上方空間外側而言(各界線不包括在界外區)。

2.34 擦棒被捕球(FOUL TIP):擊球員擊出之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或手套,

視為正規的接捕球,不被正規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擦棒被捕球為好球屬 比賽進行球。如前述擦棒先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後再反彈出,如捕手能於該球末 落地前再接捕者仍視為擦棒被捕球。擦棒球如先落地,再捕手接捕,則屬界外球,

為比賽停止球。

2.35 滾地球(GROUND BALL):擊球滾彈於地面。

2.36 主隊(HOME TEAM):在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由雙 方協商決定主隊。

【註】主隊的對方則稱為「客隊」。

2.37 違規(ILLEGAL OR ILLEGALLY):違反本規則。

2.38 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1)投手之軸心腳末踏投手板向擊球員投球者。

(2)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如跑壘員在壘上時違規投球即為投手犯 規 (BALK)。

2.39 內野手(INFIELDER):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2.40 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二壘或滿壘的 情況下,擊球員擊出高飛球(平飛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內野手以 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獲者。如投手、捕手或外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

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已能明確地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 能採取行動,應立即宣告「內野高飛球」,又所擊出之飛球在界線附近之上空時,

(9)

應宣判「如屬界內球的話就是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 FAIR)。

因內野高飛球係屬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可冒險進壘,唯該飛球被接捕時,則視同普 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原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

雖經裁判員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但再成為界外球時則不屬於內野高飛球。

【附註】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雖最初落於內野區(未觸及任何物件),但最後 成為界外球的話,則不視為內野高飛球。相反地最初的落點雖在界外區

(未觸於任何物件)但最後成為界內球的話,則視同內野高飛球。

【原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 捕做為基準,不可擅自設定界線(如:以草地或壘線為界),例如該飛球 雖然由外野手處理,但裁判員認為該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 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 須立刻決定之,宣判「內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可冒險進壘,若內野手把被 宣告「內野高飛球」之飛球故意掉落時,不受規則6.05(L)項之規定,

應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仍為比賽進行球。

【註】「內野高飛球」經過裁判員宣判後生效。

2.41 飛翔狀態(IN FLIGHT):指擊出之球、傳球、投手投球等尚觸及地面或野手以外 之其物件的狀態。

2.42 負險狀態(IN JEOPARDY):指比賽進行中,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2.43 局(INNING):各隊各進行一次攻擊與守備的單位。在這單位裡(局)每隊防守

時完成三人出局的任務,即須互換攻守,二隊輪換攻守各一次即一局。

【註】本規則客隊攻擊時稱上半局(先攻隊),主隊在攻擊時為下半局(後攻隊)。

2.44 妨礙(INTERFERENCE):

(A)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 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 有特殊規定以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壘。

【原註】其妨礙是發生在擊跑員到達一壘以前者,所有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時該跑 壘員佔有的壘。

【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B)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C)裁判員的妨礙:

(1)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除投手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D)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

發生以上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2.45 盟聯(LEAGUE):指主辦當局或該次大會之意。即訂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 程之大會組織。

2.46 盟聯理事長(LEAGUE PRESIDENT):執行本規則,包括解決所有糾紛,裁定 申訴並依自己的判斷,對違反本規則的球員、經理、 練、以及裁判員給以適當的 處罰。註:大會最高負責人。

2.47 正規(LEGAL OR LEGALLY):合乎本規則。

(10)

2.48 活球(LINE BALL):比賽進行中的球。

2.49 平飛球(LINE DRIVE):擊球員所擊出的強勁、直線、不觸及地面的飛球。

2.50 經理(總 練)( MANAGER):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 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經理。

(A)球隊應於比賽預定時間開始前 30 分鐘,向聯盟主席或該場比賽的主審指定該 隊經理。

(B)經理可依聯盟規約,將特別任務委任於 練或球員,並應向主審報備。經報備 後本規則認定該被指名代理人為正式的經理,對該隊之行為負有完全責任。

(C)經理離開比賽球場時,應指定 練或球員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具有經理的權 力的及義務,如經理離開比賽場地時,没有或拒絕指定代理人時,主審得指 定該隊某一球員為經理代理人。

2.51 妨礙跑壘(OBSTRUCTION):野手在無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 壘員跑壘的行為(7.06(A)(B))。

【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確已直接傳向該野手,而該野手不得進入理 想位置接應的狀態,全賴裁判員之判斷。

野手處理球失誤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

例如守備員處滾地球時因滑倒而致失誤,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跑壘 員卻因該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2.52 攻隊(OFFENE):正在擔任攻擊的球隊或其球員稱之。

2.53 正式記錄員(OFFICIAL SCORER):參考 10.00

2.54 出局(OUT):守隊為成為攻隊需使對方三出局之一稱之,

2.55 外野手(OUTFIELDER):位於外野的各守備員。

2.56 滑離壘位(OVERSL OR OVERSL IDING):攻隊的球員滑壘時因衝過壘包離 壘,置本身於可能被判出局的狀態下稱之。由本壘進一壘時,在須立即返壘的條 件下,允許因滑壘過猛而致離壘。

2.57 罰則(PENALTY):違犯規定時適用之規則。

2.58 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PENSON OF PLAYER OR UMPIRE):球員或裁判員的 身體,衣服及其他附於身體的物件。

2.59 投球(PITCH):投手針對擊球員所投出之球(8.01)。

【原註】投球與傳球應明確地區分。所謂投球是專指向擊球員投出之球稱。至於其他某 一球員向另一球員的擲球應稱為傳球。

2.60 投手(PITCHER):被指定向擊球員投球的守備員稱之(8.01)。

2.61 投手的軸心腳(PITCHER'S PIVOT FOOT):投手於投球時觸及投手板的腳

(8.01)。

2.62 比賽開始(PLAY):主審對比賽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再開始時的口令。

2.63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投手有意乘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

這是違規投球。

2.64 正規比賽(REGULATION GAME):參考(4.10 及 4.11)。

2.65 再觸壘(RETOUCH):跑壘員依據規則再度返回原壘踏觸的行為。

【註】所謂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接獲時,已離壘的跑壘員為回到取得進壘的基點而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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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觸原壘的行為,或擊出飛球時雖觸於原壘上,視野手接獲球的同時,離 壘欲進往次壘的行為,此兩種行為稱之(參考7.08(D)、7.10(A)

(B))。

2.66 得分(RUN OR SCORE):攻隊的球員由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一、二、三及本壘 的順序進觸壘時(4.09)。

2.67 夾殺(RUN DOWN):守隊於壘間企圖迫使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2.68 跑壘員(RUNNER):進壘、觸壘、返回壘中的攻隊球員。

2.69 安全(SAFE):裁判員宣判跑壘員佔有壘時的術語。

2.70 固定式投球(SET POSITION):二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2.71 觸擊搶分(SQUEEZE PLAY):係指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企圖使在三壘的跑壘員 得分的一種助攻戰術。

2.72 好球(STRIKE):投手依照下列情況之一的正規投球得被宣告「好球」

(A)擊球員擊球落空(包含觸擊)時。

(B)擊球員未揮棒擊球,但該投球之任何部份在飛翔狀態中通過了好球帶之任何 部分者。

(C)無好球或一好球時,擊球員擊成界外球者。

(D)觸擊成界外時者。

【註】通常在二好球以後的界外球是不被計算的,可是觸擊時因與擊球員的球數無關 而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計算成好球,故二好球之後如觸擊成界外球,將成為 三振出局,但是觸成飛球被接獲時視為飛球接殺出局。

(E)擊球員擊球落空(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者。

(F)未曾落地的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身體及衣服者。

(G)擊成擦棒被捕球者。

2.73 好球帶(STRIKE ZONE):好球帶以擊球員之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平行 線作為上限,以膝蓋下緣作為下限,通過本壘板之空間者稱。

【註】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 自然的擊球姿勢,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擊球姿勢來決定他的好球帶。

2.74 保留比賽(SUSPENEND GAME):比賽因故暫時停止,尚未賽完全的局數保 留於日後再行補賽。

2.75 觸球(TAG):當野手的手或手套中確保球時,以身體去觸壘,或以所持之球,

持有球之手或手套去觸跑壘員之行為。

2.76 傳球(THROW):以手臂傳球向某目標之行為。應與投手向擊球員的投球

(PITCH)不同有所區分。

2.77 和局(TIE GAME):經主審宣告終之比賽,而兩隊的得分相同。

2.78 暫停(TIME):裁判員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成為比賽停止球。

2.79 觸及(TOUCH):觸及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等任何一部分稱之。

2.80 三連殺(TRIPLE PLAY):由於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的三名球員出局的 行為但在三個出局之間没有任何失誤。

2.81 暴投(WILD PITCH):捕手按照普通防守行為無法處理的過高、過低、或過偏的 正規投手投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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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揮臂式投球(WILD-UP POSITION):兩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三、比賽的準備

3.01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A)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B)確認球場上用石灰、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無論土面或草 面)。

(C)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

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 判員拆檢查用球,並去光澤。裁判員係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者。

【註】比賽球由主辦單位供給。

(D)確定主隊是否準備 1 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並隨時可供應使用。

(E)至少應帶 2 個預備球,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如:

(1)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衆席時。

(2)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

(3)投手要求換球時。

【原註】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時,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界內 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觀衆席時,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 時,始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而再進行比賽。如球被擊作全壘打,裁判須 等擊出全壘打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臘、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 擦球。

【罰則】裁判員得令歸還該球,並對違反規定之球員判處離開球場。若無法指認違規 球員,而投手仍以該球投手出時,裁判員得令該投手退出該場比賽,並 罰禁賽十天。

【註】本會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犯規者並令歸還該球,但而後仍故意作出同樣的行 為時,得命令其退出比賽。

3.03 在球賽暫停時間內得更換球員,換進之球員依該球隊打擊順序接替換出球員之順 序打擊,一旦退出比賽之球員不得於同一場比賽再出場比賽,但如以球員兼經理 之身份出場比賽,退出後仍可在壘指導區從事指揮。

當 2 名或 2 名以上之守隊球員同時換進時,在其就守備位置前經理應即刻將該球員 之打擊順序向主審提示,主審並將該項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否則主審有權指定 換進球員之打擊順序。

【原註】(1)同一局中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者,除可再次擔任投手外不得移至 其他守備位置。

(2)投手在同局中,不得擔任投手以外之守備位置一次以上。

(3)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而退出比賽,其代替球員得有 5 個球的熱身 準備活動加有關投手方面則於8.03 有詳細規定。

【註】本會規定。退出比賽的球員得擔任壘指導員。

3.04 在打擊順序表列名之球員,不得為其他球員代跑。

【原註】本規則旨在禁止 COURESY RUNNER(對方好意允許下之代跑壘員)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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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比賽的球員或已退出比賽的球員,不得為他人代跑。雖未列名於打擊順 序表的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則視同已出場比賽的球員。

3.05 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之義務:

(A)依照規則 4.01(A)(B)之規定交付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 第一位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 無法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

(B)更換投手後,代替出場之投手具有投球至當時之擊球,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 或生病無法勝任繼續投球時不在此限。

(C)依規則不允許替補投手時,若其他球員替補投手上場者,裁判員得令正規投 手返回投手位置進行球賽。若該非正規投手未被更換而已對擊員投出球或 使壘上之跑壘員出局時,則該投手被正規化,以後進行之比賽均為有效。

【原註】經理違反本項規則擬替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向經理表示「不可」。如主審因疏 忽而宣判規則中不許上場的投手進場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 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

3.06 經理要替補任一球員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說明該球員之打擊順序。

【原註】退出比賽之球員,在選手席內得協助球隊做其他工作,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熱 身活動的接球員,兼經理的球員被替補退出時可以在選手席或壘指導區 內擔任指揮。裁判不可容許已被替補退場而留在選手席內之球員,向對方 經理、球員或裁判有不當的言行。

3.07 主審於受理替補球員之通知時,有義務立即宣佈或由他人宣佈其內容。

3.08 未經宣佈替補球員處理方法(替補手續不合規定)

(A)雖未經宣佈替補,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下視為已進場比賽。

(1)若投手已上投手板位置時。

(2)若擊球員已上擊球位置時。

(3)若野手已就被替補球員所之原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

(4)若跑壘員已就被替球員所佔之壘時。

(B)前項球員所進行之比賽行為以及對這些球員所作之比賽行為均視為正規比賽。

3.09 穿著球衣的球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A)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禁止與觀衆交談,或同 席坐在觀衆席。

(B)經理、 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或比賽中禁止與觀衆交談。雙方球隊之球員於 穿著球衣時不論何時禁止有親熱之行為。

【註】本會規定特別准許次場比賽的球員於觀衆席中參觀比賽。

3.10 球場適用與否之決定權:

(A)唯主隊之經理有權以其個人之判斷,參酌氣候,決定球場之狀況是否適合於 開始進行比賽,但雙重比賽之第二場比賽則不在此限。例外:聯盟均可授權 主席「凍結」本條規則之權,以便各聯盟於季末能順利完成比賽,決定戰績。

如任何一場比賽之延期或取消足以影響任何一隊之最終排名時,聯盟主席得 經任何一隊之請求而取代本規則賦與主隊經理之權,決定是否比賽。

(B)唯有雙重比賽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有權依據氣及球場之狀況決定第二場比賽是

(14)

否適於。

(C)依據氣候及球場場地之狀況唯有主審裁判得單獨決定是否或何時中止比賽,

以及是否或何時恢復比賽,以及是否或何時終止比賽。但在宣佈暫時中止比 賽之30 分鐘內不得宣佈終止比賽,如認為有恢復比賽之可能性時,得延長 中止比之時間。

【原註】主審應儘力使比賽終結。如有把握使比賽終結時,主審經數次的暫時中止比 賽而至比賽終結為止。主審經判斷不可能使比賽終結的情況下才下令截止 比賽。

3.11 雙重比賽的兩場比賽之間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於比賽而中止之時間,為使球 場適合於比賽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其助手的權利。

【罰則】如違背主審之指揮,主審得宣佈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並宣告客 隊勝(參考4.16)。

【註】本會規定,不適用上項罰則。

3.12 為中止比賽,裁判員得宣佈「暫停」,當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即結束中止狀態 在「暫停」與「開始比賽」之間為中止比賽狀態。

3.13 主隊經理應向主審以及客隊經理提示有關球場場規則,包括於觀衆過多湧進場 內,被擊出之球或傳球進入場內觀衆群中,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倘此項規則為 客隊經理所接受,則成為正規則,如客隊經理不接受,則主審得在不與比賽規則 牴觸範圍內視場地狀況制定特別場地規則。

【註】本會規定,本項由主辦單位制定並實施之。

3.14 當攻隊攻擊時,其球員應將所有手套及其他器具自球場內移至選手席內,不論在 界內區域均不得留放任何器具。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 練、經理、主隊所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 判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倘上述被允許入場 之人員(參與比賽中之攻擊方球員,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或裁判員除外)在球場 有妨礙比賽之情形,如非故意仍應屬比賽進行球,倘該妨礙係故意,則於妨礙同 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而裁判應依其判斷實施罰則,以消除該妨礙行為所產生之 不利結果。

【附註】有關前述括弧內之攻隊球員、壘指導員、裁判員之妨礙請參考 7.11、7.08 及 5.09。

【原註】是否故意妨礙應視當之行為判定。

【例】撿棒員、撿球員或警衛等確有躲避擊出之球或傳球之行動,但仍觸及球時不視 為故意妨礙。但如用腳踢球,用手撥球或撿球等行為,則不論其人之用意如 何,視為故意妨礙。

【實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接住後暴傳一壘,攻隊之一壘指導員躲避該 暴傳球球而摔倒在地,一壘手撿球時撞到該壘指導員,致使擊跑員上了 三壘。

問題:裁判是否該判該壘指導員妨礙守備?這種情形應由裁判自行認定之;

如認為該壘指導員確已盡力避免妨礙比賽,則不須判妨礙守備;如認為 該壘指導員只不過裝模作樣,則應判妨礙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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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觀衆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之同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 被妨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理。

【原附註】如觀衆明顯地阻礙野手接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衆席中觸及觀衆,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 球和觀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 隙穿越而觸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 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3.15 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 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跑壘員進或退至適當壘位。野手自圍牆、繩子向 場外伸手接球,被觀衆席中的觀衆,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 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行動)。但如觀衆進入比賽 場地內或伸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因觀衆 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遠的飛球(不論是界內球或界外球)正要 接球的野手明顯的受到觀衆的妨礙,裁判員並已依此宣判擊球員出局同時 成為比賽停止球,而裁判員判斷該擊出之球,雖在不受妨礙的情形下被野 手接獲時,三壘跑壘員仍能進本壘者,該得分得被承認。相反的,如屬近距 離的高飛球,雖受到妨礙,也不能宣判得分。

3.17 雙方球員以及候補球員,除實際正參加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的指 導員之外,均應在選手席。

比賽中除球員、候補球員、經理、 練、訓練員以及撿棒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選手席 【罰則】違反本條規定者裁判員得予於警告,亦得令違規者退出球場。

【註一】除了預備擊球員或代打球員外,不得進入預備擊球區。

【註二】關於被允許進入選手席人員,本會規定得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嚴密警力,倘有一人或數人擅自進入球場妨 礙球賽時,於完全清除該項妨礙前,客隊得拒 比賽。

【罰則】自客隊拒 出場比賽起經「適宜」的時間(至少 15 分鐘以上),仍然無法清 場時,主審得於適當時間後裁定為「褫奪比賽」並宣告客隊獲勝。

【註一】所謂「適宜時間」係指主審所判定的適當時間。裁定褫奪比賽時,應與全體裁 判員協商後宣判之。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判褫奪比賽。

【註二】本會規定由主辦單位負責。

四、比賽之開始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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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除非主隊事先通知球賽延期或遲延開賽,裁判 1 人或數人應於預定比賽開始前 5 分鐘前進入球場,並直接走向本壘與雙方球隊經理會面。

(A)首先主隊經理應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B)其次由客隊經理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C)主審於接表後應校對正副是否一致,並將副本交給對方經理,裁判員所保留 一份作為正式的打擊順序表。自經理提交名單後各隊之打擊順序即告確定,

此後經理更換球員時須按規則辦理。

【原註】主審於「比賽開始」前發現打擊順序表上有明顯錯誤時,應先提示錯隊之經理 或隊長,並令其訂正。例如經理因疏忽僅列8 名球員於打擊順序表中或未 列入區分同姓同名球員之記號時(背號錯誤),如於比賽開始前發現者,

應令其訂正之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而使球隊於比賽開始後受到 束縛。

(D)主隊一旦將打擊順序表提交主審後之同時,球場上之主審即有權依據氣候或 球場之狀況決定比賽是否終止,中止或恢復。

4.02 主隊各球員分別各就守備位置,客隊第一位擊球員在擊球區就位時,主審宣告

「比賽開始」後開始比賽。

4.03 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捕手外所有守備球員應位於界內區。

(A)捕手應就本壘板正後方之位置,如為接球得離開該區,企圖投「故意四壞球」

時,於未脫離投手手中前捕手兩腳應於捕手區線內俟投球後始得離開該區。

【罰則】裁定投手犯規(請參考 8.05(L))

(B)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應採取正規的投球姿勢。

(C)除投手及捕手外之其他野手可位於界內區的任何位置。

【註】本條旨在禁止投手向擊球員投球前,除捕手以外之其他野手位於界外區。但違 犯時並無適用之罰則。裁判員冋發現上述情節時,即給警告並立即予以糾正 如未及警告糾正而比賽已經進行時,不可因違犯本規則而使為無效;裁判 員須認該違犯行為確有利守隊時,才能裁定該為無效。

(D)除擊球及將得分之跑壘外,任何攻隊之球員在比賽進行中均不得橫跨過捕手 線。

【註】本條所謂捕手線乃指表示捕手區的劃線。

4.04 比賽中不得變更打擊順序,應遵照打擊順序,由他位球員替補時,該替代之球員 應接替被替補球員之打擊順序。

4.05 壘指導員各就位於一、三壘附近規定之指導區。

(A)攻隊於攻擊時應派兩位壘指導員,一人在一壘方,一人在三壘方的指定位置。

(B)各隊之壘指導員限 2 名,並須遵守下列事項:

(1)應穿著該隊球衣。

(2)應位於壘方指導區內。

【罰則】違反本項規定者,裁判員得禁止該違反者繼續參與比賽並令其退出球場。

【原註】近年來已常見多數的壘指導員將一腳踏出壘指導區或立於線上,甚或少許立 於方經理未提出異議時不視為站出壘指導區外,但如對方經理提出異議 時,裁判員應嚴格執行本條規定,要求雙方壘指導員留於指導區內。

(17)

壘指導員在本身所負責的壘區範圍指示球員「滑壘」、「繼續前進」、「返回」而離 開了指導區是常有的事,此行為在不妨礙比賽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

【註一】經理可代替擔任指定之壘指導員。

【註二】雖允許壘指導員在不妨礙比賽的情況下離開指導區指揮選手,但對於擬得分 之跑壘員,三壘壘指導員則不許有至本壘附近指示跑壘員「滑壘」的行為。

4.06 比賽中對球員之禁止事項:

(A)經理、球員、替補球員、訓練員或撿球員於任何時間,不論在選手席、指導區或 球場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以言語或其他方式煽動觀衆之行為。

(2)以任何方式對對方球隊之球員、裁判員或任何、觀衆惡言惡語。

(3)球賽進行中企圖喊叫暫停以其他之語句或動作等干擾投手,明顯地意圖使 投手犯規。

(4)以任何方式故意與裁判員接觸(如觸及裁判員之身體,與裁判員講話顯示 親近態度)。

(B)任何野手不得在擊球員眼力所及處,違背運動精神故意做分散擊球員注意力 之動作。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如再違犯則令其停止繼續比賽,並令退出 球場。若投手因而犯規投球時,不萛犯規,如已投出則此球無效。

4.07 當經理、球員、 練或訓練員被令退出賽後,應即離開球場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 亦不得留在選手席。但得留在俱樂部(球團)辦事處或穿著便服離開球場或坐在 遠離其球隊選手席或投手球球練習場之觀衆席中。

【原註】被禁止出場處分中的經理、 練,球員在比賽中不得進入選手席或記者席內。 4.08 坐在選手席內之人員如有對裁判之判定顯示激烈不滿之態度者,首先裁判員應給

予告,如不理其警告而繼續其行為者,則適用下列罰則: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者,裁判員應令其離開選手席,如無法查出何人或某些人違反 時,裁判員得將在座之全部候補球員清除。但此時特別允許該球隊經理召 回該場球賽必需替補出場之球員。

4.09 得分記錄

(A)在三出局終了前,凡跑壘員合法地循序觸一壘、二壘、三壘進至本壘者,可獲 得一分之記錄。

【原附註】在第三出局為下列情況者,雖然跑壘員在該出局成立之行為中(含該出局 之成立前)進入本壘仍不得記錄得分((1)、(2)之情況為壘上之所 有跑壘員。(3)之情況為後位跑壘員。)。

(1)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時(參考 6.05、6.06)。

(2)跑壘員成為封殺出局時(參考 7.08(E))。

(3)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時(參考 7.10(A)(B)、7.12)。

規則說明:以擊跑員為例-在其觸及一壘之前已成為第三出局時,此時其他壘上的 跑壘員即使在該擊跑員被判出局前進至本壘時,仍不記錄為得分。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二、三壘,擊球員擊出安打,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二壘 跑壘員被觸殺於本壘前,成為二出局,擊跑員進至二壘,但其未觸及一

(18)

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而成為第三出局,因是屬於擊跑員未觸及一 壘前之第三出局,故原三壘之跑壘員進入本壘之得也無效。

〔例二〕二出局滿壘,擊員擊出全壘打,四人雖皆返回本壘,但因該擊跑員未觸及一 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成為第三出局,屬擊跑員未觸及一壘前之 第三出局,故所有得分因而無效。

規則說明:由於前位跑壘員因未觸壘而被判定出局時,依照規定觸壘進入本壘之後 位跑壘員之得分有效與否?得視當時之出局數而定。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擊球員擊出「場內全壘打」,二壘跑壘員進入本 壘時未觸及三壘,而為第二出局時,一壘跑壘員及搫跑員皆依規定觸壘 返扺本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判二壘跑壘員出局,使成為第二出 局時,一壘跑壘員及擊跑員得分均有效。

〔例二〕二出局跑壘員佔二壘,擊球員擊出「場內全壘打」,二皆返回本壘,但二壘跑 壘員未觸及三壘,守隊「促請裁決」成立被判出局,使成為第三出局,擊 跑員雖依規定觸壘進入本壘,但其得分無效。

規則說明:前位跑壘員在其跑壘的過程中未觸及某一壘,或於高飛球被接獲時,未 履行「在觸壘」規定,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使成為該局之第三局時 依規定觸壘進入本壘的後位跑壘員其得分無效。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二、三壘,擊球員擊出中外野高飛球被接殺成二出局,三 壘跑員搶進本壘,二壘跑壘員亦因守隊的暴傳而進入本壘,但經守隊「促 請裁決」三壘跑員未履行「在觸壘」成立,使成為第三出局,該得分無效。

規則說明:對於未觸及壘或未履行「再觸壘」義務的跑壘員,經守隊「促請裁決」成 立後,該跑壘員得被判出局。

〔例一〕 一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擊球員擊成右外野的高飛球,被接殺成 二出局,三壘跑壘員再觸壘後返抵本壘,一壘跑壘員卻在跑向二壘時被 右外野之傳球所觸殺出局,成為第三出局,但非因被封殺出局,於第三 出局前返抵本壘的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有效。

【註一】第三出局不屬於封殺出局,而在該行為中,如有其他跑壘員到達本壘時,主 審應不管該跑壘員是否有促請裁決之行為,須明示其到達本壘是否較第 三出局為早。

【註二】本項規定亦適用於享有「安全進壘權」的擊球員或跑壘員。例如二出局後,因 後位跑壘員越了前位跑壘員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其後位跑壘員應判出局,

就是其他的前位跑壘員如果在該三出局前,仍未返抵本壘時,其得分亦 無效。但唯有在二出局,滿壘的情況下,因四壞球被保送上壘,各跑壘 員亦得安全進一個壘,但於進壘後,因某位跑壘員離壘被觸殺出局使成 第三出局,此時雖然三壘跑員之返本壘是在第三出局之後,但其得分仍 然承認(參考7.04(B)〔原註〕)。

(B)在正式比賽最後一局的下半或延長賽的下半,如成滿壘而擊球員因四壞球、

觸身死球,或其它行為被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因而擠回本壘可得一分 而決定勝利時,主審在跑壘員觸本壘以及擊球員觸一壘之前不得宣告比 賽結束。

(19)

【罰則】倘三壘跑壘員在適當時間內仍不進觸本壘,裁判員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命繼 續比賽。倘二出局後擊跑員仍不進觸一壘,裁判員應判該違規球員出局 並命令繼續比賽,其得分不予承認。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跑員仍不進 觸一壘時,三壘跑壘員之得分得予承認,但擊跑員應判出局。

【原註】雖應依本項規定執行,但有下述情形者為例外:如觀衆湧進比賽場地致使三 壘跑壘員或擊跑員踏觸本壘及一壘受到阻礙時,裁判員應視為觀衆之妨 礙跑壘,而承認該得分或進壘。

【註】例如最後一局的下半,在滿的情形下,擊球員因獲四壞球,而被記錄為決勝分 時,負有進觸前壘義務的僅為三壘跑壘員和決勝分時,三壘跑壘員或擊跑 員於過了「適當」時間仍無意履行其義務時,裁判員不必等待守隊提出「促 進裁決」,即可宣告其出局。

擊跑員或三壘跑壘員於進壘時未觸及壘時,過了「適當」時間後,仍無意再行觸 壘,裁判員不必等待守隊提出「促進裁決」,即可宣告其出局。

4.10 正式比賽

(A)正式比賽共為九局,但同分時延長;而有下列原因可縮短:

(1)第九局下半局主隊無須完成一部份或全部之比賽時。

(2)裁判宣告截止比賽(CALLED GAME)時。

【例外】本會規定遇有雙重比賽時,其一場或兩場比賽得規定採取七局,在這種比賽 中,除了將九局縮短為七局外,其餘均適用本規則。

(B)兩隊在九局攻擊完了,同分時,比賽應繼續至下列情形時結束:

(1)延長局之下半局終了時,客隊得分較主隊為多時。

(2)主隊於延長局之下半局攻擊中獲得決勝分記錄時。

( C ) 依 主 審 宣 佈 截 止 比 賽 時 , 下 列 情 形 仍 屬 於 正 式 比 賽 ( REGULATION GAME)。

(1)完成五局比賽(兩隊得分之多寡無關)。

(2)賽完五局上半或五局下半的中途,主隊的得分較客隊多時。

(3)五局後半主隊得分由被領先成為與客隊同分時。

(D)比賽終了時,倘兩隊得分相同,裁判員應宣佈和局。

(E)在合於正式比賽規定之前,倘被宣布停止比賽,則主審應宣布「比賽無效」

(NO GAME)。

(F)正式比賽或比賽進行至本條(C)項所規定之時段的保留比賽,不給予因兩延 賽票劵。

4.11 在正式比賽或比賽之場合,以比賽終了時兩隊得分數之多寡,決定比賽之勝負。

(A)客隊於九局攻擊終了時,如主隊之得分仍較多時,主隊應為勝隊。

(B)兩隊在九局攻守終了時,如客隊得分較多時,客隊應為勝隊。

(C)主隊於九局下半或延長局攻擊中得致勝分時,則比賽應即終了,主隊應為勝隊 【原附註一】比賽最後一局中,擊球員擊出越過全壘打線之全壘打,擊球員與壘上各

跑壘員依順序進觸各壘,即可認定其得分,依跑壘規則,比賽於擊 球員進觸本壘時結束。

【原附註二】在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擊出越過全壘打線之全壘打的擊球員,因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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