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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好」的告終

控蘇案在1952年1月26日在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列為議題68,在 蔣廷黻作了兩個小時的報告後,該委員會討論持續到1月29日。控蘇

64 〈聯合國第五屆大會〉,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一),頁834。

65 “Memorandum by Mr. Max W. Bishop, of the Office of the Deputy Under Secretary to the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Rusk)”(August 24, 1949),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9, vol.7 The East Asian Pacific Area, p.1911

66 “Outline of Far Eastern and Asian Policy for Review With the President”

(November 14, 1949),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9, vol.7 The East Asian Pacific Area, p.1213.

67 1951年1月21日條,《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十,頁20。

68 以下陳述的在聯合國大會控蘇案的討論和表決情形,皆是根據收於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Box.77,分類號114.28,案次號0001,檔案卷 名:控蘇案。所以以下有關討論情形與表決的部份省略附加腳註。

案內容經過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的思考和與各國事先接洽結果一再修 改,其內容除了蘇聯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外,並暗指蘇聯違反 聯合國憲章。在討論時,發言支持中國提案者有美國、古巴及祕魯。

英國、法國代表亦發言警告蘇聯、中共勿再在東南亞肇事。

在討論中泰國提議中國代表團的控蘇案的修正。亦即,泰國主張 將原執行部份中所列「業已違反(has violated)」條約字樣,改為

「未能履行(has failed to carry out)」條約字樣,其他部份均照原 案不動。經過中國代表團的考慮後,為獲取多數國家的支持而順利的 通過控蘇案起見,乃接受泰國的修正案。

聯大第一委員會於1月29日下午舉行唱名表決,以24票贊成、9票 反對、25票棄權及尼加拉瓜、南非兩國缺席而通過。各國投票投票情 形如下:贊成的國家者有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 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薩爾瓦多、希臘、宏都拉斯、伊拉 克、巴拿馬、祕魯、菲律賓、泰國、土耳其、美國、委內瑞拉、海 地、利比利亞、巴拉圭、烏拉圭及中國等24國;反對的國家有緬甸、

白俄羅斯、捷克、印度、印尼、以色列、波蘭、烏克蘭及蘇聯等9 國;棄權的國家有阿富汗、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丹 麥、埃及、阿比西尼亞、法國、瓜地馬拉、冰島、伊朗、黎巴嫩、盧 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沙地阿拉伯、瑞 典、英國、葉門、及南斯拉夫等25國。

在第一委員會通過的控蘇案,最後提交大會作表決。如同第一委 員會的表決──獲得出席及表決會員國三分之二之多數,大會的表決 也將會無異議地通過。聯合國第六屆常會第一委員會於1952年1月29 日通過之決議案內容如下:

鑒於聯合國主要目標之一在「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

尊重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之義務,久而弗懈。」

復鑒於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曾於1945年8月1 4日簽定友好同盟條約,其中規定:

(甲)締約國雙方「同意……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 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唷好合作」,及

(乙)「蘇維埃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 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並查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以後,對 中國國民政府在東北各省(滿洲)重建中國權力之努力,橫加 阻撓,並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產黨,以反叛中國 國民政府。

爰判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以來存其對 中國之關係上,未能履行1945年8月14日之中蘇友好同盟條 約。

上述的決議案,在1952年2月1日聯大全體會議以25票贊成、9票反 對、24票棄權及薩爾瓦多、南非兩國缺席通過,大會第一委員會之決 議草案,贊成票中包括在第一委員會表決時棄權之黎巴嫩及缺席之尼 加拉瓜等。

由此,雖然聯大對蘇聯雖沒有採取實際上的譴責或行動,但是公 認:一、蘇聯「未能履行條約」條約;二、蘇聯已違反聯合國憲章所 規定的尊重條約義務之目標。當初蔣廷黻在發表控蘇聲明時說;「自 我控蘇案在聯合國提出,全世界人民均已完全明瞭蘇聯對我蓄意侵略 之陰謀,其援助共匪叛亂,蓋種因有自,聯合國會員國對我之同情與 支持,尤足證明我立場之正確。」69雖然經過了三年的艱難,但是這 份勝利對在抗戰結束以後在外交上一直處於困境的中華民國政府給了 很大的安慰,同時對人民士氣也是一種鼓勵。進而對撤退到台灣來的 中華民國政府而言,給予全民繼續「反共抗俄」的足夠理由。

1953年2月25日外交部長葉公超正式發表聲明,宣告「1945年8月

69 〈蔣首席代表蔣廷黻於1952年1月26日在聯合國大會第六屆會政治委員會發表 之聲明〉,《中國向聯合國控訴蘇聯(續)──聯合大會第六屆會「蘇聯違反一 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威脅中國政治獨立於領土完 整及遠東和平案」》,頁2。

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並保留中 國及其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 提出要求之權。」

70

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廢除,而其所謂「友好 關係」也正式告終。

70 〈外交部部長葉公超宣告中蘇有該銅門條約及其附件無效之聲明〉(1953年2月 25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

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一),頁99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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