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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權意識型態與父權體制的存在

父權意識型態定義兩性截然區分的特質、角色及場域,而由父權體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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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貫徹,從國內相關研究可以發現父權意識型態與父權體制的存在及其操作 模式,議題分作兩性跨越所屬角色受到的體制牽制,以及圍繞家庭責任而生 的體制循環。

1.跨越所屬角色──育兒男性與職場女性都難為

母職天生(motherhood)即是主張母職是根源於女性生育的生理能 力,認為生與育之間有必然連結,以此決定育兒的責任歸屬,男性則因 無此能力而免除育兒責任,陳昭如(2014)以「義務役母職」表示,相 對概念則是「志願性父職」。王舒芸及余漢儀(1997)探討台灣的父職角 色,發現雖已突破以往單純養家者的侷限,但是仍停留在「選擇性育兒」

的階段,原因在於個人身處一個不利於父職成熟發展的社會脈絡之中,

從而主宰兩性親職角色之投入,包括性別分工母職天賦的迷思、各個傳 遞親職能力的社會化歷程充滿性別區隔的現象、排擠父職角色扮演之勞 動市場結構,以及代際關係由女性承擔的托育支持網絡。

劉梅君(2008)檢視台灣有關部分工時工作、育嬰津貼政策的整體 脈絡,發現從制度政策到就業市場皆使女性處於劣勢,不利於獲取資源 與職場發展。首先,政府推動婦女從事部分工時工作,雖提高已婚婦女 勞動參與率,但在其政策立意係為緩和市場缺工以及滿足婦女兼顧家庭 與就業之需求的情況下,落實上缺乏福利保障,都使女性占 62%的工時 從事者處於低薪、低階且無升遷之勞動處境。其次,採個人薪資所得替 代六成額度的育嬰津貼,在男性薪資普遍高於女性的現實下,育嬰假淪 為「女性的」假別,使女性職涯中斷,無法累積技能及不被委以重任。

2.圍繞家庭責任──父權體制的形成

女性的家庭責任與男性的工作責任都是來自父權意識型態二元分類 的性別差異,以此種二分概念作為基調,影響著社會各個體系對於兩性 產生不同的期望,體系間具備的連帶關係與作用,進而形成體制。國內 關於已婚婦女就業與夫妻家庭權力的研究都累積相當的成果,看似是各 自議題的探討,其實兩者已共同構成體制的存在。

關於已婚婦女就業的工作責任與家庭責任衝突之研究,早期發現即 使女性參與勞動,並不影響其家庭責任的履行(伊慶春 1982),而女性 的就業型態與家庭發展週期、子女數有密切關聯(簡文吟、薛承泰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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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已婚婦女持續工作的就業模式受到重視,究其原因在於婦女由正 式工作轉換為非正式的家族企業,採取彈性就業模式以便兼顧工作與家 庭,實際上還是家庭角色的延伸(伊慶春、簡文吟 2001)。即使現代已 持正面態度看待女性就業,卻因婦女之人力資源不同而有相異發展,若 婦女的人力資源或薪資微薄,離職的機會成本不大,面對工作與子女無 法兼顧的兩難時,婦女仍應優先履行母職作暫時犧牲;如婦女具備豐厚 人力資源或薪資,離職的機會成本增加,則無須中斷或延後就業;過去 是子女使婦女留在家庭,現在是經濟壓力讓婦女走出家庭,兩者理由雖 然不同,但都顯示出已婚婦女必須配合家庭需求的牽絆力量(簡文吟 2004)。

有關夫妻家庭權力分配之研究,多以重大家庭決策、家用支出、家 務分工等實務面向作為測量夫妻權力的指標,換言之,家庭權力是指事 務決定權、資源享有、從事家務選擇權,並非承擔家庭責任即享有對等 的權力。以往婦女成為勞動力對於家庭角色與決策地位並無顯著影響,

依然由男性有效支配家庭權力結構(呂玉瑕 1984)。隨著女性人力資本 的提升,從歷次研究的結論中,值得肯定的是夫妻權力分配有逐漸改善 之態勢,但即便如此,學者仍認為夫妻間的權責關係仍偏向父權,呈現 妻子承擔責任、丈夫享有權力的狀態,諸如對於家庭重大決策仍以夫妻 共同決定為主,其次丈夫,妻子僅有較低的決定比例(張志堯 2003);

丈夫並不因工時少於或教育程度低於妻子而手持家務(李美玲、楊亞潔、

伊慶春 2000);即使妻子因在外工作而減少家務投入,但丈夫也沒有相 應增加(張晉芬、李奕慧 2007;蕭英玲 2005)。

從社會整體脈絡探討台灣已婚婦女就業與夫妻家庭權力的關係,兩 者都圍繞著核心本質「家庭責任」相互產生影響。已婚女性因性別分工 承擔家庭責任,相較男性在外工作,其財務無法自主,家庭權力較弱,

而必須對工作有所取捨與犧牲,復加重家庭責任。外出工作也必須「以 家為重」,因壓縮工作參與及投入的時間與能量,故無法累積足夠個人資 源,而削弱夫妻權力,相對家庭責任更重。私領域的眾多個人、常態關 係,強化、鞏固原本公領域存在的父權結構與規則——同工不同酬、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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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化、玻璃天花板、照顧循環(circle of care)4、女性育兒鏈5等,進而 作用到公私領域中的每一個人,父權體制儼然成形(圖 6)。

圖 6 女性的家庭責任對於公私領域的影響脈絡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繪製)

3.小結──從台灣家庭檢視父權運作

基進女性主義認為父權社會的運作為順應「阻力最小路徑」的「父 權意識型態的傳承」與「父權體制的再製」循環。從前述理論與國內研 究顯示出,父權體制所涉範圍廣闊,涵蓋個人、大小體系乃至主要制度 形式,而因圍繞父權意識型態為核心概念,體制中各主體間是彼此交錯 影響的,相同地,個人的父權意識型態也是在各體系社會化過程中相互 權衡所形成,例如關於個人應如何組成與運作家庭,就不僅限於家庭才 會產生影響,工作職場、學校、媒體等對於家庭的概念都會影響接觸到 的個人;又例如個人對於已婚婦女就業的態度,可能是經由家庭、教育 及職場的認知與經歷所彙集形塑的。

4 照顧循環由 Bubeck 提出,是指照顧工作的物質實踐、對應的照顧倫理,以及意識型態所共構 而成的叢結,彼此之間還有相互增強的作用。在父權的性別分工下,女性只能處於照顧循環之中

(李美玲、楊亞潔、伊慶春 2000)。

5 女性育兒鏈是指育兒責任並不是在家庭內兩性之間進行重分配或移轉,而是由家庭外的次體系 如祖母(原生家庭、親屬網絡)或者是保母(鄰里網絡)接手,可見在育兒網絡中,女性與兒童 照顧的緊密互動,使「照顧」與「女性」成了相互可替代的名詞。「鍊」字所要表達的,正是女 性從事照顧過程中,其照顧價值的低估、勞動力的剝削以及無從選擇(王舒芸、余漢儀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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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體制的眾多體系中,基進女性主義主張家庭不僅是父權意識型 態的重要概念之一,更作為父權體制的初始制度,並認為家庭透過社會 化傳承意識、再製父權家庭。因此,本研究基於理論與實證基礎,以家 庭作為眾多社會體系的初探,檢視台灣原生家庭的父權型態是否傳承個 人父權意識型態,個人父權意識型態又是否再製新生家庭的父權型態,

簡言之,即是檢視台灣家庭是否形成「原生家庭─個人」、「個人─新生 家庭」的父權運作。

(二)有關形成個人性別角色態度之研究

「原生家庭─個人」是指涉原生家庭父權體制因素對於個人父權意識型 態的影響,可就台灣有關形成個人性別角色態度之研究加以探討,惟本研究 與台灣研究在概念用詞上先予以釐清。台灣研究慣常以性別角色態度代表個 人所抱持的性別認知,但從基進女性主義的觀點來看,探討個人勢必將體制 因素一併考量,體制作為個人的「意識型態基礎」(ideological base),即指 個人對於性別的認知係被社會的價值觀與規範所支撐,因而反映出集體的價 值觀與信念(Mason and Bumpass 1975;引自呂玉瑕 2011);而個人的性別 認知往往也是針對鑲嵌在社會體制內的性別關係與運作,因此本研究採用

「性別意識型態」一詞代替「性別角色態度」,惟兩者所測量指標及內部概 念矛盾等狀況並無二致,本研究得以受惠學術成果據以建構性別意識型態及 相關之概念。

另,測量性別角色態度常以「傳統(或保守)」、「現代(或開放)」作為 連續值的兩端,雖說父權與傳統都是由來已久的產物,父權與保守都是維護 舊有事物的一種態度,但父權的意義與運作皆是負面,其實與「傳統」及「保 守」的意涵是不同的,6且易誤導使父權正面化、價值化。故本研究探討文 獻時仍使用「性別角色態度」原詞,但在主要論述則以「意識型態」或「性 別意識型態」稱之,而測量性別角色態度或性別意識型態的程度,概以「父 權─平權」代替「傳統─現代」或「保守─開放」用詞。

6 整合辭典有關「傳統」一詞之解釋:世代所延傳下來的思想、文化、道德、風尚、藝術、制度 以及行為方式等,其中發展穩定的因素會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面向表現出來,如民族傳統、文化傳 統等。「保守」之解釋:正面解釋為強調既有價值,視傳統為不同時代所累積的智慧結晶,講究 的是穩妥得進步;負面解釋為守舊、維持現況、不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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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玉瑕(2011)探討 1990 年代十年間台灣民眾的性別角色態度變遷,

將性別角色態度變項操作,分為以下兩類:

1.性別區隔:認為男性的責任是賺錢,女性的責任是照顧家庭與家人。

2.就業觀感:認為女性就業對於家庭有不好的影響。7

2.就業觀感:認為女性就業對於家庭有不好的影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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