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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CLCS 第三國通知之經驗整理與對我國之啟示

英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法律顧問Huw Llewellyn在其二○○七年 七月份發表的論文預測:在CLCS的官方期限截止前,還有五十餘 個UNCLOS當事國可能提出延伸大陸礁層之主張及提案164。而這 些主張所涵蓋的延伸大陸礁層,大部分有兩個以上的第三國具有利 害關係。且在若干情形中,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國可能已經進入爭 端解決之程序165

事實上,截至二○○九年六月一日,CLCS官方網站公布的資 料是,一共收到五十一份正式「提案」,當中有二十一個提案被第 三國關切,共收到五十五份第三國通知166。換言之,還有三十個

_prt2009_2.pdf,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下載西班牙於2009年5月28日對 葡萄牙提案所提出的第一個第三國通知。

162 參 考 網 站 如 下 , 當 中 可 下 載 西 班 牙 於 2 0 0 9 年 5 月 1 1 日 提 案 的 執 行 摘 要 ,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esp47_09/esp_2009_summary_

english.pdf,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

163 參考網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esp47_09/prt_re _esp2009.pdf,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可下載葡萄牙於2009年5月28日

對西班牙提案的第三國通知。

164 參見Llewellyn,同註1,頁677。另參考Symmons,同註1,頁310。

165 參見Llewellyn,同註1,頁677-678、692。

166 參見CLCS官方網站之資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

提案尚未受到第三國通知的評論(或譴責)。截至二○○九年六月 二十九日,CLCS另外收到四十三份「初步資料」,這些提出「初 步資料」的國家,未來將提出正式「提案」,屆時將引起更多相關 國家的「第三國通知」167

有鑑於此,可能在CLCS審議過程中提出「第三國通知」之國 家,除了必須為海洋劃界條約談判或司法爭端解決做準備外,更需 要儘快為CLCS內的論戰預做準備。許多國家彼此之間存在未解決 的疆界、領土或海事爭端,此等國家「何時」將向聯合國秘書長提 交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之提案,其他利害相關的國家(潛在的第 三國)未必完全掌握168。但潛在第三國應儘快對於具有爭議的延 伸大陸礁層區域,完成其地理、地質學與地形學之探測工作169, 並準備好相關細節與資訊,可在CLCS主動提案,或是被動地中抗 衡其他爭端當事國之「提案」。第三國所提交之資訊,有助於 CLCS 委 員 對 提 案 國 劃 定 其 延 伸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限 之 細 節 與 資 訊170,進行較為客觀正確的審議。另外,第三國須備妥相關的法 律主張,用以向CLCS證明:提案國主張的延伸大陸礁層中,部分 區域係存在爭議。不過,CLCS的委員,並不以法律專業為其獲選 之資格要件171。換言之,CLCS的建議,即便觸及法律議題,並不 具備法律上的權威性。

依據國際海洋法,各沿岸國對其大陸礁層內蘊藏之自然資源,

submissions.htm,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

167 參見CLCS官方網站之資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

preliminary.htm,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

168 參見Symmons,同註1,頁308-309。

169 參見Llewellyn,同註1,頁687。

170 參見Symmons,同註1,頁310。

171 參見UNCLOS附件Ⅱ第2(1)條,見傅崑成,同註2,頁118。

均享有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UNCLOS規定,沿岸國之大陸礁 層,依其領土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及底 土。如果從測量領海寬度之基線量起,到大陸邊之外緣,距離不到 二百海浬,則該沿岸國享有二百海浬之大陸礁層172。如果距離超 過二百海浬,該沿岸國則享有大於二百海浬的大陸礁層。但是國際 法設有上限規定,在UNCLOS第七十六條第四至七項提供劃定「外 部界限」的方式。沿岸國享有劃定其超過二百海浬大陸礁層外部界 限之主權,然而沿岸國須遵守UNCLOS對於其決定「外部界限」所 設之「規範」。因此,判斷特定沿岸國是否依據UNCLOS相關規定 劃定該國大陸礁層之外部界限,成為重要工作。依據UNCLOS,

CLCS有權審視沿岸國所劃定之「外部界限」的地質資料依據。

CLCS係由聯合國依據UNCLOS成立,其功能在於依據UNCLOS第 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方式,審視沿岸國所提出之大陸礁層外部界限,

是否為「誇張」之主張。但CLCS並不被授權去「判定」是否沿岸 國之「外部界限」違反了UNCLOS。CLCS所能做的事,僅為提出

「建議」,供沿岸國參考。倘若沿岸國「外部界限」之劃定,係依 據CLCS的「建議」而為,則該「外部界限」則享有法律上之拘束 力(binding),該界限亦具備「終極之效力」(final)。

不過,此處所謂「法律上的拘束力」,並不能對抗(拘束)第 三國,僅拘束沿岸國。因為UNCLOS第八十三條規定,重疊大陸礁 層劃界問題的解決之道,在於相關國家之「協議」,或是UNCLOS 第XV部分「爭端解決程序」中由當事國任擇之方法。不管是協議 還 是 「 爭 端 解 決 」 的 方 法 , 均 有 別 於 「CLCS 之 建 議 」 。 而 UNCLOS第七十六(10)條又規定,CLCS之作為不影響海疆劃界之 事宜。因而,提案國不得主張,該國依據CLCS建議所宣布之延伸

172 參見UNCLOS第76條第1項的規定,見傅崑成,同註2,頁29。

大陸礁層外部界限,有拘束第三國之法律效力,藉由要求第三國尊 重,而規避UNCLOS第八十三條之爭端解決之義務。反過來說,第 三國可援引UNCLOS第八十三條來質疑提案國所做的外部界限之宣 告,要求提案國本誠信原則,與第三國進入爭端解決的程序之中。

從另一個角度來討論,中華民國(台灣)目前不是聯合國之會 員國,而聯合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一個主權獨立之國家。因 此,我國政府倘若向聯合國提交大陸礁層之「外部界限」,被拒絕 比被接受的機會大。換言之,CLCS考慮我國「外部界限」是否合 於UNCLOS,以及對我國之「外部界限」提出「建議」的機會很 小。至於我國是否有可能對於周邊國家(日本、菲律賓、中國大 陸、越南)向CLCS提出之「外部界限」的提案中損及我國位於東 海、南中國海、太平洋的海洋權利之部分,表達抗議,則為另一個 問題。

依據CLCS的規定,對於提案國的提案,CLCS不得在三個月之 內審理,其他國家(簡稱「第三國」)本來就享有至少三個月的等 待期,可以提出意見。倘若第三國的意見,係指出提案國的提案內 容所涉及之海域,存在海洋相向或相鄰的國家之間的爭端,或是有 其他尚未解決的領土或海事的爭端,則CLCS必須得到利害相關國 家的同意,否則無權審理提案,自然無權對相關之海域提出「建 議」。因此,為了維護我國的權利及利益,當周邊國家提出不利於 我國的提案時,我國應思考以「存在爭端」作為理由,來要求 CLCS停止審理特定提案。當然,研究這個問題,無可避免地要面 對「是否我國可以以第三國的身分提出通知?」的問題。如果我國 提出的第三國通知,不被聯合國接受,則另一個問題是,是否我國 可以拜託友邦國家代為提出「第三國通知」?因此,應該審視 CLCS這些年來的實踐,看看在既有的提案國的情況當中,有哪些 國家提出「第三國通知」,而這些「第三國通知」的型態如何?

「第三國通知」是否有特定具備的格式,以及提出意見之依據?

「第三國」是否必須為提案國的鄰國?截至目前為止,CLCS一共 收到五十五份第三國通知(針對二十一個提案)。整理分析這五十 五個第三國意見之後,作者發現下列重點:

一、第三國有各種海洋權益牽涉在提案之內

原則上,國家會因為本身的利益直牽涉在內,而選擇在CLCS 的場域對於其他國家的延伸大陸礁層「提案」,提出「第三國通 知」,試圖達到保衛自身利益的目的。這裡所謂「牽涉到」的利益 有三種不同的樣態如下:

第一種利益,也是最典型的利益,是第三國本身超越二百浬 的「專屬經濟區外,但在延伸大陸礁層內的利益」,可能173或已 經174受到提案國提案的侵犯。因此,存在於第三國與提案國之間 問題的本質,是兩國之間延伸大陸礁層重疊部分劃界的問題。

第二種利益,是第三國二百浬之內的「專屬經濟海域內的利 益」,可能175或已經176受到提案國提案的侵犯。此種情況的爭端

173 比如說斯里蘭卡對於緬甸提案所提的第三國通知,詳見本文第部分第十三

174 節。

比如說冰島對於英國提案所提的第三國通知,詳見本文第部分第十四節。

175 比如說中國2009年5月11日在CLCS所提的「初步資料」,應該對於日本的專 屬經濟海域,有侵犯之效果,可是中國所提的,僅是「初步資料」,還不是

「正式提案」,內容還不確定,因此CLCS不會審理,日本因此只能說己方的 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權利,可能受到侵犯。詳見本文第部分第節。另見 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在2009年5月12日,提出之名為「中 華 民 國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限 聲 明 」 公開聲明,就中華民國的政府所做的研究而言,可能存在一 個屬於中華民國的延伸大陸礁層,在周邊國家的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之內。全 文下載自外交部網站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38073&ctNode =1548&mp=1,最後瀏覽日:2009年7月7日。

在於,第三國的專屬經濟區(或是二百浬內的大陸礁層)與提案國 二百浬外的延伸大陸礁層重疊的部分的劃界的問題。這種問題,最 誇張的類型,就是第三國自己的陸地(或島嶼)被提案國非法占 領,而提案國用該陸地作為基礎,在CLCS提案的情況177。第三國 其實面臨領土主權的問題,可想而知,第三國的政府若是退讓,就 是政治自殺。

 第 三 種 利 益 , 是 第 三 國 「延 伸 大 陸 礁 層 以 外 海 域 中 的 利 益」,可能或已經受到提案國的侵犯。而這種利益與第三國的專屬 經濟區以及延伸大陸礁層的利益無關。比如說「公海的捕魚自由」

利益178;或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179」不得被非法侵犯的國際 社 會整 體的 利益180; 或 是UNCLOS第一二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不 得被公約當事國違反的利益以及CLCS不得充當「幫助犯」的利

利益178;或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179」不得被非法侵犯的國際 社 會整 體的 利益180; 或 是UNCLOS第一二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不 得被公約當事國違反的利益以及CLCS不得充當「幫助犯」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