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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後記:中國在CLCS的各類作為與對我國之啟示 一、中國二○○九年就東海之「主動作為」

中國於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依據SPLOS/183號決議(簡稱

「決議」)200,對CLCS提出東海的「初步資料」(Preliminary Information)201,而非「提案」(Submission)。

依據「決議」第一條(b)項之規定,CLCS在接到初步資料之後 與收到正式提案之前,不得審議該初步資料202。該「決議」第一 條(c)項則規定,沿岸國提出之初步資料,不損及該國嗣後所提出 之正式提案203。換言之,依據「決議」所提出之初步資料,內容

200 同註32。

201 中國對於CLCS就東海海域在2009年5月11日提出之初步資料,可自CLCS官方 網站下載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preliminary/

chn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_chinese.pdf, 最 後 瀏 覽 日 : 2009年 7月 7日 。 值 得注意的是,在CLCS官方網站尚無任何國家對於中國此項「初步資料」提出 回應。

202 參見決議第1條(b)項:Pending the receipt of the sub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76 of the Convention and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Commission,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a) above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by the Commission. 同註32。

203 參見決議第1條(c)項:Preliminary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coastal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a) is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sub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76 of the Convention and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Commission,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submission by the Commission. 同註32。

可以非常簡略,只代表沿岸國在CLCS「掛號」,表示該沿岸國業 已滿足「在截止日之前提出延伸大陸礁層之地質資料」之義務。而 該沿岸國在未來特定的時間可以提出任何正式提案,其內容不受初 步資料之拘束。

再者,既然CLCS不得審理此種初步資料,那麼就不可能發生 CLCS對於此項資料作出建議(recommendation)的情況,也不可 能 發 生 提 案 國 依 據CLCS 的 建 議 來 劃 定 具 「 終 局 效 力 及 拘 束 力

(final and binding)」的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的情況。

中國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前提出的初步資料,不含海域之 範圍區塊圖,只有敘述性的訊息(indicative information)。在該訊 息顯示,此項初步資料涉及的延伸大陸礁層,北端不涉及日韓共同 開發區、南端距離為台灣本島二百海浬(釣魚台不作為基礎)、東 端不超過沖繩海槽中軸線、西端為中國領海基線二百浬的邊緣。此 項動作代表中國主張在東海區域擁有延伸大陸礁層的權利,此主張 之內容係在「極大化國家主權(包括擁有台灣及釣魚台)」。

仔細觀之,日本是唯一受到中國此項初步資料明顯影響的國 家,因為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受到中國初步資料之侵犯,但日本

(以及其他國家)不能明確掌握受到影響的海域之確切位置。韓國 受影響的程度較低一些,因為在文字敘述上,此項初步資料並不發 生入侵韓國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的效果。此項資料對於台灣的影 響,決定於我國政府的態度是戰或是和204。因為,倘若我國在東

204 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在2009年5月12日,也就是中國提出「初步資料」一天之 後 , 迅 速 地 提 出 一 份 名 為 「 中 華 民 國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限 聲 明 」 公 開 聲 明,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為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之締約國,對於大陸礁層享有國際 法之主權權利。1958年公約之原則已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

《公約》)之相關條款所接納。此外,習慣國際法亦肯定沿岸國具有探勘大

海享有超過二百浬的延伸大陸礁層(據瞭解,海洋地質學家的意見

領土(以我國主張「兩國論」為前提)、或是倘若我國不認為台灣 屬於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以我國主張「兩國論」為前提),才會發 生中國「在未來的提案」可能發生與我國「潛在的」延伸大陸礁層 主張重疊的情況。

依據「決議」相關條文規定,CLCS不得審視中國此項初步資 料,中國日後的正式提案不受此初步資料之拘束。那麼其他國家

(比如說日本)該如何回應,是否提出抗議性的第三國通知,還是 以其他型態的聲明表達立場,就變成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既然 CLCS不得審理中國之初步資料,對於此初步資料之「評論」,

CLCS自然亦將不予考慮。倘若其他國家在此時提出抗議性的第三 國通知,不但無法對於介意的海域準確描述,也不發生影響中國最 後提出之正式提案的效果。可是實質及潛在利益受到侵害的國家必 然受到國內民意的壓迫,必須想出因應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在此項初步資料當中,並未透露提出正式 提案的明確時間,僅以「在未來適當之時間提出正式提案」搪塞 之。其中之奧妙,可能在於觀望周邊海域各國的反應,以決定未來 是否要提出正式提案及正式提案的內容。

作者認為,中國非常瞭解CLCS運作的情況。CLCS對於受到第 三國通知抗議的提案,不得加以審理。中國(以及東海周邊各國)

瞭解任何周邊國家對於東海任何部分提出延伸大陸礁層之正式提 案,均可能受到其他國家的抗議性的第三國通知,使得正式提案徒 勞無功。然而CLCS並不是沿岸國主張海洋權利的唯一戰場。具有 重疊海域的沿岸國,倘若要解決彼此的爭端,有用的方法,是透過 UNCLOS第八十三條的程序,依據「談判」來獲致「協議」,始能 真正解決爭端。

因而,CLCS的用處有限,其用處在於,倘若某國提案不受到 第三國通知的妨礙,而可以由CLCS順利審理,則CLCS對於該國提

案的「肯定」,可以作為提案國在雙邊海域劃界談判時的有力論 點。該國可以主張,該國所提出之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是完全 符合UNCLOS第七十六條的條件,完全符合國際法。因此產生的重 疊海域主張,是真正的重疊,而非虛偽、誇大的重疊,談判對手國 必須認真看待。倘若CLCS的審理過程受到第三國通知的妨礙(東 海可能的狀況),那麼CLCS連作為一個科學及海洋地質的「專家 證人」的角色也無法彰顯。在這樣的情況下,CLCS剩下的「角 色」或是「用處」,就是作為提案國對於談判對手國提出「主張、

嗆聲、或是威脅」的場域。

中國在這一次所提出的是「初步資料」,而非日本所能杯葛的 正式「提案」,就是中國準備在未來對日本談判時,先行提出威脅 性的聲明。因為日本不知道中國未來要提出的正式提案的內容為 何,也不知道中國在未來的「何時」要提出正式提案(或許中國永 遠不會在CLCS就東海這塊海域提出正式提案也說不定)。中國在 東海區域內,用這種「對著日本來(釣魚台周圍海域以及日本專屬 經濟區之內皆為中國的延伸大陸礁層範圍),但不惹韓國」的初步 資料,可以想像中國在區域中的海域權利主張之潛在盟國為何,我 國有無運作之空間?如何趁機爭取最大之利益?皆為我國必須思考 之處。

二、中國對於南海之「被動作為」

相較於前述中國就東海區域「主動」提出之初步資料,中國

「被動」對於越馬二國的兩個CLCS正式提案所提出之第三國通知

(詳見本文第參部分、第十九節與第二十節),目的除在於阻擋 CLCS對此二提案之審視,期能達成剝奪越馬二國未來與中國從事 南海海域劃界談判時該二國主張之「合法性」,同時藉此機會「主 動」向國際社會展示南海「九段線」之主權主張,間接達到鞏固對

台灣之主張及駁斥菲律賓主張之目的。就一個第三國而言,中國反 應之快,打擊面之廣,在CLCS之場域而言,可謂前所未見。

吾人可以想像為何越南要與馬來西亞聯合提案?原因在於此二 國均希望在可能範圍內,減少來自對方的抗議性的第三國通知,以 便利CLCS審理程序之進行。越馬二國為何不與中國提出聯合提 案?原因應在於此二國之立場無法在現階段與中國達成妥協。相信 此二國有此見識:倘若存在一絲機會,得以獲得中國不杯葛之善 意,越馬二國豈有不爭取之道理(據瞭解,越南代表曾在提案之前 赴中國溝通)。中國藉由提出第三國通知,取得杯葛馬越提案之地 位,自然有利於中國日後與越馬二國協商,解決南海重疊主張之劃 界問題。

反觀我國,雖然對於越南提案及馬越聯合提案,透過外交管道 提出抗議205,然而我國之外交手腕,與中國相比,仍屬稚嫩,力

205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2009年5月11日,針對馬越聯合提案及越南個別提案,提出 聲明,英文原文如下:

“On 6 May 2009, the governments of Malaysia and Vietnam filed a Joint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ub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United Na-tions, extending the outer limits of their respective continental shelf 200 nautical miles beyond their shorelines. In addition, on 7 May, 2009, the government of Vietnam filed a new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extending the outer limits of its continental shelf 200 nautical miles beyond its shoreline.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ereby solemnly declares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In terms of either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or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pective, the Nansha Islands (Spratly Islands), Shisha Islands (Paracel Islands), Chungsha Is-lands (Macclesfield IsIs-lands), Tungsha IsIs-lands (Pratas IsIs-lands), as well as their surrounding waters, their respective sea bed and subsoil belong to the existent territor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sovereignty of these archipelagoes be-longs to our government is an undeniable fact, Taiwan therefore enjoys and de-serves all rights accordingly. Any sovereignty claims over, or occupation of,

道有所不足。因為我國未能藉此機會,將我國在南海主張之U形線 概念及地圖週知各國,亦未要求CLCS不得處理該二提案。我國在 此可由中國學習而得的啟示為:抗議的力道愈足,獲得對手國「延 攬」的機會愈大,自然更有利於談判目標之達成。我國提出抗議的 背後,實缺乏海域談判之膽識及長遠謀畫,淪為東施效顰,殊為可 惜。

三、中國對於日本「沖之鳥礁」提案之「被動作為」

日本在二○○八年十一月在CLCS就「沖之鳥礁」的提案,中 國及韓國已提出力道強勁的抗議(詳見本文第參部分第十一節),

使得日本提案無法在二○○九年年三月至四月CLCS之會期中獲致 審議。反觀我國,則迄今(二○○九年七月十日)仍未在任何場域 提出任何聲明、抗議及第三國通知,以維護我國漁民之公海捕魚權 利,並進而獲取與日本談判之有利地位。作者認為,我國與中國在

使得日本提案無法在二○○九年年三月至四月CLCS之會期中獲致 審議。反觀我國,則迄今(二○○九年七月十日)仍未在任何場域 提出任何聲明、抗議及第三國通知,以維護我國漁民之公海捕魚權 利,並進而獲取與日本談判之有利地位。作者認為,我國與中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