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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版本內容分析

立法院《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版本分析

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國防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

立法院《國防部組織法》則由法制委員會主導,國防委員會共同 聯席召開會議審查,而《國防法》的審查是由國防委會主導,法制委 員會共同聯席參與討論。78第四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聯席會議,在法制委 員會中首次針對《國防部組織法》進行審查,然而會議中許多委員就 程序問題提出發言,其內容大體言為《國防法》與《國防部組織法》

是相互扣連,《國防法》母法尚未通過前,《國防部組織法》不應先 行審查,惟又考慮到如在《國防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再開始審查

《國防部組織法》,時間上恐怕會落後,最後由主席裁示不進入大體 討論,而維持在詢答階段。79

而後由前國防部長唐飛針對立法前國防體系現況實施說明,重點 包括第一,部本部負責部分涉外軍政事務,權責不符一元化及文人統 制精神;第二,參謀本部實際負責軍政、軍令、軍備主要業務與執 行,所以一元化主要在參謀本部;第三,各軍總部與參謀本部組織雷 同,採對立式科層組織,例如參謀本部有人事次長,在各軍總部就有 人事署等;第四,對位式組織龐大,且兩者功能重複不易精簡等。針

條例則規定尉官、校官、少將、中將、上將的除役年齡分別是 50、58、60、

65及 70 歲。若用「除役」為門檻,未來我國國防部長都會是偏高齡的部 長。

同註 14,頁 12。

同註 4,頁 348。

同註 4,當時計有劉光華、馮滬祥、林濁水、蔡明憲、張世良、盧秀燕、鄭 龍水、李鳴皋、王天競等委員提出程序發言,均認為本次的會議可進行詢 答,惟不進入逐條審查,俟《國防法》通過後再進行《國防部組織法》的逐 條審查,頁 345-351。

對院版的組織體系大致說明如軍政、軍令均在國防部,達成一元化目 的;軍備隸屬軍政之下與軍令並列成為部長下二大系統;參謀總長專 責在軍令,強化作戰功能;各軍種司令部功能調整,釋出軍令作戰指 揮,專責訓練;各單位專業分工清楚權責相符,消除以往對位式科層 組織,縮短指揮鏈;組織變動幅度小等。80隨後並接受委員之詢答,主 要詢答問題如:文人領軍、軍政軍令一元化問題、設置副部長問題、

總政治作戰部問題、國防體制軍政、軍令、軍備三區分問題、設置國 防大學問題、組織扁平化問題、聯合指揮機構問題、國防軍事科學研 究發展機構問題等。81從這些詢答中即可看出唐飛為國軍組織變革的方 向、構想與規畫。82

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國防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第一次聯席會時,只針對《國防部組織法修 正草案》實施詢答,第二次聯席會議時,即開始進行《國防部組織法 修訂案》逐條討論,除行政院版外,尚有朱鳳芝、李慶雄、林濁水及 周正之委員等五種版本。

因《國防法草案》已於國防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完成審查,部 分問題於院會二讀前完成協商並提報院會。83故法制委員會朝野立委在 審查《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案》時,相關問題在彼此均有高度共識下,

審查工作進行相當順利,84初審通過、保留及修正條文,請見表 6-8。

同註 13。

同註 4,頁 354-399。

呂昭隆,《中國時報》,1999 年 11 月 13 日,版 1。

同註 57,頁 351。

羅添斌、張世欣,《自由時報》,2000 年 1 月 6 日,版 1。

表 6 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內容表

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內容 第 1 條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

第 2 條 國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依法指示、監督之責。

第 3 條 國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 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但有緊急情形者,得陳 請行政院院長先行令飭停止該項命令或處分之執行。

第 17 條 國防部得聘請對國防軍事或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為顧問。

第 18 條 國防部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及部長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掌理訴願業務;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9 條 國防部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 之。

表 7 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保留條文內容表

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保留條文內容 第 5 條 國防部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戰略規劃司。二、人力司。三、資源司。四、法制司。五、軍法司。六、後 備事務司。七、部長辦公室。八、史政編譯室。九、督察室。十、整合評估室。

第 14 條 國防部置參事、主任、司長、副主任、副司長、處長、副處長、技正、專門委 員、科長、參謀、秘書、稽核、編審、專員、編輯、軍法官、書記官、辦事員、

書記。

第 15 條 國防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6 條 國防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20 條 本法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各職稱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8 條之規 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22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表 8 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重要修正條文內容表

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初審重要修正條文內容

第 4 條 增列三款:關於人員任免、遷調之審議及執行事項;關於國防教育之規畫、管理 及執行事項;關於政治作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6 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 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

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7 條 增訂:國防部設總政治作戰局,掌理政治作戰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9 條 國防部設陸軍、海、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陸、海、空 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他相關軍事機關編 配參謀本部,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內改編為陸、海、空軍司令部,必要 時得延長一年。

第 10 條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軍事科學,得設研究發展機構。

第 12 條 國防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

《國防部組織法》初審通過的第 6 條有一重要的改變,即將原行政 院版中「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事』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 指揮機構」改為部長之軍「令」幕僚。雖為一字之差,但更加明確定 位參謀本部為軍令之作戰指揮機構及軍令幕僚,而卸除軍政、軍備之 權責。

立法院第二會期第 17 次會議85

立法院於 2000 年 1 月 11 日針對《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進行 朝野協商,並就國防部部本部所屬設置單位達成共識,將包括戰略規 劃司、人力司等十個單位;第 4 條國防部掌理事項計 17 項;第 6 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 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

同註 60。

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 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此外,協商也做成附帶決議,包括有關《參 謀本部組織法》及《三軍總部組織規程》,應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 正草案》之精神及委員會決議之國防組織擬案修正,並將修正草案排 入院會議程,86請見表 9 朝野協商結論重要內容一覽表。

因《國防法草案》已於立法院院會通過三讀程序,且《國防部組 織法修正草案》爭議內容部分已完成朝野協商,故院會隨即進入審查 並依協商結論條文進入院會完成修正法案二、三讀程序。

表 9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朝野協商結論重要內容一覽表

條 文

第 4 條 照審查會修正並保留送院會處理條文通過。

第 5 條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 6 條 照審查會修正並保留送院會處理條文通過。

第 8 條 條文修正為:國防部設總政治作戰局,掌理政治作戰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總政治作戰局在三年內改編為政治作戰局。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第 10 條 第 2 項

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謀本 部執行軍隊指揮。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三年 內定之。

附帶決議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通過公布後,國防部應立即編成「國防組織規劃委員 會」,納編國防部、參謀本部及三軍總部等相關人員,積極進行規畫作業,

並於今後三年內本院每一會期向國防委員會提報辦理進度。

有關參謀本部組織法及三軍總部組織規程,應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之 精神及委員會決議之國防組織擬案修正。

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有關軍職人員之官制,應儘速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 官條例」,訂定有關「准將」制度。

為符合軍政軍令一元化及文人領軍之理念,本法修正生效後,有關國防部部

為符合軍政軍令一元化及文人領軍之理念,本法修正生效後,有關國防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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