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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二法」立法的推動,國防部在歷經陳履安、孫震、蔣仲 苓、唐飛等部長而終告完成,其間立法推動的關鍵人物及理由為何,

亦是值得探討的問題之一。

許哲耘,《青年日報》,2000 年 1 月 12 日,版 1。

例如軍團、聯兵旅、空軍聯隊、海軍艦隊…等。

陳勁甫,〈美軍「以簡馭繁」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借鏡〉,《國防雜誌》,

第 17 卷第 11 期,2002 年 5 月,頁 80-98。

總統對「國防二法」立法之影響

我國自解嚴後,在修憲的軌跡上,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 統對行政院長的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或立法院要行使解散 議會與倒閣權都要經總統的核可等,都與「採用內閣制但又歡迎總統 制」的有力中央領導核心迷思有關,這意謂著我國的總統,是相當具 有決策實權的地位。89

依憲法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三軍,90為三軍最高統帥,而軍 事會談是統帥權行使的方式之一。軍事會談通常每隔一、二週召開一 次,會議中總統直接指示我國軍事政策。91根據學者的見解,軍事會談 在 50 年代前後,由於反攻大陸政策是以軍事行動為唯一的途徑,因此 當總統在軍事會談中的決定,可以要求行政院各部門來實現。92尤其在 國民黨主政這幾十年來,總統通常身兼黨主席,因此,透過軍事會談 及每週三的國民黨中常會,確定軍事與政務的推動原則,再交由行政 院週四的行政院院會來通過,落實成為政策。

如 1997 年 12 月 30 日李前總統召開高層首長會談,聽取當時國防 部長蔣仲苓簡報《國防組織法草案》,並於會中指示:國防組織的功 能在於建立適切的國防體系,以凝聚總體國力,達成保衛國家的目 的;依照憲法精神,應該規畫「軍政軍令權責劃分的原則性問題」,

而不僅僅是組織問題,所以指示將原來《國防組織法草案》,改名為 為《國防法草案》,組織問題則納入《國防部組織法》規範,並依法 定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以釐清分工,93從此確立了「國防二法」之

林博文,《我國國防預算案之研究(1987-1998)-政策制定過程之分析》

(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論文,1997 年),頁 165-166。

《中華民國憲法》,第 36 條。

郝柏村在擔任八年參謀總長任內,將日記出版成書,其中有關軍事會議的內 容,均有詳細的記載。請見郝柏村,《郝總長日記中的經國先生晚年》(臺 北:天下遠見出版社,1993 年)。

楊志恆,《預算政治學的構築》(臺北:業強出版社,1993 年),頁 119。

定名。而且根據筆者訪談結果顯示「國防二法」推動的關鍵人物是李 前總統登輝先生,且依當時的政治權力狀態中,只要是李登輝先生說 不,「國防二法」可能就無法推動,故可說是李登輝先生權力的自我 節制。94因之可說李登輝在「國防二法」的推動與否上具絕對的影響 力。

行政及立法機構人員對法案之影響

立法院通過「國防二法」法案,其對國軍變革影響,可與美國國 會著名的《高-尼法案》相提並論,《高-尼法案》由美國國會議員 主導,美軍改革派將領大力支持;而《國防法》法案,特別是由國防 部主動出擊,立院積極參與制定。95依實地訪談結果顯示,「國防二 法」的推動關鍵是在朝野共識下,各幕僚作業人員積極研擬與協調,

集眾人之力完成;但如依層級區分,在決策階層為李前總統、前國防 部長唐飛、參謀總長湯曜明,而在立法層次為周正之、李鳴皋、蔡明 憲、陳忠信等委員於立法過程中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96國防組織變 革,唐飛是主要的幕後推手,軍方改革派主動出擊,借力使力,配合 立委陣前吹號97,完成國防組織再造及變革。

1997年 12 月 30 日李總統召開高層首長會談,與會首長包括副總統連戰、

行政院長蕭萬長、立法院院長劉松藩、總統府祕書長黃昆輝、國安會祕書長 丁懋時,參謀總長羅本立等人員。請見《中央日報》,1997 年 12 月 31 日,

版 2;《聯合報》,1997 年 12 月 31 日,版 4。

訪談立法委員林濁水、李文忠等對此均表示相同看法。

呂昭隆,〈國防決策樹立新模式〉,《中國時報》,2000 年 1 月 15 日,版 2。

訪談金恩慶、康世宗、林濁文、李文忠、陳忠信、李鳴皋、周正之、劉國 棟、朱文德、帥化民、劉立倫等人員觀點。

呂昭隆,〈國防決策樹立新模式〉,《中國時報》,2000 年 1 月 15 日,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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