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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臉書「朋友清單」進行的資訊傳遞活動,除了說明既有人際連 帶促成臉書成為318 學運動員核心平台的可能角色外,也指明了這群閱 聽人傳散資訊活動的另一個特色:這些在閱聽人之間不斷增生、轉化的 資訊,始終都是以「有頭有臉」的方式呈現—我們始終都知道這些資訊 的改作者、分享者、轉貼者,或者評論者是誰;從臉書的實名制(至少 需標註發言者暱稱)的設計來看,這些資訊不但不是匿名,而且「總是 由某人(somebody)創造」。更進一步來說,這位「某人」,對每一個

臉書使用者來說,一定是「我的(某位)朋友」8,臉書因而被認知為 一種人際管道。

「社群媒體」一詞,說明了所有內容必然有明確提供者這個前提;

而對社群媒體的觀眾來說,其所能獲得的訊息,也從主流媒介所主張的

「眾人之事」向「朋友(私人)事件」轉向,這導致了公私界線的模 糊,但也使得公眾事務有可能以私人姿態現身。於是,社群媒體閱聽人 始終都在若非貢獻自己心得,就是分享訊息或觀賞他人分享之訊息的狀 態下;這種狀態使得閱聽人「總是與他人並在」。倘若回到閱聽人研究 的歷史中便可以發現,即便在主動閱聽人或觀∕展典範中,閱聽人已經 積極的為媒介內容提出個別解釋,並且勇於、樂於對媒介內容進行各種 複製、耍玩、挪用,但這些行動之「對象」如何,卻始終是個謎;或至 少,尚未被討論。318 學運中媒介使用的機緣分析讓我們看見,這些數 位足跡都有明確的對象,是一個與我並在的他人。對於這些「對他人展 現自我」的閱聽人,本文稱為「倫理閱聽人」(ethical audience)。

「倫理閱聽人」,指的是閱聽人的一種面貌;「倫理」一詞表示

「人我關係」,是一種關照他人的主體狀態。在臉書朋友清單的分析 中,閱聽人始終都是「面對著他人」,這使得閱聽人理論上應該有一個

「倫理向度」(ethical dimension)。

「倫理向度」的內涵是什麼?這要從Levinas 下手。

Levinas 的理路基本上與 Husserl 和 Heidegger 的現象學同軸;他們 都認為倫理才是第一哲學。不過,相對於後兩者過份強調自我的優先 性,Levinas 認為,人與他人的遭逢(encounter),是一種不可化約的 關係,這種面對面的關係,使得人能夠瞭解他人的先驗性,以及他人與

8 臉書將我們所關注的對象(who we follow)皆稱為「朋友」,使得有些人不具真 正交情意義上的人,對系統來說卻仍舊是「朋友」。

我之間絕對的異質性。確認這種異質性是主體的工作之一;這工作將使 得我們務必尊重他人,謀殺(等毀滅他人的手段,包括戰爭中的殺人)

因而不可能成就自己主體性的完整(Levinas, 1961, 1969, 1974, 1991; El-Bizri, 2006)。

從現象學運動的脈絡來看,一個人主體之所以能被確認,前提必然 是其視野中的他人(使主體得以成為受格,這將成就意向性的完成,參 見 Sokolowsky, 2008 ) 。 Levinas 稱 此 為 「 倫 理 主 體 」 ( ethical subject),一種在(與他人和世界的)遭遇中構塑出的主體,一種有能 力肩負責任的主體、有能力建立「參與」倫理關係的主體(參見賴俊 雄,2009)。至此,「倫理」的意涵獲得了澄清:它不是指崇高的道德 標準,也非完備的真善美世界,而是「我-他人」關係。

傳統的主體哲學,傾向於以自我為中心,把自我之外的「周遭」理 解為「就在那兒」(there is/ il y á,參見杜小真,1994,頁 27);這種 理解會造成一種孤獨感,甚至無意義感的恐慌(張鍠焜,2007,頁 73)。Levinas 認為,將自我中心的存有轉變為「為他的存有」(being-for-the-other; Levinas, 1991, 1998, p. 52)除了能在性質上改變利益交換 的人我關係,也能夠確認他人與我之間的異質性,讓自我因為朝向他 人,而為自己開展無限的世界。

對閱聽人理論來說,以「我-他人」關係為核心的倫理學,將存在 者的周遭,以具體的關係與主體聯繫起來。由此,我們可以看見從(單 向)溝通,轉為(多向)互動的媒介活動模式。在這裡,所謂多向互 動,不是由媒介機構設計閱聽人參與的多元模式(如:投書、call-in、

民意調查等),也並非人與機器之間的交往活動,而是閱聽人因為完整 自我而始終都需要的「與他人遭遇」。留在臉書粉絲團上的數位足跡,

不是等著被看見,就是對看見他人做出反應。由此,我們便在理論上推

展出「倫理閱聽人」的向度。

Levinas 在說明倫理主體時,多舉正向例子,甚至認為愛智∕哲學 是為愛服務之學(Levinas, 1991)。這使得 Levinas 的他者哲學充滿了 正義、溫暖與人性;論者經常以此稱,Nietzsche 將人們從上帝的夢中敲 醒 , 而 Levinas 則 將 人 們 從 「 ( 自 ) 我 的 夢 中 敲 醒 」 ( 賴 俊 雄 , 2014)。

不過,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很明顯的,在「我想像的人我關係」

中,確實有負面的可能存在;例如:網路霸凌(bulling)就是最好的例 子。在網路霸凌事件中,出言詆毀、攻擊他人的使用者,同樣希望透過 社群媒體的朋友清單、發言與參與介面,製造與他人相遇的事件。只不 過,在這類事件中,這種相遇的內容非但與民主生活沒有關連,其目的 顯然也並非為了促進雙方的幸福。這麼一來,名之以「倫理」,是否太 過強調社群媒體的正面影響,而忽略了負面效果?確實,Levinas 在盤 點其一生經歷,特別是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後,為倫理的倫理學提出 立基於社群上的意識,希望召喚人對他者的人性關懷;就此而言,

Levinas 的倫理主體之說不可謂沒有正向期待。

這是不是說,本文所意欲建構的「倫理閱聽人」有理論與實證之間 的落差?本文認為,從閱聽人研究的歷史觀之,當文化研究創造出「主 動閱聽人」時,除了立基於事實條件(確實「有些」閱聽人主動解讀文 本內容)外,也在理論中投射出一種對民主的想望情懷:理論家希望閱 聽人能更主動、更批判,以破除媒介內容的意識型態宰制。由此來看,

倫理閱聽人的現身,強調的是閱聽人研究典範中一向忽略,但在社群媒 體上卻一再被彰顯、甚至利用的「人我關係」,以及以他者優位為主體 創造的遭遇空間。透過這個理論視角,在試圖理解閱聽人時,可以從關 連、關係、共同體(community)等為分析單元,開啟與自我滿實不同

的研究向度。本文師法 Levinas 以說明倫理主體,但在理論上側重分析 空間的展示,並不認為愛或正義是閱聽人倫理向度的唯一展示方式;閱 聽人倫理向度的展現,要從遭遇事件的實際機緣分析,重新說明。

在Levinas(1961, 1969)的論題中,「他人的面容、他人的姓名、

他人的話語」構成了倫理主體不可化約的象徵;這種主體是指「認識他 人的自我的主體」,也是一種等待與他人遭遇的主體。巧合的是,臉書 使用者都知道,在這個平臺上,一個帳號的名稱、顯圖以及貼文內容,

正是我們對此平臺如此著迷的原因之一:我們在臉書上回應他人的貼 文、並且在查理週刊遭恐怖襲擊後將自己的大頭貼改為「我是查理」

(Je suis Charlie)……等,這些行動以認識他人為起點,然後以「與他 人互動的自我」為行動者。

「我的朋友」對我提出的諄諄忠告,在他的名字、面容與話語形成 的支持體系中,有別於大眾媒介組成複雜、難以理解的「製作團隊」黑 盒子,彷彿要對我負責一般,基於他與我的關連向我提出一種說明。

這麼一來,臉書的介面設計,每次都有可能帶著這樣一種意涵∕機 緣:由於社群媒體的創用者在社交平台上的活動就是要貼文給眾人觀 賞,於是,每一位創用者就是位總是面對他人的使用者。至於那些總是 看他人貼文,從來不轉貼分享,從來不按「讚」的,則總是感受到我的 朋友面對著我(這位不動作的閱聽人),對我進行的傳播溝通行動。於 是,這樣的行動,在介面設計中完成了主體所需要的,始終面向他人、

與他人遭遇的倫理面向。

在此,研究者在面對「倫理向度的閱聽人」時,關注的焦點不再是 他是否匿名,是否現身,所謂「效果」也不再僅僅是接收訊息之後關起 門來受自己社會屬性影響。倫理的閱聽人指出,閱聽人總是與他人聯繫 在一起的。

這麼一來,傳統上以「自己」為範圍的閱聽人研究,包括「自己是 否中彈倒地」、「自己是否主動解讀」、「自己是否觀賞並延伸為演 出」等,顯然無法考慮朋友清單可能建立的「人-我」關係。另一方 面,即便將媒介說明為一種圍繞著閱聽人的「文化」,也是針對一般普 遍的氛圍,與倫理閱聽人能夠指認特定他人,準備等待與特定他人(朋 友清單)互動的殊異化溝通活動,仍舊不同。於是,閱聽人的倫理面向 將指出始終與每一個閱聽人共在的人際關係,以及其中因為面對他人而 必定延伸出去的資訊傳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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