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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研究發現的歸納之下,以及彙整相關文獻分析、德爾菲問卷調查 及深度訪談結果,本研究發現多數文獻或學者專家對於我國災難管理機制最 注重的面向,仍關注在應用策略與解決方案之改革上,同時,這也關係到未 來可行機制之組織設計討論。因此,本研究將提出我國災難管理機制檢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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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相關議題之短中長期可行作法、策略構想與政策建議。

(一)短期作法、策略與政策建議

1、 災害防救法中,有關災害防救組織之分工與權責應予修訂

以我國災難管理機制在法制配套層面之現況而言,中央與地方目前未確 實落實災防法相關規定,且災防法以及各項防救業務務或執行計畫,並未有 詳細作業流程及實施。以府際關係而言,中央與地方災防組織應要能相互搭 配與對應,而以公私夥伴關係來說,災防法也應將民間重要組織與企業明確 列入災防主體,針對權責義務明確劃分。

2、各級政府所執行的災害防救聯繫會報,應同時兼顧垂直與水平的協調整合 以目前我國災難管理主管機關來說,包括像中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及災 害防救署,還有其他各類相關的主管機關,在災難管理工作上都負有監督考 核權責,跨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應該予以整合,同時,中央單位與地方政府在 災難管理事務上也應透過聯繫會報的具體建置,達到溝通之效。

3、 災害規模分級與各級政府防救災準備的要求應有彈性

我國是否應成立類似美國「聯邦緊急災變管理署」(FEMA)等災難管理 專責單位的聲浪時有所聞,本研究認為此項規劃可視合理性及適用性再行規 劃。但 FEMA 所創立「意外事故指揮體系」(ICS)將可供我國在災害規模分 級與災變現場救災指揮體系之架構與運作作為重要之參考依據。此套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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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富有彈性與整合性。然而,此前提乃需建立在整合各項救災資源,

統一運用於災害現場建立相關指揮模組及通訊頻率,建立整合性的通訊,這 都需要標準作業程序、具體明確的操作規範、共同的頻率和用語,以及相關 的法令配套措施,方得以調整。

4、 災害防救教育應落實「全民防救災」精神

災難管理體系之健全不能單靠府際協力網絡的維持,災害防救教育對於 災害防救工作之能否有效推動也具有絕對的影響作用。因此,建議運用學校 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社會教育等加強災害宣導教育,提升國民防災意識。

同時,也請相關單位辦理綜合防災訓練,並邀請民眾參與。

5、 政府災害防救資訊系統之平時演練,應試驗與民間組織(或團體)的災 害防救資訊整合能力

除了中央至地方應建立完整災難管理機制,立基在全民防救災之概念上,

國家的災難管理體系也應該建立民眾防災組織,加強防災宣導。同時,將宗 教慈善團體、國際之救災團體等,都納入災害防救之體系之中。

(二) 中期作法、策略與政策建議

1、各方災害防救組織由政府權責單位統一整合

隨著災難發生的迅速,且類型漸多,參與災難管理工作的組織也越趨多 元,當然也包括很多國內外非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等社會團體。然而,減災 與防災工作的主軸仍應由各類災害主管部會負責,強調災難管理應維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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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指揮體系,藉此發揮即時性,充分整合資源與動員人力。

2、 政府災害防救部門需加強對私部門之協調指揮

能夠妥善運用參與緊急管理事務的志願性組織和慈善團體之方法在於,

中央與地方災難管理區域合作的連結應該再更予以強化,建議可透過建立區 域聯繫會報,嘗試將非政府之搜救組織(例如: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或慈濟 功德會)予以納入,協助地方政府減災整備規劃,藉此建立指揮管道與支援 默契,強化彼此防災抗災能力。

3、 政府災害防救部門需定期聽取私部門之意見

前述已經提及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協力關係在災難管理課題上將日益重要,

尤其在臺灣,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力與擁有資源在某些層面並不少於政府部門,

而在深度訪談過程中,即有受訪者提到公私部門的配搭是互補的,所以公私 部門的搭配可以有效防災。因此,若要健全災難管理之機制建構,政府災害 防救部門需定期聽取私部門之意見,以維持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穩固。

4、 政府災害防救部門與國軍在協調過程應有標準作業程序

在國際的災難管理機制中,軍隊一向也是政府所倚賴的重要力量。而臺 灣亦不例外,除了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區域合作應再更緊密之外,本研究建 議應將區域性政府搶救部門(軍方作戰區或責任區域)予以納入,目的在於 協助國家減災整備規劃,但此機制納入之關鍵應在於建立支援的標準作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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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強化彼此溝通協調之能力。

5、 災害防救資訊應普及至一般民眾

現在已經是「全民防災」的時代,防救災之教育訓練不應侷限在專業領 域之中,特別是一般民眾是否能接收到防救災資訊,以及使用之防救災資訊 系統等,對於災難管理體系之妥善建構將具有關鍵的裨益。因此,政府單位 應設法將災害防救資訊推廣至一般社會民眾,培養民眾具備適合之防災素養,

瞭解準備和緊急應變的重要性。

(三)長期作法、策略與政策建議

1、應朝建立國家回應架構方向前進,明確界定災難管理之跨部門協調機制 前述曾經提到,我國是否應成立類似美國「聯邦緊急災變管理署」(FEMA)

之災難管理專責單位,對此,深度訪談期間,也有受訪者談到這問題,其認 為重點並不在臺灣是否該建立 FEMA,而是應該將焦點放在「跨部門協調」,

並明確劃分執行災難管理業務的中央機關和地方單位,由誰主導與誰擔任輔 助。因此,本研究建議就未來長期之政策規劃,可以朝向建置「國家回應架 構(National Response Framework)」方向前進,國家應變架構能夠針對各參與 災害應變之政府機關角色予以定位,其界定災害是地方首長對選民基本責任,

聯邦政府是協調資源予以支援協助,為能達到支援效果,需統整災害應變措 施,爰採用現場指揮系統(ICS)、多組織(跨層級、跨組織)協調系統等機制,「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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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各政府層級之災害應變作為。以我國來說,中央應扮演災難管理的政策 規劃、監督、支援與跨部門協調及各項災害防救資源分配的輔助角色,而各 類災難管理機關及地方政府才為災難管理業務的主導者與執行者。

2、導入協力治理之制度設計,與非政府組織之救災夥伴共同協調財務,人力 和物力資源等工作

災難管理領域的公共管理者必須要將眾多志願者一同納入於災難管理事務範 中。對此,本研究建議災難管理相關政府部門能研擬災難管理跨部門計劃。

例如:將志願者與其組織劃分成在參與日常規劃部分與緊急回應的部分(例如 像是紅十字會與慈濟功德會等)。並且,將此兩大範疇再按照暫時性,特別目 的以及自發等基礎上予以區分。此外,在災難管理體系中,民營企業之角色 也應該適時反應於準備與回應災難救援行動上。

41 工程,公共行政學報,12,41-77。

李長晏(2004)。全球化治理:地方政府跨區域合作分析,研考雙月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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