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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有數項研究限制,一是本研究採固定盛行率法,使用吳淑瓊等 人(2001)長照調查與 2000 年人口普查等資料庫進行失能/失智盛行率 的計算。但一方面吳淑瓊等人長照調查與 2000 年人口普查距離現在已有 一段時間,因此失能/失智盛行率是否仍相同,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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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有的資料庫題目並不完整,例如:2000 年人口普查既無失智量表的題 目、同時在IADL 部分只有一個題目(1 題內同時問三個項目)。因此這些 都可能會造成失能/失智盛行率推估的問題,進而影響對長照潛在需求人 數、照服員需求人力,以致於長照保險照護等級與給付標準訂定等均可能 連帶受到影響。因此期待在行政院衛生署 2010~2011 年「國民長期照護 需求調查研究」完成後,能夠獲得最新的失能/失智盛行率,也才能進一 步對未來失能/失智盛行率的估算,究竟應採「疾病擴張」、「疾病壓縮」、

還是「動態均衡」模式,有更進一步的參考資料與決策依據。

其次,本研究根據文獻檢閱與專家會議,決定了相當多的假設參數,

包括:本研究採用經建會的中推計(政策目標推計)作為推計未來失能/

失智人口的全體母數。另外對於縣市與鄉鎮層級的失能/失智人口推計,

採用小區域人口推計途徑,即假設各縣市與縣市內鄉鎮人口在某一性別、

某一年齡層的人口比例關係與2008 年相同(即無此區塊之淨遷移人口)。

此外,假設居家服務的給付對象,僅包括有一項以上 ADL 功能障礙者,

而並未涵蓋 IADL 及失智者。還有本研究參酌日本經驗,設定2008 與 2011 年的長照服務總使用率為 72%,而 2018 與 2028 年的長照服務總使用 率為 80%,同時根據「85 年衛生署科技顧問會議」與專家會議決議,將 機構式照顧與社區式照顧所占需求比率訂為3:7。另外還有假設全國各縣 市居家服務使用率均與台北市相同等。雖然上述假設都有很多文獻與專家 會議決議加以支持(吳淑瓊等人,2003,2004;高森永等人,2004;陳惠 姿,2009;鄭文輝、林志鴻,2004;鄭文輝等人,2005;Smith et al., 2002),

但仍不宜將其視為「確定」的結果,而必須非常審慎地加以探討、使用與 解釋為宜。

至於第三項主要的研究限制,是國內過去及現在參與長照規劃的專家 學者多來自老人研究背景,因此可能對具多元(diverse)特性的「身心障 礙者」認知較少,特別是對精障、智障及罕病的特殊性是易被忽略的。而 在評量工具方面,本研究採用吳淑瓊等人(2001)長照調查與 2000 年人

臺大社工學刊 第二十五期 95

口普查等資料庫,並使用ADL、IADL 與 SPMSQ 等作為評量失能/失智 的工具,雖是經過專家會議決議與權衡考量下的結果,但對於具失能/失 智狀況之身心障礙者來說,仍可能因為本研究未選擇「身心障礙者需求調 查」資料庫與評量工具的選擇過於簡化,而影響到對失能/失智身心障礙 者人數的推估結果。此外,本研究提到:身心障礙對「機構」的定義是有 別於當前台灣及本文長照的定義;同時身心障礙的「日照」服務,雖然因 立案,而被稱之為「機構」,但絕非屬於長照之「機構式照護」,而是「社 區式照護」(community care)等;都顯示出:老人與身心障礙領域中牽 涉到長照部分的法規/分類/內容等必須儘速加以修法整合,而這也是未 來〈長照服務法〉所要加以處理的重要議題。因此研究者具體建議:在現 今與未來的長照規劃,宜納入更多具備身心障礙背景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 作者參與。

此外,對於後續的研究者,本研究建議可以考慮將幾個可計算失能/

失智盛行率的資料庫,在同一縣市、同一性別、同一年齡層的失能/失智 盛行率加以比較分析並做微調處理,以期建立更精細的失能/失智盛行 率、藉以推估計算後續的失能/失智人數與相關專業人力。

最後,本研究最大的貢獻是此為目前國內第一個長照需求推估研究結 果達到鄉鎮層級、且以GIS 呈現者。同時,本研究在長照各項服務使用率 部分多以全國或某些縣市(如:台北市)的實際使用數字加以計算推估,

此與過去相關研究大多使用長照先導計畫數據作為推估之基礎有所不 同,應更具代表性與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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