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在民國六十三年即已公告施行,其中對於職 業病與疑似職業病之通報亦有所規範,但是二十年來,經由勞工健康 管理行政管道通報之職業病與疑似職業病例,屈指可數。
目前我國有關職業病之個案資料來源分為勞工保險局之職業傷 病統計及衛生署之職業病相關疾病通報系統兩類,至於職業病醫療部 分,勞工被保險人於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需持有勞保局印 製、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至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診療健保局之特約醫療院 所就醫。
勞保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對於勞工被保險人於罹患職 業傷病時,可依職業災害保險申請現金、醫療給付及享有免除部份負 擔,故在勞工保險局設有「職業傷病科」專責辦理有關勞工職業傷病 之相關業務。衛生署則有鑒於國內職業醫學之發展較其他已開發國家 有相當落差,為發掘職業相關疾病個案,早期發現職業性危害因素,
予以適當處理或治療及改善職場健康服務,特建置一「職業相關疾病 通報系統」,以有效監視國內職業病之發生。至於健保局則由其特約 醫療院所辦理職業災病之醫療,職災醫療費用由健保局代付予醫療院 所,事後再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本章主要係探討勞保局、衛生署及健保局三個不同職業病資料之
差異,及在執行目的不盡相同的情況下,其通報的個案性質間的比較。
4-1 勞工保險局之職業傷病申請作業系統 一、有關勞保之職業傷病給付
依據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 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 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稱職業災害』。 自健保八十四年三月開辦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 職業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持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 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前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醫 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全部由勞保局支付,此即為職業災 害醫療給付;若有殘廢或死亡情形發生,另有現金賠償給付。
二、有關勞工申請勞保職業傷病現金、醫療給付作業流程,詳如附錄 一,圖一。
三、相關統計資料
在勞工保險局負責承辦勞工各項保險時,由於當時職業醫學之發 展未興,職業病醫師相當少、開業醫師缺乏職業病診斷的訓練,勞工 對於職業危害的知識及認知上的匱乏、就職前和定期健康檢查未盡詳 實,以致於台灣每年職業病賠償的發生率遠落後於其他已開發國家。
在全民健保未開辦前,勞工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與職災保險之職 業傷病醫療給付,皆由勞保局承辦,在給付財源出處一致的情況下,
通常勞工就醫之給付,是以普通事故事項之醫療給付支付醫療費用,
除非必要或勞工提出申請,不然以職業病確認診斷之作業來說,由於
影響因素甚多,除非致病因素相當明確或攸關後續勞工職災現金給付 問題時,再由勞保局委託之職業病專業醫師進行確診工作。也因此,
勞工被保險人罹患職業病之發生率,視勞工本身(或投保單位)是否 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現金給付而定,也就是說,主管單位所收集之 資料較為被動,以致於降低國內職業病發生率統計的真實性。
以近幾年由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勞工保險局所統計公 佈資料顯示,以 86 年申請職災給付之新發生 151 名個案發現,以職 業下背痛最多佔 42.4%,其餘則多屬於可歸因於職業因素佔 29.1%(如 表 4-1);以職業別之職業病率而言,85 年及 86 年為例,均以煤礦業 排名第一(如表 4-2);以勞保局 88 年統計現金給付職業病成因 17,770 例中,以礦工塵肺症及其併發症案例最多計有 17,253 例(如表 4-3)。
4-2 衛生署之職業病通報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自民國七十八年開始籌設職業病防治示範中心,鼓 勵省市立醫院開辦職業病門診,並於七十九年底成立「行政院衛生署 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職業病防治小組」,以為構建職業相關疾病通報 系統之準備。當時負責傳染性疾病監控之衛生署檢疫總所,結合基層 醫療單位與職業病防治中心,建立職業相關疾病轉介系統,進而構成 職業疾病醫療網,有系統的蒐集職業相關疾病資料,掌握本土性職業 病之流行病學狀況,提供衛生及勞工主管機關作為推動與評估職業衛 生工作之參考。惟本項工作配合衛生署組織改造,於八十八年七月以 移至保健處執行。
衛生署對於職業相關疾病通報項目之規劃,因需考量通報醫師之 專業素養、參與診所醫師之設備、可診斷性與可治療性、可預防性等 問題,來選擇通報疾病項目。
一、通報疾病基準如下:
1.為非侵入性檢查之疾病。
2.為普遍性之疾病。
3.為嚴重性之疾病。
4.為可預防性或可療性之疾病。
5.為台灣地區曾經發生之疾病。
6.為訂有職業病認定準則之疾病。
二、規劃之通報疾病種類依據選擇通報疾病項目之基準,選擇之通報 疾病種類如下:
1.疑似職業性重金屬中毒,包括鉛、鉻、汞、錳、砷等重金屬。
2.疑似職業性皮庸病。
3.疑似職業性氣體、蒸氣中毒。
4.疑似職業性外傷。
5.疑似職業性異常氣壓疾病。
6.其他與環境或職業有關之疾病。
三、理想的通報系統應是由所有醫師參與,在其執行醫療業務的過程 中,發現與職業相關的疑似病例即行通報,惟因職業醫學的概念 並未普及,且公共衛生監測系統猶在拓展,通報的觀念尚未普 植。因此,規劃之通報來源定為:
1.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2.職業病防治示範中心與防治中心
3.省市立醫院職業病門診 4.千人以上事業單位廠醫
5.中華民國職業病醫學會會員醫師 6.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會員醫師 7.衛生署疾病監視定點醫師
8.相關專科醫學會會員醫師
四、原檢疫總所、現行保健處職業相關疾病之通報系統作業流程詳如 附錄一,圖二及圖三。
五、相關統計資料
由於衛生署之職業病通報系統,係透過各衛生、醫療、學術等單 位,主動通報有關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的案例,因此在民國 84-89 年 期間,經由通報系統所統計的案例即有 8,928 例,其中以疑似職業性 異常氣壓疾病案例最多(如表 2-4);另也由於通報資料由醫療機構所 通報,在個案職業別資料部分,多半不詳無法分析。
4-3 健保局職業傷病資料
健保八十四年三月開辦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 患職業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持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 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前往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 醫療費用。
有關「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 院申請書」中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認定,係由投保單位依勞工傷病情
形予以勾選其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就醫時,特約醫療院所再依其分 類填報健保醫療申報表,職業傷害為 1、職業病為 2。由於投保單位 之承辦人非專業人員,其所認定的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可能將職業傷 害誤判為職業病,或將職業病錯分為職業傷害,因資料的不正確性 高,與勞保局或衛生署所委請之職業專科醫師所判定的標準,實無從 比較。
以 88 年健保局職業災病資料庫中職業病門診資料分析,疾病別 以感染病及寄生蟲疾病所佔發生數及醫療費用最高,其次依序為其他 原因、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疾病、損傷及中毒、神經系統及感覺 器官疾病;以職業病住院資料分析,仍以感染病及寄生蟲疾病所佔個 數及醫療費用最高,其次依序為損傷及中毒、周產期病態、骨骼肌肉 系統及結締組織疾病、腫瘤。
本資料庫所呈現發生數較高的的職業病疾病別依序為:感染病及 寄生蟲疾病、損傷及中毒、周產期病態、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疾 病、腫瘤、神經系統及感覺器官疾病等;與衛生署通報統計台灣地區 常見的職業相關疾病類別,前五大職業病成因依序為:異常氣壓、塵 肺症、.職業性聽力損失、腕道症候群、其他可歸因於職業相關疾病;
或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統計常見職業病成因,其前五大職業病成因依 序為:職業下背痛、其他可歸因於職業相關疾病、塵肺症、手臂頸肩 疾病、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頗有差異。再以感染病及寄生蟲疾病為 例,以 88 年職業災病資料分析顯示,不論在門診或住院部分,其發 生個數及醫療費用均為最高,約佔所有職災醫療費用的 65%以上;另
將感染病及寄生蟲疾病進一步分析,發現,腸道感染疾病、肺結核、
梅毒及其他性病等疾病所佔比例即以超過一半以上。(如表 4-5,4-6,
4-7)
由於腸道感染疾病、肺結核、梅毒及其他性病等腸道感染疾病、
肺結核、梅毒及其他性病等,是有可能因為職業的關係所造成,如職 業場所提供的飲用水、食物不潔時,會引發腸道傳染病;因空氣傳播
肺結核、梅毒及其他性病等,是有可能因為職業的關係所造成,如職 業場所提供的飲用水、食物不潔時,會引發腸道傳染病;因空氣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