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工保險局負責承辦勞工各項保險時,勞工普通傷病保險之 醫療給付與職災保險之職業傷病醫療給付,皆由勞保局承辦,在給 付財源出處一致的情況下,通常勞工就醫之給付,是以普通事故事 項之醫療給付支付醫療費用,除非必要或勞工提出申請,不然以職 業病確認診斷之作業來說,由於影響因素甚多,除非致病因素相當 明確或攸關後續勞工職災現金給付問題時,再由勞保局委託之職業 病專業醫師進行確診工作。也因此,勞工被保險人罹患職業病之發 生率,視勞工本身(或投保單位)是否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現金 給付而定。當時顯然已經存在有普通傷病之醫療保險額外負擔了職 業傷病之醫療費用支出的現象,但由於普通傷病與職業傷病之醫療 費用均統一由勞保局承保與支付,因此在行政上兩者責任歸屬的劃 分並不急迫。但在全民健保開辦之後,這個問題變得無法逃避。
先前曾有專家學者針對勞保特約醫療院所調查勞工保險門診職 業災害比率,研究發現勞保門診職災比率佔所有門診量的 11.20%,
此結果或許可以推估職災保險應承擔普通事故醫療保險 11.20%的 費用,也就是說,如果普通傷病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總發生數為 100 億元,那麼職災保險則應承擔 11.02 億元的費用(董和銳,劉紹興 等,1994)。然在醫療經濟學的研究中,經常是透過可歸因比率來計 算一個病因(如職業暴露或菸酒的攝取)所造成的醫療或社會成本,
其計算結果的含意是指如果該致病因消失實所能夠「避免」的醫療 成本;或是利用因職業暴露致病的風險差異計算絕對的醫療成本。
前者的結果可能會高估該致病因所應「負責」的醫療成本,後者則 較可計算出致病因的淨影響,計算出絕對的醫療成本。
本研究採用文獻中邏輯迴歸分析所推導出的邊際風險差及可歸 因風險比兩種模式來推估職業傷病之醫療費用,前者由於必須利用 疾病盛行率來加以計算,因此以各參考文獻中所報告之研究群體之 疾病盛行率,以及經由健保申報檔案所計算而得之台灣總人口之疾 病盛行率,分別計算邊際風險差,因此本研究計算醫療費用之方式 一共有三種。本研究以健保局 87 年至 89 年有關常見慢性職業病之 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皮膚及皮下組織、耳及其他疾病三項疾 病別,根據國外參考文獻資料之勝算比及盛行率、國內門診及住院 之盛行率,利用病因模式中的邏輯回歸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計算 出國外報告、國內門診及國內住院三項相對危險差,再將所求出之 危險差乘上國內門診或住院之醫療費用,即可估算出醫療成本之平 均值。而且利用國外參考文獻之相對危險比資料,根據國內資料求 出總人口群中有暴露於病因中的分率,利用可歸因風險比公式求出 可歸因危險差,再將所求出之危險差乘上國內門診及住院之總醫療 費用,即可估算出由可歸因比率所推估的平均醫療費用。而這些推 估出的職災醫療費用又可依據此三種疾病佔所有職業傷病醫療費用 比例的多寡,計算每年勞保可以考慮核退給健保職業傷病之醫療費 用。
結果如表 5-1,在骨骼肌肉系統方面,門診及住院之醫療總費用 分別為九十二億五千萬元及五十八億五千萬元,根據文獻資料所計
算出的相對危險差百分比為 0.40%~7.15%,所推估之職災醫療費用 大約為六千零二十四萬元~十億八千零八十九萬元,平均之費用為六 億一千七百七十五萬元。依據國內健保門診資料,其推算出的醫療 費用佔總費用的 1.52%~12.07%,費用為一億四千零七十四萬~十一 億一千七百三十九萬元,平均為三億五千一百三十五萬萬元。住院 方面,其推算出的醫療費用佔總費用的 0.05%~0.40%,費用為二百 九十二萬~二千三百二十萬元,平均為七百二十九萬元。由可歸因於 職業所引起骨骼肌肉系統疾病之可歸因百分比推估為0.03%~7.93%
,所需花費的醫療費用大約為四百六十八萬~十一億九千七百四十八 萬元,平均費用為十億零一百八十四萬元。
在皮膚及皮下組織疾病方面,門診及住院之醫療總費用分別為 三十三億三千多萬元及二十四億五千多萬元,根據文獻資料所計算 出的相對危險差百分比為 8.01%~13.66%,所推估之職災醫療費用大 約為四億六千三百八十二萬元~七億九千零五十九萬元,平均之費用 為六億一千六百零六萬元。依據國內健保門診資料,其推算出的醫 療費用佔總費用的 4.87%~7.84%,費用為一億六千二百四十三萬~
二億六千一百三十八萬元,平均為二億一千八百三十六萬元。住院 方面,其推算出的醫療費用佔總費用的 0.10%~0.16%,費用為二百 四十一萬~三百八十九萬元,平均為三百二十五萬元。由可歸因於職 業所引起骨骼肌肉系統疾病之可歸因百分比推估為0.05%~15.40%
,所需花費的醫療費用大約為二百八十八萬~八億九千一百四十二萬 元,平均費用為四億三千一百零六萬元。
在職業性噪音引起之聽力損失方面,門診及住院之醫療總費用
分別為一億六千多萬元及六千三百多萬元,根據文獻資料所計算出 的相對危險差百分比為 1.52%~5.84%,所推估之職災醫療費用大約 為三百四十九萬元~一千三百四十八萬元,平均之費用為九百一十八 萬元。依據國內健保門診資料,其推算出的醫療費用佔總費用的 0.03%~0.21%,費用為五萬三千一百九十五~三十五萬零五百三十一 元,平均為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三元。住院方面,其推算出的醫 療費用佔總費用的 0.0007%~0.004%,費用為四百四十七~二千八百 七十二元,平均為一千八百零七元。由可歸因於職業所引起骨骼肌 肉系統疾病之可歸因百分比推估為 0.0038%~0.02%,所需花費的醫 療費用大約為八千九百五十八~五萬四千四百八十七元,平均費用為 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元。
由表 5-2 及 5-3 之結果可知,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門診及 住院費用分別為 1,880,349 元及 4,142,435 元,與皮膚及皮下組織之 門診醫療費用為 1,603 元,所以其總費用在門診部分為 1,881,952 元、住院部分為 4,142,435 元,兩者之總醫療費用為 6,024,387 元。
而 且 門 診 及 住 院 之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費 用 分 別 為 3,581,948 元 及 25,870,405 元,兩者之醫療費用總和為 29,452,353 元,因此這三種 疾病之費用佔門診及住院職業傷病總醫療費之約 20%(6,024,387/29, 452,353=0.20)。而利用邏輯回歸分析及可歸因風險比兩種模式所推 估的三種疾病醫療費用結果如 5-1,再將此三種疾病在報告、門診及 住院與可歸因四個方面的合計結果列於表 5-4,其結果顯示骨骼肌肉 系統及結締組織、皮膚及皮下組織、耳及其他疾病三者所推算之住 院及門診費用之總和約六億元(門診約為五億六千九百九十四萬
元,住院約為一千零五十五萬元),與依據文獻報告所推算出的醫療 費用約為十二億元,和依據可歸因比所推算出的醫療費用大約十四 億元,由於這三項疾病之費用約佔職業傷病醫療費用總額之 20%,
因此可由此將這三種推估分別除以 20%後推估出原本的職業傷病總 醫療費用大約分別為 29 億、62 億及 71 億元,不過由於並非所有的 台灣人口均為勞工,根據趙秀琳及吳聰能等人於民國八十三年,針 對勞工所做的勞工健康行為研究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勞工約佔 16-69 歲人口的 70%,上述的推估可以乘上 70%後得到勞工由於職 業病所耗費的醫療費用,但可歸因比的計算公式中由於已經考量總 人口中有職業暴露的比率,因此不必作此計算即可代表職業病醫療 費用。因此以勞工而言,其推估的職業傷病總醫療費用應大約為 20 億及 43 億元,而可歸因比所推算出的費用仍為七十億元,由於可歸 因比所推算的醫療費用仍是最高可能的可歸因費用,是可能高估值 的上限,以上的推算結果列於表 5-5、表 5-6 及圖 5-1。所以本研究 建議:
勞保局在職業傷病醫療費用方面,每年可以考慮核退給 健保局約三十億元,或由健保局與勞保局雙方就醫療核退 費用於 20 億至 43 億之間,透過行政程序協調核退金額。
以上的計算與建議具有許多預設或前提,這些預設有可能造成 研究結果的偏差,尤其在行政上必須小心是否有低估的情形。
可能偏差的第一個原因是本研究主要計算內容並未納入因為職 業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用,而職業傷害的可歸因比率或風險差可能 高於職業病,因而造成研究結果的低估。第二個原因是計算過程中
如果疾病發生率或盛行率以勞保人口為基準而非以全人口為基準,
其所計算的風險差值將會上升,因此以全人口的疾病盛行率來計算 可能造成低估。第三個原因為各研究文獻中病因勝算比的推估變異 太大,以致造成本研究結果的估算範圍相對變大,以 25%∼75%或 平均值做為政策建議會造成高估或低估的方向並不明確,只能說是 一個到目前為止的「最佳猜測值」。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健保局每年所支出之 總醫療費用約為三千億元,假設健保局以 30 億元向勞保局申請核 退,則此 30 億元僅佔總支出費用的 1%,雖然此比例對整體費用而 言,並不會大幅提高健保的收入,但站在保險制度的權責劃分上仍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健保局每年所支出之 總醫療費用約為三千億元,假設健保局以 30 億元向勞保局申請核 退,則此 30 億元僅佔總支出費用的 1%,雖然此比例對整體費用而 言,並不會大幅提高健保的收入,但站在保險制度的權責劃分上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