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末把监测数据进行电子归档,电子文件使用光盘备份,并保存打印的书面文件。书面形式 的文件应与监测计划配合使用,以便核对信息的真实性。为了方便二氧化碳排放核查人员有效核查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有关的文献资料和信息,企业应提供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报告、监测结果报告的索 引。企业应保存购买原料、燃料等的票据,以便核查。所有数据记录和校准维护记录应在统计期结 束后继续保存五年。企业对于节能减排有关证据应妥善保存备查,包括有关技术改造、设备的合同、
节能量审核报告(如有)等资料。
8 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划
企业应在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前,编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碳监测相关信 息,确保企业在接下来的监测过程按照正确的监测方式进行。监测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
b)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
c) 企业边界信息的描述,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规模、经营范围、股权情况、资产状况,主要 产品种类、产量和产能(产量、产能填报参见附录C),主要生产装置、工序及其数量和 运行情况,以及厂区平面分布图和组织架构图等;
d)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范围的描述,包括监测计划对象年份、报告层级、报告对象,计算涉及 的能源与含碳物料等信息;
e) 监测数据的说明:分燃烧直接排放、工业过程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使用物料平衡法四方 面说明各报告对象对应的监测数据来源选择,即选用参考值或实测值;
f) 实测数据获取方法的说明,包括数据实测的方法描述、依据的标准和监测频次;
g) 活动数据计量设备信息,包括活动数据计量有关的计量设备类型、型号、不确定性、安装 位置描述;
h) 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理、记录与归档措施的描述;
i)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企业有关 a)~ f)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编制新的监测计划并报送至省应对气候变化部 门审批。监测计划的修改不得降低监测要求。其中,碳含量、热值等参数来源由指南参考值改为实 测值,需符合附录J 中的相关要求。当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单位)应保留完整内部记录,
以供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企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监测计划范本参见附录F。。
9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企业应根据省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认可的监测计划,认真细致地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收 集和数据管理,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汇总和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a) 企业基本信息;
b)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
c)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概况;
d)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范围信息,产品产量信息包括炼油加工量、原料油加工量、乙烯、丙烯 产量等必填项。
e) 固定源和移动源燃料燃烧、催化剂烧焦、制氢反应直接排放相关信息,包括报告的活动、
层级、燃料/物料种类、使用量、低位发热量、碳含量、氧化率、相关成分分析等信息;
f) 间接排放相关信息,报告企业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的使用量;
g) 其它需报送的信息,如企业在统计期内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生产情况说明、数据汇总的 流程、企业在统计期内组织边界、报告范围的变更说明、特殊排放等;
h) 填入的数据,需要列出证据类型、保存部门,当存在不确定性时,应在备注中说明;
i) 活动数据、实测参数的数据来源信息,需按附录K 的要求进行报告;
j) 企业须签署排放报告真实性负责声明,并作为附件上传至碳排放报告系统(样式详见碳排 放报告系统公告栏);
k) 热值、碳含量相关参数的数据来源为实测值的所有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样式详见碳排放 报告系统公告栏),作为附件上传至碳排放报告系统。
企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范本参见附录G。其中,碳含量、热值等参数来源由指 南参考值改为实测值,需符合附录J 中的相关要求。
附录A
组织边界识别特殊情况处理 A.1 组织边界识别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a) 含有多个企业法人的多法人联合体,其中在广东省内的每个企业法人应分别独立进行二氧 化碳排放报告,不能将多个企业法人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进行报告。
b) 企业法人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认可,可视同法人 处理:
(1) 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2) 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3) 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4) 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报告的需要提供能耗和物料资料。
在广东省外的企业法人在广东省内存在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该分支结构应独立向广东省 生态环境厅报送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广东省内的企业法人,其省外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 的,不报告该分支机构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且应在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中适当说明 该省外分支机构情况。
c) 企业法人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租赁或经营范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的,须根据 变化后的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进行组织边界的确定、及时修改监测计划、明确报告义 务并征得省生态环境厅认可。
d) 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生产经营业务外包时,外包业务导致的排放不计入企业二氧化碳排放 量,同时,其相关产品产量等也不计入该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但企业须在监测计划和排 放报告中进行明确记录外包业务的相关情况。
e) 企业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停产停业的,应在 年度排放报告“其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企业停产的原因和具体日期以及预 期复产的日期,并将停产证明文件上传至排放报告中。若在排放报告所属年度的下一年度 企业处于停产期,应在排放报告中对最新停产情况予以说明。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 额的企业,存在设备检修/技改的,应在排放报告中说明设备检修/技改导致碳排放量异常 的详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每次检修/技改范围,检修/技改的具体原因,检修/技改工作 每次进行的具体起始日期、持续时间及为何持续该段时间、导致碳排放异常的具体原因,
技改备案、合同相关证据。若不说明,原则上不视为因为设备检修/技改而导致碳排放异 常
f) 企业新增排放源的报告方式:(1)新增排放源是指企业组织边界中通过新建、扩建、合并、
收购等方式增加的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2 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 准煤)且有单独计量的排放设施。(2)若企业计划新增排放源,须在年度排放报告的“其他 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计划新增的时间、项目/设备/设施的情况等信息。(3)若 企业增加生产设施,企业须提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监测计划变更备案申请,监测计划中 需增加新增排放源信息的填报,包括排放源产能、投产运营情况、涉及的设施设备、能源 物料情况、碳排放信息监测情况等,并将相应的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上传至监测计划。(4).
企业须在新增排放源的当年在排放报告中“其它信息说明—企业统计期内组织边界、报告 范围的变更说明”部分注明新增排放源及其年度产品产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在《基 础数据汇总表》的新增排放源数据选项卡中对新增排放源的数据进行单独汇总。同时,若 该新增排放源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自当年度起须连续三年在《基础数据汇总表》的
新增排放源数据选项卡汇总数据。在进行t 年度报告时,除了报告 t 年度新建项目排放信 息外,若企业在t-1、t-2 年度存在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新建项目,且 t-1、t-2 年度 的历史报告中未单独报告这些项目的排放信息,应进行补报(具体示例见表A.1)。(5) 若新增排放源是新建/扩建项目,其投产日期处于企业排放报告所属年度的上一年 7 月 1 日(含)至排放报告所属年度的12 月 31 日(含)的,其排放量数值仍应计入排放报告所 属年度碳排放报告系统中的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但不计入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的需企 业履约的年度实际排放量。(6)新增排放源的排放量包含直接排放和消耗的电力导致的间 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计算与原排放源一致,电力间接排放按照“新增排放源耗电量×电力 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表A.1 新建项目排放信息报告要求示例(报告年度 t 为 2020 年度)
序号 类别 需在基础数据表中单列报告排放信息的年份
1 2018 年度新建项目(分配方法采
用历史排放法的项目) 2018 2019 2020 2 2019 年度新建项目
(分配方法采用历史排放法的项目) / 2019 2020
3 2020 年度新建项目 / / 2020
g) 企业减少排放源的报告方式:(1)减少排放源是指企业组织边界中通过卖出、外包、租赁、
拆除、永久停用等方式减少的排放设施。(2)若企业未来计划减少排放源,须在年度排放 报告的“其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计划减少排放源的时间、项目/设备/设施的
拆除、永久停用等方式减少的排放设施。(2)若企业未来计划减少排放源,须在年度排放 报告的“其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计划减少排放源的时间、项目/设备/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