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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我國保險詐欺之防制 我國保險詐欺之防制 我國保險詐欺之防制 我國保險詐欺之防制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保險詐欺制定特別法規,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詐欺取財罪論處及保險法進行規範。

另保險法僅第七十六條明訂有「詐欺」二字,「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 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 損失,並得請求賠賞。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 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 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 減少。」。

一、我國保險詐欺防制之問題

近年來,有鑒於保險詐欺日益猖獗,保險詐欺案件有日益增加之 趨勢,保險詐欺已發展成組織化及專業分工之保險詐欺集團,詐欺之 手法亦不斷翻新,媒體報導之「金手指」自殘模式令人觸目驚心,勾 結醫師開立誇大不實之診斷書也司空見慣,為了詐領保險金故意製造 車禍殺害親人更令人匪夷所思。由於保險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保險公 司更是投入大筆人力、財力來調查,以防制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但 由於沒有調查權以及蒐證困難,且保險業者內部也欠缺專業之調查人 員,致對於疑似保險詐欺案件之處理最終因缺乏明確證據,而不得不 賠款或協商作部分賠款。

(一) 保險詐欺犯罪入罪化

目前美國和中國大陸已將保險詐欺犯罪入罪化,而我國對 於保險詐欺犯罪並無成立專門法條,而是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 罪等條文加以規範,是否要如美國和中國大陸將保險詐欺犯罪入 罪化,學者、法界執法者和保險業者看法也不一致,贊成者認為 保險詐欺犯罪有專屬法條入罪化後,當可產生嚇阻保險詐欺行為 之效果。而反對者認為目前刑法詐欺罪已足以涵括各式各樣之保 險詐欺類型,沒有必要對保險詐欺犯罪成立專章或專門法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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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於我國保險詐欺犯罪是否入罪化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也非 本文研究主題,不過,筆者認為保險詐欺犯罪已經有組織化、專 業化及家族化之趨勢,其所造成之損失已不單單是保險公司之賠 款損失,尚包括一般社會大眾,且也侵害到社會公益,所以若針 對保險詐欺犯罪有專門法條,將保險詐欺獨立出來以重罪處理,

可區分保險詐欺犯罪與一般詐欺犯罪之不同,則對於保險詐欺行 為必可產生嚇阻之效果。

(二) 政府單位未成立專責之保險詐欺防制機構

在美國、英國、加拿大及多數歐盟國家,為有效防制保險 詐欺犯罪,在政府部門內部就設有保險詐欺防制單位,例如美國 大多數的州都有制訂保險理賠詐欺特別法,在州保險局內設立保 險詐欺防制科處,賦予執法權,針對可疑之保險詐欺案件,主動 進行調查偵辦。而我國在政府機關內因無常設之保險詐欺防制單 位,因此,保險業者針對疑似保險詐欺案件除了自行調查並取得 初步的證據後,若需警方協助更進一步的調查就要看平日是否與 警方建立良好之互動關係。所以類似歐、美國家在政府部門設立 保險詐欺防制單位,以協助保險業者保險詐欺案件之調查,如 此,官方與保險業者共同攜手打擊保險詐欺犯罪,才能更有效遏 止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

二、我國保險詐欺之防制

(一) 成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政府相關單位也意識到保險詐欺犯罪之嚴重性,同時有感 於實務上檢調單位、保險業者間對於保險犯罪之調查及通報缺乏 單一窗口作聯繫平台,實有整合各相關單位資源並與檢、警、消 等單位密切合作之必要,而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基於保險監理機關之立場,遂積極規劃籌設成 立保險詐欺犯罪防制機構,並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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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壽險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共同 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以下簡稱保險犯罪防制中 心),並在民國九十三年元月三十日正式掛牌運作。18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成立的目的主要係藉由成立專業化之保 險詐欺犯罪防制機構,以從事保險詐欺犯罪防制之研究、建立保 險犯罪統計資料庫及核保理賠通報,協助保險業者保險詐欺犯罪 調查並作為產險公會、壽險公會、保發中心、檢、警、消、司法 單位協調聯繫之橋樑,以有效防堵保險詐欺犯罪之發生。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業務內容:

1、 推廣保險犯罪防制觀念。

2、 研究與規劃保險犯罪防制政策。

3、 受託辦理保險理賠調查。

4、 協助配合疑似保險犯罪案件調查。

5、 建立核保、理賠及保險犯罪防制資料庫,並予以統計、分析 及運用。

6、 開辦保險犯罪防制教育訓練課程,增進保險業者保險犯罪防 制能力。

7、 增進與國際間保險犯罪防制組織之聯繫與交流。

8、 辦理其他符合本中心設立目的之事項。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自成立以來,已建立與檢、警、消等單 位之聯繫及通報制度,除定期舉辦保險詐欺犯罪防制之教育訓練 課程外,並積極協助保險業者對疑似保險詐欺案件之調查,祇要 保險業者蒐證相當程度後,即可委託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並透過其 請求檢調單位協助調查。

18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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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產、壽險業建立通報制度

目前包括產險公會、壽險公會及保發中心都已建置核保、

理賠之通報系統及保險資料庫,而產、壽險業者定期要將承保及 理賠資料批次上傳,針對高賠款金額之理賠異常件產、壽險業者 間彼此也會作索引動作,疑似保險詐欺犯罪案件也會委託保險犯 罪防制中心協助調查,此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已整合各相關單 位資源並成為檢、警、消等政府單位與保險業者間之聯繫窗口。

(三) 主管機關定期業務查核

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公辦民營且為無盈無虧之政策性 保險,所以主管機關金管會每年特別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期 作業務稽查,以確認保險公司能嚴格遵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 相關規定處理強制汽車責任險案件,理賠給付標準應按規定不得 過於寬鬆而浪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資源,目前定期之強制 汽車責任險案件業務稽查主要由產險公會主導並由各產險公 司、保發中心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 特補基金)選派主管組成業務稽查小組,稽查有關核保與理賠作 業有無疏失造假或濫賠之情況,透過此查核機制以督促保險業者 要落實查證工作及內部稽核控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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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事項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 結 結 結 論 論 論 論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政府之政策性保險,其立法精神主要為使交 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及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與權益,而制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了任何在交通事故傷亡之受害人不論有無過失皆 可獲得保險金給付,所以採無過失責任精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 1998 年1月1日開始實施迄今已逾 10年,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2007 年底止,因交通事故傷亡給付人數高達 140.5 萬人,而保險公司依 法所給付的保險金額更高達1,189億元,讓許多受害人及家庭經濟上能夠 即時獲得補償,所以可看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發揮其效益與功能。

而近年來,保險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而公辦民營、無盈無虧且投 保、理賠申請便利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成為保險詐欺犯罪集團詐欺覬覦之 目標,其詐欺手法更是不斷翻新,尤其保險詐欺犯罪已發展成組織化、專 業化、家族化之保險詐欺集團,使保險詐欺案件有日益增加之趨勢。根據 國外對於保險詐欺之認定及損失之統計,由於保險詐欺之定義及黑數統計 困難,所以目前世界各國都無法提出明確之詐欺數據,而僅能以估計保險 金給付的 10% 作為保險詐欺損失之預估金額,而我國 2007 年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有127億元之賠款,其中被詐欺的金額有多少無從得知,不過,

若根據歐美保險公司的經驗數據,其總賠款之中被詐欺的金額佔賠款的 10%來估算,相信我們被詐欺的金額也不少,所以保險詐欺之氾濫,損失 者不只是遭受詐騙之保險公司而已,保險公司為了維持保險制度之運作不 得不提高保費,最後還是由社會大眾來承擔,因此保險詐欺使整個國家社 會之保險資源遭受扭曲而產生不公,所以保險詐欺行為不僅傷害個人法 益,同時傷及社會法益。

從本文研究中可了解目前世界各國中,無論德國、挪威等保險發達國 家,對於保險詐欺均有特別條文規定,英國亦正著手保險詐欺入罪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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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及中國大陸是已明確將保險詐欺獨立入罪化的國家,除了將保險詐欺訂 定專屬條文或將保險詐欺行為獨立入罪化,英、美等國或者由政府,或者 由保險業者共同出資成立保險詐欺防制機構,這些防制機構對於保險詐欺 法令之修訂、提供保險詐欺資訊及如何對抗保險詐欺之教育及推動可謂不 遺餘力。此外,為了防制保險詐欺,許多國家積極參與國際保險詐欺協會,

該協會每年召開年會,討論有關保險詐欺之各項問題及保險詐欺防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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