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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中共的對台政策當然會影響到兩岸間的互動,也將牽動台灣的大 陸政策。中共對台政策最大的盲點就是本位主義的思考邏輯,這也反應了中共政 權的本質。在中共劃定的政治框架內,「和平統一」等於要中華民國無條件投降,

「一國兩制」則是要中華民國及其中央政府永遠消失於地球的代名詞。在中共「一 個中國原則」下的兩岸關係是「主從關係」,中共是故意在抹煞中華民國是一個 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因此,中共若繼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關係將永難 突破」(蕭行易,2004:200-201)。

第四節 中共對台制定公投法的態度

李登輝總統說出兩岸關係至少是一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後,兩岸關係已呈現 出兩岸兩會接觸談判以來的一定程度質變。再加上台灣民主化的結果,台灣主體 意識的上揚,主張台灣獨立的民主進步黨獲得執政權的機會逐漸轉濃。中共選在 二○○○年三月十八日台灣舉行第十屆總統大選前的二月二十一日,提前公佈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與其說中共的用意旨在影響台灣大選的 結果,不如將它理解為中共對台灣新領導階層的不確定性或不可預料性存有疑 慮,連帶的對兩岸未來的發展有難以掌控的憂心,因此在台灣大選出爐前,搶先 再度表明中共對兩岸關係與兩岸未來發展的意見與期待,無論大選結果如何,任 何當選人都將不能漠視或輕忽中共的立場與態度。

44 見台北:中國時報,1996 年 6 月 23 日,版 1。

45 見台北:中國時報,1996 年 6 月 26 日,版 9。

白皮書中說,「中國政府以一個中國原則對待台灣對外交往活動。台灣當局 極力在國際上推行所謂『務實外交』,擴大所謂『國際生存空間』其實質是製造

『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中國政府對台灣同外國進行民間性質的經濟、文化 往來不持異議。並在一個中國前提下,採取許多靈活措施,為台灣同外國的經貿、

文化往來提供方便。例如台灣可以『中國台北』的名義,繼續留在國際奧委會中」

46。白皮書最後再次強調:「在海峽兩岸實現統一後,臺灣同胞更能與全國各族 人民充分共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尊嚴與榮譽」。白皮書中的論點充分顯 示了中共對於台灣問題一貫主觀、強硬的立場。中共第三代領導人的觀念如是,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中共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後,於二○○三年新上任的中 共第四任領導人胡錦濤對台的政策也依舊「江規胡隨」,可以說原則不變只是在 策略上有所翻新而已(董立文,2002b)。胡錦濤在對台工作上提出了「三個凡是」:

「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凡是有利於祖國的統一、凡是有利於中華民族偉 大復興,我們需要全力推動」(洪儒明,2004:204)。

胡錦濤將台灣人民利益擺在最前面的說詞,顯然經過設計,稍有不慎,即誤 入陷阱,以為中共對台政策已有所調整。實則「三個凡是」是環環相扣的,台灣 人民的利益固然要重視,但這種利益必需奠基在「有利於祖國的統一與中華民族 偉大復興」上,才會獲得中共的認同。而「台灣分裂勢力企圖以所謂『制憲』、『修 憲』、『解釋憲法』或『立法』等其他形式,實現在『中華民國』名義下把台灣從 中國分割出去的圖謀」47當然不符合兩岸中國人的利益,因此,「中國政府與人 民決不容忍、決不姑息,也決不會坐視」48

民主進步黨的陳水扁總統執政後,始終無意回到中共所期待的「一個中國原 則」的立場,北京對陳水扁總統就職後的政策反應即呈現了「期待」、「檢驗」、「不 耐」、「迷惑」與「攤牌」五個階段(邵宗海,2003:165)。二○○三年起,陳水 扁總統為贏得二○○四年總統大選,主打的「公民投票」策略,更引起中共當局 強烈質疑其分裂「祖國」的動機與企圖。

本節探討中共對台灣制定公民投票法的態度時,將從中共政權的本質與中共 的民族主義思維探討中共對公投的定調。

第一項 中共政權的本質

中共雖於一九四九年建政,卻遲至一九五四年九月才在北京召開第一屆「全

46 「一個中國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由中國國台辦於 2000 年 2 月 21 日發表,見 http://www.future-china.org.tw/links/pky/ccp200002.htm。

47 見前註「一個中國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

48 同註 46。

國人民代表大會」,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佈的「八二年憲法」止,中共先後總共通過 了四部憲法。然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全部歷史來看,中國大陸可以 說是「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法律而無法治」(嚴家祺,1996:55)。就憲法的分類 而言,中共的憲法幾乎類似李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所謂的「語戲憲法」

(Semantic Lenstitation)(李鴻禧,1995:356)。換言之,中共的憲法在國家的 法規體系中,雖然居於最高的法位階,憲法的內容上也規範著人民的基本權利與 國家的權力結構及其運作方式,憲法中更有類似於國家機關權力分立的形態,這 些憲法規範似乎都貼近於現代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法形式。然而在憲法的理念及制 度中,卻「增植了過多的價值意識的產物,使原來的民主政治底立憲主義思想、

價值和制度,嚴重的變形變質而徒具形骸」(李鴻禧,1995:357)。北京中國社 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前所長嚴家祺就直指「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的制度,是 用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裝飾起來的現代專制制度」(嚴家祺,1996:55)。

李鴻禧教授所謂的「價值意識」,說穿了就是中共的憲法內涵摻雜了過多的

「意識型態」(ideolegy)。根據學者的說法,一套意識形態包括以下兩個部份。

第一、核心的理論架構部分:其中包括世界觀、歷史觀以及一套未來藍圖、目標 或遠景的勾劃;第二、外圍的運作部分:主要包括事實的描述、狀況的分析以及 綱領、步驟的提供(Thompson, 1985:78~79)。換言之,所謂意識型態是指一套 在某種歷史觀的主導下,所形成的有邏輯一致性的概念組合或符號系統,這一套 概念組合或符號系統會將個人對於周遭環境和外在世界的認知、評估以及對於未 來的憧憬,與一套具體的行動綱領和步驟聯繫起來,以便於去維繫或改變社會

(Mullins, 1972:507~510)。然而,意識形態之所以能夠號召群眾,動員群眾,

乃是因為意識形態是以政治團體為中介,才得以實現的。易言之,我們所說的意 識形態是一種組織性的意識形態,脫離了組織來說意識形態是不可能的

(Schurmann, 1986:18~19)。

中國共產黨及其意識形態的關係載明在一九八二年的憲法序言中,它明揭:

「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斯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

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許世楷,1995:316),此外,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更硬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許世楷,1995:

318)。

中國共產黨透過馬列主義與毛澤東思想所交織的意識形態進行統治。意識形 態既藉中國共產黨此一政治團體的中介運作,得以滲透組織或民眾,並奠定其唯 我獨尊的思想地位;而意識形態另一方面也成為中共政權合理化其統治正當性的

工具。可以說,中共統治集團藉著馬列主義等單一的意識形態形塑社會一體的概 念,以取得國家機器(尤其是鎮壓性機器)的成員與被統治者一致「同意」賦予 統治階級行使統治權的正當性(泰爾朋,1994:110)。中共的憲法宣稱是階級性 的,是由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之國家。然而,民主 國家自社會契約論普遍被世人接受後,無不以國民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國民在 國家的法秩序中所擁有的權利是一致的、平等的。如果想真正的民主,必然要尊 重與包容多元價值。社會不是由單一階層或少數階級所組成,強調階級領導,不 過是在製造特權,製造不平等而已,它與民主的內涵相去是不可以道里計的。更 何況「民主」與「專制」的本質根本不能相容,人民民主專政之說,說穿了就是 假人民民主之名而實施共產極權專政之實罷了。

中共統治下的社會,實現高度的權力一元化,社會組織高度集中,人民的一 切言行活動都受到黨的嚴格控制,中共建制以來,內部雖經多次動亂,而仍能遂 行政權運作,實有賴於緊密的社會控制。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或一人,統治者主要 則以控制所有社會資源來塑造其社會的同質性,就其社會結構的形式來說,它最 大的特點就是「黨」是社會一切結構的核心與靈魂,各種形式的組織與結構,只 是為了發揮黨所賦予的功能而存在。中共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黨指揮槍,黨支 配一切,基本上仍是透過意識形態和組織功能,控制整個社會(金丁均,1990:

158)。

無庸置疑,共產黨才是中共國家權力的真正核心,黨從中央到地方皆可見其 影響力,在現存的政治社會結構中,處處存在著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雖 然中共一再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憲法也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事實上,國家的一切權力 係屬共產黨及其領導階層。在共產黨「以黨領政」的政治模式下,全國人大實際

無庸置疑,共產黨才是中共國家權力的真正核心,黨從中央到地方皆可見其 影響力,在現存的政治社會結構中,處處存在著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雖 然中共一再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憲法也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事實上,國家的一切權力 係屬共產黨及其領導階層。在共產黨「以黨領政」的政治模式下,全國人大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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