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产品评选办法

在文檔中 前 言 (頁 54-59)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产品评选办法

(2014 年 7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农业品牌建设,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和优质 农产品生产流通,切实发挥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 会)的功能和影响,向社会及消费者推荐优质农产品,促进贸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会组委会委托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组 织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农产品市 场协会组成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参展产品进行评选。

农交会参展单位自愿参加评奖活动。

第三条 农交会参展产品评奖名称为“农交会参展产品金奖”。其

平。

第四条 农交会获奖产品的宣传推广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

展会发布、协会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 农交会产品评奖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客观、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评委会成员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等七家协

(学)会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奖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优质农产 品开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奖组织工作。评奖专家组由行业专家 组成,负责申报产品的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农交会各展团负责本展团参展产品评奖的组织申报、评 审和推荐工作,对本展团推荐的产品质量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招商 招展组负责直接报名参展企业参展产品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工 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参加当届农交会的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食品 类、农业生产资料类等产品。

第四章 申 请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资格或专业合作社,法 人注册地址在中国大陆境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 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报评奖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当届农交会参展产品;有独立展位,参展规模大,

连续三届以上参展等产品优先;

(二)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获得生产 许可;

(三)具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 标;

(四)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消费者满意 程度高;

(六)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检测通过;

(七)产品必须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证书之一,或者获得省部级

(含)以上名优产品荣誉的。

第五章 评奖程序

推荐,评委会复核审定的评审方式。评审推荐额度按照参展规模下 达。

第十二条 农交会评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委会办公室拟写农交会评奖通知报评委会审定通过后,

由当届农交会组委会办公室下发各展团及相关参展企业。

(二)各展团和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接到通知后,按要求 组织申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评审推荐意见,

并根据规定的推荐评奖产品数量排序,向评委会提交推荐产品名单。

(三)评委会办公室确定评奖时间、地点并组织复核;评奖专 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形成推荐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在农交会举办期间组织对推荐获奖产品参 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通过现场核查的推荐获奖产品名单上报评 委会。未实际参展的企业及其产品,取消获奖资格。

(五)评委会认定当届农交会推荐获奖名单后,上报农交会组 委会。

(六)农交会组委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为获奖产品颁发证书 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获奖产品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展团和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负责对所推荐获奖 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评委会有权对获奖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四条 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奖项称号,注销其 获奖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金奖证书的;

(三)扩大获奖称号和证书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获奖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获奖称 号。

第十六条 从事农交会评奖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 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产品评奖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 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农交会参展产品评奖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在文檔中 前 言 (頁 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