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中國優秀運動員保險制度
運動員常年從事挑戰身體和精神極限的高強度、大運動量訓練,為的
是追求更快、更高、更強的最終目標,爲此運動員要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
代價,而運動員的傷殘已經成爲影響競技運動發展的重要問題。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運動員的職責就是為集體爭取榮譽,為
國爭光,年紀大了,運動成績上不去或傷病殘廢就作"退役"處理。運動
員"服役"一段時間再正式安排就業。運動員為國家、集體、社會盡義務
是第一位,是以義務為本,很少談及運動員的權利。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發展,隨著法制建設的
完善,人們對權利保護意識的提高和體育市場化、職業化,運動員的權利
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逐漸顯現出來。
張厚福(1999)指出:由於競技運動本身具有的特性,運動員的傷、
病、殘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國家體育總局和社會保險組織對國家隊
和國家集訓隊運動員投入了傷殘保險,也有的俱樂部對自己的運動員投了
傷殘保險,如此一來,才能保證運動員一旦傷病殘後有足夠的醫療費、營
養費、生活費等基本保障,解除後顧之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規
定,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負責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
工作。體育基金會設立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基金,基金採取多渠道、多
形式的籌集方法。基金的主要來源是:
1. 運動員個人的繳費;
2. 體育基金會通過相關活動募集的資金;
3. 社會捐贈和資助。
張健(2004)對《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提出如下建議:
1. 評定因爲訓練帶來的傷殘等級,不管是有成績或是無成績的教練、
運動員都應有傷殘證明,而每年能根據等級得到國家的補助。
2. 評定傷殘等級應得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可和支援,得到社會的公
認。
3. 儘快落實省、市對這些人幫助的經費來源及渠道。
劉實如(2004)指出中國運動保險體系中極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 缺乏從事運動保險研究開發的專業人才和運動保險的中介服務,
運動保險的宣傳力度亦不夠。
二、 運動保險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障程度低,覆蓋面小。
三、 缺乏適合中國國情的運動保險種類。
霍炎(2004)分析中國運動保險業現狀及存在問題,認為中國運動
保險業存在下列問題:
一、 資金來源缺乏。由於體育保險業在中國剛剛起步,投保的基本上
是國家隊的運動員,資金都來自社會與企業的贊助,投保人數少
的原因是資金短缺。
二、 起步晚、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是中國運動保險市場不發達的主
要表現。中國現行的公費醫療遠遠不能滿足體育活動中重大傷害
事故的需要,無法解除運動員的後顧之憂。
三、 運動員市場觀念的淡化,保險意識的薄弱,阻礙了商業保險在體
育領域中的推行。中國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多運動
員認為自己既然是為國家效力,公費保險就應是天經地義,所以
沒想到也不願意為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此外,一般運動員薪資不
高,在缺乏經濟資助的情況下,買保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四、 運動保險的專門人才數量少、素質低。
五、 運動保險中介發展落後。
沈建國(2004)認為中國運動保險市場巨大的商機在於:第一、體育
運動的高風險;第二、中國運動經濟尚處於起步階段,具有很大的發展空
間;第三、體育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很多運動員暴露在風險之下。
體育是一個風險大的職業,人們付出了成本(時間、精力、體力、金
錢)不一定能有收獲,甚至由於受傷而不得不中止運動生命。而風險的降
低,取決於訓練的科學性,同時建立運動員保障制度,因也可分擔部分風
險,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