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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中國重返國際體育運動舞臺 上,並加盟各國際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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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透過中國官方發布的文件及海峽兩岸學者的研

究著述等,探討中國實施優秀運動員獎勵制度有關的問題。依研究目的共

分為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制度實施背景及政策發展、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

制度存在的問題、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內容、中國對退役運動員的安置、

中國優秀運動員保險制度等五大部分,現分述如下:

第一節 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制度實施背景及政策發展

一、獎勵制度之實施乃順應國際潮流

二次大戰後,國共內戰,國民政府退守臺灣,一方高喊「反攻大陸」,

一方高喊「解放臺灣」,兩岸均致力於強力的軍事行動。而全球也以美國所

領導的民主自由國家及前蘇聯為首的共產國家進行對峙,「冷戰」時代由此

展開。

1960 年代開始,國際形勢丕變,冷戰對立之局漸展為和解對談的時代。

此一時期,各國政府為使外交政策能有效的推行,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家或

是社會主義國家,均利用運動來作為外交的強力手段與政治競賽的世界舞

台。1971 年,第 31 屆世界桌球錦標賽在名古屋舉行,中國便利用「運動」

進入國際舞臺。「舉國體制」的競技運動發展體制,社會主義式的制度,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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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強勢的政治力量,推動"乒乓外交"從 1971 年開始成功將「小球轉動大

球」的體育外交政策,推向國際體壇(歐陽金樹,2003)。當時中國便喊出

「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友善口號,在這種宣傳口號下,以美國為主的

西方國家漸漸與中國建立起友好關係。於是中國重返國際體育運動舞臺

上,並加盟各國際運動總會。1971 年 4 月,中國利用邀請美國桌球隊至中

國友誼賽的機會,打開中國與美國長久以來封閉的關係,並促進日後兩國

建立外交關係。

可見當時的國際體育潮流乃不斷的利用體育運動,作為宣揚國威與政

治宣傳的工具,以贏得另一種政治上的勝利,或作為國家建交、斷交的一

種手段;許多國家也藉此來提升自己國民士氣、凝聚國民的向心力。

世界各國對於運動及運動成就的重視與利用都賦予高度的認同,因

此,對於表現優異的運動員,各國政府也都直接或間接寄予無限關切與獎

勵。

許晶、王亦工(2000)在《當代中國體育獎勵體系的形成與發展》一文

中,對於中國 40 多年來體育獎勵有關規定的產生背景、基本內容和辦法及

其效應,有深入的探討,揭示當代中國體育獎勵逐步形成體系的過程和規

律。其研究結果,將當代中國體育獎勵體系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形成階段,中國社會歷經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體

育運動為黨的一項政治任務,榮譽是這個階段支撐體育工作者的精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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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雖有一定的物質獎勵,但精神獎勵佔據了體育獎勵制度的主流。

第二階段為蕭條階段,文化大革命使得中國體育事業陷入了空前的低

潮。

第三階段為恢復和興起階段,1978 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

改革開放奠定了基礎,1979 年重返國際奧會,喚起了體育工作者的激情。

這一階段獎勵實施主體以政府為主,而企業贊助也逐漸出現,獎勵內容以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重,獎勵授予對象逐步拓展,獎勵方法日益公平、

合理。

第四階段為高潮和穩定發展階段,中國運動員在 1992 年奧運場上表現

出色,在國內產生了巨大影響;同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大,確定了中國走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的方針,整個體育獎勵體系也隨之呈現出新的特點和

趨勢。此時獎勵實施主體為政府和社會各界,但由於企業介入運動員獎勵,

造成物質獎勵在此階段激增。

二、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制度之歷史回溯

茲將不同階段公布之獎勵制度整理如下:

(一)1957 年國家體委公布《國家體委關於各級運動會給獎方法的暫行規

定》,因而建立了中國最初的運動會獎勵制度,當時規定運動員最高

獎勵標準為全運會的 80 元人民幣。

(4)

(二)1981 年國家體委發布《關於表彰和獎勵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的通知》

當時是以精神及物質獎勵並重為原則,在頒發榮譽性獎章時給予一

定的獎金。

(三)1987 年國家體委、勞動人事部及財政部共同發布《運動員、教練員

獎勵暫行辦法》和國家體委發布《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

動獎章的暫行辦法》,基本上確立了中國優秀運動員的獎勵制度。

(四)1996 年國家體委和人事部發布《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如

附錄一),更進一步完善了運動員的獎勵制度。

三、中國其他相關制度研究與分析

胡利軍(2001)發現,中國有許多相關政策與運動員的獎勵有關,這

些相關政策有《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資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

贊助所得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參加國際大獎賽的單位提成辦

法》、《有關運動員、教練員分配制度》等。這些制度中涉及到社會贊助的

金錢與實物、有獎比賽的獎勵等的提成與分配辦法等等,而這些辦法的合

理性有利於鼓勵運動員取得好成績,為國爭光,也有利競技運動的持續發

展。而《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如附錄二)更解除了運動員

因訓練比賽所致傷殘的後顧之憂。

(5)

(一)有關參加國際大獎賽的單位提成辦法和體育廣告、社會贊助管理規

隨著中國競技運動和對外體育交流的發展,運動員參加國際有獎比賽

越來越多,國際大獎賽獎勵如看成是運動員獎勵的有益補充部分。制定合

理的參加國際大賽的獎勵辦法,便有利於鼓勵運動員取得好成績。

1988 年國家體委修改了 1985 年頒布的《關於運動員在國際比賽中獲得

國外獎金、獎品處理的規定》,頒布了《關於參加國際大獎賽的單位提成辦

法》

此辦法明確規定:

1. 本著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的原則制訂本辦法。

2. 參加國際有獎比賽獲得的獎金扣除所在國稅款後,集體項目獲得的

獎金,單位提成 50%、歸運動協會 30%、20%轉作中華全國體育基金;

單項比賽獲得獎金,單位提成 30%、歸運動協會 40%、30%轉作中華

全國體育基金。

3. 單位有權在提成的獎金額內,根據參賽運動員成績,貢獻的大小發

給獎金。這些運動員在 1 次出國中,獲得的獎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0

美元。

4. 其他有關人員,單位也可以根據其不同的工作成績,在年終給予一

次性的適當的獎勵。

(6)

5. 在國際比賽中,正式場合發給個人的獎品,按國內市場價,在人民

幣 3,000 元以內留歸本人,以上按 50%交款。

(二)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資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在進入 1990 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自企事業和有關人士

的熱情捐贈、贊助紛紛湧現,經過 1992 年奧運重獎實踐後,引發了一場“該

不該重獎"的大討論。國家體委明確指出:巴塞隆納奧運後的重獎有失控

的傾向,留下了很大的後遺症,捐贈沒有有效的管理機制,接收沒有規範

的程序,造成獎勵“庸俗化"。

為了避免亞特蘭大奧運後發生同樣的情形,在 1996 年 7 月 5 日由國家

體委發布了《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資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在這一最新獎勵辦法中,明確規範了來自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

給運動員、教練及其他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的管理和分配方式。這一重

要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 1992 年奧運後重獎引起的社會風波,大

大提高了獎勵管理的合理性。

該《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

1. 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

運動協會和中國奧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各訓練單位、運動隊和

個人不得接收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

2. 運動協會將如下分配:獎品按不低於 70%獎勵運動員、教練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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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人員,其餘留作運動協會發展基金。

3. 捐贈(贊助)方與接受捐贈(贊助)方應簽訂有關協議,並嚴格按

協議規定執行。

4. 獲得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的個人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

所得稅。

由此可知,在亞特蘭大奧運前,國家體委頒布這一暫行辦法,既是

未雨綢繆,也有亡羊補牢之意。

(三)廣告、社會贊助在運動員獎勵體系中的作用

1989 年國家體委發布《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單項體育

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

指出:

1. 各直屬企事業單位、運動協會組織的體育廣告、贊助收入,歸本單

位、協會使用,彌補事業經費的不足。

2. 凡直屬公司、企事業單位與國家體委各司、各運動協會合作,向國

內外組織的重大贊助、廣告活動,以抵支後的純收入,按 5:5 分成。

特殊情況的,雙方另作協商。

3. 贊助比賽如有節餘,可留歸主辦單位用於發展該項目的事業,並可

轉結到下年度使用。

4. 社會贊助所得資金、物品,原則上尊重贈予者的意願。也可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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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屬企事業單位或運動協會決定,部分發給個人,部分留作該隊

或單位的集體福利。

5. 獎勵金額在 50,000 元以上的,可以用於改善訓練條件,增添體育設

施,但須由運動協會運動隊主管單位提出安排計畫,報國家體委審

批。

第二節 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制度存在的問題

據國家體委公布,巴塞隆納奧運金牌運動員獲得的獎金平均為 80 萬人

民幣,如果再加上奬勵的住房或汽車,每枚金牌獎勵達百萬之鉅,造就了

第一代的百萬富豪運動員,在體育界掀起一股重獎熱潮。而重獎潮也引起

起社會不小的震動,一位運動員在一夜之間成為百萬富豪,對於當時平均

年收入不滿五百美元的一般民眾,心理絕對難以平衡。

張忠秋(1993)認為影響巴塞隆納奧運重獎效果的原因可由外部環境

的影響及奧運自身角度來分析。在外部環境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

巨額重獎與現有國情衝擊,中國在經濟實力尚屬發展中國家,盡管奧運冠

軍的影響和價值很特殊,但此次奧運冠軍獎金之高,使得輿論紛然而起,

為此奧運冠軍們感到困惑,獎勵效果也由此受到影響。其二,企事業人士

的大量參與是最直接的原因,他們爭相捐贈,獎金額成倍增長,各類形式

的實物捐贈也接踵而至,這的確是奧林匹克活動本身具有巨大吸引力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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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而這些企業家們也不失時機地展示了一場廣告、聲譽爭奪戰,奧運重

獎就是由此被變形,使原有的競技運動激勵體系受到衝擊,激勵效果也由

此產生變化。

另外,從奧運冠軍自身角度看,也有兩個影響重獎效果的主要方面:

第一、基本需求瞬間獲得滿足,競技動力受到影響。

第二、運動員對比國外獎勵情況,也是影響重獎效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亞特蘭大奧運前,國家體委於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23 號令發布

了《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捐贈之獎金

獎品由全國性運動協會(單項比賽)或奧會成立的專門小組(綜合性運動會)

接收捐贈,獎金不低於 70%獎勵運動員、教練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

作運動協會發展基金或專門小組制訂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且運動員獲得

獎金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這個規定未對獎金的分配做出最高限定和

具體分配方案,因此引起較大爭議。

任何措施和制度在帶來積極的同時都難免有一些消極的影響,1992 年

奧運會後中國體育獎勵出現了物質獎勵嚴重超越精神獎勵,甚至有取代精

神獎勵的現象,帶來了多方面的正、負效應(胡利軍,2001,張忠秋等,

1999;許晶、王亦工,2000)。以下就正、負效應分別加以探討:

一、正效應

(10)

(一)調動了優秀體育工作者的積極性。獎勵象徵對成績和奮鬥過程的高

度認可,比賽後的物質獎勵成為高水平運動員收入的重要來源,有

利加強運動員的內部動機。

(二)給廣大體育工作者以目標激勵。減緩了體育界 1988 年前後的「出國

潮」,給留在中國的運動員較為豐厚的物質獎勵,有助於增強他們的

奮鬥動力,對中國體育的長期穩定發展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人才和貢獻觀念。優厚的物質獎勵是在改革開

放下國力增強的反應,有利於帶動合理有效的獎勵及破除平均主義。

二、負效應

(一)許多受獎者的競技進取心有所下降,獲獎運動員的運動訓練水平下

降較大,甚至有的運動員過早退出了競技生涯(張忠秋,1993;張

保華,1996)。1992 年重獎潮之後,中國體育成績曾一度出現大滑坡,

奧運明星紛紛急流勇退使得體育隊伍出現青黃不接現象,一些繼留

明星也忙於作報告或拍廣告獲取名利而少於訓練,以致兩年後的廣

島亞運上桌球、體操、游泳奧運明星紛紛敗北。

(二) 易使一些運動員的拜金主義思想抬頭,造成部分運動員片面追逐金

錢。許多運動員訓練以參加奧運為目的,國內賽事不理會;國際大

賽如果獎金少,則不願參賽。

(三) 容易給運動員造成思想及心理壓力。運動員獲得優厚獎金引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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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階層人士的心理不平衡,而紛紛向獲獎運動員求援。在輿論的

壓力下鄧亞萍還未收到獎金就向希望工程捐了 5 萬元;陸莉向湖南

體操訓練中心及體操學校捐了 3 萬元;其他許多奧運運動員也捐過

款。儘管運動員捐款可能是自願,但當時的壓力對運動員的心理起

了不良作用,此外,少數運動員對獎勵的期望過高,也難免在比賽

中緊張失常。

(四) 對獎勵的分配,體育界普遍存有異議。在中國,國家幾乎提供了全

部的物質條件,他們的認為是每位奧運明星成功的後面都有數不清

沒沒無聞的教練、科研人員、陪練人員、醫療人員付出的辛勞,然

而巨獎卻與他們無緣,造成一些教練、陪練運動員紛紛請調或辭職

不願再作陪襯紅花的綠葉。

胡利軍(2001)認為中國運動員現階段獎勵制度的激勵作用難以體現,

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在於四個方面:

(一) 認識上的問題:在中國傳統意義上的獎勵制度中並不包括來至社會的

部分,而只局限在各級人民政府,這種認識明顯已與事實不符;對重

獎的認識以及運動員、教練應該如何對待獎勵的認識等等。

(二) 制度本身的問題:如奬勵方式單一,幾十年來沒有變化;對於層層給

獎,以及社會獎勵的管理沒有明確的辦法以及後備人才培養的獎勵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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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系統性等等。

(三) 執行過程的問題: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獎勵的隨意性較大以及"

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等。

(四) 競技運動項目發展以及各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競技運動社會化、職

業化、高工資已使許多運動項目的經濟基礎出現了巨大的差異,這對

建立在中國傳統訓練體制基礎上的獎勵制度產生了巨大的衝擊。

胡利軍(2001)同時認為中國運動員獎勵制度存在著下列的問題:

(一) 運動員、教練獎勵制度缺乏全盤考慮,獎勵制度的體系性和科學性不

夠。表現在:國家、地方各級政府;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運動協會、

各運動隊(或俱樂部);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對運動員、教練的獎

勵制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此外,有獎比賽的獎金、出場

費、運動員的廣告代理費等也沒能很好的納入獎勵制度中,統一考慮。

(二) 對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給予的獎勵規範和引導不夠。隨著中國競技

運動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社

會團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越來越關注,對此,必須給予充分的重視。

(三) 缺少具有權威的最高獎項,在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方面力度不足。中

國現行的獎勵制度是以賽會水平和比賽成績為依據的,比賽一次獎勵

一次,而對長期為競技運動做出多次重大貢獻的人員,獎勵力度不夠。

(13)

(四) 獎勵項目單一,教練獎勵機制不健全,激勵廣度不夠,特別是對後備

人才培養的獎勵有待加強。後備人才的培養是競技運動得以持續發展

的泉源,後備人才獎勵機制不健全影嚮基層教練積極性發揮,導致後

備人才培養的潛能得不到充分發揮,長此以往必造成後備人才匱乏。

(五)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奧運會獎勵表現出較大地差異性(如表 1)。

表 1:中國參加雪梨奧運獲得前 3 名的省級獎勵情況

單位:人民幣

省政府 省體育局 企業 各地市政府

金牌 20 萬純金"芙蓉王榮 譽獎章"

銀牌 10 萬、3/4 名 5、2 萬

20 萬 100 萬元的別墅 1 套 10 萬元 以上

金銀銅 15、8、5 萬 同省政府

為獲獎牌的運動員們 提供價值約 50 萬元 的純金金牌

同國家標準再次獎勵 3 次獲獎機 會*

金 15 萬元

銀、銅牌 10 萬元

資料來源:胡利軍(2001)。我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制度研究。載於國家體育總局體 育科學研究所(主編)論文選集(頁 161-172)。北京市:作者。

註:*江蘇省制定的雪梨奧運會的獎勵方法是運動員有 3 次獲獎機會:1.國家獎勵多少,

省政府將按同等標準再次獎勵;2.按有關規定,奧運會成績將帶入 9 運會,屆時也將按 9 運會的獎勵標準對這次奧運會前 8 名運動員再次獎勵;3.實行特殊津貼,前 8 名運動 員到 9 運會之前每月都將得到政府津貼。

(六) 獎勵的隨意性較大,有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隊(或俱樂部),在

賽前為鼓勵運動員取得好成績承諾重獎,而這種重獎承諾缺乏有力的

政策依據、有的還缺乏充足的財力支持。結果當比賽結束時,金牌數

量遠遠超出他們的計畫時,獎金預算大大超出,使得當時的承諾無法

兌現,反而造成不良地影響。

(14)

(七) 在比賽獎金以及贊助經費的分配上,一方面相關政策不夠完善,另一

方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造成因獎金分配問題而大動干戈,嚴重影

響了訓練和競賽。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同程度地衝擊了獎勵工作的正

常秩序,削弱了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導向作用,影響了表彰獎勵工作

的健康發展。

(八) 體育市場化、競技運動的職業化,高工資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同時,

運動比賽的出場費、大獎賽的高額獎金、運動員的廣告代理等越來越

多。這對建立在中國傳統訓練體制基礎上的運動員獎勵制度產生了巨

大的衝擊,過去的獎勵制度還不能很好的適應已經變化了的形式。如

足球比賽的出場費和高額獎金,這種獎勵與分配機制顯然是與傳統的

以比賽名次為依據的獎勵政策絕對衝突。

馬本龍(1996)針對 1994 年舉行的四川省第三屆青少年運動會,各市

地制定的獎勵政策進行調查研究,發現部分市地在制定和實施獎勵政策的

時候,由於客觀因素的局限,認識上的偏差或工作上的疏漏,不同程度地

存在一些問題,有損於激勵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 獎勵辦法的制定和公布過晚,或者民主參與不夠,未能充分發揮其目

標導向作用。

(二) 誇大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思想教育及其他獎勵手段的運用不足或未

(15)

予積極配合,不利於提高人們的需求層次和動機水平,穩定而持久地

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亦即在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的結合上有待改進。

(三) 在獎勵個人和獎勵集體的結合方面需要加強。某些人員的勞動形式,

尤其是教練,是以個體勞動為主,使得他們有可能只看得見自己付出

的勞動,看不見有關人員多年努力的積累、集體的配合等方面的作用。

(四) 獎勵的面、層次、級別和規格,有的不太合適;獎勵的形式,有的地

方認為賽事已完,大勢已定,虎頭蛇尾,顯得草率。

第三節 中國優秀運動員獎勵內容

張忠秋(1994)認為高水平運動員激勵的基本原則,應以精神激勵成

為貫穿始終的根本性激勵,而物質性激勵為同步輔助性原則。他曾以「為

保持和延續高水平運動員的競技生涯,創造更好成績,在物質獎勵與精神

獎勵兩者中應以何為本?」為題,專題訪問、調查了在上海的 29 名外國專

家和留學生(他們均有過高水平運動的經歷),對此問題回答的總體情況為

24 人對精神獎勵認可,而另 5 人對物質獎勵認可。由調查結果的比例可以

看出,精神獎勵應作為高水平運動員的主要激勵,物質獎勵為輔。

因此,張忠秋(1994)認為物質獎勵圍繞精神獎勵的同步輔助性原則

是高水平運動員激勵的基本原則,任何在實踐中誇大或縮小物質激勵的作

用是不可取的。貫徹好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6)

一、 把握好物質激勵同步輔助的界限。高水平運動員物質激勵的同步輔

助性是相對於精神激勵根本性而言。兩者之間的特殊關係對物質激勵

提出了較高要求,即既要保證與精神激勵同步實施,又要定位於輔助

地位。

二、 正視高水平運動員物質需求的客觀性,並積極發揮其對高水平運動

員所具有的特殊激勵效應。由於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高水平運動員

的激勵活動的決策者常以物質追求是低層次為由,不敢公開、正視高

水平運動員物質需求的客觀性,而使一些物質激勵措施的決策制定過

程,主觀意斷性強,民主透明感差,其結果反而使激勵效果受到影響。

李仁德(2000)也認為設置體育獎勵制度的目的,係以鼓勵運動員在

運動競賽中,能為國家或地方政府爭取榮譽為主要訴求目標。但受許多「急

功近利」、「重賞下必有勇夫」體育運動領導階層人士的想法的影響,誤導

社會認為選手是追求「功利主義」的運動競技者,是極為不公平的。

根據張忠秋等(1999)調查運動員對於奧運會及全運會精神獎勵和物

質獎勵的需求內容整理如下:

一、 中國運動員對奧運會精神獎勵的需求依次為:終身榮譽證照與獎章、

新長征突擊手、全國十佳運動員、青年突擊手、標兵、新聞媒介宣傳

報導、全國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先進工作

(17)

者、優秀黨團員、入黨、職稱。

二、 中國運動員對奧運會物質獎勵的需求依次為:金錢、房子、汽車、各

種高檔物品、終身津貼、每月補貼、退役安置、上大學、黃金、工資

晉級、紀念幣。

三、 中國運動員對全運會精神獎勵的需求依次為:新聞媒介宣傳報導、先

進事蹟表彰、評先進、公派出國學習交流、記功、入黨、領導接見、

省(市)新長征突擊手、優秀黨、團員。

四、 中國運動員對全運會物質獎勵的需求依次為:金錢、房子、汽車、工

作及出路、物品、保險金、上大學和文憑、度假。

分析以上所列出的中國運動員對奧運和全運會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的需求可以看到以下特點:

一、 受傳統文化和意識影響,中國運動員對精神獎勵的需求度和需求內容

較高且非常豐富,這提示在注重對運動員實施物質獎勵的同時,應積

極有意地通過相應精神獎勵來豐富和實現獎勵效果。

二、 現今中國運動員對物質獎勵的需求具有很強的實用性,他們希望獲得

的物質獎勵的內容都是能滿足或緩解自己進行現在生活之所需。

胡利軍(2001)指出中國運動員、教練所獲得的獎勵的主要渠道有:

(18)

一、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這是中國運動員、教練獎勵制度中最為核心的

部分。國家有政策、省(市)有政策、有的縣(市)也有政策,這些

構成了運動員、教練獎勵制度體系的核心。

二、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協會)、運動隊(俱樂部),如雪梨奧運會田管中

心承諾,獎給田徑項目奧運冠軍 100 萬。

三、 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如溫州"神力"集團資助浙江省舉重隊,雪

梨奧運會後該企業給每個中國舉重冠軍獎勵了 18 萬,對連續兩屆獲得

金牌的運動員獎勵 30 萬,還對每位浙江省 8 運會舉重金牌獎勵 8 萬;

霍英東體育基金會對第 27 屆奧運會中國獲獎運動員頒發了共計 240 萬

美元的獎金。

張忠秋(1993)指出從獎勵手段內容上看,一切激勵都不外乎有形的

物質獎勵和無形的精神獎勵兩種類型,從激勵效果上來講,這兩者往往相

互影響,且由於兩者投入比例、組織形式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激勵效果。

中國現今獎勵制度是物質和精神獎勵的結合運用,取代從前單一的精神獎

勵形式,今日的物質獎勵甚至占了較大比重。茲就中國優秀運動員精神獎

勵及物質獎勵分述如下:

一、 精神獎勵:

(一) 詹德基(1991)在《中共體育制度改革之研究》中,對中國的獎勵

(19)

制度改革之探討指出,中國是由社會主義主導的政治體制,對於績優

運動員、教練與運動團隊的獎勵制度,早期是以精神獎勵制度為主體。

(二) 在中國體育獎勵制度的形成階段,獎勵的內容以精神為主,輔以少

量的物質獎勵。如 1959 年中國第一屆全運會,國家體委首次對陳鏡

開等 40 名打破世界紀錄、獲得世界冠軍及為國家體育事業有特殊貢

獻者,頒發了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這是中國體育運動的最高榮譽獎勵

首次出現。

(三) 在中國體育獎勵體系形成的第三階段,獎勵內容則精神與物質並

重。精神方面,政府制定了各項獎勵法規,除大量而普遍地頒給體育

工作者榮譽和稱號外,甚至目前有些運動成績突出的退役運動員,擔

任省、市體委副主任以上的幹部。

(四) 雖然中國獎勵方式由於各級政府不斷的加碼及開放企業的獎勵的

政策,使得奧運冠軍運動員的獎金總額節節高升(見圖 1)。但依然注

重精神獎勵,各種榮譽、獎章或稱號有增無減,如 1996 年奧運所舉

行的慶功會上當場頒發「體育榮譽獎章」和「一級獎章」給獲得獎牌

的運動員,並且透過全國電視直播,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20)

圖 1:中國近六屆奧運會冠軍運動員個人獎金情況 單位:人民幣(元)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1984年 1988年 1992年 1996年 2000年 2004年

(五) 除國家體育總局對優秀運動員授予「體育榮譽獎章」外,其餘各黨

政及社會團體亦會以各種稱號來表揚。如在 2003 年世界女排賽奪冠

的女排國家隊隊員,不僅國家體育總局為女排隊員和教練頒發了「體

育運動榮譽獎章」,另外全國婦聯授予女排「全國三八紅旗集體」榮

譽稱號,共青團中央和全國青聯授予女排「中國青年五四紅旗集體」

稱號,中華全國總工會則將「全國五一勞動獎狀」授予女排隊員。

(六) 國家體操隊會在每年年底,將獲得冠軍的體操運動員的照片掛在國

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國家體操隊體操館的世界冠軍光榮榜上。冠軍運動

員登榜儀式是國家體操隊在每年年底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一項重要

(21)

內容,它既可以鼓勵登榜運動員再接再厲,又能激勵沒登上冠軍榜的

年輕運動員發奮圖強,在隊內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 物質獎勵:

(一) 1979 年中國再度獲得國際奧會承認之後,為了激勵優秀運動員迅速

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在國際競賽中取得優異的成績,因此大幅提高優

秀運動員的工資。尤其是運動成績愈好者,愈有升級的機會,也更能

取得更高的工資(詹德基,1991)。

(二) 事實上,中國的體育獎勵從一開始就沒有排除物質獎勵,在獎勵體

系形成的第三階段,政府給予的物質獎勵更是有增無減。

(三)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體育社會化程度的加深,企業家直覺到透過

贊助運動、獎勵優秀運動員,不僅可以在擺脫惟利是圖的形象時也可

提高企業知名度。

表 2:中國企業贊助優秀運動員一覽表

比賽名稱 贊助廠商(人) 贊助金額

1992 巴塞隆納奧運 榮毅仁 冠軍各 4 千美元 1992 巴塞隆納奧運 霍英東 冠軍各 4 萬美元

2000 雪梨奧運 温州神力集團 舉重冠軍各 18 萬人民幣 2000 雪梨奧運 霍英東體育基金會 240 萬美元

2000 雪梨奧運 湖北唐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 萬元人民幣 2002 鹽湖城冬季奧運 霍英東體育基金會 144.6 萬元美金 2003 年世界女排賽 廣東步步高電子工業公司 100 萬元人民幣 2003 年世界女排賽 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人民幣 2004 雅典奧運 霍英東體育基金會 冠軍各 8 萬美元

(22)

張忠秋(1998)為調查中國目前對高水平運動員的獎勵,特別是實施奧

運獎勵及與之有密切聯繫的全運會獎勵狀況,對參加亞特蘭大奧運的運動

員、教練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問巻調查;同時對已獲得第八屆全運會決賽

資格的運動員、教練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問巻調查。對奧運獎勵提出以下

建議:

一、 實施一次性獎勵和終身性、階段性獎勵相結合模式的獎勵方式。

具體形式可冠以富含精神獎勵的政府特殊貢獻終身津貼,每月固定補

助額的形式發放給運動員(每月補助額度以其奧運會所獲名次為劃分層

次)。實施每月發放的方式,可使運動員經常體會到獎勵效應,由此得到精

神上特殊激勵,也給予了運動員在退役後物質和精神生活的安定感。

二、 以體育科研人員對專項運動成績的實際貢獻率,明確和落實有關獎勵。

未來競技運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色就是運動成績的科技含量越來越

高,已形成以運動科研促進運動成績提高的趨勢。因此,落實對競技運動

發展起關鍵環節作用的人員的獎勵,可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主人翁意

識,從而提升高水平運動員運動成績。

第四節 中國對退役優秀運動員的安置

為解決優秀運動員的出路,吸引青少年從事運動訓練,因此優秀運動

員在退休後,便吸收為體委系統的幹部。其中一部分推薦擔任政協委員、

(23)

人大代表外,大部分轉任為國家隊或省、市、自治區或解放軍代表隊的教

練,另一部分則擔任體委系統的行政工作或運動協會的領導(詹德基,

1991)。

黨小蘭與劉水林(1997)研究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提高競技

水平,必須在注意科學訓練、培養運動員的敬業精神的同時,從提高運動

員的經濟收入及建立運動員的保障制度方面著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為國爭光仍是中國運動員義不容辭的職

責,但現在的體育已經開始逐步成為一個產業,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可

以產生很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根據張厚福(1999)《對我國運動員幾個主要權利的保護》研究指出:

中國運動員的權利主要來源自憲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及

體育法、勞動法、教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除認為「公平競爭是最重要

的權利」外,另有以下幾點說明:

一、 人身安全健康權尤其重要

競技運動是為了挖掘和發揮人體的最大潛能、創造優異運動成績,攀

登體育運動技術高峰的訓練和競賽活動。它的訓練和競賽強度經常超身體

負荷,接近或達到人體生理極限,加以競賽的激烈緊張的對抗和一些不可

預測的突發事件,很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加強運動員的人身安全健康保護

尤其重要。

(24)

二、 重視勞動經濟權

中國目前只有少數獲獎運動員或走向職業化、市場化的少數運動種類

(如籃球、足球和桌球)運動員的工資、獎金較高外,大多數運動員的勞

動報酬較低。

而運動生命不可能持久,都有再就業和轉業問題。由於運動訓練、競

賽期間,時間緊張,對抗激烈,必須集中所有的時間和精力,所以大多數

運動員除自己運動技術專長外,別無他長,使得他們再就業的局限性很大,

轉業很困難。盡管各級政府對運動員再就業十分關心,採取了許多優惠政

策,仍有一些運動員待業很長時間。尤其中國勞動人事制度已經發生重大

變革,各單位用工自主,使運動員就業面臨更大的挑戰。因此,一方面要

進一步擴展運動員再就業渠道,同時要建立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使他們

在待業期間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 保障文化教育權

運動員在訓練競賽階段,無法保證系統、正規的基礎文化課學習,一

般很難達到相應年齡階段的文化知識水平。而缺乏基礎文化知識,也不利

於對新的運動技術、戰術的理解和掌握,更難創新和發展。學習層次低,

沒有其他專長,對適應今後社會生活和轉業、就業和職務、職稱的提升都

很不利。保證運動員文化教育權,提高文化素質,在緊張訓練競賽階段,

也基本能夠進行正規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基礎文化知識學習,必須採取多種

(25)

有效措施。除加強對運動員進行有關的教育引導外,科學地安排時間,適

當減少訓練,強化文化學習要求,改善學習條件,是十分重要也是完全可

以做到的。

以下對中國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安置之相關法令作一介紹:

一、 國家體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於 1986 年 11 月聯合發布《運動員退

役費實施辦法》,對體委系統所屬優秀運動隊的正式隊員,在退役時發

給一次的退役費。退役費的基數是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計算,3 年以下

者,退役費基數為 100 元至 300 元;3 年以上者,退役費基數為 500

元。運動年齡每增加 1 年,在退役費基數上增發 1 個月體育津貼費,

此項增發的體育津貼費最多以 10 個月為限。按本《實施辦法》的標準,

一個運動員的體育津貼如果為 30 元,在優秀運動隊接受過 10 年以上

的訓練,退役時就可領到退役費 800 元。

二、 運動員退役後統一分配工作,其工資原則上是按調入單位新定崗位或

職務,同時參考運動員在運動隊期間所作的貢獻和運動成績核定。國

家體委和勞動人事部於 1987 年 9 月聯合發布《關於運動員退役分配工

作後重新評定工資問題的通知》,其評定辦法如下:

(一) 原支領特等體育津貼者,加發工齡津貼;

(二) 原支領一等體育津貼者,一般工資不低於 113 元,其中曾獲得奧運、

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第二、三名者,不低於 122 元;

(26)

(三) 原支領二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89 元,其中曾獲得亞運、全

運會冠軍者,不低於 97 元;

(四) 原支領三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70 元,其中曾獲亞運、亞洲

錦標賽、全運會、全國比賽以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

第二、三名者,不低於 82 元;

(五) 原支領四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64 元。

三、 中國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充分表現了政府對退役

運動員的關心。1986 年由國家教委、國家體委聯合頒發《關於著名優

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體人字【1986】1241 號)對取得世

界三大賽(奧運、世界錦標賽、世界盃)前三名的退役運動員可免試進

入各類高等學校學習。使得一些退役優秀運動員透過免試的渠道進入

高等學校學習,這對促進運動員文化水準的提高,激勵優秀運動員不

斷攀登競技運動高峰起到一定作用。

四、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於 1999 年發布之《關於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

免試招收退役優秀運動員學習有關問題通知》(體人字【1999】420 號)

進一步擴大了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範圍。國家體

育總局原直屬體育院校(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

院、瀋陽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免試招收部分退

役優秀運動員進入運動訓練專業和民族體育專業學習,且要求各省區

(27)

市體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推薦審核工作,按照規定嚴格把關,各體

育院校要嚴格進行資格審查擇優錄取,以體現政府當局對運動員之關

心。

五、 2000 年頒布《關於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事宜的

通知》(體人字【2000】182 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人事部

門要把退役優秀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作為提高優秀運動員文化

素質解決運動員後顧之憂的一項重要工作來做。

六、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 2000 年頒布之《2001 年-2010 年體育改革與發展

綱要》(體政字【2000】079 號),在加強領導、完善各種保證保障措

施中,提到要建立和完善運動員就業和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退役運動

員再就業培訓基金和運動員待業基金。進一步完善運動員退役安置政

策,拓寬退役運動員安置渠道,退役運動員工作安排實施國家分配與

自主擇業相結合,高等院校要擴大退役運動員的招生名額,建立運動

員就業和醫療傷殘保險體系,提高運動員傷殘賠付標準。

七、 國家體育總局在 2002 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相關規定,為

適應建立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運動

隊伍建設,解決運動員後顧之憂,更好地調動廣大運動員獻身體育事

業的積極性,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於是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做

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 號),進一步

(28)

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

八、 國家體育總局在 2003 年頒布《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

的通知(體人字【2003】421 號)。設立在役運動員獎學金、退役運動

員助學金,對優秀運動員進行資助。

張保華(1996)曾對 293 名已退役的優秀運動員進行退役年齡特徵分

析及退役致因分析,結果得出:中國優秀運動員退役年齡偏小,退役的平

均年齡小於國外運動員破世界紀錄時的年齡,而且退役年齡因項目和性別

不同而不同,存在著心理年齡早於生物年齡現象。優秀運動員退役類型分

為 4 類,一類為"高原現象型",是指運動員在出現第 1 次最好成績後,

成績停滯不前甚至下降,在以後的訓練比賽中成績再也沒有超過第 1 次好

成績,直至退役;二為"李寧現象型",即運動員多年訓練過程比較完善

並能在競技保持階段堅持多年,直到再也維持不了較高的競技水平時,才

退役的一類;三為"偶發事件型",即運動員退役是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

較突然的退役;四為"激流勇退型",即運動員在最佳競技狀態斷然退出運

動訓練另擇它途的一類。而以上只有"李寧現象"屬正常的退役類型,其它

三類為多年運動訓練不夠完整,沒能完全展示其遺傳和訓練潛力的非正常

退役。而在研究的運動員中有 3/4 的運動員為不正常退役。導致運動員不

正常退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成績因素、管理因素、心理因素、和

傷病因素。

(29)

徐亮、金紅旗(1997)在《我國優秀運動員退役管理初探》中提到目

前中國運動員退役所存在的問題:

一、 某些退役運動員訓練年限較短。由於全運會及奧運的影響,進入優秀

運動隊的隊員一般至少以 4 年為一個長期的訓練週期。如成績不理想

或發展前景不大時才決定退役。但很多項目的運動員在進入優秀運動

隊後兩年即退役,有的訓練時間甚至還不足一年。這對運動員個人、

國家的投資、運動隊伍的建設均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二、 調整時科學性較差。目前各項目尚沒有科學的標準和方法用於運動員

退役時的評估,主要根據該運動員一段時間的狀態或成績,且多數是

憑經驗判斷,決定運動員的去留。從而容易造成運動員在出成績的時

期即停練或尚有潛力可挖時退役,使運動人才及國家投資浪費。

三、 個別運動員受外界干擾和誘惑,訓練不刻苦或不願訓練。有些項目運

動員為了退役後有個理想的去向,以目前的成績作籌碼,主動提出退

役,到外地或國外條件較好的地方繼續從事該項運動的屢見不鮮。

四、 一些發展潛力不大、成績不理想,早應退役但仍滯留在隊中,使國家

對運動隊的投資不能充分發揮培養運動員的作用。

五、 在退役管理上的計畫性不強,導致個別運動隊的結構不合理,年齡的

階梯性不強,難以保證運動成績的長期穩定和提高。

而王秉堯(1998)指出:如果不切實提高運動員的文化水平,或使他

(30)

們在體育專長外學有一技之長,還是不能真正解決好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問

題。要真正解決安置問題,必須想辦法增強運動員對社會的適應能力,想

辦法提高他們的素質。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切實加強運動員在役期間文化,增強他們未來再擇業(就學)時的競

爭和適應能力,是解決安置問題的核心環節。

二、 安置前,組織各種社會實用技能培訓,拓寬運動員擇業渠道,增強社

會競爭與適應能力。

三、 設立退役安置基金,為優秀運動員將來擇業(就學)期間的生活提供

基本的經濟保障,並為將來安置工作最終實現社會化、市場化創造必

要條件。

四、 在實行職業俱樂部制的運動隊,俱樂部方面必須負責運動員將來退役

後的安排。這一內容應當在俱樂部與運動員雙方的法律合同中得到明

確體現。

五、 加強思想教育,轉變退役運動員的擇業觀念。部分運動員在安置問題

上存在著消極等待組織安排,以及"眼高手低、急功近利"的認識偏

差。

第五節 中國優秀運動員保險制度

運動員常年從事挑戰身體和精神極限的高強度、大運動量訓練,為的

(31)

是追求更快、更高、更強的最終目標,爲此運動員要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

代價,而運動員的傷殘已經成爲影響競技運動發展的重要問題。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運動員的職責就是為集體爭取榮譽,為

國爭光,年紀大了,運動成績上不去或傷病殘廢就作"退役"處理。運動

員"服役"一段時間再正式安排就業。運動員為國家、集體、社會盡義務

是第一位,是以義務為本,很少談及運動員的權利。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發展,隨著法制建設的

完善,人們對權利保護意識的提高和體育市場化、職業化,運動員的權利

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逐漸顯現出來。

張厚福(1999)指出:由於競技運動本身具有的特性,運動員的傷、

病、殘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國家體育總局和社會保險組織對國家隊

和國家集訓隊運動員投入了傷殘保險,也有的俱樂部對自己的運動員投了

傷殘保險,如此一來,才能保證運動員一旦傷病殘後有足夠的醫療費、營

養費、生活費等基本保障,解除後顧之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規

定,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負責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

工作。體育基金會設立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基金,基金採取多渠道、多

形式的籌集方法。基金的主要來源是:

1. 運動員個人的繳費;

(32)

2. 體育基金會通過相關活動募集的資金;

3. 社會捐贈和資助。

張健(2004)對《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提出如下建議:

1. 評定因爲訓練帶來的傷殘等級,不管是有成績或是無成績的教練、

運動員都應有傷殘證明,而每年能根據等級得到國家的補助。

2. 評定傷殘等級應得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可和支援,得到社會的公

認。

3. 儘快落實省、市對這些人幫助的經費來源及渠道。

劉實如(2004)指出中國運動保險體系中極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 缺乏從事運動保險研究開發的專業人才和運動保險的中介服務,

運動保險的宣傳力度亦不夠。

二、 運動保險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障程度低,覆蓋面小。

三、 缺乏適合中國國情的運動保險種類。

霍炎(2004)分析中國運動保險業現狀及存在問題,認為中國運動

保險業存在下列問題:

一、 資金來源缺乏。由於體育保險業在中國剛剛起步,投保的基本上

是國家隊的運動員,資金都來自社會與企業的贊助,投保人數少

(33)

的原因是資金短缺。

二、 起步晚、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是中國運動保險市場不發達的主

要表現。中國現行的公費醫療遠遠不能滿足體育活動中重大傷害

事故的需要,無法解除運動員的後顧之憂。

三、 運動員市場觀念的淡化,保險意識的薄弱,阻礙了商業保險在體

育領域中的推行。中國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多運動

員認為自己既然是為國家效力,公費保險就應是天經地義,所以

沒想到也不願意為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此外,一般運動員薪資不

高,在缺乏經濟資助的情況下,買保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四、 運動保險的專門人才數量少、素質低。

五、 運動保險中介發展落後。

沈建國(2004)認為中國運動保險市場巨大的商機在於:第一、體育

運動的高風險;第二、中國運動經濟尚處於起步階段,具有很大的發展空

間;第三、體育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很多運動員暴露在風險之下。

體育是一個風險大的職業,人們付出了成本(時間、精力、體力、金

錢)不一定能有收獲,甚至由於受傷而不得不中止運動生命。而風險的降

低,取決於訓練的科學性,同時建立運動員保障制度,因也可分擔部分風

險,尤為重要。

(34)

第六節 本章小結

中國對於運動員的獎勵,原是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但是

在「奧運戰略」的影響下,為了提高運動員在奧運的得牌率,近年來逐步

修改獎勵辦法,大幅提高運動員的獎勵金額,以達到在國際體壇上建立「體

育強國」的目標。

在中國,體育屬於國家機制的一環,運動員俱由國家栽培,成績不光

是個人奮鬥的結果,背後還有很多人,在各個層面上為他們服務。基本上

運動員還是過集體生活,當局視運動員為有形資產,需為國家及社會服務,

一切榮譽都歸國家。而目前重獎產生了負面效應,一方面過分偏重於金牌

運動員本身,而對獲得銀牌、銅牌的獲得者及為金牌而付出努力的群體則

獎勵不足。

在 1996 年頒布的《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

暫行辦法》,規範了來自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

及其他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的管理和分配方式。這一重要的改革措施,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 1992 年奧運後重獎引起的社會風波,大大提高了獎勵

管理的科學水平。

中國運動員過早的專業化訓練,不可避免的影響到課業的學習,也直

接產生了運動員退役後的出路問題。而不可忽略的事實是,隨著中國經濟

的發展,產業結構的改變,國營及社會各企業對於從業者的文化素質要求

(35)

也必然更高。如果不切實提高運動員的素質,或使得他們在體育專業外學

有一技之長,還是不能切實解決好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問題。

臺灣的國立中山大學將在 94 學年度首度招收體育運動績優生,校方

表示將請研究生對這些體育運動績優生進行兩年的課業輔導,若第 3 年仍

有需求,還可以另外提出申請,並提供每學年 3 萬元的課業輔導費與 8 千

元的體育獎學金,符合資格的國手級選手,還可以申請 2 萬元的國外移地

訓練費(徐如宜,2005,2 月 25 日)。因此,提供就學機會及作好就學輔

導等規劃,對運動員而言,有其正面的意義與實質的影響。

優秀運動員如果感到退役後的從業、就沒有保障,則常常選擇在競技

高峰期退役,以把其所具有的高度競技水平,作為謀求理想出路的條件。

因此,合理的安排好優秀運動員退役後的從業、就學,解除他們的後顧之

憂,會有助於運動員安心的從事訓練和比賽,延長其最佳競技階段。同樣

也可以解除運動員家長、親友以及社會各界對他們從事運動訓練活動價值

的疑慮,從而獲得社會的支援,為競技運動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無論如何,就長期而言,除了提供合理的獎金給賽場上表現優秀的運

動員外,協助運動員解決就讀、就業和提供退休福利計畫,減少運動員的

後顧之憂,是確保體壇健全發展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數據

圖 1:中國近六屆奧運會冠軍運動員個人獎金情況    單位:人民幣(元)  0 50,000100,000150,000200,000 1984年 1988年 1992年 1996年 2000年 2004年 (五)  除國家體育總局對優秀運動員授予「體育榮譽獎章」外,其餘各黨 政及社會團體亦會以各種稱號來表揚。如在 2003 年世界女排賽奪冠 的女排國家隊隊員,不僅國家體育總局為女排隊員和教練頒發了「體 育運動榮譽獎章」 ,另外全國婦聯授予女排「全國三八紅旗集體」榮 譽稱號,共青團中央和全國青聯授予女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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