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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優秀運動員的出路,吸引青少年從事運動訓練,因此優秀運動

員在退休後,便吸收為體委系統的幹部。其中一部分推薦擔任政協委員、

人大代表外,大部分轉任為國家隊或省、市、自治區或解放軍代表隊的教

練,另一部分則擔任體委系統的行政工作或運動協會的領導(詹德基,

1991)。

黨小蘭與劉水林(1997)研究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提高競技

水平,必須在注意科學訓練、培養運動員的敬業精神的同時,從提高運動

員的經濟收入及建立運動員的保障制度方面著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為國爭光仍是中國運動員義不容辭的職

責,但現在的體育已經開始逐步成為一個產業,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可

以產生很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根據張厚福(1999)《對我國運動員幾個主要權利的保護》研究指出:

中國運動員的權利主要來源自憲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及

體育法、勞動法、教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除認為「公平競爭是最重要

的權利」外,另有以下幾點說明:

一、 人身安全健康權尤其重要

競技運動是為了挖掘和發揮人體的最大潛能、創造優異運動成績,攀

登體育運動技術高峰的訓練和競賽活動。它的訓練和競賽強度經常超身體

負荷,接近或達到人體生理極限,加以競賽的激烈緊張的對抗和一些不可

預測的突發事件,很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加強運動員的人身安全健康保護

尤其重要。

二、 重視勞動經濟權

中國目前只有少數獲獎運動員或走向職業化、市場化的少數運動種類

(如籃球、足球和桌球)運動員的工資、獎金較高外,大多數運動員的勞

動報酬較低。

而運動生命不可能持久,都有再就業和轉業問題。由於運動訓練、競

賽期間,時間緊張,對抗激烈,必須集中所有的時間和精力,所以大多數

運動員除自己運動技術專長外,別無他長,使得他們再就業的局限性很大,

轉業很困難。盡管各級政府對運動員再就業十分關心,採取了許多優惠政

策,仍有一些運動員待業很長時間。尤其中國勞動人事制度已經發生重大

變革,各單位用工自主,使運動員就業面臨更大的挑戰。因此,一方面要

進一步擴展運動員再就業渠道,同時要建立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使他們

在待業期間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 保障文化教育權

運動員在訓練競賽階段,無法保證系統、正規的基礎文化課學習,一

般很難達到相應年齡階段的文化知識水平。而缺乏基礎文化知識,也不利

於對新的運動技術、戰術的理解和掌握,更難創新和發展。學習層次低,

沒有其他專長,對適應今後社會生活和轉業、就業和職務、職稱的提升都

很不利。保證運動員文化教育權,提高文化素質,在緊張訓練競賽階段,

也基本能夠進行正規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基礎文化知識學習,必須採取多種

有效措施。除加強對運動員進行有關的教育引導外,科學地安排時間,適

當減少訓練,強化文化學習要求,改善學習條件,是十分重要也是完全可

以做到的。

以下對中國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安置之相關法令作一介紹:

一、 國家體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於 1986 年 11 月聯合發布《運動員退

役費實施辦法》,對體委系統所屬優秀運動隊的正式隊員,在退役時發

給一次的退役費。退役費的基數是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計算,3 年以下

者,退役費基數為 100 元至 300 元;3 年以上者,退役費基數為 500

元。運動年齡每增加 1 年,在退役費基數上增發 1 個月體育津貼費,

此項增發的體育津貼費最多以 10 個月為限。按本《實施辦法》的標準,

一個運動員的體育津貼如果為 30 元,在優秀運動隊接受過 10 年以上

的訓練,退役時就可領到退役費 800 元。

二、 運動員退役後統一分配工作,其工資原則上是按調入單位新定崗位或

職務,同時參考運動員在運動隊期間所作的貢獻和運動成績核定。國

家體委和勞動人事部於 1987 年 9 月聯合發布《關於運動員退役分配工

作後重新評定工資問題的通知》,其評定辦法如下:

(一) 原支領特等體育津貼者,加發工齡津貼;

(二) 原支領一等體育津貼者,一般工資不低於 113 元,其中曾獲得奧運、

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第二、三名者,不低於 122 元;

(三) 原支領二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89 元,其中曾獲得亞運、全

運會冠軍者,不低於 97 元;

(四) 原支領三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70 元,其中曾獲亞運、亞洲

錦標賽、全運會、全國比賽以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

第二、三名者,不低於 82 元;

(五) 原支領四等體育津貼者,一般不低於 64 元。

三、 中國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充分表現了政府對退役

運動員的關心。1986 年由國家教委、國家體委聯合頒發《關於著名優

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體人字【1986】1241 號)對取得世

界三大賽(奧運、世界錦標賽、世界盃)前三名的退役運動員可免試進

入各類高等學校學習。使得一些退役優秀運動員透過免試的渠道進入

高等學校學習,這對促進運動員文化水準的提高,激勵優秀運動員不

斷攀登競技運動高峰起到一定作用。

四、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於 1999 年發布之《關於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

免試招收退役優秀運動員學習有關問題通知》(體人字【1999】420 號),

進一步擴大了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範圍。國家體

育總局原直屬體育院校(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

院、瀋陽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免試招收部分退

役優秀運動員進入運動訓練專業和民族體育專業學習,且要求各省區

市體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推薦審核工作,按照規定嚴格把關,各體

育院校要嚴格進行資格審查擇優錄取,以體現政府當局對運動員之關

心。

五、 2000 年頒布《關於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事宜的

通知》(體人字【2000】182 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人事部

門要把退役優秀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作為提高優秀運動員文化

素質解決運動員後顧之憂的一項重要工作來做。

六、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 2000 年頒布之《2001 年-2010 年體育改革與發展

綱要》(體政字【2000】079 號),在加強領導、完善各種保證保障措

施中,提到要建立和完善運動員就業和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退役運動

員再就業培訓基金和運動員待業基金。進一步完善運動員退役安置政

策,拓寬退役運動員安置渠道,退役運動員工作安排實施國家分配與

自主擇業相結合,高等院校要擴大退役運動員的招生名額,建立運動

員就業和醫療傷殘保險體系,提高運動員傷殘賠付標準。

七、 國家體育總局在 2002 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相關規定,為

適應建立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運動

隊伍建設,解決運動員後顧之憂,更好地調動廣大運動員獻身體育事

業的積極性,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於是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做

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 號),進一步

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

八、 國家體育總局在 2003 年頒布《優秀運動員獎學金、助學金試行辦法》

的通知(體人字【2003】421 號)。設立在役運動員獎學金、退役運動

員助學金,對優秀運動員進行資助。

張保華(1996)曾對 293 名已退役的優秀運動員進行退役年齡特徵分

析及退役致因分析,結果得出:中國優秀運動員退役年齡偏小,退役的平

均年齡小於國外運動員破世界紀錄時的年齡,而且退役年齡因項目和性別

不同而不同,存在著心理年齡早於生物年齡現象。優秀運動員退役類型分

為 4 類,一類為"高原現象型",是指運動員在出現第 1 次最好成績後,

成績停滯不前甚至下降,在以後的訓練比賽中成績再也沒有超過第 1 次好

成績,直至退役;二為"李寧現象型",即運動員多年訓練過程比較完善

並能在競技保持階段堅持多年,直到再也維持不了較高的競技水平時,才

退役的一類;三為"偶發事件型",即運動員退役是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

較突然的退役;四為"激流勇退型",即運動員在最佳競技狀態斷然退出運

動訓練另擇它途的一類。而以上只有"李寧現象"屬正常的退役類型,其它

三類為多年運動訓練不夠完整,沒能完全展示其遺傳和訓練潛力的非正常

退役。而在研究的運動員中有 3/4 的運動員為不正常退役。導致運動員不

正常退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成績因素、管理因素、心理因素、和

傷病因素。

徐亮、金紅旗(1997)在《我國優秀運動員退役管理初探》中提到目

前中國運動員退役所存在的問題:

一、 某些退役運動員訓練年限較短。由於全運會及奧運的影響,進入優秀

運動隊的隊員一般至少以 4 年為一個長期的訓練週期。如成績不理想

或發展前景不大時才決定退役。但很多項目的運動員在進入優秀運動

隊後兩年即退役,有的訓練時間甚至還不足一年。這對運動員個人、

國家的投資、運動隊伍的建設均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二、 調整時科學性較差。目前各項目尚沒有科學的標準和方法用於運動員

退役時的評估,主要根據該運動員一段時間的狀態或成績,且多數是

退役時的評估,主要根據該運動員一段時間的狀態或成績,且多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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