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國外耐震評估研究成果
3.5.2 中國大陸地震防災相關制度
中國大陸國務院所屬的”國家地震局”是主管全國防震滅災的最高職權 機構。在 1988 年國家地震局經國務院批准,正式發佈地震預報的規定,這 是中國大陸第一個正式發佈的防震滅災行政法規,後來又新增許多減震防 災的相關條例。這些條例對於政府在地震應急活動中責任、組織和緊急處 理權利;以及人民在地震應急活動中的義務、地震發生後的權利保障,都 做了嚴格的規範。這些規範的主要目的,在於建立中國大陸抗震防災的基 本策略,選擇防災重點都市及技術指針。茲將較重要的策略簡介如下(圖
月內實施災後幾個災後一週內實施災後一至二日實施
劃定禁止進入區
緊急危險度判定(1 次判定)
由行政及技術員共同執行 由外觀及目視來實施判定 執行禁止進入、禁止使用等命令
綠 黃 紅
要再調查
再調查前禁止進入 或限制使用等
緊急危險度判定(2 次判定)
可以使用 禁止進入
被災區判定 報 告 改善命令、指導
所有者委託技術者執行 危險
禁止進入、限制 使用等(異議者 可提出申訴)
3.5-6、圖 3.5-7):
圖 3.5-6 中國大陸抗震防災的基本策略[10]
三個層次
單體工程對策 城市對策 區域對策
設防標準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區域綜合防災體系
三個階段
震 後 震 時 震 前
建設 計劃 規劃 依據 原因 方針
宣傳教育 臨時恢復生產 避震疏散 強險排險 震損工程鑑定 震害調查叫核實 情
制定應急預案 二次災害防止 生命線工程抗震 企業城市綜合抗 震
設防與加固 機構與法規
圖 3.5-7 中國大陸抗震鑑定、加固[10]
普 查 鑑 定
不需要加固
已進行設防 符合抗震鑑定標準
需要加固
沒有加固價值
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項目 進行加固經濟上不合理 可以暫緩加固 地震時不會倒塌 地震時不致嚴重破壞
採取防災措施保證 震時人員安全
急需加固
工程建檔 竣工驗收 組織施工 設計審批 加固設計
中國大陸目前較重要的抗震防災法規有下列數種:
1. 建築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範:1974 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 員會建築科學研究院主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批准 並頒佈實施。1978 年及 1989 年各修訂一次。
2. 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95):規定鑑定的內容、方法和評價標準,
適用於抗震設防震度 6 至 9 級地區之工業與民用建築。
3. 古建築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範(GB50165-92)。
4. 混 凝 土 結 構 加 固 技 術 規 範 (CESC25-90) 與 鋼 結 構 加 固 技 術 規 範 (CECS-96):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協會頒佈。
5. 發佈地震預報的規定:1988 年由國家地震局發佈。
6. 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1994 年國務院第 140 號令。
7.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 年國務院第 172 號令。條例中明訂重大地 震發生後,由中央到地方的應急機構、應急預案、應急任務以及獎勵和 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