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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物震後評估之研究成果

地震是地殼板塊運動累積能量之能量釋放現象,這種能量釋放現象並 不一定是一次完成,因此在主震後還會有較小的餘震發生。餘震的發生常 常使得原本受損的柱、梁、樓板、牆等結構體或天花板、門窗、傢俱等非 結構體部份損壞的更嚴重,甚至崩壞、倒塌,造成主震之後對於已受到損 壞之建築物,尤其是公共建築物及集合式住宅,必須儘快讓使用者或所有 人瞭解建築物之危險情況,並配合必要的使用管制;由此可知震後評估乃 是在地震後必須對建築物進行災害度及危險度評估,根據各構件之裂縫寬 度和長度評估建築物在災後的破壞情況是否須拆除或進行補強,此乃建築 物是否進行補強之依據,因為一棟建築物進行補強之價格比起拆除重建之 價格便宜許多,也可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

目前地震科技較先進的國家對於震後建築物災後情況及安全情況之迅 速掌握都非常重視,也都制定有適合其建築及社會文化背景之震後緊急評 估,例如美國之 ATC-20 即包括震後簡易評估以及進一步之詳細評估,含蓋 之結構包括鋼筋混凝土構造、磚石構造、木構造、以及鋼骨構造;在日本 則有建設省所研擬之震後建築物緊急危險度調查判定及受震災害調查判 定。

而我國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85 年 7 月訂定「內政部營建署防災業務計 劃」,其中規定受震害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須動員專業技術人員,於震後實 施震後緊急安全鑑定。營建署為讓專業技術人員熟悉緊急鑑定程序,遂於 民國 86 年 10 月 27 日、28 日訓練結構技師公會等 120 位種子評估員,並希 望這些種子評估員回到各自公會後,自行訓練會員,冀於民國 89 年年底之 前,能夠訓練出 1500 位以上緊急評估員。緊急評估員經考試及格後,由營 建署授予合格証書。目前國內的緊急鑑定評估係參考美日兩國現行辦法,

以兩階段為原則,第一階段大約 3 天,非安全標示者,則進行第二階段鑑

定。第二階段大約 10 天,不服評估結果者,可向評估總部申訴二個月無法 申訴定案者,列為非緊急鑑定事件,移送平時鑑定單位處理。詳細的評估 表內容請參照八十七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之建築物 耐震評估與補強實施制度之探討。而圖 3.3-1 與圖 3.3-2 為國內震災後建築 物緊急鑑定評估流程。

第一階段評估每棟 30 分鐘,六個評估項目均以目視為原則。評估結果 以安全、需注意、危險三種標誌張貼示眾。第二階段評估每棟 60 分鐘,三 個大項目(結構體、墜落物、傾倒物)的評估均須做一些簡單統計,評估結果 仍以安全、需注意、危險標示之。

圖 3.3-1 地方主管單位有關震災後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之相關作業流程[10]

地方主管單位成立 臨時救災組織

公佈災民收容所

第一階段震災評估

第二階段震災評估

通知安全區災民

通知安全區災民

工作結束

圖 3.3-2 震後建築物緊急鑑定評估流程[10]

評估人員登記報到

地方主管單位編組與 分配區域

辦理保險

領取基本裝備

進行第一階段評估

進行第二階段評估

工作結束

成立評估總部

圖 3.3-3 建築物第一階段評估告示標誌[10]

圖 3.3-4 建築物第二階段評估告示標誌[10]

30公分

安 全:綠色標誌 需注意:綠色標誌 危 險:紅色標誌

(安全/需注意/危險)建築物 本建築物:(安全/需注意/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註:第一階段評估 20 公分

結構體 非結構體

本建築物:(安全、需注意、危險) 檢查日期:

檢查機關:

附註:第二階段評估 20 公分

5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