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國外耐震評估研究成果
3.5.1 日本地震防災與耐震評估研究成果
日本的地理環境和我們很類似,可是發生大地震的頻率卻比我國大許 多,而且都震央都很接近大都市,因此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例如於平成 7 年 1 月 17 日所發生的阪神地震,根據日本建築學會的報告,其建築物的損 壞有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鋼骨造建築物共 1,050 棟發生嚴重損壞或倒塌,也造成了 6300 多名人命死亡。大震災後社會各界 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耐震級安全再次提出強烈的檢討與要求,日本國會乃於 1995 年 10 月 20 日通過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法律 123 號),並於該法通過 後三月內發佈施行令及施行規則,正式將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診斷及耐震補 強予以制度化。而我國很幸運的是地震都沒有發生在大都市的附近,因此 未釀成嚴重損失,可是有鑑於日本的災害經驗,我國應儘快參考國外的耐 震規範,並研擬適合國內使用的規範,在此將針對日本對建築物耐震評估 所發行的文獻(表 3.5-1)、建築物耐震診斷相關法律的制定(圖 3.5-1)、各類 建築物的耐震評估流程(圖 3.5-2∼圖 3.5-3)和耐震評估方式(表 3.5-2)做一比 較說明、補強計劃(圖 3.5-4),最後再針對日本震後建築物緊急評估制度(圖
3.5-5)做一說明。
表 3.5-1 日本官方所制度及發行有關耐震診斷和補強方法之文獻[11]
單 位 發行年份 書 名
既存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基準•同解說<RC 診斷基 準>
既存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之耐震改修設計指針•同解說 1977 年
既存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之耐震診斷基準和改修設計指針適 用之手冊
1978 年 既存鋼骨造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基準•同解說<S 造診斷基準>
既存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基準•同解說<SRC 診斷基準>
木造住宅之耐震診斷和補強<W 造之耐震診斷>
1983 年
木造住宅的耐震精密診斷和補強< W 造之耐震診斷>
建設省住宅局建築指導科 ([財]日本建築防災協會刊行)
1990 年 RC 診斷基準(改訂版)
官廳設施的總合計劃標準,官廳設施的耐震點檢•改修要領 建設大臣官房官廳營繕部([社]
營繕協會刊行) 1987 年
新•增改築官廳設施為主要對象 學校建物的耐力度測定方法 文省部(第一法規刊行) 1983 年
學校設施的改修•建替的判斷基準 東京都都市計劃局([財]日本建
築防災協會刊行) 1990 年 建築物的耐震診斷基準
圖 3.5-1 建築物耐震診斷相關法律的制定過程
一般建築物
( 住 宅) 特定建築物
( 公
共場所) 耐震診斷 耐震改修計劃的制定 主管機關的認定與核准 改修之實施 成效與缺點加以改進針對
耐震改修的實施
建築確認等的手續和特例 建築基準法的特例
住宅金融公庫的金利的特例
耐 震 力 提 昇 的必要性
主管機關的工作 1. 指導和建議
2. 對公共建築物的調查和 管理者的通知
特定建築物的處理方式
特定建築物的耐震診
斷•改修的指針
圖 3.5-2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之耐震診斷流程
是否要補強
原設計是否符 合耐震需求 使用新耐震設
計法興建
是否有設計 圖說
構造
使用者 要求
地盤調查 1.支承力調查 2.液化調查
NO
現地的確認
設計圖說的內容確認 建物使用狀況的調查 設計時期的確認 建物受災害的經歷
YES YES 預備調查
YES
其他方法
終了
診斷基本方針的設定
建築•設備
建物劣化度調查
1 次調查
2 次調查
1. 外部裝飾
2. 內部裝潢(床、天井) 3. 附加設施(煙囪、看板) 4. 空調
5. 衛生 6.電氣 耐震診斷
一次診斷 二次診斷 三次
動的解析和基本 耐震性調查
耐震性評價
檢討方針的 設定
補強方案的制訂
圖 3.5-3 鋼骨造建築物之耐震診斷流程圖
圖 3.5-4 補強計劃之流程
YES 補強效果的最
後確認 補強是否具 NO
經濟性
NO
YES
判定是否需要 耐震補強
建物健全 不需補強
YES
限制其使用 條件或猜除
補強計劃開始
使用者的意見 事前調查
診斷結果的利用
補強目標的設定
補強方針補強工法之選定 成本概算
具體補強工法之選定
補強設計圖之繪製
補強效果詳細計算
補強工事計劃
施工圖•施工
完 工
施工指針
實驗進行確認 施工計劃書
表 3.5-2 各種耐震診斷法之比較 SAFE-RC
六 層 樓 以 下 的 SAFE-RC
3 次診斷 RC 構造
SAFE-RC SS1
繼續使用。貼黃色者在評估後到再調查期間限制使用或禁止進入。貼紅 色者,禁止進入。其中被評估為危險者,若所有者有異議可提出申訴。
5. 上述第 1 次評估之實施為搶救時效,須在災後 1∼2 日進行。災後一週 內則實第 2 次評估。此階段之危險度評估仍由行政人員和評估技術員組 成,評估之對象主要針對第 1 次評估時貼黃色標誌者,以及貼紅色而有 異議者。評估結果分為“可以使用”及“禁止進入”。
6. 災區建築物危險度評估後,後續工作為所有者委託專業技師進行“被災 度等級評估”。此評估之目的,主要做為建築物補強、政府貸款,以及 災區重建或都市更新之依據。評估範圍包括第一階段評為“危險”之建築 物以及第二階段評估之建築(包括可以使用以及禁止進入者)。
7. 應急危險評估及被災度等級評估後,政府應針對災區重建做指導,並對 建物耐震安全改善做命令及指示。
圖 3.5-5 日本建設省所擬之震災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