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於 1994 年 8 月 31 日頒布,並於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迄今已 十餘年。仲裁法之頒布施行,為中國涉外仲裁機制提供明確之法源基礎。中 國之涉外仲裁機制之運作,主要係透過涉外仲裁機構,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 易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就當事人間之國際商事爭議予以 仲裁而實現。回顧中國涉外仲裁機制在仲裁法施行後十餘年來之發展,本文 歸納二個現象:第一,仲裁法第 66 條之規定45,使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在法律明文肯認下,成為專職之涉外仲裁機構,專門負責處理中國國際 商事爭議,並為中國涉外仲裁機制發展之核心;第二,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為首之中國涉外仲裁機制,儘管內地其他仲裁機構亦可受理涉外 仲裁,但其組織與運作相較健全完善,在國際仲裁市場中已扮演相當重要的 角色。是以本文有關台灣科技業運用中國涉外仲裁機制時,有關仲裁機關係 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觀察與探討目標。
針對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為核心之中國涉外仲裁機制之運作成 果進行研究時,將藉由下列數指標來衡量:第一,案件數量:即探究該委員 會所代表之涉外仲裁機制十年來所受理之商事爭議案件數量;第二,標的金 額:係指前揭商事爭議案件所代表之標的金額,此金額在某種程度上可反映 涉外仲裁機制所涉入之市場規模;第三,案件類型:案件類型之指標,可歸 納出當事人為解決何種商事爭議而使用中國涉外仲裁機制,某種程度也可看 出中國經濟貿易發展之軌跡;第四,爭議當事人背景:藉由分析當事人背景 則可得知中國涉外仲裁機制之使用者為何,即使用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市場之 當事人來自何處;第五,中國涉外仲裁機制之國際市場地位,即相較於其他 國際商事仲裁機制,包括他國內國法制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以及國際組 織轄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中國涉外仲裁機制占有何種市場地位。茲分述
45 仲裁法第 66 條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如下:
3.2.1 仲裁案件數量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1995 年至 2005 年46之總受案數量為 8,336 件;2000 年受理案件數量最少,僅 633 件;而 2005 年受理案件數量最多,
共有 979 件。以總會和分會受理案件數量分布而言,北京總會所受理之仲裁 案件數量最多,共有 5,031 件;上海分會次之,為 1,744 件;華南分會(原深 圳分會)則共受理 1,493 件。各年度受理案件總數量,及總分會年度受理案 件數量,分別列於圖三及圖四所示。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年份 案件數
案件數量
圖三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案件數量圖
46 為呈現仲裁法施行十年來之涉外仲裁機制運作之成果,本文對於官方公布之統計資 料之採用,以 1995 年至 2005 年為取樣區間。另本文所呈現之數據資料,係整理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http://www.cietac.org.cn/index.shtml)、該會各年 度之工作會報,以及各期「仲裁與法律」期刊。此外,除本文另有註明圖表來源 外,文內之圖表均由作者將資料進行整理後所另行繪製。
案件數量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年份 案件數
北京總會 上海分會 華南分會
圖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分會案件數量圖
3.2.2 仲裁標的金額
就涉外仲裁標的之金額而言,參考 1997 年至 2005 年之資料發現,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所處理之商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之標的總金額計 751.65 億元人民幣;其中 2005 年之涉外仲裁標的之金額最高,達 120.6 億元 人民幣。每年度標的金額之多寡情形,參考圖五所示。另就各總分會所處理 之涉外仲裁標的金額而言,以北京總會最高,華南分會次之,上海分會再次 之,如圖六所示。
北京總會 上海分會 華南分會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年份 標的金額
圖五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標的金額圖
0 20 40 60 80 100 120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年份
北京總會 華南分會 上海分會
圖六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分會標的金額圖 金額
(億元人民幣)
金額
(億元人民幣)
標的金額
北京總會 華南分會 上海分會
3.2.3 仲裁案件類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所處理之仲裁案件類型,多與貨物買賣合 同及合資合作合同相關,此二類型合同所生之國際商事爭議,通常占年度爭 議案件之 50%強。下列表一之資料說明,當事人間就貨物買賣合同及合資合 作合同所生之商事爭議,為中國涉外仲裁機制處理之大宗;1997 年,因貨物 買賣合同及合資合作合同所生之爭議案件,合計後占爭議案件比例,更高達 87.29%。另外,除貨物買賣合同及合資合作合同外,中國涉外仲裁機制所處 理之案件類型尚包括融資租賃、建築工程、證券、保險、技術轉讓、房地 產、廣告發布、擔保、知識產權、代理及三來一補等。這與外資在更多商業 領域的參與與投入有關。
表一 案件統計表
貨物買賣合同 合資合作合同 年 份 總受案量
件 數 比例(%) 件 數 比例(%)
合計比例
(%)
1997 723 387 53.45 245 33.84 87.29 1998 678 219 32.20 225 33.20 65.40 1999 669 326 48.00 211 31.00 79.00 2000 633 135 21.00 185 29.00 50.00 2001 731 180 25.00 200 27.00 52.00 2002 684 275 40.00 192 28.00 68.00 2003 709 181 25.50 160 22.60 48.10 2004 850 333 43.50 168 22.00 65.50
3.2.4 爭議當事人背景
中國涉外仲裁機制之使用者或當事人為何,實為觀察中國涉外仲裁機 制運作重點之一。就爭議當事人之背景進行分析,中國涉外仲裁機制之使
用者,係來自 45 個不同之國家及地區之當事人47,主要包括香港、美國、
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國、德國、台灣等等。以 2002 年及 2003 年國際 商事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為例,在 2002 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提起最多爭議仲裁案者,為來自香港的當事人,全年共有 199 件,占該年 仲裁案件之 29%;其次為來自美國的當事人,共提起 57 件,占該年仲裁案 件之 8%;緊接在後者分別為日本當事人之 29 件及韓國當事人之 21 件,各 占 4%及 3%;英國、新加坡及台灣當事人則各提起 14 件至 16 件,各占 2002 年仲裁案件之 2%。
2003 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最多爭議仲裁案者,為來自 香港及澳門之當事人,全年共有 188 件,占該年仲裁案件之 27%;其次為來 自美國的當事人,共提起 49 件,占該年仲裁案件之 7%;再其次為日本當事 人之 26 件及韓國當事人之 23 件,各占 4%及 3%;新加坡當事人以 21 件占 3%;台灣當事人則是提出 17 件仲裁案,占該年仲裁案件 2%。值得注意的 是,英屬維京群島於 2003 年首次以 1%之案件比例,成為前十大爭議當事人 之一員。
3.2.5 中國涉外仲裁機制於國際商事仲裁市場之地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十餘年來處理了八千餘件商事爭議仲裁 案。該等案件數量,在國際商事爭議仲裁市場中之份量及地位如何,為觀察 中國涉外仲裁機制十年來運作結果之另一焦點。本文藉由比較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之案件受理數量,以及其他內國法制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 或國際組織轄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之商事仲裁案件之數量,以探究中國涉 外仲裁機制在國際商事仲裁市場中之市場地位及價值。表二為國際主要仲裁 機構十餘年來逐年之案件數量。如該表列之資料所示,自 1995 年至 2005 年 之十年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逐年案件受理量,明顯較其他
47 參 見 趙 菁 ,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規 則 釋 義 及 適 用 指 南 , 頁 25
(2005)。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為高。經統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十年間之 案件總數量為 8,336 件,國際商會仲裁院為 5,669 件,美國仲裁協會之 5,237 件48。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十年來之案件受理數量,高於國際商會 仲裁院及美國仲裁協會等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反映了中國涉外仲裁機制在國 際商事仲裁市場中之一席之地。
48 在此特別說明的是,前述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美國仲裁協會等,定 位上均為內國法制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與國際組織轄下之國際商會仲裁院,屬 性上並不相同。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隸屬於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其設立目的在於提供國際商事仲裁機 制並確保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Dispute Resolution Rules)之適用,平日則由國際 商會於巴黎總部之祕書處維持行政事務及機構運作。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Welcome to ICC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http://www.iccwbo.org/court/
(last visited Mar. 20, 2008). 中國雖於 1994 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之名義成為國 際商會之會員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亦自 2000 年起開始運用「中國國際 商會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之名稱,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本質上仍為 中國法制下所設立之國際商事仲裁機制,而非銳變為國際組織或成為國際商會仲裁 院之分支機構。
表二 國際主要仲裁機構案件數量表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