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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在文檔中 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102 (頁 34-40)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 辦法規定程序(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 學: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主辦之 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三、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主 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五、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 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 名。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主 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八、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 賽,獲得國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 灘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十、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 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 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十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 賽,獲得前四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 次為限;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 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 位之國際(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 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 參賽者為限。

第 4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 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 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

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 或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 賽,獲得國家組前八名或學校組前六名。

五、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六、參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 優級組前八名。

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八、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 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5 條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 與競賽,其運動成績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得按其學歷申請甄 審升學。

第 6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 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 審升學:

一、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主辦之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二名。

二、參加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主辦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名。

三、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委員會(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辦之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得依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二、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未取得當年畢業資格而符

關核准者,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之名額,以核定總名額之 百分之三為限。

第 20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 運動成績者,其甄審、甄試資格,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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