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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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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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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北大學 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編印

 網路報名

報名日期:102 年 5 月 9 日至 102 年 5 月 16 日 招生資訊網址:http://www.ntpu.edu.tw/exam/

招生服務專線:02-86741111 轉 66119 傳真電話:02-86718006

校址: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102 學年度

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1 0 2 年 3 月 2 7 日 本 校 學士班暨進修學士班轉學生 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

(2)

國立臺北大學 102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目錄

重要日程表... 2

招生學系名額及簡章頁碼... 3

壹、修業年限... 4

貳、報考資格... 4

參、報名……... 4

肆、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規定...11

伍、准考證明列印...13

陸、考試時間、地點及試場查詢...13

柒、錄取原則...14

捌、放榜及成績單寄發...15

玖、成績複查... 15

拾、申訴程序...16

拾壹、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報到... 16

拾貳、放棄入學資格... 17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18

拾肆、招生學系(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20

附錄一、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30

附錄二、中等以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33

附錄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39

附錄四、考試規則... 42

附錄五、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44

附錄六、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行注意事項………. 45

附表一、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 46

附表二、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 47

附表三、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48

附表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用減免優待申請表... 49

附表五、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50

附表六、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51

附表七、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53

附表八、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54

附表九、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55

附表十、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56

(3)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期程及說明

簡章公告

102.4.17(三)公告

公告網址:本校首頁 www.ntpu.edu.tw/招生資訊網/

最新公告/大學部

報 名 手

網路報考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一律網路報名)

102.5.9(四)上午 10:00 起~102.5.16(四)下午 4:00 止 1.報考系統連結:公告於本校網頁(網址:

www.ntpu.edu.tw /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大學部)

2.網路報名截止日當天,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 系統服務中斷而無法正常報名,則順延至隔日下午 1 時止。

3.報考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4 頁「参、報名」及簡章第 20-29 頁「拾肆、招生學系(組)別、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郵寄報考資料

(限須郵寄報名資料之考生,

詳閱簡章第 9 頁)

102.5.9(四)~102.5.16(四)

1.一律自網路報考系統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以

「掛號」方式郵寄。

2.逾期未郵寄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繳交報名費

102.5.9(四)~102.5.17(五)下午 3:30 止

1.依報考系統產生之「繳款虛擬帳號(共 14 碼)」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

2.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3.繳費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7 頁「步驟二 報名費繳交」。

考生查詢報考資格審查結果

102.6.6(四)下午 4:00 起報考考生應以報名時之帳 號密碼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審查結果,考生如有疑 義,應於 6 月 11 日(二)下午 5:00 前,逕洽綜合業 務組(02-86741111 轉 66119)。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102.6.6(四)~102.6.29(六)

詳細規定請參閱簡章第 13 頁「伍、准考證明列印」。

筆試日期、地點 102.6.29(六)於本校民生校區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102.7.24(三)正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網址:

www.ntpu.edu.tw /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大學部/轉學 考(學士班)/榜單查詢)

申請成績複查

102.7.30(二)前

1.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15 頁「玖、成績複查」。

2.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正取生辦理報到 102.8.7(三)相關規定請詳閱簡章第 16 頁「拾壹、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報到」

備取生第 1 次遞補名單公告、報到 102.8.12(一)公告、102.8.15(四)遞補報到 備取生第 2 次遞補名單公告、報到 102.8.19(一)公告、102.8.22(四)遞補報到 備取生第 3 次遞補名單公告、報到 102.8.26(一)公告、102.8.29(四)遞補報到 備取生第 4 次遞補名單公告、報到 102.9.2(一)公告、102.9.5(四)遞補報到 備取生第 5 次遞補名單公告、報到 102.9.9(一)公告、102.9.12(四)遞補報到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 102.9.12(四)

(4)

招生學系名額及簡章頁碼

(一)流用規定:各學系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 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每班人數依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 件標準規定辦理。

(二)各學系轉學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 準。

學院 學 系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簡章 頁碼

招生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簡章 頁碼

法律學院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1 名 1 名 P20 1 名 1 名 P20 法 律 學 系 司 法 組 2 名 1 名 P20 1 名 1 名 P20

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1 名 1 名 P20

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3 名 1 名 P21 4 名 1 名 P21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1 名 1 名 P22 3 名 1 名 P22 公共事務

學 院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3 名 1 名 P23 6 名 1 名 P23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3 名 1 名 P24 1 名 1 名 P24 社會科學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3 名 1 名 P25

人文學院 中 國 文 學 系 1 名 1 名 P26 5 名 1 名 P26 歷 史 學 系 6 名 1 名 P27 6 名 1 名 P27 電機資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 名 1 名 P28 6 名 1 名 P28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3 名 1 名 P29

合 計 29 名 11 名 34 名 10 名

(5)

壹、修業年限

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未修滿各學系規定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以二年為限。

貳、報考資格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 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累計滿 四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 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80 學分以上)。

四、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 36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 72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五、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詳附錄三)。

六、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 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報考資格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七、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 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錄取後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八、 凡各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九、 各學系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請詳閱拾肆、招生學系(組)別、招 生名額、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參、報名: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網址: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exam.ntpu.edu.tw/)/最新公 告/大學部」網頁點選連結。

三、 報名日期:

自 102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起至 102 年 5 月 16(星期四)

下午 4 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網路報名截止當日,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則 順延至隔日下午 1 時整止。

四、 凡報考學士班轉學考試之考生,即同意本校學士班轉學生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 料、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學系、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 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6)

五、 報名流程:

離開

點選同意

點選 不同意

(繳款 1 小時後)

登入報考系統查詢 確認繳費是否完成

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確認轉帳 是否成功 至網路報考系統「申請帳號」

網路報名 同意書

申請帳號:填寫考生基本資料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線上報名 選擇報考學制、系別、年級

登錄考生報考資料

取得繳費虛擬帳號 ATM 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

需繳交審查資料之考生應於 102 年 5 月 16 日(四) 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報名資料。

審查考生報名資料,若不符合報考資格規定者,

不核發准考證明。

102 年 6 月 6 日(四)下午 4:00 起,考生以報名 時申請之帳號及密碼,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報考 資格審查結果,如有疑義,應於 6 月 11 日(二) 下午 5:00 前洽詢綜合業務組(02-86741111 分機 66119)。

102 年 6 月 6 日(四)下午 4 時起至考試當日止,

考生登入網路報考系統,自行以 A4 白色紙張列印 准考證明,資料如有錯誤,應於 6 月 28 日(五) 下午 3 時前,洽詢綜合業務組(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7)

步驟一: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一)網路報考系統連結: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網址:

http://exam.ntpu.edu.tw/)/最新公告/大學部」網頁點選連結。

(二)系統開放報名時間:自 102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起 至 102 年 5 月 16(星期四)下午 4 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三) 考生須先申請帳號、密碼並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始可登入報考系統。

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俾利日後使用網路查詢服務。

(四)考生應先詳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後,始可進行網路報名,選擇 報考系級及登錄報考資料,並取得繳費虛擬帳號後,持金融卡至 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 ATM 轉帳繳款、或至土地銀行 各地分行臨櫃繳費,約 1 小時後登入網路報考系統查詢是否完成 繳費。

(五)填寫報名資料如為無法輸入之罕見字或無法顯示字體之情況,請 先輸入*代替,務必於報名期限截止前填寫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附表七)並傳真至 02-86718006,傳真後請務必電洽綜合業務 組(02-86741111 轉 66119)確認是否受理,事關日後考生列印准 考證明及成績單印製,請考生務必確認。

(六) 各學系

(含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考試時間均於同一天舉行,

考生請自行斟酌以報考 1 學系為宜。如報考 2 學系以上,屆時僅 能擇一學系應試,不予退還報名費用,請考生報名時審慎考慮。

(七)登錄網路報名資料時請審慎考慮,報名資料一經填寫送出後,考 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制」、「系級組別」、「選考科 目」等各項報考資料。

(八)考生於網路報考系統申請之帳號、密碼請務必妥善保管,俾利日 後列印准考證明、查詢成績等。

(九)網路報名開放期間,考生可登入網路報考系統修改通訊地址及電 話。報名期限截止後,考生如需修改「通訊地址」或「電話」,

請填妥「附表九、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傳真至 02-86718006 申請辦理更正,並於傳真後電洽綜合業務組(02-86741111 轉 66119)確認。其他項目填寫錯誤,請重新申請帳號報考。

(十)考生未於網路報名截止日前完成所有報名程序,一律視同未完成 報名。

(十一) 網路相關服務:

1.電子郵件通知:帳號註冊申請 e-mail 確認通知。

(本招生系統無法接受 yahoo 及 hotmail 之 e-mail,請考生避免使用)

2.報考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報考資料狀態、列印准考證明、

考試成績。

(8)

步驟二:報名費繳交

3.網頁公告:錄取榜單、其他事項。

(一)報名費:報考每 1 學系新臺幣 1350 元整。

(二) 繳費日期:

102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起至 102 年 5 月 17 日(星 期四)下午 3:30 止,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考生應於網路報名完成後,以 ATM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 ATM 方 式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並於繳費 1 小時後,上 網查詢是否繳費成功;繳費期限至遲應於 102 年 5 月 17 日(星 期五)下午 3:30 前完成繳費。

(三) 繳費方式:

1.請持具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或 以網路 ATM 轉帳繳費(金融機構酌收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 擔)。因各家金融機構櫃員機不同,操作流程略有差異,大致 流程如下,實際操作以各家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2.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繳費單填寫範例如下:

(1)索取二聯式「無摺代收專用存款憑條」(如下圖)。

(2)帳號:請填寫網路報考系統產生之「繳款虛擬帳號」共 14 碼。

(3)戶名:請填寫「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4)存繳人備註:請填寫「報考人姓名」及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5)存入金額:請填寫「1350」。(

中)低收入戶考生請參考簡章 第 10 頁說明。

步驟三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

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 至金融機購 ATM 自動

櫃員機辦理

輸入金融卡密碼,

選擇「其他服務」

選擇「轉帳」功能或

「跨行轉帳」功能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繳款

「虛擬帳號」

輸入轉帳金額 1350 元

※(中)低收入戶考生請 參考簡章第 10 頁說明

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

備查

步驟二 步驟一

步驟五 步驟四

(9)

(四)繳費相關注意事項:

1.系統產生之「繳款虛擬帳號」並非實際帳戶,與一般存匯款作 業方式不同,為免錯帳影響考生權益,請務必採上述兩方式規 定辦理繳費,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2.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請務必檢查交易明細表是否扣款,若「交易金額」

及「手續費」欄沒有扣款記錄,即表示轉帳未成功,請再次依 繳費方式完成繳費。

4.繳費完成請務必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並請於繳 費後1小時後,務必登入網路報考系統查詢繳費結果是否登錄 為「已繳款」。請務必確認繳費情形,以免發生誤以為已經繳 費,但實際卻無繳費,導致未完成報名手續,屆時考生不得要 求任何補救措施。

5.考生轉帳交易明細表確有扣款成功記錄,於網路報考系統中查無 繳費記錄者,至遲應於 10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3:30 之前將交易明細表(註明報考學系、姓名及連絡電話)傳真至 02-86718006,並於傳真後電洽綜合業務組(02-86741111 轉 66119)確認,逾期致無法完成繳費者,概由考生負責。

(五)退費相關規定:

※各學系

(含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考試時間均於同一天舉 行,考生請自行斟酌以報考 1 學系為宜。如報考 2 學系以上,

屆時僅能擇一學系應試,不予退還報名費用,請考生報名時審 慎考慮。

1.除符合申請退費者外,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報名 時請務必審慎考慮。

2.符合申請退費原因:

逾期繳費、未郵寄報名審查資料(限需郵寄報名資料者)、經 審查報考資格不符、同一虛擬帳號重覆繳費、重覆報考同一 學系繳費,退還新臺幣 1,350 元整;溢繳報名費者,退還溢繳

1 3 5 0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繳款虛擬帳號共 14 碼

報考人姓名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10)

步驟三:郵寄審查資料 金額。

3.申請退費除使用土地銀行或郵局帳戶申請退費,免收匯款手續 費,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收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4.申請退費者請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含)前,填妥簡章「附表 八、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連同轉帳交易明細表正本或客戶 收執聯正本,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23741 新北市三峽 區大學路 151 號 國立臺北大學綜合業務組收」,逾期郵寄或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概不受理;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 退費資格者,不予退費。

(一) 一般身分考生:

1.免郵寄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

2.本校以網路報名所登錄之報考資料作為報考資格審查之依據;

惟經錄取後,須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明文 件正本,否則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二)須郵寄報名資料之考生:

係指以下列身分報考者:退伍軍人、運動績優、身心障礙、低收 入戶、國外學歷、僑生、現役軍人

1. 依考生身分別郵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請至網路報考系統列印報名表及學士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並 自備 A4 大小信封黏貼,於102 年 5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

以掛號郵寄報名資料,逾期不予受理,所寄報名資料不予退還。

3. 未郵寄報名資料或報名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考。

4. 經本校審查考生郵寄報名資料與報考資格不符合者,退伍軍 人、運動績優、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現役軍人報考者,一律 改為一般身分考生;國外學歷、僑生報考者則不核發准考證明。

(三)須郵寄報名資料考生應繳文件如下:

1.符合退伍軍人報考優待辦法規定(僅適用報考學士班者)之考生:

應郵寄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詳附表一)及下列證明文件 正、反面影本:

(1)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 集者)。

(2)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 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 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3)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恤令。

上述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11)

退伍軍人報考本校申請加分優待,未於報名期限截止前郵寄各 項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2.符合中等以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考生:

報考時應

郵寄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優待申請書(詳附表二)及下列證明 文件影本:

(1)專科畢業或肄業證書。(畢業生或肄業生繳交)

(2)專科歷年成績單。(在校生繳交)

(3)專科在學期間運動成績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考生(重度視障生、上肢重度障礙、多重重度肢體障礙):

欲申請應考服務者,應郵寄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詳附 表五)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 份或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醫療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出具 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書影本 1 份(證明書格式詳附表六),始 得提出延長筆試作答時間、試題放大或安排考場等之申請。

4.低收入戶考生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應郵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報名費用減免優待申請表(詳附表四)並檢附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1 份(一般鄰 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概不受理)、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影本 1 份。如經查證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則應補繳 交報名費。

低收入戶考生可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中低收入戶考 生可申請報名費減免十分之三優待並

請於 102 年 5 月 9 日至 5 月 17 日下午 3:30 前繳交報名費 945 元整。

申請報名費減免優待,

每考生限報考 1 學系。

5.持國外學歷報考:以「國外學歷」報考者,其學歷之採認應依教育 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詳附錄三)規定辦理。請郵寄 下列文件:

( 1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 份。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應包括國外學歷修 業之起迄期間)(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者,須先填具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詳附表三)。

6.僑生:須郵寄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影本或僑委會發 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影本,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但轉學考 試成績不予優待。

7.現役軍人:

(1) 102 年 5 月 16 日(報名截止日)以前退(除)役者,尚未領 有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 召集者),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須先郵寄軍人身分證影本 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具之「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影本及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惟錄取報到時無法繳

(12)

交符合報考資格之證明文件,則取消錄取資格。

(2) 102 年 5 月 17 日至 102 年 9 月 16 日期間退伍或解除召集者,

以一般身分報考,不須郵寄報名資料,惟報考及就讀應自行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肆、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規定

特種身分考生係指「退伍軍人」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此類考生若欲申 請加分優待,應於網路報名期間郵寄申請書(詳附表一、二),並檢附證明 文件向本校申請加分優待;應繳交之證明文件、優待類別、優待限制及申請 方式等,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伍軍人報考優待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 99 年 11 月 24 日台參字第 0990196251C 號令修正發布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參閱附錄一)之規 定辦理。

二、 退伍後已享有加分優待錄取者,無論是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有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申請加分優待。

三、 欲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申請加分優待者,應於 102 年 5 月 16 日網 路報名期限截止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填具「退伍軍 人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附表一)及檢附證明文件,信封外請註 明退伍軍人報考優待申請,並以掛號郵寄至本校綜合業務組(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申請加分優待。

四、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對象如下: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五、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計算說明如下:(詳附錄一)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13)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 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 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者,得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六、 報考時應郵寄下列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 集者)

(二)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 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 等足資證明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三)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恤令。

上述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 應補送原證件。

退伍軍人報考本校申請加分優待,未於報名期限截止前郵寄各項規 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七、 逾期繳交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或繳交資料 不齊全,經審查不符加分優待者,報考資格一律改為一般身分考 生,不予加分優待。

八、 退伍時間之計算至 102 年 5 月 16 日(本校報名截止日)。

(14)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優待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 月 5 日台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中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參閱附錄二)規定辦理。

二、 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合於「中等以上學校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所應繳驗 之報名資料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

三、 欲以運動成績優良身分報考申請加分優待者,應於102 年 5 月 16 日網 路報名期限截止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填具「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報考優待申請書」(附表二)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信封外請註 明運動績優生報考優待申請,以掛號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 路 151 號 綜合業務組收申請加分優待。

報考時應郵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一) 專科畢業或肄業證書。(畢業生或肄業生繳交)

(二) 專科歷年成績單。(在校生繳交)

(三) 專科在學期間運動成績證明文件。

四、 逾期繳交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加分優待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或繳 交資料不齊全,經審查不符加分優待者,其報考資格一律改為一般身 分考生,不予加分優待。

伍、准考證明列印

一、 經本校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始獲核發准考證明。

二、 准考證明一律由考生於系統開放時間內至網路報考系統,以報考時申 請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自行以 A4 白色紙張列印准考證明。

三、 開放列印准考證明時間:102 年 6 月 6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29 日止。

四、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列印准考證明前請先下載「字符造字系統」

網址:http://sysadm.ntpu.edu.tw/font.html。

五、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無效,請考生務必詳細核對准考證明,資料如有錯 誤,請於102 年 6 月 28 日(五)下午 3 時前,電洽本校綜合業務組(電 話:02-86741111 分機 66119 或 66121)辦理更正。

陸、考試時間、地點及試場查詢

一、 考試地點: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於本校民生校區(臺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教學大樓舉行。

二、 試場查詢:

試場分配表於考試前一天(102 年 6 月 28 日 星期五)下午 4 時公告於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公 佈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exam.ntpu.edu.tw/)/最新公告/學士班。

三、 考生於考試當日,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且於 有效期限內之健保卡、駕駛執照或護照等身分證件正本參加考試。如 經查驗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者,一律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不得要求 退費,並應負法律責任。

(15)

四、 考試時間如下:

日期

學制及時間

考試 科目

系級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

午 別 上午 下午

學 制 及

年 級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學士班

8:30

| 9:50

10:30

| 11:50

1:20

| 2:40

3:20

| 4:40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民法總則 刑法總則 法 律 學 系 司 法 組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民法債編

總論 刑法分則 法 律 學 系 司 法 組

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企業概論 管理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企業概論 管理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經濟學 統計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經濟學 財務管理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行政學 政治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行政學 政治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經濟學或 民法概要 (2 選 1)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土地法 土地經濟學 經 濟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經濟學 微積分 中 國 文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國學導讀

中 國 文 學 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文字學 中國文學史 歷 史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中國通史 世界通史 歷 史 學 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中國通史 世界通史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計算機

概論 微積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年級 國文 英文 資料結構 線性代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二年級 國文 英文 計算機

概論 普通物理

柒、錄取原則

一、 依招生學系核定名額,視考生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並於放榜前決 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 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考試科目中,如有缺考或有任何一科分數零分或違反考試規則不予計 分者,不予錄取。

(16)

三、 各學系正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 成績分數相同時,依各學系所訂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參閱拾肆、

招生學系(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以分數較高者錄 取。

四、 各學系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 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五、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生不同,退伍軍人優待加 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以外加名額錄取;惟退伍軍人原始 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六、 各學系考試科目計分方式,依各學系規定(參閱拾肆、招生學系(組) 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捌、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

10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放榜,公告於本校三峽校區教務處佈告欄 及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exam.ntpu.edu.tw)/大學部/轉學考(學士班)

/榜單查詢,本校不接受人工查榜。

二、 寄發成績單:

10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寄發成績單。放榜後,考生得以原報名 時申請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網路報考系統查詢成績。

三、 未收到成績單:

(一) 放榜 7 日內(即 102 年 7 月 31 日),尚未收到成績單者,請於上午 9:00 至下午 4:00 與本校綜合業務組聯絡(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119 或 66121)。

(二) 正取生、備取遞補生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不得以未收到成績通知單或其他事由,要求補救措施。

玖、成績複查

一、 受理時間:102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 郵寄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 複查費用:每科新台幣 30 元整(請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 臺北大學」,郵局另收取匯票手續費)。

三、 一律使用本校招生成績單及複查成績申請表申請複查,並附掛號回郵 信封(如未附掛號回郵信封者,致回覆郵件遺失或延遲,責任由考生 自負)。

四、 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複查以成績是否加總有誤、漏閱、登錄錯誤為 範圍,考生不得要求重新閱卷、調閱、影印試卷及其他相關表件,亦 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五、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申請複查之考生不得提 出異議。

(17)

拾、申訴程序

一、 考生對於本(102)學年度轉學生招生之申訴事件,依據「國立臺 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考生申訴處理要點」,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 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須於正式放榜後 15 天內(郵戳為 憑),親筆具名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 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考生姓名、性別、報考學系(學程)、准考證號碼、住址、聯 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之事實、理由及希望獲得的救濟措施。

二、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考生申訴案件後,應即交由處理小組處理,並 於一個月內正式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

三、 考生之申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不具名申訴者。

(三)逾期申訴者。

拾壹、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報到

一、 正、備取生報到日期、時間及地點:

正取生報到日期 報到時間 報到地點

102 年 8 月 7 日(三)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3:30

本校三峽校區行政大樓 3 樓 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 號

備取生報到日期 報到時間 報到地點

102 年 8 月 15 日(四)至 102 年 9 月 12 日(四)

※每週四辦理報到

下午 1:30~3:30

本校三峽校區行政大樓 3 樓 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 號 二、 辦理方式:

本人親自或委託親友,持報到應繳驗證件,依規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 到,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三、 繳驗證件:

(一)成績通知單正本(驗後發還)

(二)學歷(力)證件正本或歷年成績單。

※轉學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無 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正本、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18)

正本各 1 份(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但申請人係外 國人或僑民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

(四)2 吋照片 1 張(正面、脫帽、半身、彩色,製發學生證用)

(五)新生基本資料表

(六)兵役役籍調查表(女生免繳,各證明文件請依調查表規定處黏貼)

(七)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新生基本資料表、兵役役籍調查表、委託書,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網址:http://exam.ntpu.edu.tw/)/大學部/轉學考(學士班)/表單 下載,自行下載填寫。

四、 錄取生於報到時,所繳驗證件與報考資格不符,本校得逕行取消錄取 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五、 具特種身分考生(以退伍軍人、運動績優、身心障礙、低收入戶、持 國外學歷、僑生、現役軍人等身分報考者)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報 名時郵寄之證明文件正本,供本校查驗。

六、 正取生於報到期限內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時,得委託親友代辦,除 檢具上述繳驗證件及委託書外,另應檢具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 本」備查。未於正取生報到期限內完成報到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 資格論。

七、 備取生遞補作業:

(一)學士班正取生於 102 年 8 月 7 日報到結束後,備取生遞補名單,

自 102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起至 102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止,

每 週 一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首 頁 http://www.ntpu.edu.tw/招生資訊網/大學部/轉學考(學士班)/報到 及遞補),備取生請自行上網查詢遞補名單及辦理報到時間、地 點,本校不再個別通知。

(二)未經本校核准,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以自願放棄 入學資格論。。

(三)備取生辦理報到後如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者,本校依備取生遞補 名次順序公告遞補。

(四)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 102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

拾貳、放棄入學資格

一、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本校入學資格,應填妥「附表十、放棄 入學資格聲明書」,並於102 年 8 月 31 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綜合業務組收」(請 於信封寄件人處註明「放棄轉學考入學資格」),俾便辦理備取生遞補 作業。

二、 為 免 影 響 後 續 遞 補 作 業 , 請 先 傳 真 「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至

02-86718006,傳真後請來電(電話:02-86741111 轉 66121)確認本

(19)

校是否受理。

三、 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撤回,請慎重考慮。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 轉學生錄取入學後,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 檢舉並查證屬實,本校得撤銷其入學資格。有關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 試各學系組規定應繳審查資料,應於收件截止日前繳交齊全,事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如有應繳資料不齊全致影響成績,考生不得 提出異議,且不得要求退費。

二、 本校因缺額招收之各該系級轉學生,經錄取入學後,不得再行申請轉系。

三、 考生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法利益,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除取消 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外,並應負法律責任。

四、 考生經查如有冒名頂替,或所繳之文件係偽造、變造、假借、冒用、

塗改等不實情事者,或不合入學資格者,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一經 查證屬實,即取消考試資格;若考試錄取,尚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有關修業之證明文件,並應負法律 責任。另如於畢業後始發覺者,除依法追繳其畢業證書,並公告取消 畢業資格,且應負法律責任。屬前述各項情形之考生,本校將以偽造 文書罪將其移送法辦。

五、 (1)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學生選課辦法等相關教務規章之規 定,請至本校首頁(http://www.ntpu.edu.tw)/教務處/教務規章查詢。

(2)學分抵免須符合學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免 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依規定延 長修業年限,考生不得異議。

六、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 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 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 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七、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 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 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 別。但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 讀碩士在職專班。

八、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 國就讀各級學校。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

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

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經依本

辦法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前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及班別。 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

(20)

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僑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 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 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九、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未經本校同意,同 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入學者,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入學者,

應予退學。本校有關雙重學籍之申請,學士班請洽註冊組;進修學士 班請洽進修教育組辦理。

十、 依 101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 辦法」第 15 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 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十一、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概依教育部規定為準,並適時將本項招生之最 新相關訊息,刊登於本校招生資訊網(網址:http://exam.ntpu.edu.tw/)

/大學部/轉學考(學士班)/最新公告,敬請上網查詢。

(21)

拾肆、招生學系(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學系

法律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組別 法學組 司法組 法學組 司法組 財經法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2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 額:1 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 額:1 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 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民法總則 3 專業

科目 民法債編總論 4 專業

科目 刑法總則 4 專業

科目 刑法分則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其他規定事項

1.考生應選填組別志願順序,未選填 者不予錄取,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報考年級及志願順序。

2.每科各 100 分,總分採計比例為專 業科目佔 70%,共同科目佔 30%。

3.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 發錄取,錄取後亦不得變更組別。

擇優錄取,但得不足額錄取。

4.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 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5.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 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免 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4 年)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 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考生不得異 議。

1.考生應選填組別志願順序,未選填 者不予錄取,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報考年級及志願順序。

2.每科各 100 分,總分採計比例為專 業科目佔 70%,共同科目佔 30%。

3.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 發錄取,錄取後亦不得變更組別。

擇優錄取,但得不足額錄取。

4.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 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5.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 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免 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4 年)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 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考生不得異 議。

聯絡學系

聯絡人:周妙真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7661 網址:www.ntpu.edu.tw/law

(22)

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3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4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企業概論 3 專業

科目 企業概論 4 專業

科目 管理學 4 專業

科目 管理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合計總分未達 100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50%、英文佔 50%)。

1.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合計總分未達 100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50%、英文佔 50%)。

聯絡學系

聯絡人:朱小姐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556

網址:http://www.dba.ntpu.edu.tw/main.php

(23)

學系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3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節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經濟學 3 專業

科目 經濟學 4 專業

科目 統計學 4 專業

科目 財務管理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60%、英文佔 40%)。

1.專業科目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60%、英文佔 40%)。

聯絡學系

聯絡人:吳雪伶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857

網址:http://www.coop.ntpu.edu.tw/main.php

(24)

學系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3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6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行政學 3 專業

科目 行政學 4 專業

科目 政治學 4 專業

科目 政治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50%、英文佔 50%)。

2.專業科目、共同科目有一科成績 0 分者,不予錄取。

3.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 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免不 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4 年)內 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依規定延 長修業年限,考生不得異議。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 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 佔 50%、英文佔 50%)。

2.專業科目、共同科目有一科成績 0 分者,不予錄取。

3.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 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 抵免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 限(4 年)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 者,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考 生不得異議。

聯絡學系

聯絡人:李瓊瑤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7465 網址:http://pa.ntpu.edu.tw/ntpu_dep/

(25)

學系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3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經濟學或民法概要

(2 選 1) 3 專業

科目 土地法 4 專業

科目 無 4 專業

科目 土地經濟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國文 2.英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其他規定事 項

專業科目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 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50%、英文佔 50%)。

1.限性質相近學系(地政、不動產、

都市計劃、資源環境、土地管理、

土地資源、市政、測量等相關領域 科)報考。

2.每科各 100 分,總分採計比例為專 業科目 70%,共同科目 30%。

3.若因學分抵免不足,致無法於規定 修業年 限內 修畢 應修 科目 與 學 分 者,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或應降 級轉入二年級,考生不得異議。

聯絡學系

聯絡人:李宜瑾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7414

網址:http://www.rebe.ntpu.edu.tw/main.php

(26)

學系

經濟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3 名 ;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經濟學 4 專業

科目 微積分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60%、英文佔 40%)。

聯絡學系

聯絡人:王錦慧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7153 網址:http://www.ntpu.edu.tw/econ/

(27)

學系

中國文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1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5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國學導讀 3 專業

科目 文字學 4 專業

科目 無 4 專業

科目 中國文學史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其他規定事項 國學導讀、國文、英文各 100 分,3 科共計 300 分。

1.報考限與人文學院相關之科系。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及 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60%、

英文佔 40%),4 科共計 300 分。

聯絡學系

聯絡人:林宜蓉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708

網址:http://www.chinese.ntpu.edu.tw/main.php

(28)

學系

歷史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6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一般生:6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中國通史 3 專業

科目 中國通史 4 專業

科目 世界通史 4 專業

科目 世界通史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1.專業科目總分 2.國文

3.英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 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 佔 50%、英文佔 50%)。

2.專業科目「中國通史」、「世界 通史」兩科合計,原始分數總分 需高於 90 分(含)以上,始得錄取。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 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 佔 50%、英文佔 50%)。

2.專業科目「中國通史」、「世界 通史」兩科合計,原始分數總分需 高於 90 分(含)以上,始得錄取。

聯絡學系

聯絡人:王美淑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808

網址:http://www.ntpu.edu.tw/history/index.htm

(29)

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 3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生: 6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計算機概論 3 專業

科目 資料結構 4 專業

科目 微積分 4 專業

科目 線性代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專門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專門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其他規定事項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 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 佔 40%、英文佔 60%)。

2.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 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3.學分抵免須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 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 免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考 生不得異議。

1.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 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 佔 40%、英文佔 60%)。

2.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 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3.學分抵免須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 分審核辦法之規定,若因學分抵 免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考 生不得異議。

聯絡學系

聯絡人:吳亭穎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7208 網址:http://www.csie.ntpu.edu.tw

(30)

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招生年級

二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生:3 名 ;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1 名

考試科目 節

次 考試科目

1 共同

科目 國文 2 共同

科目 英文 3 專業

科目 計算機概論 4 專業

科目 普通物理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專業科目總分 2.英文

3.國文

其他規定事項

1.任一專業科目 0 分者不予錄取。

2.專業科目各 100 分,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二科共計 100 分(國文佔 30%、英文佔 70%)。

聯絡學系

聯絡人:張雅惠助教

電話:(02)8674-1111 分機 66474 網址:http://www.ee.ntpu.edu.tw

(31)

附錄一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96251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 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 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 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32)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 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 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 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 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 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 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 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 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 資格。

第 5 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 送下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 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 役起始時間之文件;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 補送原證件。

第 6 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 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33)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4)

附錄二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 辦法規定程序(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 學: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主辦之 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三、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主 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五、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 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 名。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主 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八、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 賽,獲得國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 灘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十、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 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 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十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 賽,獲得前四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 次為限;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 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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