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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地位未定論與〈台灣關係法〉

第一節 中美建交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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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地位未定論與〈台灣關係法〉

第一節 中美建交的歷史進程 

一、中美走向建交之路

1972 年 2 月,尼克森歷史性地訪問中國,並發表「上海公報」,使美國與中 華人民共和國踏出關係正常化的第一步。美國中國政策的轉向,加以 1971 年 10 月聯大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案,「蔣介石的代表」被逐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 國從此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國際間所承認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這些變動無不影響 到友邦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其中,最受衝擊的莫過於日本。

戰後日本的中國政策,除深受美國左右外,更一向堅持所謂「聯合國中心主 義」,此點,可證諸於日本外務省關於中國問題的見解。日本外務省指出:「關 於國民政府與中共政權間的問題,唯有以聯合國為中心充分審議,並在世界輿論 的背景下,找出公平解決的方法。」因此,聯合國中國席次的易手,美中關係和 解,勢將直接影響到日本對中政策的調整。1

1972 年 7 月當選自民黨總裁的田中角榮,在就任首相後隨即明白表示,日本 跟著美國腳步走的時代已經過去,今後將力行以「對美國協調為主軸」的多邊自 主外交。而謀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政治和經濟 合作關係,正是此一新外交原則之首要。田中角榮認為,若不解決日中關係,日 本將無從安定,且日本的安全再也不能單靠「美日安保條約」來保障,日本尚需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友好關係。日本與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持等距外交、

使三者關係呈現等邊三角形的形態,始足以保證遠東的和平。這點比在亞洲建構 類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更為有效。此外,田中角榮具有部分與毛 澤東思想趨同的「田中社會主義」政治理念,也對日中建交發揮一定作用。2

1 何思慎,《擺盪在兩岸之間:戰後日本對華政策(1945-1997)》(台北:東大,1999),頁 82。

2 何思慎,《擺盪在兩岸之間:戰後日本對華政策(1945-1997)》,頁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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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田中內閣急遽接近北京的意向,卻也引起了尼克森政府的憂慮。尼克 森特別擔心田中政權急於與中國建交,而忽視美日安保條約和 1969 年 11 月 21 日佐藤.尼克森共同聲明第四項的「台灣條款」。3在此背景下,日美兩國於 1972 年 8 月 31 日和 9 月 1 日在夏威夷舉行高峰會談,確保如何處理美日安保條約及 1969 年 11 月 21 日佐藤.尼克森共同聲明與日中邦交正常化的整合性。

在取得美國事前了解後,田中於同年 9 月 17 日派自民黨副總裁椎名悅三郎 為特使前往台灣,向行政院長蔣經國等人說明維持台日關係(包括外交關係)的 方針以及日中邦交正常化的交涉情形,努力以口惠進行安撫。在了解日方的意圖 之後,蔣介石大發雷霆,拒絕會見椎名而僅由蔣經國代為接見。

1972 年 9 月 25 日,田中角榮啟程赴中國大陸談判關係正常化的問題。田中 角榮抵達後,日、中雙方即刻展開正式建交會談。在會談期間,雙方最大歧見是 在台灣問題方面。最初,中國方面提出美日安保條約的「遠東」範圍應排除台灣。

周恩來一面承認美日安保條約的存在,一面又以此要求田中讓步,其主要意圖是 使原本針對中蘇的美日安保能將「主要敵人」轉為蘇聯。因此,當田中首相拒絕 此點後,周恩來即未再提出更強烈的要求。

其次,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高島益郎局長則 強調:「事實上中國政府的統治權並未及於台灣,因此日本不能同意中國的主張。

同時,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故日本 政府已無議論台灣歸屬的資格,只能對中國的主張表示理解與尊重。」總之,由 於同年 2 月的美中聯合公報已對台灣的最終歸屬問題取得協議,所以當日本沿其 主旨表明立場時,中國方面也不得不加以接受。

最後,中國主張「日華和平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但高島益 郎反駁說:「日華和平條約係經正式手續締結,日本政府不能主張該條約無效。」

3 「台灣條款」的內容為:「總理大臣及總統雙方一致共識,期待中共在對外關係上採取更協調 且富建設性的態度。總統陳述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條約義務,且必須遵守這些義務。總理大臣則明 言,維持台灣地區的和平及安全,對日本安全,是相當重要的要素。」戴天昭著,李明峻譯,《台 灣國際政治史》(台北:前衛,2002),頁 57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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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法理上居於不利的周恩來,只得表示「日中邦交正常化是政治問題,不 是法律問題」,而以「政治解決」方向處理台灣問題與中華民國政府問題。4 經過以上經緯,1972 年 9 月 29 日日中雙方發表一份包括前言和九項雙方同 意之條款在內的聯合聲明。「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 合法政府」,「兩國決定自 1972 年 9 月 29 日起建立外交關係」。關於戰爭狀態 的結束,是以「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 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來敘述雙方的立場,而未提及日華和約問題。關於此點,

大平外相在記者會的說明是:「日中共同聲明中雖未提及日華和平條約,但由於 日中關係正常化的結果,使該條約失去存在的意義而終止,此為日本政府的見 解。」至於周恩來在會談中要求將台灣排除於美日安保條約的「遠東」範圍之外,

並在作成條文之際再次言及此事,但日本並未接受此點。田中首相在 9 月 30 日 返國記者會或國會答詢時,都一再說明「遠東的定義、解釋依舊」、「台灣條款 不變」等。5

至於吾人最關心的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日方並未承認北京所謂「台灣是中華 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的主張,只以「理解並尊重」的字眼帶過。關 於這樣的見解,日本政府隨後也透過外相大平正芳,於達成日中建交的次日在自 民黨兩院議員總會中表示,「有關台灣的領土問題上,中國方面主張其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領土一部分,但日本方面採取的立場是理解、尊重但不承認 其主張…兩國都表現了永久無法一致的立場。」10 月 6 日,大平外相又透過於 帝國飯店舉行的內外情勢調查會的演說強調:「在共同聲明中也記載著:中國主 張台灣係其不可分割之領土一部份。日本尊重、理解其立場,但並沒有寫明承認 其立場。…這是因為日本處於這塊已放棄的領土究竟該屬於誰,縱然是被割了舌 頭也不能說的立場。」6

4 李明峻,〈中華民國流亡台灣六十年與日華關係〉,《中華民國流亡台灣 60 年暨戰後台灣國際處 境》(台北:前衛,2010),頁 211-213。

5 戴天昭著,李明峻譯,《台灣國際政治史》,頁 586-588。

6 林金莖,《戰後中日關係與國際法》(台北:財團法人中日關係研究會,1987),頁 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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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這種立場,為斷交後台日關係發展留下轉圜之餘地。畢竟,日本政府 若承認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則不論人民、貨物、飛機、船舶等 進出台灣地區,都必須獲得北京的許可,否則即有侵犯中國主權的疑慮。無庸置 疑地,這將阻斷日後台日間的一切交流活動。此外,外交上「承認」台灣是中華 人民共和國之領土,尚會引發與美日安保條約裡的「遠東條款」發生牴觸。當時 美國雖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解,但在此問題上美國恐怕不會輕易同意。

更重要的是,根據國際法,日本政府對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是一貫主張「台 灣地位未定論」。1952 年日華和約締結後的 5 月 23 日,日外務省政務次官石原 於眾院外交委員會答覆台澎是否係中國領土之質詢時略稱,日華和約並無任何規 定,在盟國間正式決定以前,日本已予以放棄,其歸屬尚未分明。71961 年 2 月 2 日,中川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在眾院外交委員會上稱,金山和約上僅規定日本放棄 台澎,對其歸屬並未明定應為中華民國,日華和約上亦無領土條款,日本未明示 台灣歸屬中華民國。8同年 4 月 5 日,小坂外相在眾院外務委員會答覆社會黨議 員岡田春夫答詢又謂,台灣之歸屬應根據金山和約的解釋,日本在金山和約中,

已放棄台灣之歸屬及權利,故對其歸屬問題,無說長道短的立場。91971 年 7 月 20 日,首相佐藤榮作於眾院預算委員會上也表示,台灣的歸屬問題在國際上尚 未最終處理。儘管日本政府在外交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但在台灣主 權問題上,仍堅持過去的立場。時至今日,日本政府依舊未改變此一態度。102005 至 2008 年擔任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的池田維就說:「有關台灣究竟 歸屬於何方這一點,日本政府所採取的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放棄 了對台灣的領土權,之後對於台灣的歸屬,認為未擁有獨自認定的國際法上的權 限。…日本政府的立場不變,仍是堅持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之後,沒

7 〈關於台灣地位問題之說帖〉,《台灣地位問題》(1961.9-1967.10),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602.1/89030。

8 〈一九六一年二月二日日本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第二號會議紀錄譯文〉,《台灣地位問題》

(1956.6-1964.2),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602.1/89028。

9 〈駐日大使館致台北外交部第八三四號電〉,《台灣地位問題》(1956.6-1964.2),中央研究所近代 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602.1/89028。

10 何思慎,《敵乎?友乎?:冷戰後日本對華外交思路的探索》(台北:致良,2008),頁 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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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自認定台灣歸屬的權限。也就是說,對於這個問題,日本政府沒有任何發言 的權限。1972 年 9 月的「日中聯合聲明」也是基於那樣的背景所制定的。根據上

有獨自認定台灣歸屬的權限。也就是說,對於這個問題,日本政府沒有任何發言 的權限。1972 年 9 月的「日中聯合聲明」也是基於那樣的背景所制定的。根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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