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高等教育在州層級的遊說活動
第三節 中美高等教育遊說活動之比較
前述第一、二節已就高等教育遊說之相關文獻進行探 討,對於我國與美國高等教育社群遊說活動之結構、法規、
對象、主要遊說事項、常用之遊說技術、及對於遊說活動之 建議,已有初步了解;但正如 Skolnik 和 Jones(1992:122)
所言:「只有經由比較的觀點,國家可以被了解,而比較的單位越相 似,其結果越具教育性….」。本節旨在綜合比較文獻探討中,我 國與美國高等教育在各相關遊說元素上之異同情形,以更清 楚呈現二國在遊說制度與結構上之差異。
一、政治文化
本研究在本章第二節美國「州政治文化與遊說」中曾指 出,美國因政治制度上是地方分權的國家,各州因其獨特之 歷史、社會因素而孕育岀不同的政治文化。Gittell 和 Kleiman
(2000)曾指出某些州在「集權化體系」「分權化體系」與
「民粹傳統」上的政治脈絡,而 Skolnik 和 Jones(1992)
則綜合指出美國在政治文化上有「反政府統治經濟、個人主 義、民粹主義與平等主義」等特色,不同的政治文化形塑了 各州不同的高教政策與系統。
我國憲法在政治制度上主張中央與地方均權制,但過去 國家宣布戒嚴時期,實際上是傾向集權主義的,經濟上則是
政府主導統治經濟的,直至民國七十六年宣布解嚴,整個國 家的政治文化才逐漸發展為自由、多元、開放,經濟也才轉 化為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開放;相對地,受政經環境影響 的 高 等 教 育 才 從 過 去 為 國 家 培 育 經 建 人 力 的 工 具 角 色 立 場,脫胎換骨為兼顧國家經建之發展與力求科技、人文學科 之均衡,學術也才從過去黨化教育的許多限制,逐漸解構為 自由與自主的重視與保護。
二、遊說結構
美國高教機構遊說的對象在聯邦層級以國會為主,行政 部門較少;在州層級則是州政府與州議會並重。經統整本章 第二節相關文獻,其遊說結構可以下列層次了解:
(一)校園內的專責單位:
越來越多的大學以增設專責的「政府關係辦公室」、遊 說人員、或聘請校外專業的遊說公司人員來統整學校 與政府機構之間的遊說、互動事宜,特別是對於聯邦 政府「學術留用基金」的爭取與遊說。
(二)州層級的遊說參與者:
在州層級的利益團體包括該州的學院與大學協會、校 內的教師團體、校友、家長或學生等。此外,州治理 董 事 會 或 州 協 調 董 事 會 亦 在 州 政 府 與 大 學 校 院 的 遊 說、溝通協調工作上,扮演著獨特的角色。
(三)聯邦層級的遊說參與者:
美國各大學校院除了針對機構本身的需求設有專責單
位、人員或聘請校外專業遊說人員,處理與各層級政 府相關的事務外,基於機構的不同屬性,分別成立了 許多全國性的專業協會,其中美國教育會(ACE)、美 國社區學院協會(AACC)、美國大學協會(AAU)、美國 州立學院與大學協會(AASCU)、全國獨立學院與大學 協 會 ( NAICU ) 及 全 國 州 立 大 學 與 捐 地 學 院 協 會
(NASULGC)等六大協會是代表高等教育發聲的主要單 位。
我國高等教育社群之遊說結構,就未來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整併後,將僅有一所市立大學的趨勢 來看,教育部因兼具有美國州與聯邦教育行政部門之權責,
而在遊說層級上較之美國「聯邦/州/校園」三級制少了一個 層級。我國有些大學校院以設立「公共事務單位」,負責與 政府相關之事務,有些學校則以「秘書室」或「校友中心」
為主要負責單位,大體說來,無專責遊說人員、系統知識與 法令規範。
全國性之高等教育協會,主要有「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等三大 協 會 。 另 外 , 未在 本 研 究 範 圍 內的 全 國 教 師 會 -大 專 校 院 組,亦在高等教育遊說活動上偶有強烈訴求。
三、遊說法規
美國在一九四六年即制定「聯邦遊說管制法」(Federal Regulation of Lobbying Act),對於利益團體的遊說活動 進行管制。「聯邦遊說管制法」並非單獨立法,而是附屬於 一 九 四 六 年 的 國 會 改 革 法 ( Legislative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46)之中,由於當時的焦點是國會改革法,以致 從草案研擬至完成立法過程,並未受到廣泛注意,又因未明 確定義「遊說」之義,條文字意亦未盡周延,以致公布施行 後,時有控訴該法減縮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結社自 由」與「請願活動自由」之訴訟案件。
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柯林頓總統簽署「遊說公開 法」(The Lobbying Disclosure Act),並於一九九六年元 月一日生效,「聯邦遊說管制法」才大幅修正。對美國人而 言,「遊說公開法」對於之前的遊說登記與報表的立法架構 進行徹底檢核,提供了社會大眾更公開的遊說資訊,包括什 麼人為了什麼議題在遊說,代表誰以及共花了多少錢等公開 資訊,和過去比較,大大地增加了登記的遊說者人數及他們 必須公開的資訊範圍。
我國則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由行政院院會通過遊說法 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相關委員會等待審查,未來希望能以 法律正式規範遊說行為。草案中明定「遊說」係意圖影響政
策、議案或法令之形式、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所為之行 為,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之範圍。
四、遊說對象
文獻顯示,美國高教機構遊說的對象在聯邦層級以國會 議員為主,因教育乃州及地方之事務,聯邦政府並無教育實 權及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是以向聯邦行政部門遊說的情形較 少。在州層級則是州政府與州議會並重,州層級中的高等教 育遊說標的會因各州之結構、法律及傳統而不同,學者曾指 岀六個團體為州層級遊說活動之標的,分別為州長、州長的 幕僚、立法領導者、立法人員、意見領袖、一般民眾及州協 調委員會。
我 國 高 等 教 機 構 多 數 為 國 立 與 私 立 , 目 前 僅 有 二 所 為
「直轄市立」的大學校院,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三條之規定為 高等教育之主管機關,就現況而言,高等教育機構遊說的對 象係以行政部門為主,立法部門為輔。
五、主要遊說事項
文獻指出,美國高等教育社群在州或聯邦政府的主要 遊說事項反映在政策和經費上,在州層級的主要遊說事項如 撥款經費、大學校院之設立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在聯邦 層級的主要遊說事項則如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學術留用基金
及學生補助款等。
我國高等教育社群之主要遊說事項亦反映在政策、法案 和 經 費 上 , 至 個 別 大 學 校 院 之 特 定 遊 說 事 項 , 因 政 府 體 制、教育行政體系、大學位階屬性及相關人事、會計法令之 不同,已列為本研究問卷調查及訪談事項。
六、遊說技術
文獻顯示,美國所有型態的華府利益團體所採用的遊說 技術百分比,以聽證會作證、直接與官員接觸、非正式接觸 及 提 出 研 究 報 告為 前 四 名 , 但 研究 顯 示 , 雖 然 「聽 證 會 作 證」、「直接與官員接觸」是高教專業協會最常採用的遊說技 術,國會議員們認為「提出研究結果」才是最有說服力的遊 說技術,且與綜合美國學者相關研究結果所得相同,而我國 學者亦指出,利益團體對於美國國會議員所能提供的幫助,
以為國會議員「提供投票所需之資訊」及「利益團體所作之 研究報告」最為有效。
而僅就本章第一節相關文獻顯示,私立大學校院協會較 常使用與政府決策人員面對面之「直接遊說」技術,而部 分攸關整體高等教育發展之事項則採用「共同發表聲明」、
「連署抗議」等「間接遊說」技術,至個別大學校院之遊說 技術,已列為本研究問卷調查及訪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