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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等教育之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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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等教育之遊說

第一節 臺灣高等教育之遊說

我國在解嚴之前,任何政府之決策及立法之重心,均建立於 行政部門及政黨(國民黨)之決策上;解嚴後,各種利益團體遊 說政府部門之活動才逐漸活躍起來。遊說一詞幾未曾於臺灣高等 教育界出現,我們經常聽到的是去教育部或立法院「表達」 、 「溝 通」 、 「爭取」 、 「陳情」 、 「請願」 、 「遊行」或「抗議」等影響方式,

高 等 教 育 社 群 對 於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之 主 動 熱 情 或 關 心 度 向 來 不 高,這或許與國內政治真正開放民主之時間尚短、大學校院仍受 教育部監管、同時尚未有相關遊說法令規範等因素有關。

我國自民國七十六年政治解嚴以來,政治體系逐漸走向多 元化代表體制,社會面臨巨大轉型衝擊,民主與自由等普世價值 漸於國內萌芽、滋長,利益團體活動亦漸頻繁。值得注意的是,

早年的利益團體活動多數偏向社會團體為爭取民主、自由、人權 等民主社會普世價值而動員之抗議、示威、遊行活動,近年來引 人注意的是抗爭議題已逐漸轉向「國家主權」 、 「國家認同」等意 識型態之衝突;同時經濟的不景氣、政治上的政黨輪替,不同政 黨執政的轉銜過程,在主、客觀因素下,利益團體的活動訴求,

逐漸轉向對基本民生議題或教育政策的不滿,舉如來自社會基層

的勞工,抗議失業與政府勞健保雙漲政策;農漁民為政府擬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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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合作社北上遊行;社會輿論對於十年教改成效的不滿;

中小學教師為工作尊嚴、組織工會、繳稅權及退休軍公教 18%優 惠利率等政策、議題,在全教會帶領下,三次於教師節走上街頭

(<全教會三次抗議活動比較>, 2005)。

高等教育方面,較引起高等教育社群不滿或爭議的議題則 如大學整併政策,這個政策雖然對於高教資源整合利用與國家 競爭力之提昇有利,但也在擬整併校院之師生間造成衝擊與爭 議;又如學生及家長對於大學學雜費調漲之反對;國立大學眷 舍擬收回國有之爭議;大學教師國際學術期刊論文發表篇數評 比--政大排名落後與數校之聯合抗議;大學法修訂,對於未來 大學校長遴選方式與遴選委員會組成人員之爭議;高等教育五 年五百億特別經費之分配爭議等。這些爭議突顯了高等教育社 群是否有個別的學校代表或集體的利益代表,以向相關政府單 位進行政策倡導或影響政府決策的問題,也就是高等教育的遊 說問題。

從利益團體理論的觀點來看,高教社群致力於高等人才培 育及學術研究之本質,具有公共財之特性,與工、商、企業集 團追求自我利益之私有財特性不同,Orren(1990),

(2001),Mawhinney(2001)等人認為,傳統以勞工、商業、企

業或農業利益團體所發展出來的理性抉擇理論,無法完全適用於

教育利益團體,而 Cook(1998)的調查亦顯示,美國多數大學

校長並不同意採取一般利益團體用以影響選舉的「政治行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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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PAC)來進行草根遊說,行政官員亦不認同。

我國行政院已通過遊說法草案,未來若正式公佈施行,亦必 適用於高教社群並產生規範作用,有關高教社群與政府關係之趨 勢,未來可能採取的遊說技術如何?各校設置專責的遊說單位、

團隊或人員情形如何?遊說時偏好向立法委員陳情,再向教育部 或部長施壓,或者希望能充分發揮其專業論述的力量,以和平理 性 的 方 式 說 服 行 政 部 門 ?還 是 希 望 藉 由 草 根 遊 說 的 力 量 影 響 政 策?或是希望透過媒體與輿論影響政府決策,甚至走上街頭示威 抗 議 ?這 些都 是未 來 臺灣 高等 教育 社 群與 被遊 說對 象 之間 值 得 探討的問題。

壹、背景脈絡

誠如前述,利益團體是民主國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表 現,而遊說活動是一種利益代表的行為,亦即利益團體及其 遊說活動之多寡,在某種程度上是與該國政治之是否民主有 一定關係的,至少在我國便能印證這樣的觀點。

我國高等教育界真正有「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的 出現,可以追溯至民國七十五年九月民進黨成立及七十六年 政治解嚴之後,同時以七十六年大學法的修訂揭開序幕。

七十六年的大學法著手修訂前,大學校長人選是由教育

部「官派」,甚至是由國民黨黨部主導。在對原有的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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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加以當時的意見領袖李遠哲對於教授治校理念之倡導、

解 嚴 後 人 民 集 會 結 社 與 遊 行 自 由 之 受 到 許 可 與 保 障 等 政 治、社會情勢下,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臺大、清大、交大、

中央、成功及東海等多所大學共十六位教授聯誼會的成員,

針對當時適逢行政院人事改組,可能連帶影響當時的大學校 長人事變動一事,公開發表聲明,教授們希望教育部在大學 校長人選的選派上,遵循民主原則,甚至可以採取民意調查 的方式,廣泛徵詢大學教授意見,讓以後的大學校長在各校 都有民意基礎。上述聲明獲得時任教育部長毛高文的迅速回 應,同時表示教育部會列為後續參考。同年七月二十日,前 述教授們在會見立委林時機時,林立委建議教授們組成壓力 團體,同時藉由大學法的修訂,促進大學改革。教授們於是 在七十八年籌組「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 (簡稱學改會) ,並 於七十九年正式成立,是我國高等教育界第一個以大學改革 為 目 標 , 由 教 授 們 自 發 性 成 立 的 高 等 教 育 壓 力 團 體 ( 陳 舜 芬,1994:43-49) ,從更廣的角度來看,也是國內高等教育 界第一個以教授為會員而組成的公益性利益團體。

國內教育相關系所對於利益團體之研究不多,相關研究 亦多集中於此後續時期。前述王俊權(1989) 、蔡淑萍(1992)

之 研 究 雖 從 教 育利 益 團 體 與 教 育政 策 之 互 動 角 度來 了 解 教 育政策所受之影響,但此二研究對於利益團體理論之闡述都 不夠完整。薛曉華(1995) 、吳靖國(1995)與張如慧(1995)

等人之研究則均以八○年代之民間教改為主題,其中薛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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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以社會學的「國家-社會」理論為論述依據,對於 民間教改的背景因素、發展階段及各階段之教育政策、法案 發展有清晰論述,但不是以利益團體的理論基礎去分析理解 民間教改團體;吳靖國(1995)則以參與觀察之方式,著重 於民間教改團體之意識形態內涵、實踐及時代意義;張如慧

(1995)則僅探討民間教改團體之訴求。另外,曾春榮(2004)

曾運用 Lipsky(1968)的抗議團體理論架構,做為了解我國 人本基金會之基礎,同時以生命史的研究,探討在教改過程 中,人本基金會做為一個教育壓力團體,如何存續並持續的 影響臺灣的教育。

從 我 國 教 育 利 益 團 體 相 關 研 究 之 缺 乏 及 理 論 探 討 之 不 足,足見國內在教育利益團體,特別是高等教育利益團體領 域方面之研究,有極大之發展空間。

貳、遊說活動的結構

由於遊說向來是政治學的研究範圍,目前國內尚無高等

教育機構向政府進行遊說之相關研究,本研究參酌美國高等

教育社群之相關文獻,發現目前國內高等教育機構針對學校

之個別利益問題,係由各校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與行政部門

或立法機關溝通、研議,以尋求政策改變至偏好之狀態。此

外,為凝聚團體的力量以向政府進行政策倡導,或協助處理

共通性的政策議題,各校依其不同屬性分別成立了「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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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會」及「中 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等三個高等教育協會,惟目前 尚無師範教育方面的機構協會,亦無代表全國高等教育機構 的母傘協會。

就遊說活動之結構觀察,各大學校院校內的專責遊說單 位、以學校為會員的機構協會及遊說之相關法令規範,是我 國高等教育社群遊說活動必然觸及的三個面向,以下謹就此 三面向分別探討:

一、大學校院的遊說單位

臺灣的政治生態、民情與美國不同,高等教育社群經由 遊說影響政府政策的行為,值得研究了解。同時,高等教育 社群對於遊說概念之認知恐仍未普遍,限於行政倫理、學術 形象而不願與政府機關交涉或向行政部門施壓,是一般人的 印象。有些大學校院以設立「公共事務單位」,負責與政府 相關之事務,有些學校則以「秘書室」或「校友中心」為主 要負責單位。大體說來,既無專責遊說人員、系統知識與法 令規範,與行政部門交涉亦協調性居多。

我 國 在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以 前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的 經 費 完 全 來

自於政府,但對於私立校院的經費補助甚少,制度上的限制

卻甚多(陳舜芬,1990:185)。民國八十五年開始,為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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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更彈性自由的財政自主權,由台大、清大、成 功 、 交 大 、 臺 灣科 大 等 五 所 國 立大 學 開 始 試 行 校務 基 金 制 度,至民國九十年起國立大學校院已全面實施校務基金財政 制度,除政府補助外,須自籌 25%的經費。但教育資源永遠 是有限的,尤其近幾年世界經濟不景氣,臺灣高等教育經費 未克快速成長。據統計,民國九十一年教育部對於公私立一 百四十三所大學校院(公立五十八所,學生數佔 34.61﹪,

私立八十五所,學生數佔 65.39﹪)總補助經費為新台幣五 百七十五億四千餘萬元,而事實上,同年公立大學校院總支 出為六百四十億六千餘萬元,私立為五百六十四億餘元(教 育部,2002),這些經費不足之數,係由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以自籌校務基金或徵收學雜費等支應。

高等教育的資源,以公私立大學校院的經費而言,雖有 政府一定的來源與數額以保障各校的正常發展,然而隨著大 學校院數量的擴張,「齊頭式平等」已無法滿足不同類型大 學的不同需求,更遑論建立各大學的不同特色。尤其研究風 氣較盛的大學,由於社會對於「公平」(equity)價值的注 重,齊頭式的經費分配制度,使這些大學在國際上競爭優秀 師資的相對條件居於劣勢,目前已落在許多開發中國家之後

(教育部,2003),亟待積極趕上。教育部在資源的改善方

面,一方面以「專案經費」協助提供或補助各大學校院的發

展,一方面在政策上鼓勵各大學校院進行資源整合,訂有「國

立大學校院區域資源整合發展計畫」 (教育部,2002a)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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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型大學整合計畫」(2002b),前者希望各大學校院朝最適 經營規模發展,將教育資源做更合理、有效的分配、運用,

期以最少投資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後者則以專案經費支持研 究型大學進行國內外優秀人才與資源的整合,希望在各該學 術領域形成實力堅強的團隊,全面提升教育品質,追求卓越 發展。

雖然政策上已有集中資源,重點提昇優秀大學,以使各 校在追求各自特色下,追求卓越的走向,黃榮村於教育部長 任內並對外公布將於未來五年編列五百億元補助經費,提昇 臺灣高等教育競爭力,希望未來十年內能有一所大學進入世 界前一百所大學,五年內至少有十個重點系所或跨校研究中 心能在亞洲排名第一名( <黃榮村宏願:長庚四私大躋世 界百大>,2003)。這項政策在九十三年五月民進黨獲得總 統大選勝利,內閣改組,教育部長由杜正勝出任後,先是沉 寂一陣子,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立委選舉泛藍獲得國 會過半席次,游內閣須於國會新會期開議前宣布總辭,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對外宣布確定由謝長廷組閣之前,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聯合報載「包括中央、中正等『指標

型大學』校長發表聲明 反對只分給台大等兩三所大學 指教

育部原規劃是 A 級學校六成 B 級四成」(<高教特別經費五

年五百億 八所大學要求對分> ,2005)。未來是否有類似

的 特 別 經 費 造 成各 大 學 校 院 對 於資 源 的 激 烈 競 爭? 特 別 經

費的「審核標準」是否符合期待?各校與政府之間的經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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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是 否 會 日 益 增加 ? 各 校 向 政 府進 行 遊 說 的 情 形是 否 會 增 加?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此外,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公佈的大學法,隨著高等教育 數量的增加與發展,刻正進行另一次的修訂工作,未來國立 大 學 是 否 朝 行 政法 人 方 向 定 位 及大 學 校 長 之 遴 選程 序 等 重 要修法方向,又是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委員、政府官員 與高等教育社群的重要法案辯論焦點。

由於國內尚無以高等教育社群之遊說活動為主題之相 關研究,目前各大學校院在組織結構上與遊說活動相關的單 位或專責單位,可以從各校的組織規程做初步的了解。

二、高等教育協會

研 究 利 益 團 體 的 學 者 除 了 從 政 治 學 的 角 度 了 解 利 益 團 體企圖影響政府政策的行為,有關團體如何維持,包括團體 內部的會員人數多寡,同時參加二個以上團體的重疊會員人 數;團體的資源;團體可提供的物質性、團結性及目的性誘 因;團體的意識型態與領導;團體外部的政治運作;外來資 金贊助;及與其他團體間的合作、聯盟與衝突等問題,都是 關乎組織是否具有影響力的重要因素。

團體資源的豐沛與否,關係組織的生存與維持,同時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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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 成 員 之 間 的 凝聚 力 與 向 心 力 亦關 係 組 織 動 員 時之 聲 勢 與 成功與否。團體資源部分又與團體內部所能提供之誘因、人 力、物資、經費,外部之金錢、物資、人力等相關。利益團 體要從事遊說必須有足夠的資源為基礎,有充沛的資源透過 遊說技術的發揮,才得以發揮其影響力。

要了解各大學校院是否有進行遊說活動,必須先了解高 等 教 育 社 群 是 否已 組 織 可 能 採 取遊 說 活 動 的 高 等教 育 利 益 團體。以下僅就目前在高等教育界由大學校院校長為主要代 表會員,較具代表性的三大專業協會予以介紹:

(一)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1.成立: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Universities of Taiwan,ANUT)於民國八 十六年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現有國立大學會員學校四十 四所(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2004;ANUT,2004) ,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及高雄市立空中 大學等直轄市立學校,因非國立,依協會章程第七條規 定尚無法加入(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2004)。

協會理事長一任二年,第一任至第五任理事長名單及其

任期詳如表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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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及其任期

任 別 理 事 長 任 期

第一任 臺大 陳維昭校長 01/16/1998∼01/31/2002 第二任 臺大 陳維昭校長 01/16/1998∼01/31/2002 第三任 中央 劉兆漢校長 02/01/2002∼01/31/2003 第四任 政大 鄭瑞城校長 02/01/2003∼01/30/2004 第五任 政大 鄭瑞城校長 02/01/2004∼01/31/2007

資料來源:整理自 ANUT(2004:3)

2.任務:

此協會以「改善教育品質,提昇學術研究水準,

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係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會 團體,依協會章程第五條規定,其任務包括(中華民 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2004;ANUT,2004):

(1)研商有關國家教育、科學、文化政策之建議。

(2)研議大學校院發展共同重要事項。

(3)促進國立大學校院間之交流與合作。

(4)推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5)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其中任務一係向國家進行相關政策之建議,其本質即 是向政府進行相關之遊說活動。

3.會員與組織:

在會員方面,凡國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贊同此協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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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者,皆得申請入會,會員學校以推派代表三名為會員代 表(其中現任校長一人為當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 員大會係協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理事 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任期二年。理事 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 選 舉 一 人 為 理 事 長 , 對 內 綜 理 督 導 會 務 , 對 外 代 表 協 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必要時得經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監 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理事會與監事會皆每六個月 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4.組織維持:

在組織維持方面,依協會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協會 之經費來源包括:

(1)入會費:新台幣伍萬元,均提列為發展基金,其保管 與運用辦法另有規定。

(2)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3)事業費。

(4)會長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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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對於現有會員是否有提供任何物質性、團結性 或目的性誘因,經查閱該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紀錄、第一屆(自八十七年起)至第四屆會員大會及 理監事會議紀錄並無相關記載,但有舉辦專業性研討 會提案。

(二)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1.成立:

中 華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院 協 進 會 ( Association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APUC)於民國 八十三年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 協會,2004),現有私立大學會員學校二十八所,協會 理事長一任二年,第一任理事長為時任東海大學校長 阮大年,第二任為時任中原大學校長張光正,第三任 為世新大學校長成嘉玲,第四任為東吳大學校長劉源 俊、第五任為淡江大學校長張紘炬,現任理事長為世 新大學校長牟宗燦。

2.任務:

此協會以「提昇高等教育水準,促進私立大學校院 校務發展」為宗旨,係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依協會章程第五條規定,其任務包括:

(1)增進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教育地位與社會聲譽。

(2)規劃私立大學校院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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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4)促進教育改革,提昇高等教育水準。

(5)維護會員權益。

(6)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3.會員與組織:

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贊同 此協會宗旨者,皆得申請入會。會員大會係協會之最高 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理事會為執行機 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 員代表選舉之,任期二年。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 事互選之,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協會,並擔任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必要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與 監事會皆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4.組織維持:

在組織維持方面,依協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協 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1)入會費:新台幣伍拾萬元,列為協會年度收入。

(2)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 (3)事業費。

(4)會長捐款。

(5)委託收益。

(15)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惟上述預算收入應依內政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列基金,並以專戶儲存,非經理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5.遊說:

此協會在其英文版簡介手冊 Association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之 「 宗 旨 」

(Mission Statement)中,對於協會之成立目的與發展 之法令限制、經費困境,有深入淺出之分析說明,同時 指出,為了修正政府相關不公平之法令、規定,協會成 員曾積極向教育部、國科會、財政部及其他政府單位「遊 說過」。協會曾提出之建議,包括(APUC,2000):

(1)建立一個自由且公平的教育競爭環境,並公平地分 配國家的教育資源。

(2)創設私立高等教育發展委員會,以便於評鑑私立校 院之功能及其運作。

(3)授予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更多的權力,以致他們可以 從事研究及教育目標的評估。

(4)修正大學法第十三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使各校

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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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1.成立:

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Association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Technology,APUCT)於民國九十一年經內政部核准設 立,現有私立技專會員學校五十八所(中華民國私立 技專校院協進會,2005:1),第一任理事長為朝陽科 技大學校長楊濬中,現任(第二任)理事長為輔英科 技大學校長張一蕃,理事長任期為二年。

2.任務:

此協會以「提昇高等教育水準,促進私立大學校院 校務發展」為宗旨,係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依協會章程第五條規 定,其任務包括:增進私立大學 校院學術教育地位與社會聲譽。該協會簡介中亦揭示,

協會希望扮演的角色是:建立教育部與各私立技專校院 之間的溝通平臺,進行順暢的政策說明與意見反映;以 增進私立技專校院之教育地位與社會聲譽,規劃私立技 專校院未來之發展方向,推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促進教育改革,提昇技職教育水準為主要宗旨(中華民

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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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員與組織:

為提昇會務功能並強化私立技專校院的競爭力,協 會下設有五個工作指導委員會共同推動會務,包括: 「國 際合作暨兩岸學術交流委員會」、「產學合作委員會」、

「課程及教學發展委員會」、「校際資源分享委員會」、

「技專校院發展策略研究委員會」等,目前係由五十八 所私立技專校院共同組成。協會現有十五名理事、五名 監事、五名常務理事及一名常務監事。

以上是以校長為主要會員代表的協會,另外,依教師法 之 規 定 , 教 師 可依 層 級 組 成 學 校、 地 區 及 全 國 性之 教 師 組 織,雖然「全國教師會」在近年各相關法案之修訂,特別是

「師資培育法」及「大學法」之修訂,都付以積極之關切,

並透過數次集體的行動表達訴求,期影響法案之修訂能符合 偏好之目標或理想,但考量全教會成員尚包括中小學教師,

是以暫不將其納入本研究範圍。

本研究第一章曾提及,依美國高等教育社群之經驗,政 治利益團體的遊說策略並不能完全適用於高等教育社群,其 主要差異在於高教機構之公共財本質。臺灣若通過遊說法,

在可預見的未來,高等教育社群與政府政策之間的關係,是

否會有不同於美國的行為或遊說策略?同時理論上,利益團

體形成聯合會可以克服資源的限制,極大化彼此的力量,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是否 曾 經 在 特 定 的任 務 上 彼 此 聯 盟或 形 成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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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聯合會?都是本研究嘗試了解的議題。

三、遊說法草案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及「請願之權利」,對於一個多元化的民主國家而言,個人 或團體基於不同利益,向政府機關進行遊說以影響政策或 法案之制定,是民主政治運作之常態。然而個人或團體因 經濟資源狀況之差異,其接近政府重要決策人員之管道不 同,這對於經濟資源相對弱勢之個人或團體而言並不公平

,因此如何經由「遊說法」之制定,讓個人或團體獲得公平 接近決策者之機會,並讓遊說之事項公開、透明,有其必 要。

國內對於制定遊說法之提議可追溯至民國七十七年,

立委黃主文與李勝峰率先舉辦公聽會,並分別提出「遊說 法草案」,其後並曾出現不同立委版本之「遊說法草案」,

行政院研考會亦曾建議制定有關遊說活動之法律規範,但 直至民國八十九年,國民黨為配合總統大選,以制定「遊 說法」、「政治獻金法」及「政黨法」等「陽光法案」為政 治改革之重要政見(桂宏誠,2003),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行政院院會通過遊說法草案,目前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未來希望能以法律正式規範遊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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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之遊說法草案共計二十七條,主要特 色包括:

(一)立法目的

使合法遊說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引導遊說行 為發揮正面功能,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 不法關說,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

(二)遊說之定義

1.明定遊說係意圖影響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式、制定、

通過、變更或廢止所為之行為,以「政治性或決策性 事項」為遊說之範圍。

2.明定「遊說者」為下列二項之一:

(1)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 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2)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3.明定「被遊說者」之範圍如下:

(1)總統、副總統。

(2)各級民意代表。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正、副首長。

(4)依憲法或依法任命之政務人員。

(5)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

4.明定「遊說者」如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 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5.為引導受委託遊說者更專業化,限定受委託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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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資格「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 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 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

(三)對外國政府及外國法人遊說之規定

1.外國政府、外國法人進行遊說時,應依遊說法之規定,

委託我國遊說者為之。

2.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 大陸事務進行遊說。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 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四)遊說登記與財務申報

1.未來向政府進行遊說者,應於事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 關登記遊說相關事項。

2.未來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定期或 於遊說終止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五)罰 則

1.對於未來違反遊說法相關規定者訂有相關罰則,依其 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至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之罰鍰。

2.罰鍰之執行由下列機關為之:

(21)

具有中央民意代表身分之遊說者,由監察院為之;其 餘由主管機關為之。

参、遊說的技術與策略

國 內 目 前 有 關 教 育 利 益 團 體 曾 經 採 用 過 之 遊 說 技 術 與 策略之研究或專書不多,尚無系統化之研究著作,惟就資料 所得,解嚴前國內利益團體在長期壓抑的政治環境下,迫於 時勢,經常運用「遊行請願」 、 「示威抗議」 、 「行動劇」等「間 接遊說」技術表達訴求,教育團體在解嚴後也有走上街頭的 經驗(<全教會三次抗議活動比較>,2005)。本節僅就資 料所得分析如下:

吳清基(1989:219-222)曾從英國政黨政治之啟示出

發,指出「以黨領政」是英國極為明顯之行政特徵,教育行 政決策常反映政黨決策及輿論民意,因而強調政策方案在立 法過程中可以藉由「策動黨籍民意代表給予支持護航」或「策 動黨籍民意代表杯葛阻撓」等技術,來影響或改變政策方案 為偏好之狀態。此處「策動黨籍民意代表」即是一種間接遊 說技術。

前述陳舜芬(1994:47-48)指出,民國七十七年七月

十九日臺大、清大、交大、中央、成功及東海等多所大學共

十六位教授聯誼會的成員,針對當時適逢行政院人事改組,

(22)

可能連帶影響當時的大學校長人事變動一事,「公開發表聲 明」 ,希望教育部在大學校長人選的選派上,遵循民主原則,

甚至可以採取民意調查的方式,廣泛徵詢大學教授意見,讓 以後的大學校長在各校都有民意基礎,並獲得時任教育部長 毛高文的迅速回應,表示教育部會列為後續參考。此處「公 開發表聲明」亦是一種間接遊說技術。

羅德水(2004)則曾以教師組織(各級教師會)在國會 法案遊說之經驗,對於遊說之技術與策略提過下列建議:1.

國會是法案遊說的 主戰場,以後教師組織進行遊說時,應 兼顧行政部門與國會;2.黨團協商是國會運作關鍵,讓法案 得以順利通過之關鍵,在於透過具有協調能力的立委協助,

以取得各黨團之支持,以往將遊說重點擺在特定委員身上的 方式,似乎應予調整;3.遊說不分藍綠只問組織利益,教師 組織在國會的遊說工作,尤其不應區分藍綠,而要以法案攻 防 作 為 主 要 考 量; 4.對 各 級 教 師會 未 來 努 力 方 向之 建 議 包 括: (1)會費擬提高為二千元; (2)指派專職的國會聯絡人;

(3)善用各地方教師會資源;及(4)關心社運,擴大組織 能量。

另一值得探討的重要政策事項是去(94)年各大學校院

對於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計畫經費分配之不滿與爭議。聯合報

載,教育部於 94 年 10 月 9 日公布可獲得「五年五百億元邁

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之學校名單,詳如表 3-2,第一年共

(23)

分配九十八億元,臺大、成大被認為有機會成為「國際一流 大學」,各獲得三十億及十七億元,清大等十校則被認為適 合發展「頂尖研究中心」,各獲得三億到十億元補助。教育 部表示,五年五百億經費第二年補助額度要視學校承蹃事項 執行情形調整,第三年起則要每年評估,若未達預期目標,

就不再提供後續補助。同時教育部 95 年預計補助的五十億 元卓越教學計畫經費,這十二 校將不被列入分配( <5 年 500 億 臺大成大拿最多>,2005)。

表 3-2 教育部五年五百億計畫經費分配情形 學 校 每年經費(億元)

臺灣大學 30 成功大學 17 清華大學 10 交通大學 8 陽明大學 5 中央大學 6 中山大學 6 中興大學 4 政治大學 3 臺灣科技大學 3 長庚大學 3 元智大學 3 合 計 98

消息公布後,清大教務長反應「這是懲罰嗎?」;校長亦於

隔日表示「清大對排名有意見」;交大校長表示「只能等待時間

(24)

來解決」 ;陽明校長則表示「很不滿意」 ;而中正大學師生反應激 烈:「中正在全國排名是 top ten 的」,南部大學僅中山及成大獲 得計畫經費,中正師生為此在該校連署抗議,羅仁權校長亦表示 將北上向教育部抗議(<一流大學清交沒份「是懲罰嗎?」>,

2005)。

之 後 立 委 李 慶 安抨 擊 教 育 部 五 年五 百 億 計 畫 審 查過 程 太 草 率 , 應重 新審 查, 立 委黃 昭順 則要 求 教育 部在 十天 內 召開 說 明 會,公開整個審查過程,但教育部長杜正勝僅以「帶回去研究」

回應(<5 年 500 億預算 立院審查爆爭>,2005)。惟國立大學 校院協會並未以協會之名義,在整件事情上有過任何聲援或支援 行動,而私立大學校院協會對於私校有長庚及元智二校進榜,也 沒有任何意見表示,高等教育協會在此攸關國家整體高等教育發 展之重要議題上,並未成功展現其身為發聲單位之主動、積極功 能。至中正大學師生在本事件所運用之「連署抗議」是「間接遊 說」技術,該校羅校長北上教育部抗議,所採用的則是「直接與 官員接觸」的「直接遊說」技術。

第二節 美國高等教育之遊說

美國由於憲法對於人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

的保障,其政治文化對於利益團體的成長、發展是有利的,在各

州中壓制利益團體活動的做法是憲法所不允許的。

(25)

高等教育既是人才培育事業、學術文化事業、亦是非營利事 業、公益事業、公共財。正因其本質如此與國家人力素質水準密 切相關,先進國家對它莫不積極重視,尤其是在與他國比較呈現 落後情勢時,為急起直追,在政策上通常會特意挹注經費於高等 教育之發展,以協助各大學校院在教學、師資、設備或研發工作 上的創新、進展。

Waldo(1981)從歷史觀察,認為美國政府在高等教育上扮 演著關鍵角色,基於擴充國民受教機會是國家任務的認知,政府 對於高等教育的支持趨勢是向上的;但亦指出,經歷六○年代的 越戰、七○年代經濟的緩慢成長,八○年代開始有政府官員在聯 邦政府與州政府陸續發生的財政危機後質疑,高等教育的大量金 錢 花 費是 否道 德? 而 高教 機構 亦意 識 到政 府是 僅次 於 產業 界 的 重要經費來源及政府關係的重要。

長久以來美國高等教育對於國家人才培育與經濟發展的貢 獻,讓大學在社會上的地位備受重視,高等教育是國家的重要資 產,是使命高尚,全體社會大眾共同受益的公共財,其價值毋庸 置疑

因而,高等教育社群並不特別覺得有向政府遊說之必要,

然而,隨著時勢之演變,聯邦政府在高等教育「經費補助」與「法 令規定」上的影響,讓大學校院在華盛頓首府是否有適當代表,

以為各校或高等教育之共同利益倡導、遊說便顯得十分重要,但

也 令 他們 處於 矛盾 的 情境 ,一 方面 擔 心從 事遊 說有 損 於教 職 形

象,一方面也擔心若未進行遊說

容易失去社會大眾的注意力,

(26)

而讓高等教育在公共議程上被排在落後的順序。

值得玩味的是,美國憲法並未提及「教育」一詞,僅在憲法 第十修正案中陳述:

「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亦未禁止各州之權力,保留 給各州或人民」

(引自 Trow,2000:39),教育權即是此種保留予 各州的權力之一,州政府負有高等教育之基本責任。事實上,州 政府是公立大學校院的設立機關,同時提供大部分的經費支持,

然而聯邦政府既無憲法賦予之教育權限,為何高等教育社群會陸 續派代表至華盛頓首府成立辦公室,並進行遊說活動?這與聯邦 政府在高等教育上所扮演的角色有關。

壹、高等教育在聯邦層級的遊說活動 一、聯邦政府在高等教育上的角色

美國教育行政體制採三級制,分別為聯邦、州與地方,

依 地 方 分 權 原 則 辦 理 教 育 事 務 ( 謝 文 全 , 1984; 林 清 江 , 1985;吳清山,1994;謝文全,2000; Waldo,1981)。聯 邦政府在教育政策制定的角色並不明顯,對於教育事務之影 響,主要在經費補助與法令規定之影響。憲法制定者雖未將 教育權限賦予聯邦政府,然而聯邦政府對於美國高等教育之 影響卻是持續存在的。

Trow(2000)指出,聯邦政府在成立後,對於高等教育

(27)

機構之擴權充、高等教育機會之增進有其貢獻,但這些政策 都 是 在 未 侵 犯 學校 自 主 權 限 或 州政 府 的 教 育 責 任情 況 下 完 成,雖然它們促成了聯邦政府在高等教育上較積極主動的角 色,巧妙的是並未將高等教育的權力往聯邦政府方向拉進,

反而有下放給各州、學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效果。結果形成 一種不斷自我節制的傳統,聯邦政府的行動只是去推動別人 所 做 的 決 定 , 而不 是 將 其 決 定 強加 在 各 州 、 學 校或 學 生 身 上。聯邦主義的分權化控制,可以在高等教育資金來源的多 元化、學生補助來源的多樣化與各州高等教育協調與補助的 不同等面向呈現。簡言之,聯邦主義之影響美國者不僅止於 政治、社會、經濟制度,還包括高等教育之規模大小與多樣 化,成為美國人生活的本質。

回顧美國高等教育歷史可以發現,聯邦之介入高等教育

始於一七八七年的西北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 ,是聯邦

政府捐贈國有土地之首例,它授與新成立的州(原始的十三

州除外)各二個鎮區(townships)做為學習院校,同時在莫

利爾法案前二年,最少有十七個州接受二個鎮區的贈與,大

於四百萬英畝,而孵育了大量的州立大學校院,可以說是後

來捐地學院的軀幹(Johnson,1981:223);其後陸續有一八

六 二 年 因 莫 利 爾 法 案 而 成 立 的 捐 地 學 院 (land-grant

colleges),聯邦政府贈與土地給各州,做為各州成立大學院

校之用,其土地大小約與瑞士或荷蘭的領土相當(大約一萬

一千平方哩),而且以極為包容的方式進行,對於學校的類

(28)

型、研究領域及教學內容,都沒有固定的要求(Trow,2000:

57) ;一八八七年國會通過 The Hatch Act 及一八九○年的第 二次莫利爾法案,則是聯邦贊助某些類型大學校院進行研究 的例子。

二次大戰以後,基於國家的需要,聯邦政府對於高等教 育之援助變得積極與廣泛。杜魯門總統開始一系列的聯邦研 究措施,其中許多與策略性的國防目標相連結,如一九四四 年的「退伍軍人福利法案」(G.I. Bill Rights)一九四五年的

「傅爾布萊特法」(Fulbright Act),一九五八年的「國防教 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NDEA)

,之後聯邦開始成立系列的機構以支持研究活動,如一九四 九年的國家健康研究院(NIH)及其他非科學類的人文、藝 術類研究機構與計畫等(Cook,1998:6-7)。

Gladieux &King(1999)認為聯邦對於高等教育之影響 方式包括學生補助、研究補助、徵稅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

同時聯邦政府在「學生直接補助」及「研究與發展經費(R &

D)」兩項支出上,均遠超過各州、產業界,以及其他的捐助

者。一九五○∼一九六○年代受一九五八年蘇俄發射人造衛

星影響,國會以國家安全與冷戰競爭為由,設計了許多補助

教育的計畫;一九七○年的聯邦政府已經成為學生們籌措大

學費用的最大來源,但聯邦政府的花費仍只是各州政府與私

人 捐 助 的 輔 助 而已 ; 一 九 八 ○ 年 代 初 期 , 因 為 聯邦 預 算 緊

(29)

縮,使學生的補助金額也隨之下降; 一九八○∼一九九○年 代,聯邦提供了某些特殊的補助,以符合國家目標,而且通 常不區分公、私立教育。

Ryan(1993)追蹤聯邦對於高等教育之「介入」後指出,

聯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之方式包括: 「獎助學金、法令規定、

司法、及行政單位之活動」。Merrill(1994)認為,私立大 學校院已無法免於來自聯邦政府與法院之介入,聯邦憲法及 其衍生出之法律、規定、法院判例,均可對公、私立大學校 院產生重大影響,聯邦政府可經由憲法中的四種不同條款來 規範或約束大學之運作,分別是: 「一般福利條款、徵稅權、

貿易條款和民權條款」。

Cook(1998:7-8)認為聯邦在教育上的參與是逐漸式的

( piecemeal) ,其 角 色 曖 昧 。 美 國 各 大 學 校 院 比 起 其 他 國

家,享有較多的獨立與自主權

但越來越難發現各校的活動

會有任何一個面向不受聯邦影響。她指出聯邦政府在高等教

育上的影響包括:「學生補助、研究經費、國會特別款-學術

留用基金及法令規定」。在法令規定方面他特別指出平權立

法( Affirmative Action Legislations)對於高等教育學生入

學、就讀、財力補助及就業的影響,一九六四年民權法(Civil

Right Act)的詮釋允許各大學校院將「種族」差異納入學生

財力補助考量,是最主要的平權立法,民權法陸續於一九七

二、一九七八及一九九一年進行修正,其後的高等教育法亦

(30)

是藉由聯邦財政補助而要求各校實現肯定立法的法案,對於 不符合要求者,聯邦會要求刪減補助。

「高等教育法」於一九六五年由國會立法通過(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 ,旨在透過聯邦政府經費補助,改善 各大學校院的師資、設備、圖書,提供學生獎補助經費、貸 款計劃,並加強對社區服務,以全面提昇高等教育機構的教 學 、 研 究 與 服 務 水 準 , 該 法 計 有 八 章 ( Goodchild & Wechsler,1997:773-778) ,歷經六次修訂(Amendments to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 ,最後一次修訂在一九九八 年,與我國大學法之內容相較,可以明顯的發覺美國大學校 院具有較大之自主權。雖然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之設立與否係 由各州立法規定,核准權在州政府,但實質上,各校之發展 享有充分之自主權,舉凡學位授與、課程規劃、教師聘任等 內部事務,州政府鮮少有不當之干預,這樣的結果是經由一 定之歷史演進而來的。目前美國各大學校院的主要壓力與挑 戰 係 來 自 政 府 財源 補 助 之 減 少 與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大學 績 效 責 任之要求。

依美國原先聯邦主義之精神與憲法之規定,憲法中並無 可供聯邦政府發揮影響力之條文。然而,隨著歷史的演進,

藉由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憲法之解釋與判例,國會之立法與撥

款,使得聯邦政府取得介入高等教育發展與運作之法源與正

當性,以完成某些國家目標,而在美國高等教育的歷史發展

(31)

中留下聯邦政府的足跡。對於聯邦政府的影響力應該多大才 算適當?學者看法未盡相同,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生活 的複雜及聯邦政府體制的相應擴大,聯邦政府逐漸在高等教 育方面發揮影響力卻是不爭的事實。

聯邦主義分權化的精神在高等教育上的影響,不僅因無 全國一致之標準與控制力量,訴求於市場自由競爭的機制,

促進了大學校院規模、組織、功能、特色的多樣化,也促進 了大學校院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學生補助來源的多樣化、及 各州在高等教育協調與補助之不同,是一種無法在其他國家 發現的「實驗性精神」。就連學生主體也因種族(race)、性 別、年齡(傳統與非傳統學生)與民族別(ethnicity)之不 同而呈現多樣的面貌與風格。

綜 合 Trow ( 2000 ), Gladieux & King ( 1999 ),

Cook(1998) ,Ryan(1993)及 Merrill(1994)等人對於聯 邦與高等教育的看法,聯邦政府在高等教育上的角色可以下 列幾點說明:

(一)聯邦政府在高等教育上是輔助角色,但其影響持續存在

依 憲 法 第 十 修 正 案 的 規 定 , 教 育 的 權 力 在 各 州 或 人

民,州政府保有對高等教育之基本責任,如機構之核准設

立與否。聯邦政府在教育領域扮演的是次要角色;而在對

(32)

於公立大學的經營補助上,聯邦政府是州政府補助與私人 捐助的輔助角色,但其影響卻持續存在。

(二)聯邦政府對於高等教育的影響方式,以經費補助及法令規 定為主

聯邦政府對於高等教育的影響方式主要為:學生補 助、研究經費、國會特別款-學術留用基金及法令規定,另 外在徵稅政策上也對於研究的相關設備、經費產生影響。

(三)聯邦法院對於高等教育的影響,與日俱增

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十九世紀有達特茅 斯 學 院 案 件 確 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的 自 主 權 ;一 九 五 四 年 有

「布朗對教育董事會」(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廢除種族隔離政策的判決。然而在解釋、適用與執行該項 判決的過程中,仍然是動盪不安,充滿種族與民權爭議;

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通過後,有關民權執行的問題與法 律訴訟案件,也不斷在全美各大學校園中出現。聯邦法院

(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各州與各大學將會造成的

影響仍在持續中。

(33)

(四)聯邦政府的補助性質由範圍廣泛演變為零碎

一八六二年的莫利爾法案通過時,聯邦政府基本上只負 責 核 發 各 州 所 需 的 土 地 , 其 他 的 重 要 事 項 均 留 由 各 州 決 定,當時的州政府所扮演的是媒介的角色,聯邦政府的補 助範圍廣泛,而且限制很少。但二十世紀開始,此種型態 開始改變,聯邦政府因行政部門與國會之分權化影響,補 助變成零碎,並避開州政府直接撥給學校。

(五)聯邦政府補助政策轉變:經費增加、對象擴大、法規限制 增加

聯邦政府補助政策的轉變,從早期捐地學院對各州的 補助方式,到「以大學為基礎」 (university-based)的研究 補助、 「以需要為基礎」 (need-based)的獎助金補助方式,

再到以「學生貸款(student loan)為主的補助方式演變可 以發現。而隨著補助經費的增加與補助對象的擴大,相關 法規的限制與束縛也跟著增加。

(六)聯邦政府補助校園研究經費增加

聯邦對大學校院的研發與其他科學項目的補助,要早

於聯邦對學生的補助,可追溯至一八八三年之補助成立農

業實驗站(the agriculture experiment station)(Williams,

(34)

1991) ,但當時的補助很少,二次世界大戰時才使聯邦以 校園為基礎的研究補助大幅增加,並延續至一九五 o 年代 與一九六 O 年代初期。接下來的幾十年間,此種補助的成 長雖不像先前那般快速,但聯邦政府在補助校園研究經費 上,仍是最大的來源。

二、高等教育社群之遊說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為 何 要 遊 說 ? 早 期 的 高 等 教 育 社 群 在 聯 邦政策制定之初因不確定是否需要聯邦資助,因此對於政治 過程的參與是零星式的。此外,美國大學教授一向不屑於向 政府遊說,一方面認為有失學術清流形象,一方面認為遊說 者的社會地位不高,因而早期高等教育機構對於遊說活動並 未給予太多關注。

曹俊漢(1983:28)指出,一九六○年代可以說是美國 代 表 教 育 利 益 的各 種 壓 力 團 體 在華 盛 頓 首 府 陸 續成 立 的 重 要時期,這與曾擔任過教師而在其總統任內積極支持三項重 要教育法案完成的詹森總統有關,他大力支持教育事業,共 完 成 : 一 九 六 三 年 的 「 高 等 教 育 設 備 法 」( the Higher Education Facilities Act of 1963)、一九六五年的「初 等 與 中 等 教 育 法 」(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65)及一九六五年的「高等教育法」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由於這些重要立

(35)

法依據,各類重要教育利益團體或陸續於華府成立或喬遷至 華府,其中最大的三個團體分別是:全美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 全 國 教 育 協 會 (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家長與教師全國總會(National Congress of Parents and Teachers)。

但 Wells (1990)指出,一九六○年代的「遊說」相當 受到大學校長與高等教育專業協會執行人員的質疑,普林斯 頓大學在一九六○年代即開始有政府關係功能,但一直到一 九八一年該校在華盛頓首府設立「政府事務」辦公室後,其 他大學才繼續跟進。

Cook(1998:9)也提到,一九七○年代早期,開始有 少數大學校院在華府設立辦公室,但目前則為數眾多,多數 大型的州立高等教育系統也在華府設立辦公室,以代表所有 系統所屬學校的利益。

由於聯邦並無教育實權,因而在教育政策制定的角色並 不顯著,它的主要影響來自經費補助及法令規定。自一九八

○年代以來聯邦對於高等教育之經費補助逐漸減少,各校對

於聯邦政府的學生補助經費與貸款政策便更加注意,再加上

各 校 對 於 國 會 的 特 別 撥 款 --- 學 術 留 用 基 金 (academic

earmark fund)的重視,且各州政府亦未必皆能援助各大學校

院設施之花費,因而聯邦經費資源的爭取便顯得格外重要。

(36)

Ferrin(2003:88)認為設立強而有力的遊說辦公室一 方 面 可 以 協 助 高教 機 構 找 回 公 共財 的 意 志 與 公 眾對 於 高 等 教育的尊敬,一方面可以協助克服聯邦近年來在經費補助上 的下降與不穩定趨勢,尤其目前越來越多的經費是來自於學 術留用基金。

綜合 Cook(1998:39)、Gladieux &King(1999:159)

與 Ferrin(2003:89)對於學術留用基金的說明,它是一 種與計畫、設施、儀器、及其他與學術或研究相關之花費,

直接由國會資助,但無須國會相關委員會核准或學術同儕審 核 , 是 由 各 校 向 議 員 爭 取 後 直 接 撥 給 各 校 的 特 別 撥 款 。 Ferrin 指出,一九八○年到一九九三年總共有三十二億美 元的學術留用基金分給了二百三十四所大學,一九九七年有 四 千 九 百 萬 美 元給 某 些 學 校 , 一九 九 八 年 為 五 千一 百 萬 美 元,一九九九年增至七億九千七百萬美元。

然而學術留用基金的正當性卻在學術界引起許多批 評,Cook(1998:43)即指出,學術留用基金是不公開的諮 詢過程,是撥款委員會之間互相幫助的過程,是破壞以國家 需求為基礎而理性設定優先順序的過程,是阻止了參、眾議 院多數議員對於公共經費發聲權力的過程,最根本的,它是 個無法保護納稅人投資的過程,但所有人並未能成功地對於 學術留用基金的混亂本質做好溝通。因而論者(Cordes&

Rivera,1995;Cook,1998;Gladieux&King,1999)有以

(37)

”academic pork”「學術肉塊」(議員為討好其支持者所給 予的政治利益)來形容學術留用基金,而以”pork-barrel science”

5

「肉桶科學」來形容學術留用基金之爭取與遊說 過程。

(一) 遊說活動之結構

為能在重要政策議題、經費補助或學術留用基金上發 揮影響力,漸漸地越來越多的學校擴增遊說辦公室,他們 遊 說 的 對 象 或 範 圍 包 括 州 立 法 機 關 、 美 國 國 會 及 聯 邦 機 構,而在遊說結構上,一般是由各校在校內成立政府關係 的相關專責單位,負責與各級政府之間的相關事務,同時亦 派員在華盛頓首府成立辦公室,密切注意聯邦立法或遊說 法案的擬定;而校際間則有許多重要的協會,它們是代表 高等教育發聲的重要單位,這些協會是以校長為會員而組 成的,採自由入會制。

Murray(1976)以高等教育協會成員的利益為基礎,

提出一個檢視協會遊說結構的概念架構,他認為在當時的 遊說結構分為:

5湯堯在陳舜芬等人合譯之「21 世紀美國高等教育—社會、政治、經濟 的挑戰」一書第六章「聯邦政府與高等教育」第 180 頁,譯為「政治 分肥學」。

(38)

1.核心遊說(Core Lobbies) :

核心的集群是「六大」(the Big Six),在當時是指「美 國教育會(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ACE)」、

「全國州立學院與捐地大學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Land-Grant Universities- NASCLGU )

6

」、「 美 國 州 立 學 院 與 大 學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 全 國 州 立 學 院 與 捐 地 大 學 協 會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Land-Grant Universities-NASCLGU)

6

」、「 美 國 州 立 學 院 與 大 學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ASCU)」、「美國學院協 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Colleges-AAC)」、「美國 大 學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AU)

」 及

「 美 國 社 區 學 院 與 初 級 學 院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and Junior Colleges-AACJC)

7

」等六大協會,他們代表高等教育的 主要機構成員,包括捐地及州立學院、私立人文學院、

6全國州立學院與捐地大學協會(NASCLGU—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Land-Grant Universities)其後更名為全國州 立大學與捐地學院(NASULG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Universities and Land-Grant Colleges )。

7美國社區學院與初級學院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and JuniorColleges-AACJC)其後更名為美國社區學院協會(AACC—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s)。

(39)

主要的研究型大學及初級學院等。

2.衛星遊說(Satellite Lobbies):

他們的主要利益分為二大範疇:一類是為了學術研究、

研究生與專業學程的發展,通常是綜合性協會之外的專 門性協會在進行,包括:美國研究所協會(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s-CGS )、 美 國醫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Schools-AAMC) 、全國大學研究行政人員協會(National

Council of University Research Administrators -NCURA);一類是為了人文學院、大學部學程或與 AAC 同陣營,代表特殊類別機構的獨立團體,特別如具宗教 色彩的學院或地位及財政瀕臨邊緣的學院,包括:全國 天主教教育協會(National Catholic Education Association)、新教徒學院及大學協會(Council of Protest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小型學院 提 昇 協 會 ( Council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mall Colleges-CASC )。機構的獨立團體,特別如具宗教色 彩的學院或地位及財政瀕臨邊緣的學院,包括:全國天 主 教 教 育 協 會 ( National Catholic Education Association)、 新 教 徒 學 院 及 大 學 協 會 ( Council of Protest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小 型學院 提 昇 協 會 ( Council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mall Colleges-CASC )。

3.邊緣遊說(Peripheral Lobbies):

由許多個別的遊說組成,分別代表個別的學校或系統、

(40)

小型協會、功能性的專業組織、職業團體及特殊任務的 組織。

然而,由於多數大學教授與高等教育專業人員對於遊 說活動的睥睨,大學校院遊說技術的發展速度頗慢。茲就 美國高等教育機構進行遊說活動的相關結構、組織說明如 次:

1.政府關係專責單位

政府關係是目前美國高等教育行政的重要部分,多數學 校 認 為 政 府 關 係 應 分 聯 邦 、 州 與 地 方 等 三 個 層 級 處 理 。 Johnson(1981:1-2)指出,過去政府與大學間曾存在雙向 的 誤 解 , 政 府 官員 沒 幾 個 可 以 個人 經 驗 、 觀 點 談論 高 等 教 育,同時由於一般民眾認為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因而將 大部分的政府角色界定在「開支票(付錢)」 ;而學術界經由 媒體的強化,對於政府的政治過程也產生負面的刻板印象,

參與政府事務,在校園中被認為是低格調的。這些狀況與臺 灣 高 等 教 育 機 構的 教 授 或 行 政 人員 經 常 受 政 府 委託 或 因 業 務需要而須至教育部開會的密切關係狀況是有很大不同的。

目前在大學校院內部設立的遊說辦公室多數稱為「政府

關係」、 「聯邦關係」、 「大學關係」、 「政府事務」或「公共事

務」辦公室。Ferrin(2003)針對美國大學校院內的遊說人

(41)

員進行研究指出,多數受調查的校內遊說人員認為他們對於 學校的目的或目標涉入甚深,同時他們在州立法機關、國會 或聯邦機構的遊說工作經常牽涉到做決定,如學校校長未能 充分信任、授權,同時學校未能設定宗旨與目標,遊說工作 將無法有效運作。此外,Ferrin 指出,大學校院內的遊說 人員最好具有豐富的人格特質、熟悉立法程序、具有政治經 驗、對大學深入了解,但他也指出,同時具有上述背景的人 很少。

Johnson(1981:6)指出,大學行政人員對於法案之制 定要有一套運作計畫,同時對於利益攸關的補助方式與法 案要確實表達意見與關心,各校表達關心的方法包括:發 展出接近聯邦政府的計畫、對於關鍵的教育問題提出現狀 報告、聘請能見度高的行政人員或校友擔任發言人、與目 標包含改善聯邦關係的全國性協會合作等。

Waldo(1981:12)則列舉表 3-3 的活動,說明典型的政

府關係活動事項:

(42)

表 3-3 典型的政府關係活動舉隅

1. 撰寫私人感謝函予每一位立法者 2. 分送機構之年度報告

3. 在每一立法會期前寫信表達關切

4. 指派行政人員、教師、學生與幕僚人員在共同的基礎或利益上 與地方的立法人員保持聯繫

5. 分送經挑選的機關出版品

6. 在立法者的家鄉舉行非正式會議

7. 在校園裏為利害相關各造定期舉行法案簡報 8. 設置教師參議會與學生聯繫人

9. 為校園中有興趣的選民提供政府關係報告 10.寄發立法通訊給校園外的選民

11.當機構的政策已確定時,要參加立法會期

12.對聽證會的要求做出回應,並提供給機構發言人 13.主持任何有政府官員的事件

資料來源:出自 Waldo, R.G.(1981:12)

2.六大高等教育協會

美國各大學校院除了針對機構本身需求設有專責單位、

人員或聘請專業遊說人員(遊說公司或顧問公司) ,處理各層 級政府相關事務外,基於機構的不同屬性,也各自成立了許 多專業性協會, 這些協會之中有六個是代表高等教育發聲的 重要單位,這六個協會(the Big Six) (King,1975:20-28;

Murray,1976:81;Cook,1998:10-11)是以校長為會員而

組成的,採自由入會制。分別是:

(43)

(1)美國教育協會

美國教育協會(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ACE ) 於一九一八年成立,是一個全國性的高等教育協會,會員 除了所有已被認可的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外,還包括地區 性的高等教育協會及其他五個主要協會;目前有四十個以 上的協會加入,是其他協會的母傘協會。美國教育協會同 時是美國高等教育政策最主要的倡導者,它提供美國高等 教育界所需要的領導,在關鍵的高教議題上建立一致的共 識、意見,並透過倡議(advocacy)、研究及方案措施,以 影響公共政策為任務。美國教育會每月定期開會以交換訊 息,同時討論全國性的政策議題,及與聯邦有關的經費議 題;它的工作要項還包括協調並召集華府五十個以上協會 的秘書單位組成的「華盛頓高等教育秘書處」 ,以代表後中 等 教 育 的 各 個 不 同 領 域 及 功 能 。( 戴 曉 霞 譯 , 2003:279;

ACE,2004;Harcleroad,1999:247)。

(2)美國社區學院協會

美 國 社 區 學 院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s, AACC)於一九二○年成立,已成

為全國社區學院最主要的代言人,因社區學院係由初級

學院(junior colleges )演進而來,因此本協會前身

為 美 國 初 級 學 院 協 會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44)

Junior Colleges)。(AACC,2004)

(3)美國大學協會

美 國 大 學 協 會 (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AAU)在一九○○年由十四所具有博士 學程的大學共同成立,以提昇美國研究型大學的國際水 準為任務,目前會員包括美國六十所大學及加拿大二所 大學。會員學校校長每年於春、秋二季各舉行一次會員 會議,互享資訊,同時指派該校一至二位代表參加該協 會之「聯邦關係會議」(the AAU Council on Federal Relations—CFR)(AAU,2004)。此外,從協會公佈的 年 度 公 共 政 策 議 程 可 以 了 解 當 年 度 的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重 點。

(4)美國州立學院與大學協會

美國州立大學校院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ASCU) 成 立 於 一 九六一年,會員主要來自於地區認可的公立大學校院,

其 前 身 為 一 九 五 一 年 成 立 的 師 範 教 育 協 會 ( the

Associ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因為公立學校

一開始都是單科學院,且多數是師範學院。目前有四百

三十所以上的大學校院及大學系統加入成為會員,而其

目的主要有四:促進彼此的協助與貢獻;分析公共政策

(45)

為所屬學校及學生辯護;提供政策領導、方案支持、學 術品質、促進入學普及、包容、教育創新;及創造專業 發展機會(AASCU,2004)。

(5)全國獨立學院與大學協會

全國獨立大學校院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NAICU ) 成立於一九七六年,是在聯邦政策議題上代表私立(含 宗教性)大學校院一致發聲的單位。本會工作人員的主 要活動包括:與立法者開會、追踪各校園的發展趨勢、

進行研究工作、分析高等教育議題、出版各種資訊、

協調州層級的活動、以及為會員提供立法與法規的發 展對於學校潛在影響的建議等。此外,本協會亦在許 多 提 案 上 擔 任 開 路 先 鋒 的 角 色 , 例 如 學 生 補 助 聯 盟

( Student Aid Alliance)以 及跨黨派 的全國 校園選 民登記計畫等(NAICU,2004)。

(6)全國州立大學與捐地學院協會

全國州立大學與捐地學院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Universities and Land-Grant

Colleges, NASULGC)成立於一八八七年,是美國成立

最久的高等教育學會,主要目的在支持卓越的教學、

(46)

研究與公共服務,也是全國教育領導的前哨。目前擁 有二一二所會員學校,其中有七十六所為當年捐地學 院改制的大學(NASULGC,2004)。

有些學校可能會同時參加一個以上的協會,因而 具 有 重 複 會 員 身 份 ,這 些 協 會 的 辦 公 室 都 在 華 盛 頓 首 府。

Murray(1976:80-81)指出,一九七○年代美國 高等教育協會的遊說活動,包括:溝通觀點:直接的及 經由口語與書面的陳述予國會議員、其幕僚、執行人員 及其他官方的政府決策者;遞陳提案及相關資訊給立法 及行政人員;對公共官員擬與高等教育社群發生關係之 演講、校園訪問及教育會議予以協助;監控立法之發展 並 動 員 草 根 遊 說 壓 力 , 以 導 引 至 期 望 的 方 向 或 法 案 制 定;抵制反對高等教育的法案(例如一九六○年代末期 出現的反動亂立法);扮演聯絡人並安排會員與官方決 策者接觸;而或許最重要的是,企圖尋求政府財政資助。

早 期 高 等 教 育 社 群 的 遊 說 零 零 星 星 且 無 確 切 效

能,遊說的目的在防止聯邦政府介入大學校院,而非要

求財力支持,例如,早期因擔心學生的資格問題,而對

於「退伍軍人福利法案」(G.I. Bill Rights)反對,二次

大戰後,冷戰時代面對蘇聯的威脅,聯邦對於高教的資

數據

表 3-1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及其任期  任  別      理 事 長        任    期  第一任 臺大  陳維昭校長  01/16/1998∼01/31/2002  第二任 臺大  陳維昭校長  01/16/1998∼01/31/2002  第三任 中央  劉兆漢校長  02/01/2002∼01/31/2003  第四任 政大  鄭瑞城校長  02/01/2003∼01/30/2004  第五任 政大  鄭瑞城校長  02/01/2004∼01/31/2007  資料來源:整理自 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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