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1 事先告知同意 1.國際規範及相關立法例
事前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為 CBD 所揭示之重要原則。波昂準則由於其 國際性質,原則上係就國與國間之關係加以規範,因此與其他國家之規定較 為不同。依其規定,若為就地保育(in situ)之情形,則除遺傳資源提供國另 有規定外,遺傳資源取得國應向提供國之國內主管機關取得「事先告知同 意」(簡稱 PIC);若為移地保育(ex situ),則取得國應酌情自提供國之國 內主管機關和/或移地保存物管理機構獲得 PIC。此外,波昂準則亦規定在 必要時,亦必須向原住民社區和地方社區等利害關係人取得 PIC。
若干國家之立法例亦均將 PIC 列為申請取得遺傳資源許可或締約之必要 條件之一,只是取得事先告知同意的時點未必一致。例如:
(1)哥斯大黎加
依其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規定,PIC 為申請取得許可時必須提出的文件之 一,故應於申請前取得,然而未能於申請時一併檢附者,應可依照行政命令 之規範於十日內補正。技術辦公室有權審查 PIC 之內容,並具以決定是否核 發取得許可60。
(2)菲律賓
在菲律賓之行政命令所建構之申請程序中,申請人應於第二步「要件審 核」階段,將研究計畫複本送交當地原住民及社群、地方政府首長、保護區 管理委員會(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Board, PAMB)及土地所有人以獲取
60 哥斯大黎加生物多樣性法行政命令第 9 條,http://www.grain.org/brl_files/costa-rica-rules-access-en.pdf (last visited on Jan. 5, 2007).
PIC,該行政命令又規定在研究計畫複本送達上述對象之日起至少應經過六 十日方能授予 PIC61。由此等規定看來,PIC 之尋求與獲得屬於整個申請流程 之一部分,此與哥斯大黎加之設計有別。
(3)巴西
巴 西 之 暫 行 條 例 規 定 在 授 予 許 可 之 前 應 得 到 指 定 對 象 之 「 事 先 同 意」62。
(4)秘魯
秘魯遺傳資源取得法規定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的申請書內容需要有當 地居民同意之確認。故 PIC 應於申請前取得63。
2.我國草案
關於取得 PIC 之原則,因生物探勘活動之實施範圍屬於國有地、原住民 族地區之土地或私有土地而有不同。在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自 己的管理原則,故應申請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至於生物探勘活動及 於原住民族土地者,除基於管理與監督原因外,為保障該地原住民族對其傳 統知識及該遺傳資源的相關權利,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相關辦法取得原 住民之同意(參照草案第 27 條第 1、2 項)。
生物探勘之實施範圍涉及私人土地者,則因第一類探勘或第二類探勘而 有不同。若為學術性之探勘,申請前不需先獲得探勘地土地權利人同意。俟 主管機關核可後,再通知土地權利人,若無異議則可視為獲得 PIC;若有異 議得於一個月內檢具理由,送達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十五天內通知
61 菲律賓生物與遺傳遺傳資源探勘法行政命令(DAO)第 7 條,http://www.sipo.gov.cn/
sipo/ztxx/yczyhctzsbh/zlk/gglf/200509/P020060403599027505930.pdf (last visited on Jan.
5, 2007).
62 巴西保育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暫行條例第 2.186-16 號(2001 年 8 月 23 日)第 11、16 條,http://www.biodiv-ip.gov.cn/xgdzscqzcfg/zcfg/t20031209_22072.htm (last vi-sited on Jan. 5, 2007).
63 秘魯遺傳資源取得法第 6 條,http://www.lclark.edu/org/ielp/perubillenglish.html (last visited on Jan. 5, 2007).
原申請人終止探勘64。若為第二類探勘,主管機關應視其涉及範圍之所有權 人數目,與行政區劃之重疊程度等因素,決定召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會 議、村里民會議或村里民聯合會議,決定是否同意該計畫(參照草案第 27 條 第 3 項)。前項各種會議之召開,應以與會者過半數通過為決議。其會議召 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參照草案第 27 條第 4 項)。
前述各種會議,應推選出共同會商代表,參與該生物探勘計畫之申請審 查過程,並指定其向相關土地權利人會議報告之期限(草案第 28 條)。
共同會商代表係以土地權利人團體代表的身分,參與生物探勘活動之審 查程序,因此草案進一步規定:「共同會商代表有權參與該生物探勘計畫申 請之所有審查程序,並得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共同會商代表應依指定之期限 向相關土地權利人會議報告其意見,以利該會議行使對生物探勘計畫之同意 權。共同會商代表應報告之事項包括:一、生物探勘計畫之內容;二、該計 畫對環境生態之可能影響;三、該計畫採行之利益分享方式;四、對土地權 利人其他權益之可能影響。土地權利人會議應於共同會商期日後五十日內,
開會決定是否同意該探勘計畫。未如期召開會議時,視為拒絕同意」(草案 第 29 條)。
不同於哥斯大黎加、秘魯等國之規定,需在申請前先取得 PIC,本國草 案在設計上由於主管機關具有最後的決定權,若在提出申請前即須先取得 PIC,而初步審查時卻無法通過,為取得 PIC 所耗費之支出將白費,不符合 經濟原則。
3.2.4.2 利益分享
根據 CBD 第 15 條第 8 款規定,開發所獲得的利益,應與提供遺傳資源
64 草案第 21 條:「1.第一類探勘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許可或駁回申 請案。2.前項之許可或駁回處分,主管機關應記明理由,送達於申請人;許可申請 者,並應通知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人在收到前項之通知後,若有特殊理由,得於 一個月內檢具理由,送達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十五天內通知原申請人終止 探勘。」
的締約國公平分享。另波昂準則亦規定利益的分享應公平合理地給予資源管 理、研發、商業化的機構。這些機構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或研發機構,以 及地方社區和原住民社區65,故利益分享亦為 CBD 所揭示之重要原則。利益 分享係由獲取資源者將所得利益與資源提供者分享,分享方式由雙方協議 之。至於利益之給付方式可分為以金錢及以非金錢方式給付兩種。依照波昂 準則,金錢方式給付可能方式有:使用費;先期費用;階段性費用;商業化 之權費用;支援遺傳資源之保存或可持續利用信託基金支付之專門費用;雙 方同意之報酬;研究經費、交易價額或商業使用所得之毛利分享;研究基 金;交易價值;其他以金錢給付方式之利益。非金錢方式給付可能方式有:
分享研究、參與與遺傳資源相關之開發活動;技術開發成果之移轉;科學研 究和專案開發中協作、合作和貢獻,特別是生物研究活動在本國進行;人力 資源及專門訓練之培訓;資訊交流;信託基金;條件優惠之使用許可;進入 移地資源之場所及資料庫;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共有或投資;與生物多樣性之 保存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科學資訊之取得,包括生物名錄和分類學研究;其 他以非金錢方式給付之利益66。
以金錢方式給付利益者,得採一次性給付或階段性給付之模式。例如:
在使用遺傳資源獲利前,規定得以一定百分比例的研究預算或利益分享契約 約定之交易價值,作為利益分享之一部分;在使用遺傳資源獲利後,規定以
65 波昂準則第 48 條:「應根據在獲得事先告知同意後達成的共同商定條件,公平合理 地與確實貢獻於資源管理、研發過程和/或商業化過程的機構分享利益。這些機構 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或研發機構,以及地方社區和原住民社區。分配利益的方式 應能促進保護和以可持續方式利用生物多樣性。」
66 根據其他國家之立法例,以金錢給付之方式如:支付使用費(巴西)、權利金(菲 律賓、哥斯大黎加)、毛利分享(哥斯大黎加、秘魯)、研究預算之一定比例(哥 斯大黎加)或利益分享契約所約定的交易價值(秘魯)等。以非金錢之方式給付者 如:技術科技移轉(菲律賓、巴西、波昂準則)、人力資源培訓(巴西)、合作研 究(菲律賓)、產品或服務無限制性的許可(巴西)或由商業產品中產生的惠益,
及信託基金、合資企業及條件優惠的使用許可(波昂準則)等。
一定百分比例的所得利潤或商業使用所取得之毛利,作為利益分享之內容。
波昂準則特別規定資源提供國得考量初期、中期與長期之利益平衡,以決定 利益分配應係一次性給付或階段性給付67。
至於給付之利益額度,通常依雙方之協議定之。亦有國家特別規定一定 之比例者。例如:秘魯遺傳資源取得法第 4 條規定:取用源於秘魯的遺傳材 料而發展出來的新品種、產品或智慧財產權。針對這些資源的商業使用所產 生的利益的 2.5%應歸於秘魯政府。惟規定一個固定之比例,恐難因應各種不 同的情況;歸於政府者若太低,將喪失國家所有之本意,若太高則個人配合 意願可能偏低,因此於草案中折衷規定:「分配給國家之比例不得低於全部 利益之 30%」(草案第 30 條第 2 項)。
若遺傳資源取得者未依規定給付者,巴西訂有懲罰性之給付的規定:未 根據巴西保育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暫行條例條款之規定而獲取遺傳資源成 分標本或相關傳統知識,並進而研製出產品或工藝的經濟開發行為,不論其 是否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或是否已受行政制裁等適當處罰,均應補償其受利 的 20%68。我國草案並無類似規定。
另為使主管機關對於因遺傳資源所獲取之金錢上利益作合理之運用,我 國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所獲取之金錢上之利益應納入生物多樣性基金」
(草案第 31 條),以統籌規劃其利用方式。應納入生物多樣性基金者包括:
以生物探勘所獲取之遺傳資源為基礎,進行經濟開發所獲得的收入和使用費
以生物探勘所獲取之遺傳資源為基礎,進行經濟開發所獲得的收入和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