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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輟學生追踪輔導的處遇與 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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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輟的校內處室分工

中輟生的追輔不僅僅是一個老師 或是一個單位的工作,是需要全校全 體成員一起努力的,因此各處室都有 其負責的工作,接下來根據高雄市國 民中小學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 導職掌分工,分為導師、學務處、教 務處及輔導處四個部分來做說明。

1. 導師

若發現學生有缺曠課情形,須即 時聯絡家長,了解學生動向或原因,

作適當的處理,並作成輔導紀錄。若 學生未經請假 未到校 連續曠課滿 3 日,應由導師會同生教組長或相關人 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中途輟學學生 訪問暨通報表,必要時可請學校協調 聯絡警政單位及民政單位,如:區公 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介入協助家訪。若 學生依然未到,須於第 4 日的第 1 節 前由導師將中途輟學學生訪問暨通報 表通報至學務處。

2. 學務處

生教組查核學生出缺席紀錄簿,

主動將該項學生請導師查明填報,並 寄發缺曠課掛號信函通知家長,持續 追蹤協尋,且將中途輟學學生訪問暨 通報表轉註冊組作通報處理。

3. 教務處

學生有第一、二、三、四類中輟 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登入全國國民 中小學中輟通報及復學系統做通報。

通報完成後於 3 日內以函報區公所強 迫入學委員會 。個案 若為原住民學 生,則行文副知高雄市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

學生有第二、三、四類中輟狀況 時,應派員或請區公所代表,如:強 迫入學委員會、里長、里幹事等進行 家訪並作成紀錄。若是失蹤學生,資 料經網路系統上傳至警政署再傳至警 察局;疑似出國學生,請學校電請教 育局確認該生確實無出國紀錄後通報 中輟。

註冊組於學生 3 天以上未註冊 , 包含新生未入學 ,或其他原因失學 者,應即時了解學生動向,以作後續 之處理;而轉學生經過 3 天未到申請 轉入學校報到時,轉出學校註冊組應 了解學生動向,列管處理。在通報完 成後,將備份通報單一份會生教組,

做有關出缺勤管理之後續處理;一份 送交輔導室,做診斷及轉介之處理。

4. 輔導處

輔導處在收到備份通報單後,應 擇時會同學務處及導師進行追蹤並深 入了解中輟原因,追蹤輔導並積極鼓 勵學生返校復學,並將學生之處遇情 形轉知教務處註冊組,俾利確實至中 輟系統通報。

輔導室也須協調各處室配合中輟 學生個案之輔導,並作好完整追蹤協 尋輔導紀錄。視學生中輟原因及個別 狀況,即時轉介學諮中心、合作民間 團體、社政、警政、醫療等單位並通 知強迫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由學校召 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就讀會議」,作 合適之輔導。而特殊個案需轉介至相 關機構者,報請教育局聯繫其他局室 協助處理。轉介後,輔導室仍應定期 與轉介單位保持聯繫,瞭解輔導情形。

(二) 中輟的外在資源引進

以下是筆者根據中途輟學學生通 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將針對不 同類別的中輟狀況,可引進的外在資 源來做區分,對於中輟外在資源引進 的整理。

1. 第一類: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 日以上之學生,或時輟時復缺課累計 達七天以上學生

(1) 強迫入學委員會:若家長未能督導 子女入學,可連繫鄉鎮市強迫入學委 員會,協助進行家庭訪視、協助中輟 學生復學及勸導罰鍰。

(2) 家庭教育中心:對於因家庭關係而 未到校之學生提供家庭電話諮詢及親 職教育等服務。

(3)勞工處、職訓、就服中心:對於無 意升學而有就業意願學生協助提供職 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

(4) 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行為偏差而 未到校之學生 做家庭 訪視、個案輔 導、協助復學及親職諮詢。

(5) 警察局、少年隊:對於行蹤不明之 學生,訪查協尋並做個案列管,與家 長及學校訓導處聯繫協尋。

(6) 法院、保護官:有犯罪之虞,受保 護管束學生,作為個案列管並追蹤輔 導。

2. 第二類: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 日以上之學生 (含未入學新生)

(1) 與社區人士保持聯繫:如有線索能 主動告知學校。

(2) 與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警政 單位保持聯繫:請派出所及強迫入學 委員會協助家訪。

(3) 民政處、教育處:對於複雜、特殊 個案之學生戶籍取得及復學協助。

(4) 與戶政單位保持聯繫:函文戶政事 務所確認學生戶籍是否遷出。

(5) 戶籍已遷出外縣市個案處理:由轄 內強迫入學委員會函請外縣市強迫入 學委員會確認學生是否就學(學校提 供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並副知教育處。

(6) 疑似出國個案處理:函文教育處協 助(學校提供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

(7) 可能就讀私校個案處理:由教育處 函請本縣私立學校提供新生名冊給原 就讀學區學校。

3.第三類: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 三日以上之學生

(1)家長:轉學學生經過三天未到申請 轉入學校報到時,轉出學校註冊組應 向家長了解學生動向,並列管處理。

(2)強迫入學委員會:若家長未能督導 子女入學,可連繫鄉鎮市強迫入學委 員會,協助進行家庭訪視及勸導入學。

4.第四類:其他原因失學者

(1) 社會處、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家庭功能不良、性侵害、性交易、家 暴學生,協助進行家庭訪視、協助解 決家庭問題,並做個案輔導及協助復 學。

(2) 衛生局、醫療院所:對於生理或心 理待診療之學生,診斷病因、門診治 療並安排健康照顧。

(3) 安置機構:由社工安排對於因家庭 環境困難,無人照護而缺乏穩定生活 者提供穩定之住所及經濟照顧。

(4) 中輟替代役:對於無法穩定就學之 學生,可向教育局的中輟個案管理中 心提出申請,請求替代役協助一同家 訪及追蹤個案。

(5) 慈暉班:對於家庭功能不彰,且無 法適應學校課程之學生,經由家長或

監護人同意, 可申請 住宿型中介教 育,但假日需由監護人接回照顧。

(6) 藝能家園:為九天民俗技藝團與教 育局共同辦理,為一住宿型學校,對 民俗技藝有興趣且有輟學狀況的學生 適用。

(7) 法院介入:對於有犯罪事實或犯罪 之虞之學生,向法院提出少年事件請 求狀,協助處理學生違法行為。

三、本文中輟學生追踪輔導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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