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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例介紹

在文檔中 個人所得稅 (頁 61-64)

台灣的實例介紹

【範例一】李先生派駐到日本去工作,領有日本的薪資所得是否要列入台灣的 綜合所得稅中課稅?

答:不要。台灣的綜合所得稅是屬地主義,只對擁有國內所得者課稅。

【範例二】Mr. Brown 來逢甲大學做學術研討,領有逢甲大學給付之所得,該 所得是否列入台灣的綜合所得稅中課稅?

答:要。因為台灣的綜合所得稅是採取屬地主義,而外國人之非居住者領有我 國之薪資所得需列入課稅。

中國大陸的實例介紹

【範例一】台商陳先生派駐在大陸,1 月自公司取得扣稅後月收入為 7,525 元,而且無其他薪資所得,此時陳先生的月收入 7,525 元,要對大陸繳交個人所 得稅嗎?

答:要的。因為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屬人兼屬地主義。所以,非本國的居民擁有 本國的薪資所得需要課稅。

【範例二】上海某大學王教授,本月訪問美國某大學,獲得獎學收入四萬元(已 折算為人民幣)。要對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要的。因為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是在大路 提供勞務,或是大陸人民所得來源來自國外,都必須申報「個人所得稅」。 日本的實例介紹

【範例一】鈴木先生到美國的大學演講,領有美國的大學所給付之所得,該所 得是否列入日本個人所得稅中課稅?

答:

【範例二】陳生生派駐到日本工作,領有日本之薪資所得是否列入日本個人所 得稅中課稅?

答:要。因為就日本的所得稅法第五條之規定,外國人領有本國之源泉所得,

須就該源泉所得課稅。

美國的實例介紹

【範例一】Mr. Lin 在台灣演講領有台灣的薪資所得是否列入美國的個人所得稅 中課稅?

答:要。美國公民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採就源扣繳的方式,也就是

在每次領取薪水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就是付薪資的老闆)依規定扣繳率

(20%)代扣稅款,實拿薪資的八成。

【範例二】台灣人領有美國之薪資所得是否繳納美國之個人所得稅?

答:看美國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因為美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

(1)持有綠卡得永久居留的,是當然的居民,理應報稅。

(2)在美國居住整年的,應比照公民或居民報稅。

(3)非全年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雖尚無永久居留權,但在三年內折算的居 留日數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就可算是居外國人,而要按此身份來報稅。

報算當年以實際居留在美的日數,但居留日要以三分之一來核合,而前

年要以六分之一來計算居留日數。

(4)配偶美國公民或居民的非公民適用一般申報規定,可夫婦聯合報稅。在 稅計年底才美國公民或居民結婚的,一樣可以夫婦聯合報稅。

在文檔中 個人所得稅 (頁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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