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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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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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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題名:個人所得稅

作者:李佩容、謝佩珊、陳緯玲、洪佩伶、蔡佳蓉、王琇汶、張儷螢、王靖 愉、林良妤 系級:財稅三乙 學號:D9319299、D9327567、D9351884、D9351721、D9327510、D9351765、 D9327421、E9343508、D9351662 開課老師:黃瓊如 課程名稱:租稅各論 開課系所:財稅系 開課學年:九十五 學年度 第 一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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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以所得為稅源依課稅標準及租稅客體或對象來課徵。由於具有真正的 稅源,故可充實國庫收入;納稅屬於義務行為,人民經由納稅可以瞭解到享受權利 與盡義務的關係,人民自發的繳稅行為,就是提升公民素養的最佳作法。除了義務 外,人民繳納稅賦也成了政府收入最大來源,稅收上約占了政府總收入的 2/3,是維 持一個國家財力的重要根本。人民的納稅是間接的付費,讓民眾享受到政府建設的 成果。而納稅的目的,就是希望縮短貧富間差距,像是所得稅就是以累進的方式來 計算,讓所得多者多繳一點稅,收入少者少繳一點稅,以達到租稅公平的目的。依 法納稅為國民應盡的義務, 現行台灣所得稅分兩大類: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前者課稅範圍包括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是否居住於中華 民國境內,具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均應課徵或扣繳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具 有公平、量能課稅的效果,而且稅源廣泛,稅收穩定,是當前世界上各先進國家的 主要稅目。 關於這次的報告『個人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針對四個國家的薪資所得課稅 做深入的比較;分別是:中國、日本、美國和台灣。從最基本的個人所得稅中,將 薪資所得部分自所有應課所得項目中擷取介紹。 A部分:就各國於薪資所得上所訂各種不同課稅主體、薪資所得免稅部分、稅率標準、 扣除額、免稅額等部分詳述。 B部分:統整簡表和台灣比較。並對各國薪資課稅舉出兩個例子(1)本國人在外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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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是否列入課稅(2)外國人在當地收入薪資是否列入課稅。來讓各位更了解其所屬國 家的薪資課稅標的。 C部分:課徵薪資所得稅對人民的影響,用統計數據和報導文獻探究對薪資所得課 稅是否影響到工作意願。 現今個人所得稅中薪資所得佔其稅收絕大部份,因此,我們針對薪資所得部分來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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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各國個人所得稅介紹

(一) 台灣……….. 4-31

(二) 中國大陸………...32-39

(三) 日本……….….40-45

(四) 美國………..46-51

二、統整表與分析

(一)各國統整表……… 52-59

(二)各國實例介紹………...…. 60-62

(三)分析………. 63-70

四、結論……… 71

五、參考文獻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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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所得稅之薪資所得

課稅主義:

台灣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係採屬地主義的精神,也就是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來源 所得予以課徵個人所得稅,而若是來自於非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均非個人所得稅之 課徵範圍。此一規定在於,所得稅法第二條之規定: (一)、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一、課稅主體:

課稅主體其主要之意義即是指負有納稅義務之人,也就是所謂的納稅義務人, 而在台灣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納稅義務人即是「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 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也就是說,無 論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有來自於所得稅法所定義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即 負有繳納綜合所得稅之義務。 而所謂的納稅義務人在台灣可以加以區分成兩種,此種納稅義務人在納稅義務 上最大的差異在於其申報方式的不同: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為居住者,以自行結算申報方式繳納申 報為主,再輔以扣繳制度作為掌握稅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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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為非居住者,以就源扣繳方式繳納。 至於如何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依據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基本上符合以 下兩個要件,即屬於居住者的身分: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 百八十三天者。 當然非屬於以上兩個條件者,即稱之為非居住者。但是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但書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 酬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 種類 繳稅方式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簡稱居住者) 結算申報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 就源扣繳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 個人 3、大陸、香港及澳門地 區人民有台灣地區來源 所得者 按其屬居住者、非居住者 身份而課稅。

二、課稅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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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客體又可以稱之為課稅的範圍,簡言之,就是哪些所得是屬於應納稅之所 得。前面己敘述,台灣之綜合所得稅其課稅所得係採用「屬地主義」之精神,因此 其課稅之範圍又可定義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以如果個人有來自非中華民國境 內之所得自然就不用列入課稅。

三、薪資所得:

(所 14○3 )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1、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2、內容包括:薪資、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a、 薪資:本薪、底薪、本俸、年幼俸、工資、公費、特支費。 b、津貼:房屋津貼、交通津貼、眷屬津貼、實物配給、勤務津貼。 c、 各種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教育補助。 d、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破案獎金。 e、 其他給與:車馬費、加班費、紅利(含董監酬勞、員工紅利)。 3、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業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 者,及依法免稅之項目(如現役軍人之薪餉等),不包括在內。 4、上述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 部核定之。 5、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a、 以在校之學業操行達一定標準者 → 為獎學金 →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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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在學子女人數發給者 → 為薪資所得 → 課稅。 6、演講鐘點費: a、 專題演講:與稿費等合計 18 萬以下(屬執行業務所得) → 免稅。 b、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訓練班、講習會) → 課稅。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意義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 95 年度每人每年可扣除 78,000,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 78,000 元者,就其薪資所得 額全數扣除,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依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部分之薪資 最高扣除78,000 元,薪資所得未達 78,000 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所得稅 法之所以允許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其理由大致如下: (1) 薪資所得之實質納稅能力較財產所得為低:財產所得只要有財產之存在,原 則上即可源源不斷地產生所得。但薪資所得是一種勤勞所得,不工作即無收 入,其收入受個人之體力及年齡而有限制。因此薪資所得者必須為疾病、災 害及退休後之生活而儲蓄,以致其納稅能力受到限制。 (2) 薪資所得之相關成本未全准減除:薪資所得之某些必要費用稅法並未准許減 除,因此使應課稅之薪資所得金額偏高。此等未准減除之成本項目甚多,常 見者為:上下班之交通費、為工作而購置摩托車或腳踏車之支出、職業性之 服裝費以及職業婦女出外工作所增加之家庭管理及照顧孩童費用等均未准 減除,故宜給予特別扣除以為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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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薪資所得係犧牲休閒而產生,成本較高:工作與享受休閒,除少數情形外, 通常不能兼得。欲工作即須犧牲休閒。但財產所得之產生則不以犧牲休閒為 條件,因此對薪資所得應給予適當之所得稅減免以為補償。 (4) 薪資所得逃稅不易,實質稅負較高:由於扣繳制度之採行,使薪資所得之課 稅資料完全為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少有逃漏之機會。但其他所得則每月甚多 之逃漏,例如房屋租賃所得及民間之利息收入等往往均為政府難以控制之稅 源。相對之下,薪資所得之稅負乃偏高,故宜有所減免。 企業節稅策略」等課程,視同授課鐘點費,須課稅。 薪資所得扣繳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註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註 2) A、非固定薪資 6%(註 3) B、固定薪資 (1)、10% (2)、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 20% 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之差異 薪資所得可以分為固定薪資所得及非固定薪資所得,固定薪資所得每人每個月固定 領取,不因給付單位盈虧而受影響,且其每月領取之金額不會有太大變動,如受雇 員工每月所領取之工資或薪資。非固定薪資所得並非固定領取,是否給付,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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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絕對的決定權而不受契約的約束,例如員工所領的年終獎金及特別節日的獎金(如 端午節及中秋節獎金)等,是否發放,發放金額多寡可能受僱主事業經營盈虧影響, 並不會每個月固定發放。公司發放給員工紅利雖然是從公司的盈虧中提撥,在性質 上係員工與股東共享經營成果,理論上應屬營利所得,但員工並不直接承擔公司經 營失敗之風險與股東之性質不同,公司分配之紅利多寡亦視公司經營情況而定,且 員工所投資的是勞力與心力而非錢,因此在所得分類上歸為非固定薪資。 勞務報酬 1、原則: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 之報酬,均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至於勞務報酬由何人支付在何地支 付,均在所不問。 2、例外:(1)勞務提供地在境外,仍課稅:如駐外人員。 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一般僱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 酬,其提供勞務地雖不在我國境內,但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唯本款之適用,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 所得稅之待遇者為限。 (2)勞務提供地在境內,不須課稅:如未超過 90 天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 過90 天者,其自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包括在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範圍內。 故其適用條件有 3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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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b、一課稅年度居留不逾 90 天。 c、 自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3)外國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 境內投資者,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 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留期間合計不超過183 天者,其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 境外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 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 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 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薪資所得統整: 薪資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是否發生在我國境內為準,如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 得之報酬,即為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 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滿九十天者,則僅對其取自我國境內僱主之所得予以課 稅,如居留超過九十天以上者,則不僅對其取自我國境內之所得課稅,對其取自我 國境外僱主之所得亦應課稅。 薪資所得就是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 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下列各種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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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免稅,免合併申報: 薪資所得就是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 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下列各種薪資所得 依法免稅,免合併申報: (一) 現役軍人的薪餉。 (二)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 員薪資。 (三)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的特支費、實務配給或其代金及 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務配給及房 屋津貼部分。 (四) 自本國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 公私組織,所取得的為了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所發給的 獎金和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所取得的這些款項,如果是對於發給人提 供勞務的報酬,就不適用)。 (五) 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領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的。 1、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如下: (1)公私營利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 資」,以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均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 免納所得稅,其延長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數時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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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 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內時,免納 所得稅,其加班時數,可不計入「每月平均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機關 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車馬費等每月定額給付須課稅。 即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 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六) 講演鐘點費定額免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的鐘點費、屬 於(講演鐘點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可定額免稅,即該項講演收入與稿費、版 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十八萬 元以上,超過部分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如某大官張三應某文教基 金會邀請,作(司法改革)之演講,由於大官、政客之演講,不論其學問如何, 演講內容好壞,在稽徵實務上,均視為(專題演講),至於一般人民,如大學 教授、會計師等之演講,則須視為授課鐘點費,須視同薪資課稅。 (七) 授課鐘點費須課稅 公私機構、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 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 課鐘點費」,該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依法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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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得人必須將該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課稅。此項範圍,包括專業 學者等至管理顧問公司短期上課,如講授「企業節稅策略」等課程,視同 授課鐘點費,須課稅。

五、稅率

註一:台灣稅率與累進稅額如下表所示: 所得稅速算表 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37 萬 6% 0 萬 37~99 萬 13% 2.59 萬 99~198 萬 21% 10.51 萬 198~372 萬 30% 28.33 萬 372 萬以上 40% 65.53 萬 辨別薪資所得節稅有方: 薪資所得在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時,僅可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而薪資在取 時,雇主均會予以扣繳,因此,薪資所得的節稅方法最少,逃漏的機會也降低。 然而納稅義務人或可從區分所得種類,將薪資轉換成其他類型所得,以達到節稅 目的。將舉實例就薪資所得的區別方式予以說明。 (一)、加給、津貼 1、警察人員支領勤務津貼應併計薪資所得扣繳:警察人員業已發有制服, 所領之勤務津貼,依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免稅規定,自應按其支領之勤務津貼金額 併計薪資所得和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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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事警察人員按月所領外事加給應併計薪資所得課稅:查薪資所得之計 算,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本案外事警察人員 按月所領外事加給一項,既係其每月在職務上之所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自應 併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3、航勤服務職工所收取之小費核屬薪資所得應報繳稅款:公司航勤服務職 工所收取之小費,屬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 得性質。其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配合員工自繳互助金餘額統收分配, 仍應按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稅。至其中屬職工歷年自繳互助金餘額發給部分,因係 取回自繳資金,應可免再計徵所得稅。 4、郵局員工招攬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績津貼按薪資課稅:所得稅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 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郵局 員工非屬上述法條所稱之執行業務者。 郵局從業員工依其招攬「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業績而領取之津貼,屬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應按薪資所得 辦理扣繳及申報。不得依「執行業務報酬」或「佣金」項目辦理扣繳及申報。 5、農業試驗所及改良場人員所領之技術津貼核屬薪資所得:台灣省政府農 林廳所屬農業改良場人員所領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之技術津貼,係按職級每月 定額支給,核屬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所得稅,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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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地差勤費按薪資所得課稅,貴公司支給各工地工作人員之工地差勤費 ,係工地職務加給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於 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7、省水產試驗所試驗船船員所領航海津貼屬薪資所得仍應課稅:台灣省水 產試驗所試驗船,船(職)員隨船前往遠洋近海執行試驗研究,所支領之航海津貼 ,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 資收入,不得免納所得稅。 8、醫師分得之醫師指定費係薪資所得:台灣省立 xx 醫院向病患收取「醫師指 定費」,按醫師被指定之次數統籌分配給付,係屬被指定醫師之薪資所得, 應依薪資所得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二)、董監薪資、酬勞 1、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等支領定額車馬費屬薪資所得:各公有公營事業機 構之董監事、監察人按月所領之定額車馬費,既係其職務上所取得,應屬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扣繳稅款,並合併納稅義務人其他 各類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 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 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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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長領取之薪資如因故退回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查關於公司執行 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不論盈 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為費用。本案公司組織執行業務之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既 經列帳為費用,此項薪資所得應為不論公司盈虧均可取得者,至日後公司經營 不振,其退回已領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該部分 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4、董監事等自外埠返事業所在地之交通費膳宿雜費課稅規定:a、營利事業董 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 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 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個人方面,得適用本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 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惟如係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 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按薪資支出予以認定。b、營利 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個人之目的,或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至 該事業所在地查詢有關業務,所發生之交通、膳宿雜費,核屬私人費用,不得列為 事業之費用。 (三)、車馬費 1、營利事業因公以車票交通勤員工支領按實報銷免併薪資扣繳:xx 公司因未 備交通工具,經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乘搭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 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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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營事業退役將級顧問所領交通費屬薪資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 類薪資所得第二款規定:「薪資包括:薪資、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退休金、養老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公營事業退役將顧問所領之交 通費,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屬薪資所得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免稅規定,自須合併薪資 收入扣繳稅款並計徵綜合所得稅。 3、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每月交通費屬薪資所得:私立學校發給該校董事長、 董事等之月交通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同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退休金 1、公司分次給付員工退休金為薪資所得非變動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類第二款規定,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係屬薪資所得 ,除同法第四條第四款所規定得免稅外,應合併計徵綜合所得稅。又第十四條第 三項復規定,一次給付之養老金、退休金始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 免稅。是以公司給付員工退休金,如先給予半數,餘額按月給付,或按月給付實施 一段時間後,改將未領之餘額一次給付,均非屬一次給予,應依薪資所得之 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2、公司合併原公司所設職工退休基金按比例分發原有職工課稅規定:甲公 司與乙公司合併經營,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而消滅,其原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 理委員會所提存全部基金(包括員工與公司相對提撥),可否按比例發放給原有職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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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甲公司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該公司消滅而解散時,其退休基金之累積餘 額如分配給員工作為一次退休金或離職金時,係包括員工自提款本息及公司公提款 本息者;其屬員工歷年自提之本金部分,因該項本金已於發給薪資所得年度課徵所 得稅,應免再計徵所得稅。至自提之孳息部分,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八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辦理。其屬於公司本身提撥之基金及其孳 息部分,員工取得時,除具有勞工或殘廢者身分,得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 定免徵所得稅外,其餘應依照同法第十四條末項規定,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其餘半數免稅。該公司如將員工自提款本息全數發還給員工 外,其屬於公司公提款之本息部分,未分配給員工,則其未分配之剩餘部分,由該 公司收回時,應列為其收回年度非營業收益課稅。 3、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養老金徵免所得稅之規定:a、營利事業員工於退休、 死亡或離職時領取之退休金,其中屬於領回員工歷年自其薪資中提繳部分,因參加 該項計畫之員工,已按其每月薪資總額(包括提繳退休基金部分在內)扣繳稅款,並於 年終按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b、營利事業員工於退休或死亡 等情形發生時所領之退休養老金,其中屬於營利事業配合提存部分,及該部分之孳 息,因均屬養老退休金性質,如該員工係勞工者或殘廢者,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得免徵所得稅,否則應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補助款、獎助金 1、省政府不兼廳處長委員所領委員研究考察補助依法課稅:台灣省政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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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廳處長委員所領之「委員研究考察補助費」,既係按月支領固定金額,依法應 合併薪資所得依率扣繳稅款。 2、發給員工產品作為出勤獎勵應折價併入薪資所得:xx 公司發給員工四 十九年度出勤獎勵品之電扇,應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第 三目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 3、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補助費應認屬薪資所得: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 害賠償金」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如屬「補助費」性 質,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認係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4、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教育獎學金免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三類第一、二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 入為所得額。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 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退休金或養老金。有關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發給, 並不以子女在學成績是否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凡公教人員在學子女均按人發給, 故應屬前述薪資收入之一種,應依法合併課徵所得稅。至所稱公教退休人員有領取 子女教育補助費乙節,因依法屬其退休金之一部分,依同法第四條第四款 規定免納所得稅。 5、水利會發給資深績優人員之表揚獎金係屬薪資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三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 所得額」「薪資包括:薪資、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 XX 農田水利會為慶祝水利節,發給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之資深績優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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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獎金,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納 所得稅。 6、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不視為員工薪資: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 ,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 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 (六)員工取得營利事業給付之醫藥費為其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 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用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 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ㄧ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七)病假在六個月內或滿一年自願退休退職時所發醫療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適用「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請延長病假在六個月內或已滿一年,自願退休退職時,依規定得 由服務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發給三個月俸給以內之醫藥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各 該所得人應合併取得年度申報納稅。 (八)為外籍職員之子女所支付之教育費屬補助費:公司為外籍職員之子女所支付之 教育費,係屬公司對該員工所為之補助。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第二項 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ㄧ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此項費 用應可以薪資費用核實列支。 (九)公保或勞保由服務機構補助保險費部分不視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 準則第八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類,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 資所得 。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各該單位予以補助部份,應一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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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參予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 薪資所得。 (十)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所領年終講業績獎金仍屬薪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 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立營生者。保險公司業務代表非屬上 述法條所稱之執行業務者。 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既係由保險公司所約雇,雖其報酬係依其招攬保險之業績,按 公司每月收到保險費之百分比,由公司給付業務津貼,全年業務津貼總額達一定標準 者,按業務津貼總額之百分比,由公司另行給付年終業績獎金。是項業務津貼及年終業 績獎金,仍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Xx 人壽保險公司以之列為薪資項目扣繳稅款, 依法尚無不合。 (十一)農會補助員工之旅遊費係屬薪資所得中之補助費應扣繳所得稅:農會員工休 假期間由農會補助之旅遊費用,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第二款規定, 屬薪資所得中之補助費,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十二)勞保被保險人由服務機關所領之醫療補助費課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在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因不合勞保醫療給付要件而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期由 服務機關取得之醫藥補助費,仍應列為所得課稅。惟該勞保指定醫院如屬公立醫院或 本部認定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其醫藥費用相當於服務單位補助費部分,得加付 服務單位證明書,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但仍以採 列舉扣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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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月定額支給之研究獎勵金為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台灣省水利局接受經濟 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委託辦理「台灣地區雨量資料電腦化建檔研究計畫」發給 員工之研究獎勵金,係按職級每月定額支給,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 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十四)警察人員所領破案獎金屬薪資所得應扣繳:警察人員所領破案獎金,係屬所得 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應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於給 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十五)水產試驗所海上工作人員支領之海上副食補助費免納所得稅:台灣省水產試 驗所試驗船,船(職)員隨船前往遠洋近海執行試驗研究,如試驗船自行籌辦伙食,伙食 費用由海上工作人員負擔, 有關船(職)員原支領海上副食補助費,依行政院函頒「各機 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規定,經予併入海上職務加給內,該項併入 之海上副食補助費,核屬差旅費中膳雜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十六)政府發給農民運肥料之運費免計入所得額:農民購領分配肥料,因自運肥料而 由政府發給之運費,尚非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第二款所稱之補助費,應免計入農 戶之所得課稅。 六、福利金、活動費 (一)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 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本案各 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法條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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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收入」,自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稅。 (二)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制服費非屬薪資所得: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 利金補助員工購製制服,如確因營利事業業務上之需要,該項制服補助費可免任係員 工之所得課稅。又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時節發給職工之小量日用品,全年給付 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仟元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第六條規定,得免予扣繳並免列單 申報該管理稽徵機關。 (三)公司舉辦年終晚會所支付之各項費用非員工之薪資所得:公司如舉辦年終晚會,所 支付之各項費用,原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按其 他費用核實認定,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應免予扣繳所得稅。公司員工為響應愛國捐獻, 將停辦該晚會之節餘款捐獻「自強救國基金」,以代替晚會,上項節餘款應不視為員工 之所得,自無須併同薪資所得申報課稅,而各項員工自亦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四)發給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枝各項補助費其屬薪資提繳部分免稅:xx 企業依 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 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 所得稅。 (五)職工福利會舉辦活動經費非員工薪資其發年節慰問金則屬其他所得:營利事業撥 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務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 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前經財政部 65.7.17 台財稅第三 四七五八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依上開 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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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 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 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 稅。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 給付伙食費貨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一仟八百元以內者, 可免視 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七、稿酬、審查費 (一)律師事務所聘請個人撰寫翻譯文件或核稿之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律師事務所 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文件或核稿以供執行業務之需所支付之報酬,應屬一般勞務 報酬,並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是項支出得以勞務費用或薪資費用列支。 (二)事務所或翻譯設聘各人撰稿翻譯之報酬非屬稿費而為新資所得:所得稅法施行細 則第八條之五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 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 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 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依照上述規定 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三)專利審查費不合免稅規定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審查專 利申請案件取得之審查費,係基於雇傭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收入,尚非財政部 68.2.5 台 財稅第三 0 六六八號函所稱,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按字數計給之酬費,應按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課稅。 (四)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之報酬屬薪資所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聘請專利審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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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審查專利申請案件所給付之報酬,係基 於雇傭關係在工作上所取得之收入,應按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課稅 。 (五)國立教育資料館為獎勵優良教育影片所頒獎金受領人依法納稅:國立教育資料館 辦理獎勵優良教育影片既優良教學影片及錄影帶 所頒發之獎金,如獲獎影片、影帶之 版權為舉辦單位所有者, 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如版權非規舉辦單位所有者, 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競賽之獎金,應於給付時由給付人依規定 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獎金受領人為個人者,應將該項獎金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 報納稅;其為營利事業者,則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取得金鐘獎金鼎獎等審查費及評審費屬薪資所得:行政院新聞局及中央電影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金鐘獎、金鼎獎、亞太影展及金馬獎等之評審, 所給 付之各項審查費及評審費用,應認屬各該受領人兼職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 得稅。 (七)國大代表兼執薪資收入應課所得稅:國大代表兼職所支領薪資所得,既係薪資所得, 自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計徵綜合所得稅。 (八)受聘製作電視綜藝節目之報酬係薪資收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 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規定,係指以本人著 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 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個人受聘參與電視綜藝節目之製作,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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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收入,核非稿費之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之規定課徵 所得稅。 (九)評鑑人員所領之評鑑費屬薪資所得應併計所得總額課稅:XX 縣政府組織員額評 鑑小組所辦評鑑業務,係於正常上班時間,作實地訪視及評鑑工作,其召集委員暨評鑑 委員與隨同工作人員所支領之召集費或評鑑費,應依主旨規定課稅,不得以須利用上 班以外時間彙整、分析、研判評鑑資料為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 但書規定免稅。準此,縣政府組織員額評鑑小組召集委員所支領之召集費暨評鑑委 員與隨同工作人員所支領之評鑑費,係屬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依法併計所得人取得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八、扣留、繳回薪資 (一)限期服務警員於受訓時由警校就其薪資中所扣教育訓練費不得列入扣除項目:於 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法已有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餉所得特別扣除之適用, 故其由警校扣抵之教育訓練費,應不得自薪餉中扣除。 (二)員工未履行服務契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因 未履行其與某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 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九、加班費、日支費 (一)碼頭工人夜間加成工資合併薪資所得稅課稅:碼頭工人夜間工作之加成工資,核 屬提供勞務之所得,應依規定合併薪資所得稅課徵所得稅;惟該項給與,如係誤餐 費性質而不超過合理標準者,准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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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之標準不包括年終獎金:關於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 之標準,不包括年終獎金在內。 (三)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 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 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 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四)民航局打盤裝櫃人員於勞基法第三十二條限度內逾時工作車膳免稅,所訂「打盤 裝櫃人員暫行加班折算說明」暨「出口組裝拆盤數換算標準表」之規定,上班之工 作超過標準工作量,其超過部分換算加班二時,支領逾時工作車膳費,應認屬工作 獎勵金,併計受領人薪資所得,依法扣繳及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其逾時工作時數(全 月實際工作總時數減應工作時數,非換算加班二時)在勞動基準法第三時二條規定 「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五)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非屬薪資所得免稅: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 之目的,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 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之規定 免納所得稅。 (六)航空公司空勤人員加班費准予免稅:公司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布之「航空器飛 航作業管理程序」規定,訂定空勤人員每月實際飛行時間標準。上開空勤人員在飛 航時間標準以外因公務延長時間而支領之加班費,准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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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七)個人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支領之加班費,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可免納 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 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 行業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例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 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時延長工作總時數」以內。 (八)為雇主執行業務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 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均應依上項規定辦理。 (九)勞工於假日出勤其加班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勞工於假日出 勤,其工作時數均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 之內」。因此,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五日或五日半,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 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 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十)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限制:機關、團體、 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佈該 地區為「放假日」, 照常執行業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標準規定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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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以內。 (十一)核釋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來華工作所領日支費免稅疑義案:凡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來華工作,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 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台幣二千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新台幣二 千元部份,視為該受領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之薪資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其所得 稅,但應以聘任合約所載同一課稅年度內來華工作期間不超過九十天,且聘雇合約 中訂有日支費標準者為限。 (十二)受僱於他人之藥劑師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得:查藥劑師(編者註:現 為藥師)直接經營藥局者,當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若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 薪資,其性質核與醫生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 得,自毋須設置日記帳。 (十三)私辦幼稚園托兒所列報薪資如預先約定或決定者應准認列,私人辦理之幼稚 園、托兒所列報負責人及教職員工薪資,如矽晶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 必須支付者,應准核實認列,並無一定金額之限制。 (十四)因案停職復職時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申報:查所得之所屬年 度,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 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自應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合併補發年 度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台端因案停職,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之薪金,請准 補行辦理各年度之申報,並分別扣除免稅額及扶養親屬寬減額,或在五十九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案內,追認以往年度之免稅額及寬減額予以扣除計算各節,核與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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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規定不合,未便照准。 十、因職務列報之費用 (一)各機關首長檢證或領據列報之特別及機密費係因公支用非屬薪資:各機關首長在 核定經費預算內「一般行政總務及管理----特別及機密費」項下領據列報部分,依照 行政院台六十六忠授字第三二七四號函說明,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 長領據列報,核非屬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 (二)水利會會員代表選舉選務人員所領之各種費用課稅規定:交通費部分檢據核銷, 免視為工作人員之薪資所得:膳食費每人每天四百元範圍內,免視為工作人員之薪 資所得:其他津貼及超過上項標準範圍之給付,屬工作人員之兼職薪資所得,應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六條後段規定辦理。 (三)國外學人回國任教之眷屬機票款及搬家費屬薪資或費用之課稅原則: 1.眷屬機票款部分:依教育部訂頒「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補 助本人、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三人回國二等直達機票,其檢據核實報銷者,免納 所得稅:其未能檢據核實報銷,或超出上開範圍者,應併受領人之薪資所得,依法 扣繳暨報繳所得稅。 2.搬家費部份:其合於教育部制訂歸國學人回國任教搬家費補助之適用範圍、條件暨 支給標準者,準用所得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否 則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依法扣繳暨報繳所得稅。 3.關於搬家費之報銷部份:歸國學人對搬家費單據之取得既有困難,可由各校已編造 印領清冊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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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務上之所得 (一) 大眾傳播從業人員招攬廣告之酬勞申報綜合所得稅規定:大眾傳播事業從業人 員,如係由大眾傳播事業所約雇,其招攬廣告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三類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收入應按薪資所得辦理扣 繳,年終結算申報時,得申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非受雇於大眾傳播事業 者,其招攬廣告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報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稅款,年終 結算申報時,得依同法第一項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 工業技師受聘於營造廠按期支領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工業技師受聘為營造廠 主任技師,經常為廠方工作並按期支領報酬,核屬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有 關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三) 報社分支機構負責人辦理派報及代收廣告費用之佣金獎金為薪資所得:「XX 日 報虎尾辦事處」暨據查明係由某某日報社所設立,當屬該報社之分支機構,其 如有對外營業,應即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至該辦事處負責人,辦理 派報及代收廣告費等業務,自報社取得之佣金及獎金,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四) 醫師為公保門診中心指派或特約所領按次定額之應診費屬薪資所得;中央信託 局所屬各地區公保門診中心應診醫師為中心指派或特約,非屬獨立執行業務, 其由中心按次定額給付之應診費(包括星期六下午支應診費)應屬薪資所得,至該 中心工作人員,配合星期六下午加診,所領取之加班費如屬因公務延長工作時 間所支領者,在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範圍內,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類第二款但書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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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薪資所得介紹

一.課稅主體

1.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1)一般居民納稅人的徵稅範圍 一般居民納稅人有兩種:一種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另一種是指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5年以上的個人。(上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 中符合居民納稅人標準的,應就其該納稅年度內來自中國境內、境外的全 部所得,無論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均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2) 一般非居民納稅人的徵稅範圍 這裡所謂的一般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 內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凡個人被認定為非居 民納稅人的個人,僅就其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 中國境內,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境外的所 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徵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1)特殊居民納稅人的徵免稅範圍 所謂特殊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 以下的個人。為了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稅法對這種特殊的居民納稅人 給予了一定期限的特殊優惠: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 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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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徵稅;對於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部份免稅。當然,其來源於中 國境內的所得,無論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均應納稅。 所謂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 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應以1994 年 1 月 1 日作為計算5年期限的起始日期。但對於居住超過5年的,應作為一般 居民納稅人,從第6年起,不論在境內或境外取得或支付,應當就其來源 於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特殊非居民納稅人的徵免稅範圍 所謂特殊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 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 境內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對這種短期來華的非居民個人來 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起不由該雇主在中國 境內的機構、廠所負擔的部份,可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僅就其實際在 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 擔的所得申報納稅。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納稅人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居 住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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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滿5 年的個 人(居住者) ○ ○ ○ ○ 居住滿一年但不 滿5 年的個人(特 殊居住者) ○ ○ ○ ╳ 居住超過90 日或 183 日但不滿一年 的個人(非居住 者) ○ ○ ╳ ╳ 無住所的 個人 居住未超過90 日 或183 日的個人 (特殊非居住者) ○ ╳ ╳ ╳

二.課稅客體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對企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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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財產租賃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經國務院財政部們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之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新、勞動分紅的紅利、津貼、補 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對從事具有營利性質的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勞動者所取得的收入。 ◎薪金:對從事社會公職或管理活動的勞動者所取得的收入。 ◎獎金:像樂透、彩卷、統一發票等等之類的中獎金額。 ◎年終加薪: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 及 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 ◎勞動分紅的紅利:勞工於工資之外,分配到其公司之盈餘。 ◎津貼:和底薪一起構成的「固定工資」(以固定時間從事勞動所獲得的報酬) 就是所謂的「津貼」。 ◎補貼:指由政府提供金錢,以降低生產者及消費者所面對的價格。 ◎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四、薪資免稅所得:

納稅人兼有上述應稅項目中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所得者,應按項分別計算納稅。

(37)

納稅人在大陸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 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應將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只列出關於薪資所得): 1、 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大陸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 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2、福利費(福利費係指按照大陸國家規定,從企業、專業單位、簂家機關、 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撫卹 金、救濟金(是指按照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3、依國家統一待遇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 資、離職生活補助費。(所謂退職、退休費係指納稅義務人在退休或退職 後,所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金或養老金者。但此退職、退休費用不包括 在職期間所領取之工資、薪資中所包括的社會保險費或退休費。) 4、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 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 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的比例所繳付的部份,計徵個人所得 稅。另外,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 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只列出關於薪資所得): 1、其他國家到大陸的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乾款項,其中包括 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交際

(38)

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上述所得可清楚劃分者,可只 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 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 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 得稅。

五、稅率

表 4-4 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 工資、薪資所得適用-以全月收入額為計算基準 單位:人民幣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累進差額(速 算扣除數) 1 500 元以下 5 0 2 超過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份 10 25 3 超過 2000 元 至 5000 元的 部份 15 125 4 超 5000 元至 20 375

(39)

20000 元的部 份 5 超過 20000 元 至 40000 元的 部份 25 1,375 6 超過 40000 元 至 60000 元的 部份 30 3,375 7 超過 60000 元 至 80000 元的 部份 35 6,375 8 超過 80000 元 至 100000 元 的部份 40 10,375 9 超過 100000 元以上的部份 45 15,375 註: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係指扣除費用 800 元或 4000 元後的餘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的稅額計算: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實行按月計稅的方法,即以每個月的應稅收入全額扣

(40)

除規定標準的費用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 稅法規定可以扣除費用一般為 800 元,但(1)在中國工作得外籍 個人。(2)在外國工作的中國人。(3)華僑、港澳台同胞。上述的 三種人每月可以在減除 800 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減除費用 3200 元,合計減除 4000 元。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 元或 4000 元。 <2>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41)

日本個人所得稅-薪資所得

一、 課稅主體:

1. 居住者就所得稅法,有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2. 非居住者是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國內源泉所得依所得稅法,有繳納所得稅的義 務。(所 5)

二、 課稅客體

利子所得、配當所得、不動產所得、事業所得、給予所得、退職所得、山林所得、 讓渡所得、一時所得、雜所得

三、 薪資所得

薪資階級之薪資或獎金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此等薪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只要具有 薪資之實質者,即應就源扣繳。例如實物給與、經濟性利益等均是。 薪資所得之意義與範圍 (一)薪資所得乃指,俸給、薪金、工資歲費、年金(基於過去之服務,由僱主所支給 者為限。)、恩俸(一時恩俸除外。)、獎金、以及具有這些性質之薪資而言(所法 28○1 )。 具有此等性質之薪資,是指按上述薪資等性質,而包括下列各種而言。 1. 具有「俸給、薪金」之性質者包括:眷屬補助、全勤津貼、房租津貼、時間外工 作津貼、加班津貼、停假日出勤津貼、職務津貼、任務津貼、通勤津貼等。 2. 具有工資性質者包括:追加工作給付工資、工作犒償金、飲酒費等。 3. 具有「獎金」之性質者包括:期未津貼、越年資金、越冬資金等。 (二)、特殊薪資

(42)

1.旅費名義之薪資 薪資所得人,因業務之需要而醫行時,其受領之旅費可以免稅(所法 9○1 四) 2.值日費、值夜費 值日費及值夜費,應列為勤務之薪資。 3.對於從業員之貸款 雖用以貸款名義,但如從其實態可認定為對從業員之薪資者,應於支付貸款時視同 薪資之發生,而課稅。 4.交際費名義之薪資 為公司事業之需要而使用,並可確定為事業使用者外,所支給之交際費,應視為薪 資課稅。 5.對於發明發現等之獎金 (1)僱主承受其從業人員職工所剸明、創作等而取得之特許權,實用碟案登錄權,創 意登錄特許權時,所支付之獎金。 (2)就從業員取得之特許權、實用新案權、或創意權,而由雇主所取得之通常實施權、 或專用實施權,並由雇主所支付之獎金最為其他所得課稅。 (3)對提供有關事務或作業之合理化、製品品質之改善、或經費之節約等之意見或方 案(尚不達到應受特許或實用新案登錄或創意登錄程度者為限)之從業人員或職工所 付之獎金。 <1>對於災害等之防止,或已發生災害等損害之防止,有功勞之從業人員所支付獎金。 <2>對因好人好事受表揚,帶給雇主榮譽之從業人所支付之獎對,應最為一時所得課

(43)

稅。 6.委員津貼、地方自治法所規定之費用補償、非經常服勤消防隊員受領之津貼。 7.雇主負擔之人壽保險費或損害保險費。 職員應負擔之人壽保險費,由公司負擔時,其相當於保費之金額,應列入薪資所得 課稅。 8.雇主負擔之社會保險費。 9.支給大學授等之研究費等。 10.醫師或牙醫受領之假日、夜間診療報酬費等。 醫師或牙醫,在地方公團體開設之急救中心、醫院等,因假日或夜間從事診療等而 受領地方公共團體等所支給之報酬費等,應列為薪資。 11.派遣醫師受領之診療報酬等。 由大學醫院醫局或教授等或醫療機關之推薦,所派遣之醫師或牙醫,在派遣服務之 醫療機關從事診療,而受領該醫療機關之報酬,應列為薪資等。 12.辭退受領之薪資時。 薪資等之受領人,辭退薪資等整全部或部分時,限於在支付期日以前已將其意思明 確表明者,可以免課其所得稅(基釋 28-10)。 13.容易混淆為退職津貼之薪資等。 (三)實物給與 實物給與,應視為與實物價額相當金額之薪資予以課稅 1.有價證券(包括禮券)之實物給與

(44)

2.商品、製品等之實物給與 3.宿舍房租之實物給與 4.電氣、瓦斯、自來水費等免費提供時 5.在鑛場支給鑛山勞動者之煤炭等。 6.支給從業員等之紀念品等。 7.雇主負擔之慰勞旅行等費用。 8.伙食之實物給與

四、 扣除額

西元 2004 年 配偶扣除額、扶養扣除額、基礎扣除額和殘障者 等

扣除額之合計金額表

~ 重點 ~

扣除額的合計金額是、「(1)」欄和「(2)」欄加總的合計額

(1) 扣除配偶和按扶養親人的個數的扣除額 人 数 扣 除 額 人 数 扣 除 額 無 380,000日元 4 人 1,900,000日元 1 人 760,000日元 5 人 2,280,000日元 2 人 1,140,000日元 6 人 2,600,000日元 3 人 1,520,000日元 7人以上 超過 6 人以 6 人的扣除額計 算,每加一人再加380,0 00円 イ 同居人為特別殘障人士的情況 1人可扣750,000日元 ロ 扶養親人為特別殘障人士的情況 1人可扣400,000日元 ハ 扶養親人為一般殘障人士、一般的 寡婦(本人)、寡夫(本人)半工半讀的學 生(本人)的情況 左列項目都可各扣270,000日元 ニ 扶養親人為特別寡婦(本人)的情況 350,000日元 ホ 扶養親人為老年者(本人)的情況 500,000日元 ヘ 同居人為老年者親人的況 1人可扣200,000日元 ト 扶養親人為特定扶養親人的情況 1人可扣250,000日元 (2) 加 殘 障 人 士 等 之 扣 チ 老人扣除配偶、同居老年者親人等 1人可扣100,000日元

(45)

除 額 以外的老人扶養親人的情況 ◎ 這張表不包含配偶的特別扣除額 (注) 1 「(1)」欄的扣除額是有包含基礎控除額380,000円的。 2 「(2)」欄的是從イ到チ項目所列的明細加在一起。 (1) 「イ」欄の750,000円…… 扣除額適用對象是除了扶養配偶還有扶養的 是特別殘障人士又同居的親人,這樣的扣除 額是配偶的再減掉扶養親人的等於350, 000円(730,000円-380,0 00円)再加上特別殘障者的扣除額40 0,000円的合計金額 (2) 「ロ」欄の400,000円…… 障害者扣除額(特別障害者)の400,0 00円 (3) 「ハ」欄の270,000円…… 障害者扣除額(一般的殘障人士)、寡婦扣 除額(一般的寡婦)、年輕的寡夫同時是半 工半讀學生扣除額,是270,000円 (4) 「ニ」欄の350,000円…… 寡婦扣除額(特別的寡婦)是350,00 0円 (5) 「ホ」欄の500,000円…… 老年者扣除額是500,000円 (6) 「ヘ」欄の200,000円…… 扶養親人是同居的老年人,這樣的扶養扣除 額是扶養親人扣除額減掉同居老年人扣除額 等於200,000円(580,000円 -380,000円) (7) 「ト」欄の250,000円…… 扶養親人為特定扶養時需減掉扶養親人扣除 額等於250,000円(630,000 円-380,000円) (8) 「チ」欄の100,000円…… 扣除對象為配偶又是同居的老年人的扣除額 是扶養配偶扣除額減掉扶養親人(同居老年和 其他親人)等於100,000円(480, 000円-380,000円)

五、稅率

課税給與所得金額(A)(日元) 税率(B) 控除額(C) 税額=(A)×(B)-(C) 3,300,000 10% - (A)×10%

(46)

3,300,000 以上 9,000,000 以下 20% 330,000 (A)×20%-330,000

(47)

美國所得稅的薪資所得

一、

課稅主體:

在美國就業的外籍人士不是移民便是非移民,移民視同美國公民課稅,其世界 各地的收入照規定都要報稅。 外交官之類的非移民,基於互惠原則,可以免稅。 美國是採屬人主義,因此有關申報人的身分規定大致如下: 1.凡美國公民或居民,或波多黎各居民,總收入達申報標準都需報稅。 2.外籍人士: (1)持有綠卡得永久居留的,是當然的居民,理應報稅。 (2)在美國居住整年的,應比照公民或居民報稅。 (3)非全年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雖尚無永久居留權,但在三年內折算的居 留日數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就可算是居外國人,而要按此身份來報稅。 報算當年以實際居留在美的日數,但居留日要以三分之一來核合,而前 年要以六分之一來計算居留日數。 (4)配偶美國公民或居民的非公民適用一般申報規定,可夫婦聯合報稅。在 稅計年底才美國公民或居民結婚的,一樣可以夫婦聯合報稅。

二、

課稅客體:

指被課稅的標的(如,所得、消費、財產等)或行為 ¾ 分紅 ¾ 利息收入

(48)

¾ 退休收入 ¾ 投資損益 ¾ 股票 ¾ 薪資 ¾ 贍養費 ¾ 酬金福利 ¾ 租金收入

三、

薪資所得

員工的薪資,包括紅利,加班費,遣散費,津貼,假日薪金等,就是小費津貼, 病假支薪等亦代扣薪資稅等。非居民外國人所獲得的薪資亦要代扣所得稅及社安保 險等薪資稅。但勞工受傷等補償金,每年對合格退休基金的存款等,一般,可免課 薪資稅。 要課稅的部份包括:薪資、津貼費用、榮譽酬金、佣金、小費、紅利、陪審費、 指導費、員工獎金、退職金、遣散費、回扣、養病津貼、休假津貼出差交際及其他 業務開支、退休收入。

四、

免稅所得

在美國免稅「所得」有以下各項: 1 軍人福利,退伍後福利,軍人因傷殘補助,戰地津貼,家屬撫恤,等等。 2 人壽保險在受保人去世後的賠款。 3 州及以下地方政府公債利息。

(49)

4 聯邦政府發行普及儲蓄公債用作教育途徑的利息。 5 社會救濟,福利等。 6 聯邦社會安全退休金 。 7 贈品,贈金及遺產。 8 美籍人士在國外長期居留及工作者,其年薪有特別$80,000 免稅額。

五、

扣除額

單身$4,700 美元,夫妻聯合申報$7,850 美元,夫妻個別申報$3,925 美元,單親 家庭$6,900 美元。 勞工受傷等補償金,每年對合格退休基金的存款等,一般,可免課薪資稅。 在獨資自營事業,父母可以雇用子女,支付薪資,但仍得預扣所得稅。不過孩 子們在十八歲以前可免課社安保險薪資稅,二十一歲以前可免課聯邦失業薪資稅。 子女雇用父母或雇用配偶,所付薪資仍要代扣所得稅及社安保險薪資稅;但可免課 聯邦失業薪資。 薪資所得扣除額(EITC)。 孩童扣抵稅額、大學支出扣抵稅額、IRA(個人退休存款)扣抵稅額。

六、

免稅額

每人免稅額為$3,000 美元(每年隨通貨膨脹而調整)。若超過 AGI 門檻,每$2,500 美元,個人免稅額就減少2% 可申報免稅額的部份:本人、配偶、老人、盲人;受撫養人具備下列條件,就可 列入申報,一人有一個免稅額,多少人不限:親戚或家庭成員、生活費多半由申報

(50)

人負擔或多但仰賴他人、全年總收入不到$1,000 美元,受撫養人必須為美國人或美 國、加拿大、墨西哥居民。 其他可條列扣減費用 可條列扣減的雜項費用有: 1. 工會會費和攤款 2. 工作上安全裝備、小型工具或補給品的花費; 3. 生產和收成的開支; 4. 制服、工作衣費及其保養費;(制服要為工作所需,也不可適合一般穿著。) 5. 職業團體會費; 6. 報稅顧問或查帳代理人費; 7. 保險箱租金; 8. 投資顧問費或投資服務費。 在相同工作性質範圍內謀求新職,不論成敗,求職費用都可扣減。失業中斷續 求職或求職時間太長,求職費的扣減可能被拒。但事實上,國稅局沒有接續求職時 間的特定標準。 到外地面談等外出謀職的交通費和食宿費都可扣減。外出謀職順道訪友,嚴格 說起來,應照比例劃分,謀職部份的費用才可扣減。 雇方事後貼補納稅人付出的職業介紹費,所得款是可課稅收入,但可條列扣減 介紹費以為抵消。 第一次求職,照規定費用不能扣減。

(51)

七、

稅率

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申報單位有分四種:夫婦聯合申報、夫婦個別申報、 未婚人士、單親家庭(包括被撫養者的家庭);四種申報單位均適用不同的稅率級距。 (單位:美元) 單身(Single) 課稅所得 稅率 $1~25750 15%*課稅所得 $25750~62450 3862.50+28%*大於$25750 的部份 $62450~130250 14138.50+31%*大於$62450 的部份 $130250~283150 35156.50+36%*大於$130250 的部份 $283150 以上 90200.50+39.6%*大於$283150 的部份 宗親家庭(Head of Household) 課稅所得 稅率 $1~34550 15%*課稅所得 $34550~89150 5182.50+28%*大於$34550 的部份 $89150~144400 20470.50+31%*大於$89150 的部份 $144400~283150 37598.00+36%*大於$144400 的部份 $283150 以上 87548.00+39.6%*大於$283150 的部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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