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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第六章 結論

附表 3- 1-7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97.07~97.12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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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專利權假扣押案件

第一項 第一審專利權假扣押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第一 審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包含撤銷假扣押案件)共 77 件80,終結案 件亦為 77 件,受理數量除 99 年度、103 年 1 至 4 月份僅 7 件、1 件 外,其餘年度均超過 10 件,各年度收結數量及終結情形詳如附表 3-2-1 及 3-2-2 所示。

附表 3-2-1: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附表 3-2-2: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年度別 專利權

終結件數 准許 部准部駁 駁回 97 年 7 月至 97 年 12 月 13 4 0 9 98 年 1 月至 98 年 12 月 20 4 0 16 99 年 1 月至 99 年 12 月 7 0 1 6 100 年 1 月至 100 年 12 月 12 4 0 8 101 年 1 月至 101 年 12 月 13 3 0 10 102 年 1 月至 102 年 12 月 11 5 0 6

80 案號詳如附件 1-1 100 2030 4050 6070 80

13 20 7 12 13 11 1

77

第一審各年度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統計

專利權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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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一、未釋明請求之原因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全字第 62 號裁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製 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云云,聲請人提出系爭產品及其包 裝照片,為二度空間畫面,係由上而下、自側面拍攝,未能觀察系爭 產品之整體形狀及結構,無從以之與系爭專利為構成元件及技術特徵 之比對、判斷。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相對人之系爭 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事實,此部分自無法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 定。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全字第 3 號裁定: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 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擅自對外銷售仿冒系爭專利之產品,固據其 提出專利證書、專利公報、招牌照片、廣告及雜誌影本、網頁列印資 料為證。惟查,上開證據僅得釋明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及相對人 有販賣腳環之產品等情節。惟查,相對人所銷售之商品是否確有侵害 系爭專利權情事,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佐參,況依上 開廣告及雜誌影本、網頁列印資料均係由 00 用品公司販售本件所指 之侵害專利物品,聲請人並未說明或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與 00 用品 公司間有何關連性,則聲請人對相對人是否有損害賠償之金錢債權存 在,並未據釋明84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 4 號裁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部分,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網 頁產品型錄、該型錄所示系爭產品上花盤圖及聲請人花盤設計圖。然 前揭資料僅能釋明相對人所販售之機台有近似系爭專利之花盤構件,

而專利權有無被侵害之認定,在於他人是否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進口之物品或其使用之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 利權範圍之事實,故系爭產品是否侵害聲請人專利權,仍應以實際產

84 另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全字第 4 號、第 5 號、第 9 號、100 年度民全字第 3 號認債權人未 釋明請求之原因之理由亦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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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與聲請人專利申請範圍比對,尚難憑非屬專利申請範圍之構件設計 圖說,即得以釋明侵害專利權之情事。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 相對人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事實,此部分自無法為有利於 聲請人之認定

二、未釋明假扣押原因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全字第 71 號裁定:惟就 「假扣押之原 因」,即何以致聲請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等之原因,諸如相對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 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之情事,或有將移住遠方 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而有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部分,聲請人 僅空言唯恐相對人於訴訟期間脫產、脫免賠償責任,而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之虞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顯屬其臆測之詞,

尚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85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全字第 42 號裁定: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 公司網頁公司簡介影本,用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然依聲請人所呈網 頁資料僅得證明相對人確有於大陸地區設立工廠,尚難據此推論相對 人有將資產悉數移往大陸而隱匿財產之情事,況相對人為上櫃公司,

其資本總額為 13 億元,於今年四月合併營收即高達 9,556.7 萬元,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附卷可 憑,縱如聲請人之主張其確受有 1683 萬元之損害,亦難謂其無賠償 聲請人所受損害之資力,難認相對人有何移住遠處逃匿無蹤之客觀危 險存在。

85 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全字第 46 號、第 49 號、98 年度民全字第 3 號、第 12 號、第 15 號、

第 20 號、第 51 號、第 58 號、第 59 號、第 62 號、99 年度民全字第 3 號、第 4 號、第 5 號、第 9 號、10 號、第 13 號、100 年度民事聲字第 1 號、第 3 號、100 年度司民全字 2 號、第 3 號、

第 14 號、101 年度民全字第 1 號、第 2 號、第 3 號、第 11 號、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 3 號、第 12 號、101 年度民全上字第 2 號、102 年度民全字第 10 號、第 16 號裁定認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原 因之理由亦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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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全字第 2 號裁定:就「假扣押之原因」,

聲請人僅謂「近日聲請人前往債務人等營業地查看,竟大門深鎖,亦 無人應門,聲請人已無法聯絡債務人,顯有脫產、逃匿或逃避遠方之 嫌,致聲請人日後恐難強制執行」云云,並提出相對人營業地 4 張 照片以為釋明證據,然該照片為白日所攝,無任何拍攝日期與時間,

為靜態內容,相對人甲商行前停放黑色轎車一輛,而相對人乙公司營 業所另貼有春聯、紅布等,並非顯示無人居住使用狀態,而就聲請人

「無人應門及聲請人無法聯絡相對人」之事實,亦不能以該 4 張照 片相信有如聲請人所稱脫產、逃避之主張,此僅屬聲請人主觀之臆測;

而何以聲請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之原 因,諸如相對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

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之情事,或有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 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而有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 其他證據釋明,以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依此,聲請人既未提出可使法 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堪認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任何釋明,應屬

「欠缺釋明」,而非「釋明不足」,是縱聲請人陳明願提供擔保,亦 不得命為假扣押

第二款 准許假扣押裁定之理由

一、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全字第 14 號裁定:債權人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新型專利證書、債務人之切結書及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書 以為釋明,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均已釋明。

二、釋明雖有不足,然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全字第 8 號裁定:聲請人另提出其於 99 年 3 月 8 日、同年 3 月 9 日、同年 3 月 10 日至相對人公司登記地 址實地勘查之照片,足見相對人公司確有於營業日大門深鎖未正常營 業之情事,亦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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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不足,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86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事聲字第 4 號裁定:關於假扣押原因,

債權人主張:相對人甲公司、乙公司及兩公司皆參與系爭產品之銷售,

且: 甲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地址,與乙公司於 YAHOO !奇 摩超級商城揭示之地址,完全相同,皆為高雄市 00 區 00 路 00 號 0 樓之 0 。 甲公司於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商業平台之網頁所揭示聯繫 人姓名,與乙公司於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揭示之商業負責人姓名,

完全相同,皆為蔡 00。 甲公司於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商業平台之網 頁所揭示的經營地址,與丙公司予消費者之購買憑證上所顯示之地址 亦完全相同,皆為深圳市 00 路 00 大廈 0 樓 G 座 。 甲公司於經濟 部商業司登記之代表人姓名,與丙公司予消費者之購買憑證上之匯款 銀行戶名,亦完全相同,皆為潘 00 等事實,亦據提出購買憑證、甲 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登記網頁資料、乙公司於 YAHOO!奇摩 超級商城網頁資料、甲公司於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商業平台網頁資料等 件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債權人就其主張:上開二家公司與位於中國 之丙公司關係密切,縱不認相對人甲公司及乙公司為中國廠商即丙公 司設置於臺灣之紙上公司,惟債權人專利權侵權案件起訴後,如相對 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於審判程序終結前察覺自己有敗訴可能,隨即將其 所有財產移轉予位於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之丙公司,亦或相對人之負責 人直接命甲公司 及乙公司辦理解散,債權人將難以求償,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已有釋明而非未予釋明,即便釋明 有所不足,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 後為假扣押。

四、假扣押擔保金之審酌

86 另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全字第 70 號、第 43 號裁定亦係以相對人現場照片認有假扣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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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全字第 70 號裁定: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 佰 拾肆萬元,或同面額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萬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87

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全字第 52 號裁定: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全字第 52 號裁定: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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