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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於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責辦理智慧財產案 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掌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藉由專責法院及法官專業化,使智 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更具效率。其中民事訴訟部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 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 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 權利」。明文規定民事法院就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自為判斷,

不得再依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行政爭訟確定後再予審 理,使民事法院自行判斷權利之有效性,加快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審 理,用以解決過往為人詬病之審理速度。然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本有其 複雜性及特殊之性質,縱民事法院應自行判斷權利之有效性,仍有可 能非短時間所能審結,此時民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 時狀態處分自成為權利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用以保全其智慧財 產權之權利救濟手段,而有其重要性。

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

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

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雖未規定民事保全程序由智慧財 產法院專屬管轄,然因智慧財產法院本身即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第 1 款所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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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且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 條第 7 款明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範 圍 包含智慧財產權保全程序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自可受理民事保全 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22 條立法理由亦載明:「智慧財產權訴訟之保全程序,其保全之 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智慧財產專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智 慧財產法院為之,爰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 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 之」。且當事人對於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 態處分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亦係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非台灣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故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 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採取之見解或審理之方式自有一定之影響 力,尤其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迄今已超過 6 年,已累 積相當數量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對於智慧財產 民事保全程序之實務運作產生何種影響,自屬值得加以探究之議題。

準此,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 狀態處分所採取之見解既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實務運作具 有舉足輕重之影響,相關案例非少,對此重要議題乃促成本次研究之 動機與目的,藉由對於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 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歸納、整理與分析,觀察智慧財產法院成 立至今對於民事保全程序之審理,作為研究我國智慧財產民事保全制 度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至今已超過 6 年,以實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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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方式針對智慧財產法院裁判進行分析之文獻雖非罕見1,然對於智 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進行 實證研究則不多見2,本文將採用實證研究法,蒐集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後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將相關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 行系統化之整理,並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分類,予以量化分析並統計。

其次,採用文獻分析法,多方面蒐集相關議題之學位論文、專書、

期刊、研討會論文、公務報告、網路資料等文獻,予以系統化整理、

分析,且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民庭總會決議、法律座談會等相關實 務見解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理由之形成自有一定之影響力,亦應蒐 集、整理、分析,就相關議題提出意見。另經由上開方法之分析、比 較,所產生之法律問題,仍須經由法律解釋之方式予以釐清,而法律 解釋方法包含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論理解釋、立法解釋及類推適用 等,希冀藉由法律解釋之功能,正確適用法律。

第三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架構

研究範圍以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為對象,依

1 例如熊誦梅,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台灣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展望,月旦民商法雜誌,

第 38 期,2012 年 12 月,頁 23-39;李素華、張哲倫,專利審查品質與專利訴訟的實證考察,

月旦裁判時報,第 24 期,2013 年 12 月,頁 94-112;吳從周,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保全證據之研 究,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2 輯,2013 年 12 月,頁 333-390;吳靜怡,專利侵權損 害賠償之範圍─以美國及我國法為研究中心,兼論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迄今之實證結果,國立交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吳俊龍,我國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之研究─

以第一審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1 年 7 月。

2 例如邵瓊慧,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研究-兼論美國案例最新發展,智慧財 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1 輯,2010 年 11 月,頁 33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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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之案件終結資料,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機」查詢下 載相關裁定,進而為歸納、整理與分析,而所涉及之法律包括實體法 及程序法,實體法部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規為主要範疇,程序法部分則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

雖智慧財產法院大多數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皆能依上開方式查詢下載,然仍有部分裁定未能查得,

原因不一,有可能係裁定未上傳至司法院之裁判書資料庫,亦有可能 係聲請人撤回聲請,無法逐一探究,即構成研究之限制,僅能以實際 查得下載之裁定作為研究範圍

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緒論,內容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

限制與架構等部分。

第二章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介紹,論述智慧財產民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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