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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之實證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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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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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楊淑文博士.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之實證研究. 研究生:陳容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 摘要. 我國於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責辦理智慧財產案 件,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包 括在內,為瞭解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 案件所採取之見解,本文蒐集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後 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將 相關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行系統化之整理,. 政 治 大. 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分類,予以統計分析, 並提出問題與建議。.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 i n U. v. hengchi 關鍵字: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全程序、假扣押、 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釋明、保全之必要性.

(3)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限制與架構………………………………3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 7 第一節 概說…………………………………………………… 7 第二節 假扣押………………………………………………… 9 第一項 聲請之要件……………………………………… 9. 治 政 大 擔保金之審酌………………………………….15 立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17. 第二項 聲請之程式及釋明…………………………….11 第三項. 學. ‧ 國. 第四項. 第五項 修正前專利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19 第三節 假處分……………………………………………….21. ‧. 第一項 聲請之要件…………………………………….21. sit. y. Nat. 第二項 假扣押規定之準用及假處分之特別規定…….22. er. io.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25 第一項 聲請之要件…………………………………….25 a. n. iv l C n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釋明……………………….29 hengchi U 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31.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假處分規定之準用…………………………….32 第三章 智慧財產法院假扣押裁定之實證研究………………….35 第一節 概說………………………………………………….35 第二節 專利權假扣押案件………………………………….41 第一項 第一審專利權假扣押案件…………………….41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43 第二款 准許假扣押裁定之理由………………….45 第二項 第二審專利權假扣押案件…………………….47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扣押、廢棄原裁 I.

(4) 定駁回假扣押之理由…………………….49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假扣押之理由.51 第三節 商標權假扣押案件………………………………….51 第一項 第一審商標權假扣押案件…………………….51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53 第二款 准許或部分准許假扣押裁定之理由…….54 第二項 第二審商標權假扣押案件…………………….56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扣押之理由.58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假扣押之理由.59. 治 政 大 第一項 第一審著作權假扣押案件…………………….59 立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61. 第四節 著作權假扣押案件………………………………….59. ‧ 國. 學. 第二款 准許假扣押裁定之理由………………….63. 第二項 第二審著作權假扣押案件…………………….64. ‧.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扣押之理由.66. sit. y. Nat.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假扣押之理由.66. er. io. 第五節 其餘類型智慧財產權假扣押案件………………….67 第一項 概說…………………………………………….67 a. n. iv l C n 第二項 駁回假扣押裁定之理由……………………….67 hengchi U 第六節 小結………………………………………………….68 第一項 概說…………………………………………….68 第二項 假扣押各項統計數據之分析………………….68 第三項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69 第一款 修正前專利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69 第二款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70 第三款 假扣押金額範圍之釋明………………….72 第四章 智慧財產法院假處分裁定之實證研究………………….75 第一節 概說………………………………………………….75 第二節 專利權假處分案件………………………………….81 II.

(5) 第一項 第一審專利權假處分案件…………………….81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83 第二款 准許假處分裁定之理由………………….87 第二項 第二審專利權假處分案件…………………….91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處分之理由.93 第二款 駁回或部分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假處 分、廢棄原裁定准許假處分之理由…….94 第三節 商標權假處分案件………………………………….99 第一項 第一審商標權假處分案件…………………….99. 治 政 大 第二款 准許假處分裁定之理由………………… 102 立 第二項 第二審商標權假處分案件…………………… 104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101. ‧ 國. 學.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處分之理由 106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假處分之理由 106. ‧. 第四節 著作權假處分案件………………………………… 107. sit. y. Nat. 第一項 第一審著作權假處分案件…………………… 107. er. io.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109 第二款 a 准許假處分裁定之理由………………… 110. n. iv l C n 第二項 第二審著作權假處分案件…………………… 111 hengchi U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假處分之理由 113 第五節 其餘類型智慧財產權假處分案件………………… 113 第一項 概說…………………………………………… 113 第二項 准許假處分裁定之理由……………………… 114 第六節 小結………………………………………………… 116 第一項 概說…………………………………………… 116 第二項 假處分各項統計數據之分析………………… 116 第三項 請求及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116 第四項 假處分之方法………………………………… 119 第五項 假處分擔保金之審酌及可否提供反擔保…… 120 III.

(6) 第五章 智慧財產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實證研究……….123 第一節 概說………………………………………………… 123 第二節 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29 第一項 第一審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29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132 第二款 裁定准許之理由………………………… 138 第二項 第二審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42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理由…………………………………… 144. 治 政 大 處分、廢棄原裁定准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立之理由…………………………………… 147.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撤銷定暫時狀態. ‧ 國. 學. 第三節 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50 第一項 第一審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50. ‧.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152. sit. y. Nat. 第二款 裁定准許之理由………………………… 155. er. io. 第二項 第二審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60 第一款 a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 n. iv l C n 之理由…………………………………… hengchi U 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第四節. 162 164. 第一項 第一審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64 第一款 裁定駁回之理由………………………… 166 第二款 裁定准許之理由………………………… 169 第二項 第二審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74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理由…………………………………… 176.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 分、廢棄或部分廢棄原裁定准許撤銷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理由………………………… 177 IV.

(7) 第五節 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80 第一項 第一審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80 第一款 裁定全部准許之理由…………………… 182 第二款 裁定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理由……… 185 第二項 第二審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92 第一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理由…………………………………… 194. 第二款. 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 或准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理由…… 195. 治 政 大 概說…………………………………………… 199 立 第一審駁回聲請之理由……………………… 199. 第六節 其餘類型智慧財產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 199 第一項. 學. ‧ 國.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二審駁回抗告之理由……………………… 199 第七節 小結………………………………………………… 200. ‧. 第一項 概說…………………………………………… 200. sit. y. Nat. 第二項 定暫時狀態處分各項統計數據之分析……… 202. er. io. 第三項 保全之必要性………………………………… 202 第四項 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 209 a. n. iv l C n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 210 hengchi U 定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之審酌及可否提供反擔保.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一款 擔保金之審酌…………………………… 212 第二款 可否提供反擔保………………………… 213 第七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5 項之撤銷定暫時 狀態處分……………………………………… 216 第六章 結論……………………………………………………… 221 第一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統計數據之分析…… 221 第二節 智慧財產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釋明 第一項 假扣押原因及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231 第二項 定暫時狀態處分保全必要性之釋明………… 233 V.

(8) 第三項 釋明之證據方法……………………………… 233 第四項 釋明之證明度………………………………… 234 第三節 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 234 第一項 假扣押裁定或假處分裁定之抗告…………… 234 第二項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陳述意見………………… 235 第三項 撤銷假處分、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陳述意見 236 第四節 擔保金之審酌及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可否提供反 擔保………………………………………………… 236 第一項 擔保金之審酌………………………………… 236. 治 政 大 參考文獻…………………………………………………………… 239 立 附件 1-1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假扣押裁定目錄 ……………… 245 第二項 可否提供反擔保……………………………… 237. ‧ 國. 學. 附件 1-2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假扣押裁定目錄 ……………… 250 附件 2-1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假處分裁定目錄 ……………… 251. ‧. 附件 2-2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假處分裁定目錄 ……………… 252. sit. y. Nat. 附件 3-1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目錄 …… 253. er. io. 附件 3-2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目錄 …… 256 附表 3-1-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統計數量…………… 35 a. n. iv l C n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統計數量…………… 35 hengchi U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 附表 3-1-2 附表 3-1-3. 比例…………………………………………………… 36 附表 3-1-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 比例…………………………………………………… 37 附表 3-1-5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38 附表 3-1-6 第一審假扣押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年度終 結件數比例(即第一審核准比率與駁回比率)……… 39 附表 3-1-7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39 附表 3-1-8 第二審假扣押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及駁回抗告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二審廢棄比率與駁回比 VI.

(9) 率)…………………………………………………… 40 附表 3-2-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41 附表 3-2-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41 附表 3-2-3 第一審專利權假扣押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42 附表 3-2-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47 附表 3-2-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48 附表 3-2-6 第二審專利權假扣押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48. 治 政 大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52 立 第一審商標權假扣押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附表 3-3-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51 附表 3-3-2. 學. ‧ 國. 附表 3-3-3.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52. 附表 3-3-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57. ‧. 附表 3-3-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57. sit. y. Nat. 附表 3-3-6 第二審商標權假扣押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er. io.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57 附表 3-4-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59 a. n. iv l C n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60 hengchi U 第一審著作權假扣押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附表 3-4-2 附表 3-4-3.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61 附表 3-4-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數量…… 64 附表 3-4-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扣押案件終結情形…… 65 附表 3-4-6 第二審著作權假扣押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65 附表 4-1-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假處分案件統計數量…………… 75 附表 4-1-2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處分案件統計數量…………… 76 附表 4-1-3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 比例…………………………………………………… 76 VII.

(10) 附表 4-1-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 比例…………………………………………………… 77 附表 4-1-5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假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78 附表 4-1-6 第一審假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年度終 結件數比例(即第一審核准比率與駁回比率)…… 79 附表 4-1-7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假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79 附表 4-1-8 第二審假處分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及駁回抗告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二審廢棄比率與駁回比 率)…………………………………………………… 80. 治 政 大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82 立 第一審專利權假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附表 4-2-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 81 附表 4-2-2. 學. ‧ 國. 附表 4-2-3.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83. 附表 4-2-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 92. ‧. 附表 4-2-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92 第二審專利權假處分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sit. y. Nat. 附表 4-2-6. er. io.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93 附表 4-3-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 99 a. n. iv l C n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100 hengchi U 第一審商標權假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附表 4-3-2 附表 4-3-3.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 100 附表 4-3-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 104 附表 4-3-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 105 附表 4-3-6. 第二審商標權假處分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05. 附表 4-4-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 108 附表 4-4-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 108 附表 4-4-3 第一審著作權假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該 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09 VIII.

(11) 附表 4-4-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數量… 111 附表 4-4-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假處分案件終結情…… 112 附表 4-4-6 第二審著作權假處分裁定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 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12 附表 5-1-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統計數… 123 附表 5-1-2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統計數… 123 附表 5-1-3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量及所占比例…………………………………………124 附表 5-1-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各類型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治 政 大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126 立 第一審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件數占. 量及所占比例…………………………………………125 附表 5-1-5. 學. ‧ 國. 附表 5-1-6. 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一審核准比率與駁回比率). …………………………………………………………127. ‧. 附表 5-1-7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128. sit. y. Nat. 附表 5-1-8 第二審定暫時狀態處分廢棄、部分廢棄原裁定及駁回. er. io. 抗告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二審廢棄比率與 駁回比率)……………………………………………129 a. n. iv l C n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hengchi U 量………………………………………………………130. 附表 5-2-1. 附表 5-2-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形………………………………………………………130 附表 5-2-3 第一審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31 附表 5-2-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量………………………………………………………142 附表 5-2-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形………………………………………………………142 附表 5-2-6 第二審專利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IX.

(12)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43 附表 5-3-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量………………………………………………………150 附表 5-3-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形………………………………………………………151 附表 5-3-3 第一審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51 附表 5-3-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量………………………………………………………161. 治 政 大 形………………………………………………………161 立 第二審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附表 5-3-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商標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學. ‧ 國. 附表 5-3-6.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62. 附表 5-4-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 量………………………………………………………164. sit. y. Nat. 附表 5-4-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er. io. 形………………………………………………………165 附表 5-4-3 第一審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a. n. iv l C n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66 hengchi U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數. 附表 5-4-4. 量………………………………………………………174 附表 5-4-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情 形………………………………………………………175 附表 5-4-6 第二審著作權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回 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75 附表 5-5-1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 數量……………………………………………………180 附表 5-5-2 第一審各年度受理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 情形……………………………………………………181 X.

(13) 附表 5-5-3 第一審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 回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82 附表 5-5-4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統計 數量……………………………………………………192 附表 5-5-5 第二審各年度受理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結 情形……………………………………………………193 附表 5-5-6 第二審營業秘密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准許及駁 回件數占該年度終結件數比例………………………193 附表 6-1-1 第一審受理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統. 治 政 大 第二審受理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統 立 計數量…………………………………………………222 計數量…………………………………………………222. 學. ‧ 國. 附表 6-1-2. 附表 6-1-3 第一審受理各類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比例………………………… 223. ‧. 附表 6-1-4 第二審受理各類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sit. y. Nat. 案件終結數量及所占比例………………………… 223. er. io. 附表 6-1-5 第一審受理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 結情………………………………………………… 225 a. n. iv l C n 第一審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 hengchi U 准許及駁回件數占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一審核准比率與. 附表 6-1-6. 駁回比率)…………………………………………… 226 附表 6-1-7 第二審受理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終 結情形……………………………………………… 227 附表 6-1-8 第二審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廢棄、部分 廢棄原裁定及駁回抗告件數占終結件數比例(即第二 審廢棄比率與駁回比率)………………………… 227 附表 6-1-9 第一審各類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 部分准許件數占該類型終結件數比例(即核准比率) …………………………………………………………228 XI.

(14) 附表 6-1-10 第二審各類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廢 棄、部分廢棄原裁定件數占該類型終結件數比例(即 廢棄比)……………………………………………230 附表 6-1-11 第一審准許、部分准許各類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 時狀態處分件數占全部准許、部分准許件數比例(即 第一審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准許、部分 准許案件,各類型權利所占之比例)………………23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 i n U. v.

(15)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於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責辦理智慧財產案 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掌理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藉由專責法院及法官專業化,使智 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更具效率。其中民事訴訟部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治 政 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 大 立 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 國. 學.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 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 2 項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 ‧.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 sit. y. Nat. 權利」。明文規定民事法院就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自為判斷,. io. er. 不得再依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行政爭訟確定後再予審 理,使民事法院自行判斷權利之有效性,加快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審. al. n. v i n 理,用以解決過往為人詬病之審理速度。然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本有其 Ch engchi U 複雜性及特殊之性質,縱民事法院應自行判斷權利之有效性,仍有可 能非短時間所能審結,此時民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 時狀態處分自成為權利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用以保全其智慧財 產權之權利救濟手段,而有其重要性。 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 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 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雖未規定民事保全程序由智慧財 產法院專屬管轄,然因智慧財產法院本身即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第 1 款所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1.

(16)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且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 條第 7 款明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範 圍 包含智慧財產權保全程序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自可受理民事保全 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22 條立法理由亦載明:「智慧財產權訴訟之保全程序,其保全之 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智慧財產專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智 慧財產法院為之,爰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 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 治 政 大 態處分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亦係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非台灣高 立 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故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 之」。且當事人對於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 ‧ 國. 學. 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採取之見解或審理之方式自有一定之影響 力,尤其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迄今已超過 6 年,已累. ‧. 積相當數量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對於智慧財產. sit. y. Nat. 民事保全程序之實務運作產生何種影響,自屬值得加以探究之議題。. er. io. 準此,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 n. al 狀態處分所採取之見解既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實務運作具 iv. n U 有舉足輕重之影響,相關案例非少,對此重要議題乃促成本次研究之 engchi. Ch. 動機與目的,藉由對於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 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歸納、整理與分析,觀察智慧財產法院成 立至今對於民事保全程序之審理,作為研究我國智慧財產民事保全制 度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至今已超過 6 年,以實證研 2.

(17) 究方式針對智慧財產法院裁判進行分析之文獻雖非罕見1,然對於智 慧財產法院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進行 實證研究則不多見2,本文將採用實證研究法,蒐集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 7 月 1 日設立後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將相關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 行系統化之整理,並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分類,予以量化分析並統計。 其次,採用文獻分析法,多方面蒐集相關議題之學位論文、專書、 期刊、研討會論文、公務報告、網路資料等文獻,予以系統化整理、. 政 治 大 務見解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理由之形成自有一定之影響力 ,亦應蒐 立. 分析,且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民庭總會決議、法律座談會等相關實. ‧ 國. 學. 集、整理、分析,就相關議題提出意見。另經由上開方法之分析、比 較,所產生之法律問題,仍須經由法律解釋之方式予以釐清,而法律. ‧. 解釋方法包含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論理解釋、立法解釋及類推適用 等,希冀藉由法律解釋之功能,正確適用法律。. n. 研究範圍、限制與架構 a. er. io. sit. y. Nat 第三節. iv l C n hengchi U. 研究範圍以智慧財產法院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為對象,依. 1. 例如熊誦梅,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台灣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展望,月旦民商法雜誌, 第 38 期,2012 年 12 月,頁 23-39;李素華、張哲倫,專利審查品質與專利訴訟的實證考察, 月旦裁判時報,第 24 期,2013 年 12 月,頁 94-112;吳從周,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保全證據之研 究,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2 輯,2013 年 12 月,頁 333-390;吳靜怡,專利侵權損 害賠償之範圍─以美國及我國法為研究中心,兼論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迄今之實證結果,國立交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吳俊龍,我國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之研究─ 以第一審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1 年 7 月。 2 例如邵瓊慧,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研究-兼論美國案例最新發展,智慧財 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1 輯,2010 年 11 月,頁 337-644。 3.

(18) 智慧財產法院之案件終結資料,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機」查詢下 載相關裁定,進而為歸納、整理與分析,而所涉及之法律包括實體法 及程序法,實體法部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規為主要範疇,程序法部分則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 雖智慧財產法院大多數民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 狀態處分裁定皆能依上開方式查詢下載,然仍有部分裁定未能查得, 原因不一,有可能係裁定未上傳至司法院之裁判書資料庫,亦有可能 係聲請人撤回聲請,無法逐一探究,即構成研究之限制,僅能以實際. 政 治 大. 查得下載之裁定作為研究範圍 研究架構如下:. 立. ‧ 國. 學. 第一章緒論,內容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 限制與架構等部分。. ‧. y. Nat. 第二章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之介紹,論述智慧財產民事保全. al. er. io. 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異同。. sit. 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相關規定,與一般民事保全程. n. v i n 第三章智慧財產法院假扣押裁定之實證研究,蒐集智慧財產法 Ch engchi U 院假扣押裁定,將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行系 統化之整理,並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分類, 予以量化分析並統計。 第四章智慧財產法院假處分裁定之實證研究,蒐集智慧財產法 院假處分裁定,將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歸納分類,進行系 統化之整理,並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分類, 予以量化分析並統計。 第五章智慧財產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實證研究,蒐集智 慧財產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將裁定之准許理由、駁回理由加以 4.

(19) 歸納分類,進行系統化之整理,並依不同類型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 權、著作權等分類,予以量化分析並統計。 第六章結論,總結以上分析、研究及探討之內容,將重點整理歸 納,並嘗試提出論文之建議,以期先進不吝指正。.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2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21) 第二章. 第一節. 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 概說.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規定:「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 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法律」。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即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對於民事保全程序設有第 22 條規定,此條規定即為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中關於智慧財產. 政 治 大. 案件假扣押、假處分,僅針對管轄部分於智慧財產審理法第 22 條第. 立. 1 項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向. ‧ 國. 學. 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其餘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之要件、程式及效力等,並無特別規定,即應回歸民事訴. ‧. 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至於定暫時狀態處分部分,除上開智慧財產案. y. Nat. 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管轄法院外,另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io. sit. 第 22 條第 2 至 6 項針對聲請之要件、供擔保之方式、審理之方式、. n. a. er.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撤銷設有特別規定,此部分自應優先適用,而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l. Ch. engchi. i n U. v.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對於 保全程序有重大修正,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對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雖 有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僅規定:「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 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是實務處理此類型事 件仍依循一般假處分之方式,最高法院判例並認為所謂法律關係,指 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皆屬之,如所 有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專利權等被侵害或有爭執時均 是3。此則判例雖經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 3. 最高法院 61 年台抗字第 506 號判例。 7.

(22) 廢止理由謂:「關於假處分之規定,凡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 狀態之必要者,即可準用之。所謂法律關係,無論財產上或身分上之 法律關係均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財產上之法律關係,亦不以 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限。本則判例要旨,不合時宜」。然其影 響深遠,修正前民事訴訟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幾全限於繼續性之法律 關係,而不包括一次性給付,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為避免爭議,除修 正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外,另增訂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1、之 2、之 3、之 4 等條文,對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及處理程序予以 規範,並增設緊急處置制度,加強保障當事人權益4,至此,我國定. 政 治 大 其次,92 年 2 月立 7 日修正公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之民事訴訟. 暫時狀態處分制度始較為完備。. ‧ 國. 學. 法對於保全程序之修正尚包括:(一)擴大得聲請假扣押之範圍,增 訂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聲請假扣押,以加強保障債權人權利。. ‧. (二) 增訂假扣押、假處分之管轄法院,尊重當事人之選擇權,俾利 債權人行使權利。(三) 增訂假扣押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並釋明其. y. Nat. sit.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以利法院審查,並刪除假扣押二次裁定制度,以. er. io. 達到迅速處理之要求,使債權人之權益 確實獲得保障。(四) 為確保. n. al 程序當事人權利,增訂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 iv n U 述意見之機會;就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 engchi. Ch. 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此規定並準用於撤 銷假扣押裁定程序。(五) 增訂債權人因假扣押裁定被撤銷而依法應 賠償債務人損害時,如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第一審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賠償債務人;債務人未為聲 明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聲明,以保障債務人權益,並達到訴訟經濟目 的。(六) 增訂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 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以平衡保障 4. 參見該次修法之立法總說明。 8.

(23) 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七) 配合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增訂 債權人依該規定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時之處理程序,以保障 債權人權利,並兼顧債務人之基本人權5等項目。然其中影響最大者 應為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之修正,將原先債權人雖未就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但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之規定,修正為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 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項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6,換言之,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債權人願供擔保,縱未. 治 政 大 為人詬病之處在於倘若債權人有相當資力,可提供擔保金,無須釋明 立 即可對其他人聲請假扣押,扣押其財產,並限制處分,尤其實務上酌. 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為任何釋明,法院即應准予假扣押,此項規定. ‧ 國. 學. 定假扣押擔保金額,如無特別因素,往往係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此在 智慧財產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等爭議事件,商業利益. ‧. 龐大,債權人若挾其資力任意對競爭對手為假扣押,使競爭對手無法. sit. y. Nat. 處分其資產,調度資金產生困難,並使相關金融機構、上下游交易客. er. io. 戶對其競爭對手債信產生疑慮而減少往來,且擔保金額僅為請求金額 三分之一,反使保全程序淪為商業競爭之工具,有違保全制度係確保 a. n. iv l C n 債權人請求獲得滿足實現之暫時性措施,故將此項規定修正,債權人 hengchi U 不得全未釋明,以供擔保取代釋明,須釋明不足時,始可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一項. 聲請之要件. 5 6. 參見該次修法之立法總說明。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規定。 9.

(24) 智慧財產案件假扣押聲請之要件除應具備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 一般訴訟要件外,尚應具備假扣押之要件,茲分述如下: 一、所欲保全強制執行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 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 1 項)。前項聲請, 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第 2 項)」。所謂金錢請求係指 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之請求權,不論貨款、借款、墊款、票款、侵權 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均屬之;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係指對於特定物之給付請求權或其他財產上請求權,在日後不履行債. 政 治 大. 務或解除契約之情形,可轉變為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者7。故第三人. 立. 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有所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其訴訟標的為異. ‧ 國. 學. 議權而非給付請求權,既非所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即無依假扣押程序保全強制執行之餘地。其就執行標的物聲請為假扣. Nat. sit. 二、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y. ‧. 押,自屬不應准許8。. er. io. 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n. al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1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 iv. n U e n」g 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第 2 項) 。此項要件即所謂假扣押之原因, chi. Ch. 實務上認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9等是,所謂恐難執行, 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10;且不以此為限,祇須合於該條「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11。是債務人 對於應給付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且現存之財產顯不足以清. 7.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2013 年 5 月,頁 569。 最高法院 29 年抗字第 409 號判例。 9 最高法院 17 年抗字第 163 號判例。 10 最高法院 19 年抗字第 232 號判例。 11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74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 759 、798 號裁定。 8. 10.

(25) 償債權者,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以滿足債權之虞者12,亦包括在內。學說上有認為有無假扣押之 原因,應綜合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債務發生後之相關行為等 具體狀況始能判斷,如債務人有一再遷居,或廉賣、毀損、拋棄、隱 匿或浪費財產等行為,通常可認有假扣押之原因,債務人因第三人之 行為或自然力所造成之財產減少,亦可包括在內13。. 第二項. 聲請之程式及釋明. 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 政 治 大. 押之原因。四、法院(第 1 項)。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 立. 價額(第 2 項)。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 ‧ 國. 學. 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第 3 項)」。 同法第 526 條規定:「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 1 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 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 3 項)」。. io. er.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sit. y. Nat. 為假扣押(第 2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 al. n. v i n Ch 假扣押之聲請須表明當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方可知悉何人聲 engchi U. 請假扣押及債務人為何人,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並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則記載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未表明,仍 應依民事訴訟法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先命補正,倘逾期仍不補正,方得 以其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其假扣押聲請。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12 13.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33 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 228 號裁定。 呂太郎,假扣押之釋明,月旦法學雜誌,第 167 期,2009 年 4 月,頁 220。 11.

(26) 所謂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第 525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係指債權人欲依假扣押程序保全之實體法上權利,該權利為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並應表明其發生緣由即原因事實 及應如何假扣押之聲明14。其次,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第 1 項規定, 債權人應釋明請求之原因,所謂「釋明」,實務見解向認為當事人提 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到大致為正當或 薄弱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 法院產生堅強心證 ,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15。學者見 解亦無何差異16。蓋依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 治 政 大 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實務作法遂要求當事人須提出能即時調 立 查之證據,例如各種文書資料、證人、鑑定人之書面陳述、照片等 。 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17. ‧ 國. 學. 準此,對於釋明之證明度,應以優勢蓋然性作為釋明之證明度,亦即 釋明須達到超越百分之 50 蓋然性以上即可令法院相信該事實之存否. ‧. 18. ,與證明之證明度有別。. sit. y. Nat. 而在智慧財產案件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之表明,以及請求原因之釋. er. io. 明,茲舉一例說明,債權人甲即發明專利權人以債務人乙侵害其發明 專利,致受有損害 100 a 萬元,為保全其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 萬元,. n. iv l C n 乃聲請假扣押,表明願供擔保請准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於 100 萬元之 hengchi U 範圍內為假扣押,則債權人甲自應表明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如 14. 呂太郎,同前註 13,頁 220;最高法院 100 年度抗字第 244 號裁定。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585 號裁定、100 年度台抗字第 678 號裁定、100 年度第 244 號裁 定、101 年度台抗字第 117 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 229 號裁定、103 年度台抗字第 33 號裁定。 16 吳從周,論「供擔保代釋明」之假扣押─兼評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之修法變化,台灣 法學雜誌,第 187 期,2011 年 11 月 1 日,頁 10;姜世明,釋明程序中之證據方法提出─評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月旦法學雜誌,第 182 期,2010 年 7 月,頁 275; 吳光陸,修法後之假扣押裁定問題探討,全國律師,14 卷 12 期,2010 年 12 月,頁 18-33;陳 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 ,2004 年 10 月,頁 446;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 ,2005 年 3 月,頁 486。 17 呂太郎,同前註 13,頁 223-224。 18 姜世明,同前註 7,頁 72-73,另學者呂太郎認以大約使法院產生百分之 55 至百分之 70 之心 證強度作為完全釋明之程度,同前註 13,頁 224 至 226;學者吳從周亦認德國通說強調證明度 只為「優勢蓋然性」,約在百分之 50 至百分之 75 之間,並認釋明之證明度只要超過百分之 50 心證度的「優勢蓋然性」即可,同前註 16,頁 10、18-19。 15. 12.

(27) 專利法第 96 條第 2 項或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敘明乙所製 造、販賣之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經債權人甲寄發存證信函連同產品 侵害鑑定報告將侵權之事實通知乙後,乙仍置之不理,繼續製造、販 賣侵權產品,依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授權實施該發明 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為 100 萬元,亦即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該發明專利之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 經民間公證人出具公證書在市場購得該侵權產品及其統一發票、侵權 產品實物、照片、存證信函、侵害鑑定報告、甲以該發明專利授權他 人實施載有授權金之授權契約等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請求之原因 為其適例。 三、假扣押之原因.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指保全之必要性,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之規定,指債務人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19。. ‧. 而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假扣押原因之釋明,當事人亦須提出能 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到大致為正當或薄弱. y. Nat. er. io. sit. 之心證,即為已足。. 學者有認對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應取決於債權人主張其法律地位. n. a. v. l C 被危害之程度為何,以及在何種範圍內、以何種強度採取避免此種危 ni. hengchi U. 害之措施,係屬必要而定,並依德國文獻認假扣押原因可區分為 1. 債務人惡化不良財產狀況之行為,只有當債務人在不良的財產狀況繼 續存在的情形下,迄本案訴訟終結以前有令人憂慮的進一步減少財產 行為時,始構成假扣押之原因。2.債務人之合法行為,危害行為不必 然是違法行為,即使為合法行為,只要會危害債權人將來透過強制執 行以實現其權利者均屬之。3.債務人之其他行為,例如債務人低價 拋 售(讓與)貨物的行為、設定物上負擔。4.因自然事件而生,例如債. 19. 姜世明,同前註 7,頁 573。 13.

(28) 務人生病而可預見其將長時間無法繼續經商或工作,則不論生病是否 可歸責於債務人,學說上承認其構成假扣押之原因20 而在智慧財產案件假扣押原因之表明,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茲 延續上例繼續說明,債權人甲即發明專利權人以債務人乙侵害其發明 專利,致受有損害 100 萬元,為保全其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 萬元, 乃聲請假扣押,表明債務人乙願供擔保請准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於 1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則債權人甲自應表明其假扣押之原因, 如債務人乙前經其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應賠償相當於合理權利金之損 害賠償 100 萬元,乙竟回函拒絕賠償,並旋即在其所有房地設定高額. 政 治 大 執行之虞,並提出存證信函、乙拒絕賠償之回函、載有設定抵押權之 立. 抵押權,若未實施假扣押,將造成債權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 ‧ 國. 四、法院. 學.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請求之原因為其適例。. 假扣押之聲請尚須表明法院,俾知悉所聲請之法院及該法院有無. sit er. io. 五、釋明不足之處理. y. Nat. 管轄權。. al. n. v i n 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 Ch engchi U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仍 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且只須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其 中之一釋明不足即符合要件,無須二者兼備21。然「釋明不足」與「釋 明欠缺」須詳加區辨,其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實務上認為債權人就其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尚且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遑論為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22;另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 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 20 21 22. 吳從周,同前註 16,頁 11-14。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1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665 號裁定。 14.

(29) 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適當者,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23。準此,債權人 若僅表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但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即 屬「釋明欠缺」,如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而非全未提出,然法 院認尚有不足,方屬「釋明不足」,此時倘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第三項. 擔保金之審酌.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雖得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惟於智 慧財產案件幾無可能債權人未供任何擔保即准許假扣押,而關於擔保. 治 政 金額之多寡如何決定,實務見解向認為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 大 立 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 學. ‧ 國. 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24。而實務上假 扣押擔保金額,如無特別因素或特別規定25,多以請求假扣押金額三. ‧. 分之一為基準,此項基準運作多年,簡單明瞭,並使當事人對於法院. sit. y. Nat. 假扣押擔保金之酌定有預測可能性,有其便利性,然於智慧財產權侵. io. n. al. er. 權爭議事件,因專利法26、商標法27、著作權法28、營業秘密法29等實體 23. Ch. i n U. v.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606 號裁定。 24 最高法院 48 年台抗字第 18 號判例,相同見解如最高法院 20 年抗字第 296 號判例:法院就債 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 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 25 如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4 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 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26 專利法第 97 條規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 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 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27 商標法第 71 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 216 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 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 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 engchi. 15.

(30) 法關於損害賠償之計算均有其特別規定,且有數種計算方式,並有懲 罰性損害賠償之規定,採取不同計算方式,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之多寡 即有所差異,尤其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方式計算損害賠償, 因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經常無法確實計算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 利益,往往係依照片面不完全之資料為計算,倘若債權人高估其損害 而以較高金額聲請假扣押,此時如僅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酌定擔保金, 在商業利益之考量下,難保債權人不會以此為手段,對競爭對手為假 扣押,則法院就此類型案件自應予以個案考量,針對債務人可能受到 之損害,債權人釋明之程度等各項因素酌定擔保金之數額,而不拘泥. 治 政 大 ,不應限於實務 謹慎審酌供擔保之金額應足夠保障債務人所受之損害 立 上酌定慣例之三分之一,一旦擔保金額已足夠保障債務人所可能因假. 慣用之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以杜絕上開爭議。此外,學者亦認法院應. ‧ 國. 學. 扣押所遭受之損失,即可更相應放寬與降低釋明之標準,以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之規定30。. ‧.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 n. al. er. io. sit. y. Nat. 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 Ch. i n U. v. 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 28 著作權法第 88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 求:一、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 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 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 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 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 5 百萬元」 。 29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規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 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 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 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30 吳從周,同前註 16,頁 19。. engchi. 16.

(31) 亦即一般通稱之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實 務見解認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法院定債務 人欲停止或撤銷假扣押時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請求及從請求之金額 及其他程序費用為準31,而反擔保之擔保金額通常即係以請求金額全 額為基準。惟該判例所稱「停止」假扣押,係因該裁判 23 年作成時 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為「停止」或撤銷假扣押,嗣該條既修 正「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即無適用「停止」假扣押之餘地。. 第四項.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 政 治 大. 告(第 1 項)。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 立. 之機會(第 2 項)。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第 3. ‧ 國. 學. 項)。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 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第 4 項)」。已明文規定. ‧. 就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抗告,且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 y. Nat. 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賦予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抗告法院裁. io. sit. 定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32,此於債務人對准許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 er. 時,並無問題,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即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為. n. a. v. l C 免債務人知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而脫產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並未踐 ni. hengchi U. 行通知債務人之程序,債務人並無到場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之機會,遑 論進行言詞辯論,則債務人對准許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時,自應賦 予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給予程序保障,此外抗告法院對原法院所 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認債權人請求或假扣押之原因未經釋明,改 裁定駁回其聲請者,尤當依此規定旨趣,賦予債權人就「請求或假扣 押之原因已否釋明」或「有無補充或新釋明」等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3. 。而實務見解認為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所稱「抗告法院為裁. 31 32 33. 最高法院 23 年抗字第 286 號判例。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立法理由。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792 號裁定、97 年度台抗字第 775 號裁定意旨參照。 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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