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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軟體專利與電子商務相關專利之保護

就目前保護知識資產的趨勢而言,其中最重要的保護方法就是尋求專利的 保護,這是因為專利為一種國家所賦予的合法壟斷(monopoly)權利,可以有 效的排除他人的競爭,因此於獲得專利權之後,專利權人即可依法行使權利以 獲得保護,其專利權的範圍並及於生產、製造、銷售與進口等範疇,使得專利 權人之權利獲得有效之保護(註六十)。

註五十八:大陸新的著作權法第 4 7 條第 6 款即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 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 時 侵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 可 以 由 著 作 權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停 止 侵 權 行 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丙可處以罰款;情節嚴 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 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未經著作 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 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 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請參見中國知識產權 司 法 保 護 ,<http://www.chinaiprlaw.com/flfg/flfg92.htm> 。值得 特別注意的,就是大陸著作權法雖然增加此等規定,但是並未特別規 範刑責,並仍根據大陸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亦即必須符 合:(1) 以營利為目的;(2 )符合「違法所得較大或者有其他其他嚴重 情節」或「違法所得巨大或者有其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之情事,方 有刑責。

註五十九:著作權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全文與該局諮詢委員會的各次討論記錄,

請參見智慧財產權局網站<http://www.ipo.gov.tw/>。

註六 十:專利權人之專屬權利之例證請參見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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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知識經濟的角度而言,在全球激烈的競爭環境中,雖然智慧 資產與創新是企業或是整個國家競爭優勢的決定因素,但是由於此等無形資產 並不容易衡量,因此許多學者乃以法律層面的專利申請趨勢與專利數字作為衡 量的標準,也因此使得專利成為衡量競爭優勢與技術能力的重要指標(註六十 一)。

例如,由於專利權人可以依法在其所註冊的國家主張其權利。而其主張權 利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利用其專利之業者必須支付相當之權利金,否則就會構 成專利之侵害(註六十二)。因此透過在全球收取權利金的方式,專利權人即 可將此種智慧資產轉化成收益,並以授權與訴訟並行的方式強化其競爭優勢。

而此種策略運用,在知識經濟時代更是明顯。例如在 2001 年開始,我國光碟 片廠商就面臨荷商菲利普終止專利授權、監視器廠商則面臨被英國業者 Elanox 控告侵害專利與東元被 HP 控告侵害印表機墨水夾專利成立等衝擊。許多的國 外大廠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例如 Intel 亦被判決侵害 Intergraph Corp 其專利

(註六十三),DRAM 業者更是受到 Rambus 不斷的專利訴訟威脅,使得專利成為 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重要的武器(註六十四)。

註六十一:例如哈佛大學商學院的 Michael Porter 教授與 MIT 商學院的 Scort Stern 教授就以編製國家創新指數(National Innovation Index)方 式評估各國的競爭力,而其中最重要的權重,就是各國的國際專利數 字。請參見 Robert Buderi, In Search of Innovation, Technology Review, Nov/Dec. 1999,

<http://www.techreview.com/articles/nov99/buderi.htm>l。

註六十二:但是許多國家專利法亦有強制授權(或特許實施)之規定,若符合此 等規定,縱使未獲得授權,亦不會侵害專利人之權利。不過在 TRIPS 的影響下,強制授權的條件十分嚴格,不易獲得,例如我國專利法第 七十八條與第八十條就是一例。

註六十三:相關新聞報導請參見<http://laws.findlaw.com/fed/001048.html>。

註六十四:Rambus 公司主張其所控制的一百多個 DRAM 方面的專利為 DRAM 廠商侵 害,因此在 2000 年 8 月控告 Infenion Technologies 等公司,原本市 場預估若該公司勝訴,將可為該公司帶來十億美金以上的收益,而該 公司 2000 年營收才 7230 萬美元,可見智慧資產對該公司之重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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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在媒體傳出其專利訴訟可能不會勝訴之後,該公司股票一日之間 就下跌 32%,從 35.35 美元跌至 24.09 美元,而在法院宣佈對於有爭議 的 專 利 解 釋 採 取 Infenion 的 主 張 後 ,Rambus 的 股 票 又 再 度 大 跌 26.8%,成為 17.64 美元,兩天之間下跌超過一半,亦可由此得知智慧 資產若不能確保之影響。請參見中時晚報,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十七 版,US Court Deals Setback For Rambus in Royalties Suit, March 16, 2001, San Jose Mercury,

http://www.siliconvalley.com/docs/news/tech/042158.htm。

註六十五:有關軟體專利保護之介紹,請參見馮震宇,從商業方法專利論軟體專 利的發展與保護(一),智慧財產權月刊,第三期,頁十九至三十三,

八十八年三月。

註六十六:不過,雖然歐洲專利局贊成開放軟體專利,但是歐洲各國卻採取保留 的態度,詳見後述。

註六十七:有關軟體專利與電子商務專利之介紹與討論,請參見馮震宇,論電腦 軟體保護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趨勢(一),工業財產權與標準月刊,八十 七年二月,第五十九期,頁十三至二十三。

除了硬體方面的專利外,軟體專利的出現更對新經濟相關產業造成重大的 影響,特別是軟體專利所衍生出來的網路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更是明顯。過 去,電腦軟體因為被認為是一種演譯法則(algorithm),故不能申請專利,只 能利用著作權加以保護。但是在 1981 年美國最高法院於 Diamond v. Diehr 一案 中指出,一種工業上的方法並不會因為僅僅含有電腦程式步驟或自然法則喪失 其可專利性,就因此開啟了軟體專利的大門(註六十五)。隨著美國專利商標 局在 1996 年公佈「軟體專利審查基準」後,歐洲、日本與我國紛紛跟進,開 放了軟體專利(註六十六),使得專利成為保護軟體的重要工具,由於軟體專 利的保護,也使得獲得專利的公司獲得競爭的相對優勢(註六十七)。

嗣後,隨著網路的發展,軟體專利逐漸拓展到網路上,而與網路結合產生 了許多的網路與商業方法專利。而網路與專利的結合更使得專利的成效獲得凸 顯,例如我國的趨勢公司就因為取得空中抓毒的專利並成功的控告其他競爭對 手,而在防毒市場脫穎而出。但是更值得注意的,就是在網路專利之後,結合 網路與電子商務的商業方法專利也應運而生。特別是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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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十八:請參見馮震宇,從美國商業方法專利談電子商務的發展,八十八年五 月,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八期,頁九十七至一○八;詹子瑩,商業 方法的軟體專利對電子商務之影響 — 從專利政策和企業觀點剖析之,

2000 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四五九以下。國外文獻,請參 見 Gary M. Hoffman and Gabriela I. Coman,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The Impact of State Street, The National Law Journal, April 17, 2000.

註六十九:請參見 Can Feds Keep Up With E -Patents, New York Law Journal, March 24, 2000.

註七 十:請參見 Reuters, Experts Defend Controversial Patents to Congress, April 5, 2001, San Jose Mercury,

<http://www.siliconvalley.com/docs/news/reuters_wire/1048255 l.htm>。 至於其商業方法專利的核准率,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

由於受到各方關切的結果,該局特別於去年開始加強商業方法專利的 前案資料檢索,故核准率為 47%,較一般專利的核准率 67%略低。

註七十一:由於絕大多數的所謂新經濟的網路公司都沒有實質的資產,因此在網 路公司流行之際,許多創投公司在考慮是否投資此等網路公司時,是 否具有專利以保護其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就成為重要的考慮 因素之一。

(CAFC)在 1998 年打破傳統,在 State Street v. Signature 一案中,開放 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亦可申請專利之後,大量申請案件隨之而至,

使得商業方法專利就急驟增加成為兵家必爭之地(註六十八)。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統計,該局於 1998 年接獲 1,300 件商業方 法專利申請案,1999 年則收到 2,600 件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案(註六十九);

而在 2000 年,USPTO 更收到 7,800 件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註七十),可見各 方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重視。而電子商務業者大量的申請商業方法專利之目 的,一方面在於增強自己的競爭優勢,以在專利保護下阻絕競爭對手的競爭,

亦可以保護自己,作為未來談判的籌碼。

在此種趨勢影響下,根據美國 Micropatent 公司的調查,至 1999 年底為止,

全球已經獲准的電子商務相關專利已經從 1995 年的 183 件增加到 8,500 件,

五年之間成長 46.5 倍,可見成長之迅速,亦顯示出專利與網路與電子商務結 合的發展趨勢所在,而其中則以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成長最是迅速。許多公司 就 靠 著 其 所 獲 得 的 商 業 方 法 專 利 而 大 發 利 市 ( 註 七 十 一 )。 例 如 就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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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七十二: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he Sale of Airline -Specified Airline Tickets, 5,897,620, April 27, 1999。

註七十三:Troy Wolverton, Priceline.com files suit against Microsoft,

<http://www.cnet.com/news/0-1007-202-851952.html>。

註七十四:也因為認識到電子商務領域中知識的重要性,priceline.com 創辦人 Jay Walker 特別成立了一家公司專門以申請商業方法為主的公司,並 大量的申請商業方法專利,以掌握此種知識的趨勢。不過,在網路公 司的泡沫破裂後,Priceline 的股價亦大跌,但是仍然較一些沒有專利 的網路公司表現為佳。

註七十五:在諸多的商業方法中,引發最多討論的案例則是 Amazon.com 的專利。

Amazon.com 之所以能在諸多的之所以能在諸多的 B2C 網站中脫穎而 出,主要則在於其在智慧資產方面的成功。該公司不但率先大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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