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伍、智慧資產保護的問題與挑戰

由於工業化國家所主導的知識經濟遊戲規則的逐步確立,透過智慧資產的 保護,不但掌握智慧資產的業者可能創造出其競爭優勢,更可進而影響到各國 的全球競爭態勢。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變動快速,智慧財產權爭議 日漸增加等因素,國內業者亦開始就如何突破國外廠商之智慧財產權封鎖、如 何因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法規之變動、如何妥善解決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如何 將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現有之經營管理制度等問題開始審慎思考,並效法國外 企業成立特殊的部門負責,使得智慧資產的運用與保護亦成為企業在知識經濟 時代必須面對的問題。

不過隨著科技的快速進展,新的研發成果不斷出現與專利保護範圍不斷擴 大,亦導引出其他棘手的問題,那就是此種保護是否應有其合理的限制以及如 何掌握權利人與利用人權益平衡等問題。

對於此種問題,美國由於執科技研發與經濟發展之牛耳,近年來除了不斷 擴大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保護範圍(例如在生物科技方面開放基因專 利,在電子 商務方面開放商業方法專利與在數位化著作的保護方面,增加反規避條款與著 作權管理資訊等新興的權利),以便涵蓋各種新興的智慧創作,更要求各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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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八十二:請參見 Amy Harmon, Suddenly, “Idea Wars” Take On A New Global Urgency, November 11, 2001,

<http://www.nytimes.com/1111/business/11PROP.html>。

註八十三:Ib.

註八十四:有關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受到智慧財產權逐步佔領的討論,請 參見 James Boyle,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http://james-boyle.com>。

註八十五:例如美國專利法第二七三條就是一例。

能修改法規符合 TRIPS 或其他國際公約(例如 WIPO 的著作權條約與表演人與 錄音物公約)。這種透過要求各國修改智慧財產權法規以擴大對智慧資產保護 的結果,不但影響到各國業者之間的競爭關係,更影響到全世界。

而在美國所主導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下,許多企業都必須將其有限的資 源移轉一大部分給律師去申請專利以確保其智慧財產權,許多企業更是大量申 請專利以求自保,例如一家晶片公司 LSI Logic 在 1986 年只有七件專利,但 是在 2000 年就超過 1,000 件專利。而不斷滋生的專利訴訟,據估計至少花費美 國業者一年四十億美元的訴訟費用(註八十二)。而在美國不斷的擴張智慧財 產權的範疇之下,已有人宣稱國際間已進入知識戰爭(Idea War)或是智慧資 本主義(Intellectual Capitalism)的紀元(註八十三),也有人將美國這種 政策與結果比擬為工業革命之初,將公有地佔為私有的一種行為,而稱之為係 資訊時代的第二次圈地運動(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註八十四),認 為在此種趨勢下,公眾領域的空間將會更形限制。而此種政策亦產生許多符合 美國業者與其國家利益,但是卻不見得符合其他國家利益的情形,其中又以 AIDS 藥品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最受到矚目。

原則上,專利權雖然是屬於獨佔或壟斷的權利,但是在各國專利法中卻也 基於公共利益或其他的考量,而對專利權人的專屬權利有某種程度的限制(註 八十五)。最明顯的,就是所謂的特許實施(國外稱為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sing)的制度。一般而言,工業化國家對於強制授權往往採取比較保留 的態度,但是開發中國家則往往會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由於各國專利法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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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八十六:TRIPS 最早通過的第三十一條版本對於半導體專利本來並無限制,但是 在最後簽約前,在美國的主導下,又特別對半導體專利的強制授權採 取排除的規定,由此亦可見利益衝突的明顯。

註八十七:為配合 TRIPS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專利法在八十三年修法後,又在 八 十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中,再度修改有關特許實施的規定,不過我國 專利法將 TRIPS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分散於第七十八與八十條之中。

註八十八:請參見 Melody Petersen and Donald G. McNeil, Maker Yielding Patent in Africa for Aids Drug,

<http://www.nytimes.com/2001/03/15/health/15AIDS.html>;

Sheryl Gay Stolberg, AIDS Drugs in Africa: If Cedes to When;

<http://www.nytimes.com/2001/03/10/health/10AIDS.html>。

規範不一,為使各國對此等規範能夠獲得調和,是故在 TRIPS 協商過程中,於 美國為主的工業化國家主導下,亦特別在第三十一條對強制授權的條件採取明 文規定方式,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註八十六)。

根據 TRIPS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非符合 TRIPS 所規定之十一種要件,否 則各會員國不得核准所謂的強制授權(註八十七)。但是此種偏向保護已開發 國家權利人的設計卻在南非試圖以強制授權方式解決其日益龐大的 AIDS 帶原 人口,但是卻被專利權人控告其違反 TRIPS 第三十一條之義務而被凸顯出來。

這是因為在南非,由於其有 20%左右的民眾感染 AIDS,但是 AIDS 藥品專利 均掌握在歐美藥廠手中,以致 AIDS 藥品售價居高不下,而為貧苦的南非人民 所無法負擔。為求能使其人民能夠受到適當地醫療照顧,南非政府乃計劃根據 TRIPS 所規定的強制授權規定,准許其國內藥廠能不經這些歐美專利權人之同 意,在南非生產 AIDS 藥品銷售。但是此舉卻引發歐美藥廠的反彈而提出控訴。

在國際壓力之下,這些藥廠雖然同意大幅降低其在南非銷售之價格,但是卻仍 然執意繼續訴訟,因而引發國際與論的批評(註八十八)。最後在印度俗名藥 廠的低價促銷與國際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歐美藥廠方宣佈大幅調降 AIDS 藥品 的價格,或是宣佈不在非洲追訴侵害其藥品專利權之行為。此案例亦顯示,雖 然 TRIPS 已經將強制授權之條件限制的極為嚴格,但是在南非此種緊急危難之 下,歐美專利權人仍然認為南非並無達到 TRIPS 所要求的條件,也進一步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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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八十九: 請參見 Krista Foss, Patent War Looming O ver Drug for Anthrax, The Globe And Mail, Oct. 19, 2001 at p.1; Edmund Andrews, Bayer Reaches Deal on Cipro to Protect Patent in Canada, New York Times, Oct. 23, 2001.

註九 十:請參見 Amy Harmon 前揭文。在卡達的會議中,巴西、印度等開發中國 家認為美國對專利保護的熱衷,使得包括治療 AIDS 在內的許多藥品的 價格居高不下,影響到數以百萬計貧苦民眾的生命,並以美國人民的 生命受到威脅時,美國就不受其推動制定的 TRIPS 拘束,凸顯美國沒 有有效專利保護就沒有藥品的主張,因此亦有”patent or dead”的譏諷。

TRIPS 是否規範偏向保護工業化國家利益的疑慮。

但是相反的,在美國 911 恐怖攻擊後發生炭疽熱( Anthrax)生化攻擊時,

由於含有炭疽熱的信件大量散佈,造成民眾對炭疽熱的恐慌。而德國拜耳藥廠 擁有專利的抗生素 Cipro 則是對抗炭疽熱的最有效藥品,因此價格飛漲,從每 顆批發價二美元、零售價四美元漲到零售價七美元但仍然不見得買的到。由於 情況緊急,美國的立即反應卻是打算撤銷德國 Bayer 公司治療炭疽熱病毒的抗 生素 Cipro 的專利權。嗣後雖然沒有真的撤銷,但是卻以此從 Bayer 以極為優 越的條件獲得該公司承諾供應抗生素。而在加拿大方面,加拿大政府為確保有 足夠的藥品對抗炭疽熱,乃計劃根據加拿大專利法中類似 TRIPS 第三十一條 b 款之規定,准許加國的一家俗名藥廠 Apotex 生產該專利藥品 Cipro 供應加國 所需。後來經過拜耳藥廠努力,答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以低於市價之價格供應加 國政府一百萬顆 Cipro 才化解了其專利權被強制授權的危機(註八十九)。美 加等國的此項反應更引發印度等開發中國家的對擴大專利權的不滿,並成為 WTO 於 2001 年於卡達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中主要的爭議焦點之一(註九十)。

而在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也就是軟體專利的保護方 面,亦顯現出擴大專利保護範圍的爭議與可能影響。

由於美國首先開放軟體專利,並進而在 1998 年開放商業方法專利,使美國 業者掌握了絕大部份網路商業化所需的基本專利,也因此對於其他國家的軟體 業者與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潛在的威脅,是故應否要對軟體予 以專利保護、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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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九十一:Jeri Clausing, Patent Claims Pop Up All Over the Internet, June 23, 2000, Cyber Law Journal,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library/tech/00/06/cyber/cyberlaw/23l aw.html>.

註九十二:有關企業界對商業方法專利的恐慌介紹,請參見徐誌鴻,商業方法專 利是「網路殺手」? -- 從 1999 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談起,2000 年全 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四四三至四五八。作者就特別指出例如 Cisco 於 2000 年 9 月申請到 IP Filter 的專利(專利號碼 5,793,763 ), 而引起所有設計、使用防火牆業者的恐慌。

註九十三:根據 1999 年 11 月 2 9 日通過的美國發明人保護法( American Inventor Protection Act of 1999, P.L. 106-113)特別在美國專利法增加 273(b) 賦予使用商業方法者一項免責的抗辯權,也就是說,被告若在專利申 請人申請專利前一年已經善意且實際的實施該方法且仍在繼續使用的 情況下,就可以主張此種善意先使用的抗辯,而不會構成專利權的侵 害。該法亦增加 273(b)(2),明文規定主張該抗辯者亦可主張權利耗盡 原則,也就是說,對於利用該方法所產製的商品進行銷售或處分時,

該方法專利權人之權利亦一併耗盡,不得向其後手主張其方法專利權。

至是否應擴大軟體專利的保護範圍至商業方法,亦不可避免的會涉及此種保護

至是否應擴大軟體專利的保護範圍至商業方法,亦不可避免的會涉及此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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