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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應建立職業教育與訓練執行機關

臺灣職業教育與訓練發展制度,分為學生就讀技專校院之就業能力培育階段,

由教育部技職司規劃執行,學生畢業後職能發展及職業再訓練,則分由勞動部各 區勞動分署督導職業訓練中心、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督導之職業訓練補習班辦理,

及各部會分別委託辦理專業訓練中心。多頭馬車造成各自為政,不僅課程規劃、

評量方式甚或是機構評鑑等,均不一致,亦無法評量學生已具能力,並就其不足 部分予以加強,各訓練階段重複訓練,不僅浪費學生時間更加耗費訓練資源。且

臺灣技專校院採美國發展之認可制評鑑,勞動部職訓中心採歐洲及澳洲之品質保

(二)臺灣應重新檢討現行技專校院人才培育制度

澳洲職業人才培育係以公立技術與繼續教育(TAFE)學院為基礎,並配合大 學附設 RTOs 及私立 RTOs 等,建立完整職業教育與訓練體系。該 TAFE 雖國內文 獻均翻譯成學院,但其實際等同臺灣專科學校,主要在掌握民間所無法進行的大 規模設備投資,並確保核心產業人才培育。

臺灣原本完善專科學校人才培育制度,奠定經濟奇蹟的基礎,但專科學校升 格為大學或學院後,不僅各項課程發展及評量方式均由大學自主,同時在講究學 術化評鑑引導下,技專校院逐漸向普通大學一致,與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培育漸行 漸遠,喪失其應具有的特色。故建議臺灣可參考澳洲發展模式,並因應少子女化 大學校院退場,將現行技術及科技大學進行資源盤點,並採行縮減辦學規模改設 單一專業學院,培育國家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三)臺灣建立產業所需人才之職能基準及課程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

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

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 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欲推動職 業教育與訓練品質保證,重點在於建立可資衡量學習成果的之職能基準,否則即 使強調學習成果,亦無一定衡量標準可以對照,僅為主觀認可評鑑而無客觀證據 支持。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 職能。」及第 4 項規定:「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 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故技職教育課程設計賦予彈性,強調與產業結合及共同 設計,以降低學用落差。且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 設計課程,並定期檢討,亦即在課程設計部分限縮技專校院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 權利,使得技專校院課程設計不再依據教授專長,而是要求教授配合職能標準取 得授課專長。

再者,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技專校院應強化職能導向課 程,並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

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共同建立課程銜接機制,以利學生職能培養。」第 13 條第 1 項 前段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強調課程銜接機制,

將使得已學習課程不再重復修習,有助於學生學習進階技術及能力。且若課程銜 接機制配合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 就業所需職能,則已初步建立國家資歷架構分層分級職能基準。

臺灣目前對於職能基準發展,主要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但技專校 院課程無職能標準作為課程發展依據,亦無運用各部會發展職能標準發展校內課 程,具備學習成果可衡量客觀證據,即使改變評鑑方式仍將無法挽救現行學用落 差問題。故教育部可進行產學合作逐步建立職能基準,並由教育部依職能基準發 展訓練套件或建立職能基準課程,落實於建立學生專業及技術能力。且欲課予技 專校院績效責任,仍須建立一定標準及制度,否則落實人才培育及降低學用落差 政策目標將淪為空談。

(四)臺灣建立職能評量及學習支持制度

包括澳洲之現行職業教育與訓練制度發展成熟國家,均相當強調建立職能發 展評量制度,及對於學生學習之學習支持資源。亦即在訓練前,應對學生所具能 力予以評量,了解學生已具備哪些能力,再對其不足之處予以加深加廣,同時學 生在學習過程中曾遇困難時,亦應提供足夠學習支持資源,使學生得予持續學習 不致放棄,使其順利完成訓練。

臺灣技專校院目前不僅欠缺多元性向及職業能力評量工具,藉以了解孩子的 性向及職業發展能力,或是具備完善職業探索課程,使孩子能藉由職業探索了解 其職能發展所在。更欠缺評量學生已具備職能及透過教育與訓練所發展之職能,

無法了解學生學習過程中到底學習到多少專業能力,而當學生學習遭遇挫折時,

無法提供充分支持下,僅有休退學一途。故仍應透過教育政策引導或評鑑制度介 入,要求學校積極落實建立評量及學習支持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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