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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懷孕歧視的普遍程度

在婦女團體多年努力下,事業單位公然懷孕歧視(包括請產假)的情事,是否有了顯 著的改變,因為缺乏系統性統計資料的緣故,無從得知,但根據既有的統計調查,這個現 象仍持續存在。婦女勞工一旦懷孕後,會面臨的工作權保障問題,主要是事業單位是否在 其工作規則中訂定「自動辭職」或「留職停薪」的約定,就法律層面而言,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八日正式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前述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的這類 約定,應屬無效約定,但現實職場生活中,這類公然約定仍繼續存在。

以民國 92 年公布之「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跟勞方有此約定的事業單位仍有 4.8

%,其中有行業別的差異。「住宿及餐飲業」是所有行業中採取此陋習中最高者,比例高達 13.64﹪,比例最低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1.69﹪),前者是後者的八倍;「農林漁牧 業」及「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則是僅次於「住宿及餐飲業」,名列第二及第三高的 行業,分別是 9.09﹪及 8.33﹪。

表 1: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事業單位是否規定應行離職、

留職停薪或解僱情形 單位:%

行 業 別 合 計 未規定 有規定 總 計 100.0 95.2 4.8 住宿及餐飲業 100.0 86.4 13.6 農林漁牧業 100.0 90.9 9.1 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100.0 91.7 8.3 公共行政業 100.0 93.4 6.6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00.0 93.8 6.3 其他服務業 100.0 93.9 6.2 水電燃氣業 100.0 94.3 5.7

製造業 100.0 95.2 4.8

批發及零售業 100.0 95.2 4.8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100.0 96.0 4.0 不動產及租賃業 100.0 96.6 3.5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00.0 96.6 3.5

營造業 100.0 97.2 2.8

金融及保險業 100.0 97.2 2.8 教育服務業 100.0 97.6 2.4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100.0 98.3 1.7

資料來源:92 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究竟「懷孕歧視」在所有「性別歧視」類型中,是比較嚴重的歧視種類,還是比較輕 微的歧視類型?根據勞委會的統計,2006 年各縣市政府受理的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總共 有 150 件,除數量最多的性騷擾案件外,數量次高的就屬「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一十條第 二款所規定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顧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申訴案件為

指涉的是提供懷孕生育的女性一個特別的優惠待遇,但其實這裡「調整至較輕鬆工作」、或

「調整工作時間」、或「調整至無危險性工作」是目前法令所規範的事項,因此是雇主的法 定義務,只有「可請產檢假」或許可稱得上是「特別照顧」。由此可知,真正有「特別照顧」

懷孕員工的企業,應屬異例。

以下再來看看國內外企業是以何種「直接」或「間接」手段,讓「懷孕」這個歷程成 為懷孕者職場上一段不愉快,甚至倍感羞辱與憤慨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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