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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類別

圖三 具有宗教屬性的台灣 NPO 之宗教類別 資料來源:本研究。

二、方案或服務

(一)組織成立的宗旨及其重要的方案或活動

受訪的台灣 NPO 之成立宗旨,「最重要」的宗旨項目,依比例的高低排列,

最多的即是「社會福利」(21.0%),依序是「教育」(16.5%)、「宗教服務」

(12.5%),以及「其他」(10.5%)。4 接著,「次重要」的宗旨項目,依比例的 高低排列,最多的是「社會福利」(15.8%),依序是「教育」(15.0%)、「慈 善救助」(13.3%),以及「社區發展」(10.7%)。至於「再次重要」的宗旨項 目,依比例的高低排列,最多的是「社區發展」(15.8%),依序是「慈善救助」

(11.1%)、「社會福利」(10.9%),以及「教育」(7.5%)。以上數據顯示,

「社會福利」與「教育」是受訪 NPO 認為最重要與次重要的四項組織宗旨中最優 先的前兩項。

4 「其他」,包括:專業證照考試服務、心靈改革、闡揚倫理道德、舉辦慶典活動…等各 式各樣未包含在問卷所列之參考選項中,顯示了台灣 NPO 服務宗旨與方案多元化的一 面。

(二)組織提供方案或服務的對象

在提供服務或方案的對象方面,受訪的台灣 NPO 有近四成三(42.5%)表示 是「提供服務給一般大眾」;其次,有近四成(39.5%)的受訪 NPO 表示「本組 織同時提供服務給會員和非會員」。二者合計,有超過八成(81.0%)的受訪 NPO,其提供服務的對象是一般大眾,以及縱使有區分會員和非會員的身份,但提 供服務時卻是包含二者。最後僅有一成八(18.0%)的受訪 NPO 指出「本組織僅 提供服務給會員」(表十)。若比較協會與基金會,前者表示「本組織僅提供服務 給會員」的比例(24.6%)明顯高出後者(5.0%)許多,不過,這也與協會性質 NPO 的成立是以會員為基礎,而後者則為基金的存續,二者的性質不同有關。

表十 台灣 NPO 提供方案或服務的對象

次數 百分比

1. 本組織僅提供服務給會員 110 18.0

2. 本組織同時提供服務給會員和非會員 241 39.5

3. 本組織提供服務給一般大眾 259 42.5

合計 610 100.00

遺漏值 7

資料來源:本研究。

(三)組織提供服務方案時的收費情形

在 組 織 提 供 服 務 方 案 時 的 收 費 情 形 方 面 , 受 訪 的 台 灣 NPO 有 近 四成 五

(44.1%)表示「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之對象全部免費」;不過,也有超過二成

(22.6%)的受訪 NPO 指出其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之對象僅有一部份免費;以及,

有約二成一(20.9%)的受訪 NPO 強調「費用會隨著提供方案(服務)的類型或 數目而變動」,以及一成二(12.4%)指出「費用隨著服務對象能負擔的情形而變 動」(表十一)。至於基金會與協會在「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之對象全部免費」的比 例差異上不大,前者是45.8%,後者是 42.3%。

表十一 台灣 NPO 提供服務方案的收費情形

方案收費情形 次數 百分比

1. 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之對象全部免費 266 44.1

2. 所提供的服務方案之對象一部份免費 136 22.6 3. 費用隨著服務對象能負擔的情形而變動 75 12.4 4. 費用隨著提供方案(服務)的類型或數目而變動 126 20.9

合計 603 100.0

遺漏值 14

資料來源:本研究。

(四)組織提供方案/活動的特定對象群

台灣 NPO 所提供的方案/活動針對的特定對象群為何?受訪的 NPO 有幾近六成

(59.1%)表示並沒有特定的對象群;若有特定的對象群的話,則以「特定的區域或 社區」(18.2%)、「一些特別的團體,例如:榮民、新移民」(16.7%),以及

「特定職業或產業」(13.1%)為主。其餘有關特定性別、種族、所得階層、宗教信 仰為對象群的 NPO 皆為極少數(表十二)。若比較協會與基金會的提供方案或服務 的對象群之差異,很明顯地,基金會是以「一些特別的團體,例如:榮民、新移 民」(29.4%)與「特定的所得階層」(16.8%)為主;反之,協會卻較重視「特定 的區域或社區」(20.6%)與「特定職業或產業」(15.4%)為主。

表十二 台灣 NPO 提供方案/活動的特定對象群

次數 百分比

1. 特定性別 17 2.8

2. 特定種族 32 5.3

3. 特定所得階層 47 7.8

4. 特定宗教信仰者 40 6.7

5. 特定區域或社區 110 18.2

6. 特定職業或產業 79 13.1

7. 一些特別的團體(例如:榮民、新移民) 100 16.7

8. 無特定對象群 357 59.1

*本題為複選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

(五)組織在過去三年內所提供的服務或方案之需求改變幅度

整體來說,過去三年來,台灣的 NPO 在提供服務或方案的需求改變幅度為何 呢?受訪的 NPO 中有半數(50.3%)認為並沒有明顯的變動。然而另外半數 NPO 確認為需求有所改變,其中有近三成四(33.4%)的受訪 NPO 表示其所提供的服 務或方案需求「大約增加了 10-25%」(24.5%)以及「明顯增加了 25%以上」

(8.9%);其餘的一成六(16.3%)受訪 NPO 則認為需求「大約減少了 10%-25%」(9.4%)以及「明顯減少了 25%以上」(6.9%)(表十三)。顯示在認為 需求有所變動的半數受訪 NPO 中,認為服務方案需求在過去三年有增加的比例較 之認為有所減少的高出兩倍餘。

從基金會與協會的比較觀之,前者有過半數的比例(57.3%)認為過去三年臺 灣 NPO 在提供服務或方案的需求有明顯的變動,而後者持如是看法者比例不及半 數(48.2%)。尤且,受訪基金會強調此需求是「大約增加了 10-25%」(35.9%)

以及明顯增加了25%以上」(6.8%),二者合計達 42.7%;反觀協會在需求增加這 方面二者合計僅達 31.7%。顯示在台灣,基金會性質的 NPO 對於過去三年來,社 會上對於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或方案之需求,感受到向上增加的需求要比協會性質的 NPO 來的強烈。

表十三 台灣 NPO 過去三年提供服務/方案之需求改變幅度

次數 百分比

1. 明顯減少了 25%以上 41 6.9

2. 大約減少了 10%-25% 56 9.4

3. 並未有明顯的變動 299 50.3

4. 大約增加了 10-25% 146 24.5

5. 明顯增加了 25%以上 53 8.9

合計 595 100.0

遺漏值 22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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