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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對於台灣非營利組織研究主要貢獻之一在於,首度將台灣所有種類的非 營利組織納入調查研究的範圍,試圖瞭解台灣非營利部門的實際樣貌。在研究對象 的取材上,也是在台灣第一次同時採用「制度途徑」與「社區途徑」進行 NPO 名 冊資訊的收集,並據此建立調查的母體資料庫。藉由此兩種途徑收集而來的名冊,

我們曾以南部幾個縣市作試驗性的比對,確實也發現有些 NPO 名列中華電信黃頁 中,但在該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提供的登記名冊中卻無此組織,凸顯出以制度途徑 作為NPO 調查研究的唯一取樣模式,將有其限制。

但到底針對「制度途徑」與「社區途徑」進行比對後,會有多少的 NPO 不在 政府所提供的名冊內,本研究也無法提供一個明確的解答或數字。基本上,要將這 兩種途徑的名冊進行比對,是一個耗時費力的工程,儘管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的協 助下,或許可將其困難度降低,但在這之前仍必須將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的名冊與中 華電信黃頁資訊,作逐步的組織分類與頭銜名稱等標準化工作,其複雜程度則是遠 超過想像。儘管在本次研究中,無法克服此問題,但在抽樣過程中,研究團隊經過 多次討論,推估並發展出一個合理的抽樣架構,期使所抽出的調查樣本能夠符合這 兩種途徑的分佈特徵。當然我們無法確保整個研究過程完美無瑕,但我們也相信透 過研究過程的嚴謹操作,所得的數據分析發現,仍是對瞭解台灣非營利部門的現況 具有相當程度的貢獻。因此,根據以上本調查研究的部分數據結果分析,我們可將 臺灣 NPO 部門的組織特質、服務與方案、人力資源三部分的研究發現與意涵歸納 如下:

第一,就台灣非營利部門的一般性特徵而言:首先,就成立與立案時間來看,

整體而論,台灣NPO 大都是在 1987 年解嚴後成立(1991~2008 年),有六成一組 織如此表示;再就立案時間來看,越晚成立的組織,越傾向於申請立案。這一現象 顯示出,於解嚴後台灣社會力勃興,政府對 NPO 的管理上,從解嚴前採用的管制 與約束手段,逐漸轉向現階段的輔導與監督的立場,因此鼓勵民間經由自主結社而 成NPO 申請立案,這不但有助於政府對民間第三部門的瞭解與監督;對於 NPO 而 言,為了取得社會的合法性,申請立案也是組織對社會大眾取得責信的必要手段。

再者,公益勸募法規的立法,也促使 NPO 為了能夠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公開募款,

申請立案獲得政府認可,亦是必然的措施。

此外,受調查組織中有高達八成二是在地方政府立案,而這些組織大都是「單 一組織」類型,亦即高達七成五的組織並無其他隸屬或分支機構,顯示出台灣非營 利部門的地方性相當強烈,亦即服務範圍大致上不脫立案的所在地,「屬地主義」

色彩相當濃厚。就運作型式而論,無論是協會或是基金會組織皆不以捐贈財務為其 主要活動,只有二成的組織認為捐贈是主要的活動,顯示出台灣 NPO 較屬運作型 色彩濃厚,即便是基金會,屬於捐贈型的亦僅有二成一的組織。

第二,就台灣非營利部門的方案或服務來看:不論是組織宗旨或是方案類別,

「社會福利」與「教育」皆是排序最前面的兩個選項。這也顯示出台灣 NPO 的成 立目的,大都集中在提供社會服務其與教育議題相關的活動上。而這樣的發現也與 官有垣(2002、2005)歷年來的研究相吻合,亦即台灣 NPO 的社會服務功能明顯 高於議題或政治倡導取向。至於服務提供的對象,有八成一的組織表示服務對象是 一般大眾,並不受特殊身份如會員資格與否的限制,即便是以人(會員)為組成基 礎的協會,其服務或方案的提供對象亦有七成五組織表示為一般大眾,顯示出台灣 非營利部門的服務與服務受益對象是相當具有一般性的。

第三,就台灣非營利部門的人力資源觀之: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台灣 NPO 的 用人規模傾向「小而美」,受訪組織中聘有支薪的專職員工的中位數為 3 人,5 而 兼職人數的中位數亦僅有1 人。但若以基金會與協會分別觀之,我們可發現基金會 在專、兼任工作人員的聘用上,皆是高於協會社團,這也表示出基金會因工作人員 較多,其推展服務的能量亦較高於社團組織,同時也較具有更多專業化的能力。此 結果也與國外的研究結論相符,即比較起協會性質的 NPO,基金會性質的 NPO 在 吸引高社經地位菁英參與組織的治理以及專業人才加入行政管理的行列上,其能力

5 因平均數易受極端值影響,故以中位數較能看出受調查的 NPO 其專職聘用人數的集中趨 勢。

上往往較協會性質NPO 高出許多(Herman & Renz, 1999; Young, Bania & Bailey, 1996; Young, Koenig, Najam & Fisher, 1999; 官有垣、杜承嶸,2008: 8)。此外,在 志工運用方面,儘管大部分受訪組織均認為志工對於該組織運作具有相當程度的重 要性,但據數顯示仍有五成四的受訪組織並未招募志工,顯示出理念與實際行動上 有一段差距,因此儘管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廣志願服務的精神,但 NPO 在志工運用 上仍是有其力有未逮之處。

另外,關於受訪組織的治理結構的組成上,董(理)事會是 NPO 運作的決策 核心所在,有高達近九成的比率設有董(理)事會, 而董(理)事會的人數規模 平均為 12.9 人。但是以人為聚合體的協會在理事會規模的平均數為 13.4 人,略高 於財團法人基金會的 11.3 人,顯示出財團法人基金會在決策參與人數上較採「小 而美」的策略。此外,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依據經驗認知,在 NPO 的治 理過程中,財團法人董事會比較可能因講求治理的分工與專業化,而傾向於設置常 設性的委員會;但這次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社團法人協會在理事會下設置功能性 委員會的情形亦極為踴躍,甚至在比例上遠高於財團法人基金會(前者 52.5%,後 者38.6%),顯示出這兩種類型 NPO 在治理結構上,為因應社會大眾對於 NPO 責 信議題的逐漸重視,有往制度同型化(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發展的趨勢。

歸納言之,根據我們的研究結果來描繪台灣非營利的輪廓,大致上可整理出如 下的特徵:組織年齡輕、規模小而美、服務對象大眾化、運作屬地色彩濃厚、社會 服務與教化功能強等特色。若將台灣非營利部門的組織特質與上文所提及的 NPO 研究相關理論作驗證,首先,我們可發現在解嚴之後,由於政治管制力量的鬆綁,

著實促成了台灣民間結社風起雲湧的發展時期,尤其是在社團法人協會組織上,特 別是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數,與過往相較均呈現出大量成長的跡象,而這些協會 組織運作的地理範圍,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是立基於社區集體利益的匯聚與實踐的 層次,因此對於促成社會資本的凝聚,應有不少的助益。

其次,若就經濟發展理論來看,台灣非營利部門若依據北、中、南、東等地理 區位觀之,亦可發現北部縣市是第二級與第三級產業高密度發展的區域,不但匯聚 了許多人口,形成各項生活機能發達的都會區,在此一區域的 NPO 數目亦領先於 其他區域;相反地,台灣東部縣市區域,因人口較少以及產業較不發達等因素,連 帶使得該區NPO 的組織數與活躍程度,與其他地區相較均有一段落差。

最後,台灣 NPO 是以社會福利與教育的提供,作為最主要的宗旨與服務類 別,基本上不脫「社會服務」的範疇。儘管此次調查僅有不到兩成的受訪組織表示

具有宗教屬性,但台灣社會對於各宗教的發展是具有相當的包容力與接受度。台灣 現行的幾個宗教體系,不論是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均提倡對社會的關懷與 付出,這種價值觀也透過內化的過程深植於台灣人民心中。因此,台灣很多 NPO 儘管不具有宗教屬性,但這種慈善文化氣息影響所及,造成許多 NPO 在社會教化 上付出很多的資源與心力,形成在社會團體組成結構中,不論是以全國性或地方性 來看,社會服務與慈善團體組織數均佔了絕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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