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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有三:首先,命婦中有早年受封隨即孀居者,雖得封誥,但苦節 數十年,生前不得旌表,身後又不得入祠祀,如此恐將泯沒節孝之事蹟;

第二,有些命婦同時符合旌表與封誥資格,如果先受到朝廷旌表,仍可 得到封誥,但是如果先受恩封誥,則無法得到旌表而入祠,也就是說,

婦人一旦收到誥命,旌表與入祠祀兩者皆失;第三,有的命婦久經旌表,

至晚年才受封誥,所以身故時,應將之以曾受旌表的身分入祠。他奏請 世宗,令禮部將命婦增入節孝祠中,並期望「量其情事之難易,酌其年 限之久近,著為定例,載諸祀典,嗣後各直省地方,凡命婦孀居,已應 旌法者,除照舊不旌表外,身故之後,准其一體入祠」。79此奏原是針 對命婦是否得以入節孝祠的問題而申論,然而隔年世宗詔曰:

婦人守節,有受封在先、夫死在後之命婦,仍照例毋庸旌表。其三 十歲以前夫死守節,迨撫孤成立之後,因子顯達始獲受封,應照例 題請旌表。80

此後命婦因子顯達,即使已受誥命,也可以得到官方旌表。前述明代士 人曾建議表揚「先節後貴」的婦女,遂在雍正年間成為定制。

(二)旌表賢母

其次,清代官方旌表女性節操中,也包括賢母一類,可顯現清代政 府對表揚賢母的重視,此亦為《清史稿.列女傳》收錄賢母傳記的背景 之一。乾隆十四年(1749),江蘇巡撫雅爾哈善(?-1759)有鑑於奏請 節婦旌表之過濫,曾上疏請求曰:

果係節而兼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貧無依倚,艱苦自守,或毀形自矢,

百折不回,凡此卓卓奇節,著於閭閻,非尋常可比者,應於彙題時

79 〔清〕協理山東道事福建道監察御史沈懋華,〈奏為請增定節孝祠祀以廣皇仁以培風化 事〉,雍正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收入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

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第 23 輯,頁 59。

80 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403,〈禮部.風教〉,頁 13b,

「旌表節孝條」。

聲明請旨,特賜建坊,祠內照例標題,設位致祭。其餘循分守節以 老者,准其附入彙題,書姓氏於總坊,設位祠,不必更給坊銀。81 他將節婦區分等級,其中一等是「教子成立」,與「循分守節以老」者 不同,高宗回應也認為「名器過濫,則無以示觀感」,而「雅爾哈善此 奏,甚為有見,著九卿定議具奏」。82此本是因應請旌人數日增所形成 的壓力而分等旌表,然從節婦等級之差別,我們看到官方除了憐憫窮困 無依的節婦,也強調「賢母」的重要性。

特別值得一提的例子,是光緒二十三年(1897)御史潘慶瀾(1848-?)

請求旌表賢母郭氏。他認為光緒二十年(1894)甲午戰爭陣亡的總兵鄧 世昌(1849-1894),為國效命,其「固由忠勇性成,而平日純孝之思,

實由母教,有未可聽其湮沒者」,所以奏請優加旌獎其母,「以為風俗人 心之勸」。奏摺中還提到鄧世昌受母郭氏之訓誡,訪求西師,學習駕駛 船之法與外國語言文字;北行參與甲午黃海戰役,亦為其母之訓誨。83 本來旌表婦女的重點在於節烈與孝義,到了清代,越來越多「賢母」

被旌表的例子出現。如康熙時,林萬春王氏,課子有成,官方旌表其門 曰「陶孟齊芳」;84項城高氏於雍正、乾隆兩受旌表,知縣曾旌為「孝 壽賢母」;85又常山徐灝妻汪氏,即曾得督學吳某旌其曰「賢母可風」;

86蔣春培妻黃氏,亦曾受光緒皇帝諭旨:「蔣黃氏教子有方,臨難不苟,

准予旌獎賢母,自行建坊。」87由此均可知清代無論中央或地方,都將

81 《清高宗實錄》(臺北:華文書局,1970),卷 341,頁 721a,乾隆十四年五月癸酉。

82 《清高宗實錄》,卷 341,頁 721a,乾隆十四年五月癸酉。

83 《軍機處檔摺件》,第 2739 箱,第 75 包,第 140668 號,巡視南城山西道監察御史潘 慶瀾,〈奏請獎賢母以維風化〉,光緒二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84 〔清〕韓文焜纂,康熙《利津縣新志》(臺北:成文書局,1976 影印康熙癸丑年刊本),

卷 8,〈人物誌.貞烈〉,頁 1a。

85 〔清〕劉鎔等修,施景舜纂,宣統《項城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68 影印宣統三年 石印本),卷 26,〈列女志.賢母〉,頁 1a。

86 〔清〕李瑞鍾等纂修,光緒《常山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75 影印光緒十二年刊本

),卷 65,〈列女.賢母〉,頁 1a。

87 符廷銓、蔣應澍纂,《雲南省昭通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67 影印民國十三年刊本),

賢母置入旌表之列。而我們從部分家規、族訓中也可看到類似的精神,

如《臨川孔氏家譜家規》中即云:「有年少孀居不輕出閨門,舉動禮法 自閑,而能孝敬翁姑,教子成人者,公舉旌獎。」88可見清代節婦除了 要當孝婦,也常被鼓勵當賢母。

由上述可知,明清官方旌表婦德皆以節烈為主,然不同的是,清代 對命婦旌表的限制較為寬鬆,並且相對強調對母儀的褒獎。例如乾隆二 十一年(1756)規定:「宗室覺羅之妾,如有三十歲以下孀居至五十歲,

或親生子,或過繼子,守至成立以承其祀者,由該旗覈實具保,准請旌 表。無子者不准請旌。」89在明中葉以前,宗室不得旌表,90此處特別強 調教子成立,顯現清人對女性身為母親角色之重視。

直到民初,官方對賢母亦有褒揚之制,民國六年(1917)公布的《修 正褒揚條例》仍規定,除了節婦烈女,「碩德淑行」(細則說明即指良 妻賢母),其行誼足為鄉里矜式者,同樣可以受到褒獎。91其次,民國

《浙江省麗水縣志》云:「今援據新頒褒揚條例,自貞女節婦外,并將

卷 7,〈列女志.賢母〉,頁 38。

88 孔繁銀等編,《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濟南:齊魯書社,1980),第三編「清代檔 案史料」,第一冊,頁 50。

89 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6,〈宗人府六.優恤.旌表節孝〉,

頁 19b。而除了旌表,清初君主也透過編纂女教書籍,勉勵女性做教子忠義的母親,例 如曾編纂《御定內則衍義》的清世祖,視「訓忠」為母親的重要職分之一,強調慈訓之 有俾效忠,即是最明顯的例子。《御定內則衍義》在〈教之道〉篇所論者,乃為人母之

「教子」、「勉學」與「盡忠」。關於教子,則要求人母教子勿過於慈,必合於道。見 清世祖御定,傅以漸等奉敕纂,《御定內則衍義》,《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19 冊,

卷 4,〈教之道〉,頁 8a。清代官方對母職特別重視,其因素相當複雜,非本文在此所 能解,期待將來有更多相關的研究討論。

90 明代政府強調宗室本為一方之表率,不待旌表立坊即顯其身分之殊,不過宗室對於是否 得以立坊榮身仍十分在意,不斷地求請,至萬曆年間則取消了一貫禁止建坊的規定。參 見俞汝楫,《禮部志稿》,卷 78,〈旌表備考.旌表總例〉,頁 47,旌表不開建坊例;

卷 16,〈儀制司職掌.獎諭〉,頁 41b-42a。

91 《政府公報》(臺北:文海出版社,1971 據民國元至十七年出版之政府公報影印),第 69-70 冊,頁 170、205。

良妻賢母曾經褒揚者,分載於後。」92可見至民初,方志〈列女傳〉之 採摭,亦與國家旌揚婦女的典範之一「良妻賢母」的精神密切相關,民 初學者即在這種褒揚女性為母的氛圍中編輯方志與史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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