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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表制度、傳記體例與女性史傳──論《清史稿.列女傳》賢母傳記之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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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旌表制度、傳記體例與女性史傳

──論《清史稿.列女傳》賢母傳記之復興

衣 若 蘭

*

提 要

中國歷史上將女性別立於史冊〈列女傳〉中,已有長久的歷史,各篇

〈列女傳〉在選材標準與書寫重點上,稍有差異。本文以《清史稿.列女

傳》為例,旨在探討編纂女性史傳時採摭女德類型之傾向與史學、制度之

間的關係。

本文共分為三部分。首先分析《清史稿.列女傳》的傳記類型,以做

為討論傳中女德採摭的基礎,發現本傳除了以節烈為大宗之外,亦相當重

視母親的角色。第二部分觀察歷朝正史〈列女傳〉母儀寫作之傳統,以做

為瞭解《清史稿.列女傳》與歷代母親形象塑造重點之異同,並凸顯《清

史稿.列女傳》重銜母儀書寫傳統之特色。最後由旌表制度細則與傳記體

例的變化,來論《清史稿.列女傳》著重母儀的書寫脈絡與時代背景。總

之,本文試圖藉由《清史稿.列女傳》之分析,由史學發展的縱軸與橫軸,

探究《清史稿.列女傳》母儀書寫的意義,以瞭解女性史傳之產生與時代

制度、史學書寫風氣之間的關連性。

關鍵詞:列女傳 清史稿 賢母 母儀 旌表制度 方志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2)

一、前言

二、《清史稿.列女傳》傳記之類型

三、歷代女性史傳中的母親形象

四、旌表細則之變化

五、賢母傳記體例之確立

六、結語

一、前言

民國三年(1914)五月,袁世凱(1859-1916)開史館,聘請趙爾巽

(1844-1927)為總裁,纂修清史。民國六年(1917)以後,由於北洋政

府財政拮据,修史的工作數度中斷,甚至幾告停頓。其後歷時十四年,

修成了《清史稿》。做為接續帝制王朝二十四史的最後一本官修史書,

《清史稿》從編纂、刊行、封禁,以至於倡議重修,始終波折不斷。

1 1 有關《清史稿》的研究討論,近八十年來主要集中在說明史稿編纂過程、體例與史稿之 校勘,而且許多是在朱師轍所編著之《清史述聞》(臺北:樂天出版社,1971)一書的 基礎上完成。諸位專家學者對《清史稿》的校註,乃為後學提供相當堅實的基礎。2005 年後相關研究更有所突破,例如:莊吉發曾介紹清史館未刊之稿本及其纂修情形與史料 價值,見莊吉發,〈清史館與清史稿:清史館未刊紀志表傳的纂修及其史料價值〉,《故 宮學術季刊》23 卷 2 期(2005,臺北),頁 161-199。馮明珠則考察故宮博物院與《清 史稿》之間的關係,以及國府遷臺後編整《清史》的經過,見馮明珠,〈故宮博物院與 《清史稿》〉,《故宮學術季刊》23 卷 1 期(2005,臺北),頁 573-624;〈從《清史》 到《清史稿校註》——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編整《清史》之經過〉,收入陳捷先、成崇 德、李紀祥主編,《清史論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頁 1101-1130。陳熙 遠從《清史稿》的編纂經過來談官方書寫與傳統史學的危機與困境,提供我們重新思考 何謂「官方」與如何「記憶」兩大問題。見Hsi-yuan Chen, “Last Chapter Unfinished: The Making of the Official Qing History and the Crisi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Historiography,” Historiography East and West, 2:2 (2006, Leiden), pp. 173-204. 而林志宏則認為《清史稿》 給予遺民自我形塑其政治認同的空間,其成書實充滿了政治認同的角力,見林志宏,〈民 國乃敵國也:清遺民與近代中國政治文化的轉變〉(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3)

相較於其他篇章,民初有關《清史稿.列女傳》之設置與內容,爭

議較小,多數學者並不反對建置〈列女傳〉。梁啟超(1873-1929)雖然

對於《清史》之編目與取材有所新意,認為歷朝史書中,各史互有出入

之傳記,該納入與否,應考察時代之特色來裁定,然他建議可以保留「列

女」這類歷代史書多有的傳記;至於如何編纂〈列女傳〉,他並沒有提

出具體的想法。

2

其後,學者對於《清史稿》之批評不少,但大體看來,

有關〈列女傳〉之評論,僅集中在兩個小問題:一是傳記重複,二為小

傳標題有疵。傳記重覆指的是〈列女傳一〉中已立有王照圓之傳,而〈儒

林傳三〉的「郝懿行傳」又附之。小傳標題之失是指《清史稿.列女傳》

的格式不夠整齊。傅振倫(1909-1999)即批評曰:

〈列女傳〉中,或稱某人妻某氏,或稱某人聘妻某氏,或云某處婦,

或某處女,參差不一,識者惑之。長清婦不標王氏女、文緯妻王氏,

而書節義縣王、任寨村二十烈女,於傳中先述其事,而末記其姓氏,

凡此體製,均不免書法靡定之誚也。

3 博士論文,2005),第三章第一節,「清史稿和王朝的最後記憶」。大陸地區關於國史 館與《清史稿》的研究,如鄒愛蓮,〈清代的國史館及其修史制度〉,《史學集刊》2002 年第 4 期(長春),頁 37-43;〈《清史稿》體例的討論與確立〉,《清史研究》2003 年第 3 期(北京),頁 1-10。另,臺北故宮所藏史館檔對於研究《清史稿》而言,是相 當重要的寶庫,見莊吉發,〈從現存史館檔看清史的纂修〉,收入陳捷先、成崇德、李 紀祥主編,《清史論集》下,頁 1057-1092;馮明珠,〈國史館人表屬辭則例——兼介 國立故宮博物院所藏清國史館檔大臣年表〉,《故宮學術季刊》22 卷 3 期(2005,臺北), 頁 91-130;〈鉅編零簡匯為淵藪——「史館檔」的滄桑與展望〉,《故宮學術季刊》24 卷 4 期(2007,臺北),頁 119-148。 2 梁啟超,〈清史商例第一書〉,收入朱師轍編著,《清史述聞》,頁 136。 3 傅振倫,〈清史稿評論上〉,收入朱師轍編著,《清史述聞》,頁 323,原載《史學年 報》1 卷 3 期(1931,北平)。而〈列女傳〉中「一人兩傳」竟成為故宮博物院請禁《清 史稿》的十九大理由之一,見〈故宮博物院呈請嚴禁清史稿發行文〉,收入朱師轍編著, 《清史述聞》,頁 422。根據馮明珠的研究發現,民國十七年故宮請禁的原因,實與其 欲與南京國民政府爭藏清史館之館藏有關。見馮明珠,〈故宮博物院與《清史稿》〉, 《故宮學術季刊》23 卷 1 期,頁 573-624。

(4)

除此之外,我們罕見其他的評論,此或許亦為《清史稿.列女傳》較不

受學界關心討論的原因之一。

4

一般我們談到史書中的〈列女傳〉,直接聯想的即是傳中充滿了實

踐節烈的貞節烈女。《清史稿.列女傳》的內容是否亦為如此?本卷收

錄的類型有哪些特點?翻開《清史稿.列女傳》,我們讀到的第一篇傳

記是田緒宗的妻子張氏傳。傳首曰:

田緒宗妻張,德州人。緒宗,順治九年進士,官浙江麗水知縣,有

聲,卒官。張預戒管庫,謹視賦徭所入,發牘覈其數。代者至,請

知府臨察,無稍舛漏,乃持喪歸。教三子雯、需、霡,皆有文行。

張通詩、春秋傳,能文。

5

傳中描寫的是一位輔佐丈夫之賢妻、教子有成的賢母,以及博通文史之

才女。田緒宗為順治九年(1652)進士,史家將這篇傳記列為〈列女傳〉

之卷首,除了以時間為序的編寫考量外,與本傳編纂的特點是否有所關

連?《清史稿》與前史〈列女傳〉採擇之女德有何異同?形成這種特色

的背景何在?如果我們從時代制度來觀察,可能可以得出什麼答案?其

次,女性史傳的編纂與傳記書寫之體例和風氣之間,又有何關連?這些

都是我們在探討史傳編輯時,值得注意的方向。

以下讓我們先觀察《清史稿.列女傳》採錄傳記的類型,以做為討

論傳中女德採摭的基礎。

二、《清史稿.列女傳》傳記之類型

關於《清史稿.列女傳》之編纂者,查閱臺北故宮博物院藏清史館

4 有學者從傳中婦女的「自殺現象」論清代婦女的境遇,可惜該文並不論及傳記的編纂與 書寫的時代特質。參見張濤,〈被肯定的否定——從《清史稿.列女傳》中的婦女自殺 現象看清代婦女境遇〉,《清史研究》2001 年第 3 期(北京),頁 40-49。且關於《清 史稿.列女傳》編纂過程與稿本的相關問題,亦未見研究,筆者將另文討論之。 5 趙爾巽等,《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81 點校本),卷 508,〈列女傳〉,頁 14020。

(5)

本〈列女傳〉,初步發現,其編輯群約有以下數位:駱成昌(成昌)、

吳懷清、戴錫章、奭良(1851-1930)、黃翼曾、柯紹忞(1850-1933)、

金兆蕃(1868-1950)、冷家驥與趙世愚等人。除趙世愚參與清史館工作

的情形目前尚不詳外,駱成昌、吳懷清、戴錫章、奭良、黃翼曾、柯紹

忞皆曾在第一期(1914 至 1920)、第二期(1920.3 至 1926.8)修史期間

負責編纂列傳的部分;而金兆蕃則在民國十一年(1922)以後即被授予

彙整孝義、列女等傳之責,並在第三期(1926.9 至 1928.5)負責大部分

列傳之審定。

6

由上述編者參與史稿修纂的時間,推測其編纂列女傳記的

情形,可能先由駱成昌、吳懷清等人初編,再由金兆蕃最後彙整定稿。

目前所見《清史稿》的版本眾多,

7

除了幾部目前可見的排印本以外,

《清史稿》之〈列女傳〉亦有數種稿本,例如駱成昌等人所纂之未刊「朱

線九行本」,以及金兆蕃所編輯的「紅格本」與「朱線九行本」,初步

推測為排印本之前的稿本。

8

《清史稿》最終修成〈列女傳〉四卷,共收錄正、附傳六一九篇。

大致而言,第一卷以賢孝女性居多,第二卷以貞女為主,第三、四卷則

為大量的烈婦、烈女。本傳序中即言其收錄之類型為「賢母、孝女、孝

婦、賢婦、節婦、貞婦、貞女、烈婦義行,邊徼諸婦,以類相從」,共

6 張爾田,〈《清史稿》的纂修之經過〉,收入朱師轍編著,《清史述聞》,頁 283-297; 韓永福,〈《清史稿》的編修過程〉,《歷史檔案》2004 年第 1 期(北京),頁 7-11。 關於冷家驥參與修史的情形,據朱師轍云,他在民國八年所鈔館員錄中,尚有冷家驥, 然館中未存其所撰修之文稿,認為冷氏大約是校勘兼協修之類,見朱師轍編著,《清史 述聞》,頁 292。 7 關於《清史稿》版本問題,可參考〔日〕馬場將三,〈『清史稿』の版本をめぐって〉, 《東洋大學大學院紀要(文學研究科)》第 32 集(1995,東京),頁 257-267。 8 莊吉發以傳稿簿冊形式,區分「朱線九行本」與「紅格本」,指出紅格本版心上方有「清 史館」字樣,朱線九行本置「清史館」字樣於版心居中。並以〈貨殖傳〉為例,認為朱 線九行本是紅格本呈閱前的清繕本。參見莊吉發,〈清史館與清史稿:清史館未刊紀志 表傳的纂修及其史料價值〉,《故宮學術季刊》23 卷 2 期,頁 186。然筆者所閱之〈列 女傳〉為朱線九行本,其「清史館」字樣乃置於版心居下。

(6)

為九類。

9

然為方便討論,茲以各篇傳記主要事蹟為類,歸納表列於下,

以知本傳採錄女德的類型、比例與特色。

表一 《清史稿.列女傳》傳主事蹟類型統計

項 目

實 踐 方 式

篇 數

比 例

%

兵亂全貞 117

18.96

守身殉節 84

13.61

抗賊而亡 75

12.16

殉夫 74

11.99

拒婚自盡 5

0.81

(1) 殉烈

小計 355

57.53

殉親 23

3.73

侍疾 22

3.57

侍親 14

2.27

救親於難 10

1.62

不婚養親 8

1.30

養親撫幼 6

0.97

為親報仇 4

0.65

終葬 3

0.49

置婢侍父 1

0.16

(2) 孝順

小計 91

14.76

夫死守節 59

9.56

失夫守節 7

1.13

守節 4

0.65

忠主不嫁 1

0.16

(3) 貞節

小計 71

11.5

9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0。值得注意的是,臺北故宮所 藏紅格本《清史稿.列女傳》序列了十一類婦德,分別為賢母、孝女、孝婦、賢婦善相 夫、通文學、襄武事、節婦、貞婦、貞女、烈婦義行與邊徼婦女;排印本則將「通文學、 襄武事」以及五種烈婦義行的說明(死於寇難、夫死非命而殉、夫病死而殉、死於姑、 死於強暴)刪除。也就是說,金兆蕃最後決定將《清史稿.列女傳》序中所提示褒獎的 婦德類型,省略了才女與別具武德的女子。

(7)

守志扶家 23

3.73

忠護救主 9

1.46

捨己救人 6

0.97

撫他人之孤 6

0.97

以身代死 2

0.32

勸人忠義 2

0.32

為民請願 1

0.16

施善救濟 1

0.16

勸人為善 1

0.16

(4) 仁義

小計 51

8.25

課子讀書 11

1.78

教(助)子為政 5 0.81

慈母 1

0.16

知禮 1

0.16

其他 6

0.97

(5) 母儀

小計 24

3.88

文釆 18

2.92

(6) 文采

小計 18

2.92

領民抗賊 4

0.65

軍功 3

0.49

(7) 武德

小計 7

1.14

總計

617

100(99.98)

說明:由於四捨五入的關係,總計有 0.02% 之誤差。

由表一可見,《清史稿.列女傳》中收錄的女性行誼類別,以殉烈

一類為大宗,佔了 57.53%、其次分別為孝順 14.76%、貞節 11.5%、仁義

為 8.25%,母儀則佔 3.88%,文采為 2.92%,武德是 1.14%。四卷列女傳

總計以「兵亂全貞」、「抗賊而亡」與「殉夫」、「殉節」之烈婦、烈

女居多(共 355 傳)。另,傳中還記載未婚守貞的「貞烈女」,占約 3.44%,

甚至還有一位守節長達一百零一年之節婦。

10

10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9,〈列女傳〉,「李豁然妻楊氏」,頁 14074。關於列

(8)

在此統計數據中,貞節一類傳數少於孝婦、孝女類,實則因為許多

孝順、母儀、仁義之婦亦為守節之寡婦,本表之分類是以傳記描述最為

突出的特質做為分類基準,於是許多節婦可能會被置入「母儀」、「仁

義」類型,因此顯示的比例看似不高。其次,傳中才女比例也不只 2.92%,

許多知書達禮的才女亦為賢母,在分類中可能會被納入「母儀」一類,

如河南巡撫尹會一之母李氏、完顏麟慶之母惲珠(1771-1833)、程葆之

母汪嫈等等。

11

清史館開館之初,于式枚(1853-1916)、梁啟超、繆荃孫(1844-

1919)、金兆蕃、朱希祖(1878-1944)等人曾共商討義例,決定以《明

史》的體裁為主要編纂之參考方向,略加變通。然相較於《明史.列女

傳》人物先後排次以時間為經,再以性格特徵為緯;《清史稿.列女傳》

的編輯基本上則是以傳記類型為主軸,再輔以時間順序。特別值得注意

的是,本傳除了節婦烈女,比《明史》增加了「才女」與「母儀」兩類

型。此與《明史.列女傳》只重視女性貞烈而不講求才能,並著重女性

為「婦」的角色,而忽略為「母」的角色,實大不相同。

12

《清史稿.

列女傳》序中即開宗明義談到:「積家而成國,家恆男婦半。女順父母,

女傳記內容的可信度,學者認為,編者受到史籍、佛教故事、男性傳記、小說等不同文 體記載的影響,內容虛實夾雜。見Bert Hinsch (韓獻博), “Cross-Genre Influence on the Fictional Aspects of Lienü Narratives, ” Journal of Oriental Studies, 41:1 (2006, Hong Kong), pp. 41-66.

11 在此特別說明的是,將傳記加以分類、立下德目,並明辨各自之界線,實是困擾研究者 的一件事。人的行為表現,本來很難以某一種(或一些)標準來度量,今日學者對傳記 的理解各殊,分類也就常有歧異。有些傳記中所提及的道德類型,不只一項,到底應分 別計算,還是僅以傳中強調的某項特質納入考慮,其實都是將〈列女傳〉中女性德目分 類量化所遇到的棘手問題。Jo-Lan Yi, “Social Hierarchy, Gender Division and Institutions: Sources relating to Women in the Standard Histories,” presented in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Sources for Chinese Women’s History,”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2007.6.21-22. 此外,本表分類以德目為軸,除了母親以外,缺點則是容易忽略女性生命 中各階段的角色。

12 參見衣若蘭,〈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臺北: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3),第五章第一節。

(9)

婦敬舅姑,妻助夫,母長子女,姊妹娣姒,各盡其分。」

13

可見編者對

於女性家內各種角色之重視,本文即以母親角色為例析論之。

在明清史籍強調婦女實踐節烈的風氣中,《清史稿.列女傳》編者

如此的選擇與安排,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注意。首傳傳主張氏,為田緒宗

之妻、戶部侍郎田雯(1635-1704)之母,傳中雖以田緒宗的事蹟為序帶

出傳主身分,然從上文可見,傳中第一段僅十分簡略地介紹緒宗的仕宦

生涯、張氏之賢助,及其教子與個人文采。隨後寫道:

(張氏)年七十,里黨將為壽,誡諸子曰:「禮,婦人無夫者稱未

亡人,凡吉凶交際之事不與,亦不為主名,故《春秋》書『紀履緰

來逆女』。《公羊傳》曰:『紀有母,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

何休云:『婦人無外事,所以遠別也。』後世禮意失,始有登堂拜

母之事。戰國時,嚴仲子自觴聶政母前,且進百金為壽。蓋任俠好

交之流,有所求而然耳,豈禮意當如是耶?

吾自汝父之歿於官,攜扶小弱,千里歸櫬,含艱履戚,三十年餘。

闔戶辟績,以禮自守。幸汝曹皆得成立,養我餘年,然此中長有隱

痛。每歲時膢臘,兒女滿前,牽衣嬉笑,輒怦怦心動,念汝父之不

及見。故或中坐歎息,或輟箸掩淚。今一旦賓客填門,為未亡人稱

慶,未亡人尚可以言慶乎?三十年吉凶交際之事不與知,而今日更

強我為主名,其可謂之禮乎?處我以非禮,不足為我慶,而適足增

我悲耳。汝曹官於朝,宜曉大體,其詳思禮意,以安老人之心!」

張年七十七而卒,有《茹荼集》,雯官至戶部侍郎。

14

這一段張氏訓子之言,幾佔了此傳百分之八十的篇幅。編者收錄張氏婉

拒兒子為她做七十大壽的言論,凸顯其對於身為未亡人守「禮」之重視。

話中引經據典,進一步呼應了前文所言張氏「通詩、春秋傳」之博學。

其次,張氏所言之後半段,述及夫死之後的情景,透露出她守節三十餘

年的心境:一位失去丈夫、仰賴兒子功成名就以養餘年的婦人,一面沈

13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19。 14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1。

(10)

浸於膝下成群之喜悅,一面也惋惜丈夫之早卒,而掩淚嘆息。在此,我

們看到張氏推辭為一家之「主」,受人祝壽,然其訓誡諸子的態度與話

語,實呈現了為人母者的權威性。張氏的訓誡話語,最早見於其子田雯

的〈先太恭人述略〉,

15

其後經由多次剪裁,進入史稿。然這類傳記的

產生、入史原因,有時並不在於傳主如何賢能,而是另與編修史傳所涉

及的制度文化與書寫風氣有關,詳見後述。

本傳序中即言其收錄之類型有「賢母」一類,《清史稿.列女傳》

編者眼中的賢母為何種形象?統計傳中母儀傳記,以課子讀書者為多,

16

共十一傳,教子為政或助子為政者有五傳,知禮者與慈母僅各有一傳。

另有六例記載事蹟不明確,僅知其「教子嚴」。以下舉數例說明之。

課子讀書者,如洪亮吉之母蔣氏,親授其子讀書,待子稍長,「出

就里中師,里中師不辨音訓,母為正其誤,日數十字。母織子誦,往往

至夜分」。

17

施福元之母金鏡淑也是「教之嚴,夜篝燈讀書」。

18

張惠言

之母姜氏,史載其:「夜燃燈視二子讀,恆至漏四下。」

19

而母親撫子泣訴己身遭遇的場景,在《清史稿》中也時而出現,例

如嵇曾筠母楊氏:

撫而泣曰:「我前所以不死,以有舅姑在。舅姑既而葬,今又葬汝

父,我可以死,則又有汝在。汝父以諸生死國事,汝未成人,當如

何?」則又嗚咽曰:「我其如何?」

20

看來母親的眼淚,往往是教誨兒子的重要利器,

21

而史載後來嵇曾筠

15 〔清〕田雯,《古歡堂集》,《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第 1324 冊,卷 36,〈先太恭人述略〉,頁 1-7a。 16 關於清代婦女的課子詩文,可參見劉詠聰,〈清代女性的課子詩文〉,收入周愚文、洪 仁進主編,《中國傳統婦女與家庭教育》(臺北:師大書苑,2005),頁 123-171。 17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5。 18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6。 19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5-14026。 20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1-14022。 21 關於明清時代母子之情,可參見熊秉真,〈建構的感情──明清家庭的母子關係〉,收

(11)

(1670-1738)居官,母親亦誡以廉慎。

再者,教子為政、任官清廉之二顯例:一為汪輝祖之母,輝祖(1730-

1807)曾佐州縣、治刑名,當時嫡母王氏誡之曰:「汝父嘗言生人慘怛,

無過囹圄中,偶扑一人,輒數日不怡,曰:『彼得無恚恨戕其生乎?』

汝佐人當知此意。」輝祖自外歸,她必問:「不入人死罪否?破人家否?」

若曰無則喜。

22

此即是勸其子寬刑之例。其二,史載馮桂芬之母謝氏也

曾訓誨桂芬(1809-1874)曰:「好官不過多得錢,然則商賈耳,何名官

也?」而當時蘇州、嘉興皆困於重賦,謝氏每謂桂芬曰:「汝他日為言

官,此第一事也!」傳中載同治初年江、浙底定,桂芬擔任江蘇巡撫李

鴻章(1823-1901)的幕僚,即建議減賦,後蘇州、松江、太倉等地皆得

以減賦。

23

甚至傳中還描寫有賢母助子為政者,如尹會一之母李氏,教

子有法度,曾在會一居官之地,為地方祈雨驅災,施善訓教,民眾為之

建賢母堂與生祠,乾隆賜榜曰:「荻訓松齡」。

24

又,傳中亦記載程學

伊之母萬氏,助子養活百兵,「規畫周至」。

25

可見母親訓子斷獄、理

政等事,往往是督促兒子成為廉潔良吏的重要支柱。

26

傳中另有數例記載事蹟較為簡略者,如鄭珍之母黎氏教子甚嚴,珍

將之訓誡集結為《母教錄》;夫死教子的錢陳群母陳書、程葆母汪嫈;

入盧建榮主編,《性別、政治與集體心態:中國新文化史》(臺北:麥田出版社,2001), 頁 255-280。 22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7。 23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8。 24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3。尹會一並曾為母親編纂年譜, 方苞稱「為母編年譜,古未之有」。〔清〕尹會一編,《尹太夫人年譜》,收入北京圖 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 影印清乾隆 十年刻本),第 89 冊,〈論編年譜書〉,頁 417。清代士人為其母親留史之殷切,其背 後的文化歷史因素,實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 25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8,〈列女傳〉,頁 14029。 26 明清史料中有不少談到母親課子以「實學」,責其從王、輔其正吏治的例子,在此,天 下之治可說自「婦人」教子始。參見衣若蘭,〈「天下之治自婦人始」——試析明清時 代的母訓子政〉,收入周愚文、洪仁進主編,《中國傳統婦女與家庭教育》,頁 91-122。

(12)

課子讀書的胡宗緒母潘氏、施福元母金鏡淑、高學山妻王氏、高步雲母

劉氏等等。而值得注意的是,慈母在傳中只有一例:高步雲母親劉氏在

傳中,僅以簡單的對話,傳達呵護兒子的慈母心。

27

簡言之,《清史稿.列女傳》中母儀的書寫,以「教子」為主,無

論僅籠統的寫其「教子嚴」,或者詳細記載深夜紡績課子,或教子為官

之道,甚至從旁輔助兒子為政當官,在在顯示《清史稿》編輯群對於女

性為「賢母」角色的重視。而這些母親,多精通文史,博學多聞,如田

雯母張氏、張廷玉母姚氏、錢陳群母陳書等等,此亦可與本傳中突出的

另一種類型,也是《明史.列女傳》中所忽略的──「才媛」做對照。

例如傳中所記載的顧若璞(1592-約 1681)、王貞儀(1768-1797)、王照

圓(1763-1851)等,皆為清代名媛。相較之下,《清史稿》編輯群對於

「賢媛」的褒揚,遠超過《明史.列女傳》。

接下來要問的是:《清史稿.列女傳》編者們採選了「母儀」傳記

類型與內容,與歷代正史〈列女傳〉採摭母儀傳記的標準關連性與意義

何在?

三、歷代女性史傳中的母親形象

歷代正史中,《後漢書》首立〈列女傳〉後,除《梁書》、《陳書》、

《北齊書》、《北周書》、《南史》與新舊《五代史》外,《魏書》、《隋

書》、《晉書》、《北史》、《舊唐書》、《新唐書》、《宋史》、《遼史》、

《金史》、《元史》、《明史》、《清史稿》、《新元史》諸史皆纂有〈列

女傳〉。雖然《清史稿》強調師法於《明史》,但〈列女傳〉的編纂方式

最終卻有別於《明史》,凸顯了母親的角色。讓我們先追溯歷代母儀入

女性史傳的軌跡以觀察之。

27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509,〈列女傳〉,頁 14071。

(13)

女性列傳的分類方式,在中國有古老的範例,後世史家編纂列女傳

記時,往往宣稱其搜錄之傳記是以劉向(77-6 B.C.)所劃分的類型為依

據。而劉向《列女傳》中的七目(母儀、賢明、仁智、貞順、節義、辨

通、孽嬖),早有「母儀」一類。中國古代對慈母的表揚,傳頌不絕,

母儀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最為社會所尊崇且無異議的女性形象,

28

像貞節烈女,曾受少數文人非議。

29

劉向《列女傳》首列母儀篇,佔了

全書百分之十左右的篇幅。〈母儀傳〉序曰:「惟若母儀,賢聖有智,

行為儀表,言則中義。胎養子孫,以漸教化。既成以德,致其功業。姑

母察此,不可不法。」

30

指的即是言行得體,教養子孫以德,使之成功

立業的母親。例如重視胎教的「周室三母」、規誡訓導的「齊女傅母」、

視前妻之子如己出的「魏芒慈母」等等。

31

檢視二十五史〈列女傳〉中包含母儀一類的傳數比例,如表二所示。

28 Sherry J. Mou認為在傳統文化中母親被視為是指導者,而師者在儒家社會中備受重視, 母親這樣的角色,似不會引起非議。Sherry J. Mou, Gentlemen’s Prescriptions for Women’s

Lives: A Thousand Years of Biographies of Chinese Women (Armonk, N.Y.; London: M.E.

Sharpe, 2004), p. 172. 29 室女守貞在明代已成議題,至清代仍爭論不休。如明代歸有光的〈貞女論〉、清人毛奇 齡之〈禁室女守志殉死文〉與焦循(1763-1820)之〈貞女辯〉等。歸有光與毛奇齡認為 未婚守貞是不合禮儀,焦循則以為律法既處罰毀婚約者,訂婚雖無婚書,但已納采,即 已定之。相關討論,可參見董家遵,〈明清學者關於貞女問題的論戰〉,收入氏著,《中 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頁 345-351。又,Weijing Lu (盧葦菁)從家庭衝突、政府政策、士人意識形態的矛盾與個人情緒來看「貞女崇拜」 的現象。Weijing Lu, True to Her Word: The Fai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30 〔漢〕劉向撰,〔清〕梁端校注,《列女傳校注》(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2 據汪氏 振綺堂補刊本校刊),〈目錄〉,頁 1a。 31 關於劉向《列女傳》母儀類之討論,可參閱蔡依靜,〈劉向《列女.母儀傳》中的母 親〉,《中國文學研究》21 期(2005,臺北),頁 43-64。作者提出母慈的定義主要 強調在助子成就功業。由此看來,歷代對母親形象的建立與母儀之定義,值得我們進 一步探索。

(14)

表二 二十五史〈列女傳〉母儀傳記統計

書 名

母儀類傳數

傳記總數

比例%

《後漢書》 (445)

2

19

10.53

《魏書》 (554)

2

17

11.76

《隋書》 (636)

5

16

31.25

《晉書》 (646)

7

37

18.92

《舊唐書》 (945)

1

31

3.23

《新唐書》(1060)

4

54

7.40

《遼史》 (1344)

1

5

20.00

《金史》 (1344)

1

22

4.55

《宋史》 (1345)

2

49

4.08

《元史》 (1370)

4 131 3.05

《明史》 (1735)

0 279

0

《清史稿》(1927) 24 617 3.88

說明:1. 《北史》內容幾抄錄自《魏書》與《隋書》,故不贅列。 2. 筆者在此為方便討論,以統計方式呈現,然將正史中的婦女 史料分類與量化,不一定能確實說明歷史實情。除了德目分 類困難外,亦因正史中的史料通常已被相當程度地濃縮。以 〈列女傳〉為例,其中傳記的多寡頗為懸殊,若就量化後之 百分比進行分析比較,不一定能顯出意義;加以有些〈列女 傳〉裡共僅有五篇傳記,在數量有限的情形下,僅根據數字 比例來討論,恐亦不適當。

基本上,歸納傳統女性史傳對母儀的描寫,不外乎慈、嚴、賢母三

種形象。首先,《後漢書.列女傳》描述母儀僅二例,皆為慈母:一為

程文矩妻李穆姜,文矩前妻之四子「以母非所生,憎毀日積」,但穆姜

慈愛溫仁,以義相導,使其自動遷善;

32

一為才女蔡文姬(約 177-?),

傳中描寫她歸漢之後的思子之痛,

33

讀來令人為之動容。其次,《魏書.

32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點校本),卷 84,〈列女傳〉, 「程文矩妻李穆姜」,頁 2793-2794。 33 范曄,《後漢書》,卷 84,〈列女傳〉,「董祀妻」,頁 2801-2803。

(15)

列女傳》亦有二則母儀傳記,其中記載清河崔氏教子經義、助其斷獄,

34

為賢母之代表;而〈房氏傳〉第一部分寫其貞烈的事蹟,第二部分載其

「有母儀法度」,絕食以訓誘其子向善,

35

此則是一篇結合母儀與貞節

的傳記。

36

唐朝史家亦關心母儀形象,《隋書.列女傳》裡有 31.25%的傳記與

此相關,為諸史中比例最高者。隋傳陸讓之母馮氏親自至朝堂為其子請

命,即是母儀之例。

37

隋、晉二傳中多強調識鑒過人的賢母形象,以及

不好妒而養育前妻子女的婦女,如《隋書.列女傳》中的于茂德、

38

《晉

書.列女傳》中的石氏、尹氏等。

39

我們從《晉書.列女傳》序言亦可看出編者對母儀的重視。此文中

列舉虞興以來,「禮極中闈,義殊月室者」,如昌化周室的姙姒二母、

楚子發母,以及孟母、楚樊姬、桓少君等,譽之為「既昭婦則,且擅母

儀」的女性。

40

本傳中編纂的母儀傳記尚有:嚴於母訓的湛氏與宋氏,

41

以及可以「語大事」的周氏。

42

而嚴憲與孫氏二傳更是集貞節、母儀與

識鑒於一身的例子。

43

此類將三種女德結合的傳記,在《隋書.列女傳》

34 〔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點校本),卷 92,〈列女傳〉,「房 愛親妻崔氏」,頁 1980。 35 魏收,《魏書》,卷 92,〈列女傳〉,「魏溥妻房氏」,頁 1979。 36 Jennifer Holmgren曾提出,六世紀以後,關於母子關係的描述才漸漸普遍。Jennifer Holmgren, “Widow Chastity in the Northern Dynasties: The Lieh-nü Biography in the Wei-Shu, ” Papers on Far Eastern History, 23 (1981, Canberra) , p. 175. 但事實上,我們在 《後漢書.列女傳》中即已見到描述慈母與子關係的例子,前述「程文矩妻李穆姜」即是。 37 〔唐〕魏徵等撰,《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 點校本),卷 80,〈列女傳〉, 頁 1806-1807。 38 魏徵等撰,《隋書》,卷 80,〈列女傳〉,頁 1806。 39 〔唐〕房玄齡,《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 點校本),卷 96,〈列女傳〉,頁 2511、2526。 40 房玄齡,《晉書》,卷 96,〈列女傳〉,頁 2507。 41 房玄齡,《晉書》,卷 96,〈列女傳〉,頁 2512、2521。 42 房玄齡,《晉書》,卷 96,〈列女傳〉,頁 2518。 43 房玄齡,《晉書》,卷 96,〈列女傳〉,頁 2509-2510、2513-2514。

(16)

也可見到,鄭善果的母親崔氏即是。

44

自從《魏書.列女傳》將母儀與

貞節的楷模結合後,隋、晉兩書中〈鄭善果母〉、〈杜有道妻嚴氏〉與

〈虞潭母孫氏〉亦專書此主題,

45

稍不同的是,《魏書》的例子比較強

調女性如何實踐貞節,而隋、晉二傳則強調識鑒過人的賢母形象。這些

婦女傳記,顯現的是既合於禮法,又不疏於母親職守的女性。

然而《晉書.列女傳》所記載母儀的女性形象,到了兩《唐書》〈列

女傳〉中有了新的轉變。《舊唐書.列女傳》只剩下一則訓誡董昌齡為

忠臣之道的楊氏之傳。

46

《新唐書.列女傳》中除了楊氏傳以外,另有

三篇母訓之傳,包括訓二子有法的韋氏,

47

勸誡為官必須清廉的李畬之

母,

48

以及曾以忠義教誨安南賊帥陶齊亮的金節婦。

49

母儀的書寫從劉向

以降到《新唐書》,除了越來越強調寡婦守節的情節,

50

母親的形象,

至兩《唐書》可說轉變為以「教子盡忠」,取代了《後漢書》的慈母與

《魏書》、《隋書》、《晉書》裡的勸善賢母。

51

此外,《遼史.列女傳》記載陳氏教六子經義,其後二子得以位居

宰相;

52

以及《宋史.列女傳》中的桂氏也是賢母。

53

然而,《金史》、

《元史》中述及的母親,則以在亂世中保護幼子或守節撫孤的婦女為主,

44 魏徵等撰,《隋書》,卷 80,〈列女傳〉,頁 1804-1805。 45 房玄齡,《晉書》,卷 96,〈列女傳〉,頁 2509-2510、2513-2514。 46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 點校本),卷 193,〈列女傳〉, 「李湍妻董昌齡母楊氏」,頁 5149。 47 〔宋〕歐陽修,《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 點校本),卷 205,〈列女傳〉, 頁 5822-5823。 48 歐陽修,《新唐書》,卷 205,〈列女傳〉,頁 5821。 49 歐陽修,《新唐書》,卷 205,〈列女傳〉,頁 5824。 50 Sherry J. Mou, Gentlemen’s Prescriptions for Women’s Lives, p. 173.

51 學者並從一些列女傳以外的男性傳記發現母親形象在兩唐書中扮演重要角色,顯示男性 史家認為母親的角色與唐朝國家興亡密切相關。Josephine Chiu-Duke, “Mothers and the Well-being of the State in Tang China,” Nan Nü: Men, W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and

Imperial China, 8:1 (March 2006, Leiden), pp. 56-114.

52 〔元〕脫脫,《遼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 點校本),卷 107,〈列女傳〉,頁 1471-1472。 53 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 點校本),卷 460,〈列女傳〉,頁 13489。

(17)

如金朝的蒲察明秀,

54

與元代撫育三子有成的林氏、

55

紡績課子的柴氏

等。

56

值得注意的是,母親形象在《明史.列女傳》中極度地被稀釋,唯

一比較相關的傳記是〈洗馬畈婦〉一傳。史載:「蘄水洗馬畈某氏,為

賊所執,不從。賊刃其腹,一手抱嬰兒,一手捧腹,使氣不即盡以待夫。

夫至,付兒,放手而斃。」

57

在如此短短四十多字的傳記中,描寫一位堅

守貞操且護子直待夫至才安息的母親,流露出慈母之愛,但是她之所以

入傳的主因,似乎還是緣於「烈婦」形象。《明史.列女傳》二七九篇

傳記中,提及母親形象者亦十分簡略,如史載饒鼎之妻楊氏「課二子成

立」、

58

歐陽氏之撫孤等,

59

然而這兩傳仍以貞烈為主要內容。其次,筆

者還發現武英殿本《明史.列女傳》多將與貞烈無關的細節刪去不錄,

60

例如〈玉亭縣君傳〉中,描寫萬曆二十一年(1593)河南大饑,宗祿久

缺,縣君紡績三日不得一飧,與子相持痛哭。

61

在王鴻緒(1645-1723)

《橫雲山人集明史列傳藁》中原載:「(縣君)語孤曰:『昔所以忍死

者,以上有祖父母,且汝未成立。爾今祖父母即世,汝年二十有五,值

此凶饉,五日三飯,情何以堪,我其死矣。』」

62

這段話語,原稍述及

玉亭縣君的慈母形象,後被《明史》史官所略,本傳也就只剩下苦節一

重點。《明史》編者強調節孝,犧牲了母儀形象,其中之顯例實為顧炎

54 脫脫,《金史》(北京:中華書局,1975 點校本),卷 130,〈列女傳〉,頁 2802。 55 〔明〕宋濂,《元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 點校本),卷 201,〈列女傳〉,頁 4499。 56 宋濂,《元史》,卷 201,〈列女傳〉,頁 4506。 57 〔清〕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 點校本),卷 303,〈列女傳〉,「洗 馬畈婦」,頁 7756。 58 張廷玉,《明史》,卷 302,〈列女傳〉,頁 7726-7727。 59 張廷玉,《明史》,卷 302,〈列女傳〉,頁 7714。 60 《明史》稿本的修纂,約經過 313 卷本萬斯同《明史紀傳》,416 卷本《明史》,王鴻 緒《橫雲山人集明史列傳藁》,武英殿本《明史》與四庫本《明史》等階段。 61 張廷玉,《明史》,卷 302,〈列女傳〉,「玉亭縣君」,頁 7729-7730。 62 〔清〕王鴻緒,《橫雲山人集明史列傳藁》(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室藏康熙敬慎 堂刊本),卷 177,〈列女中.玉亭縣君〉,頁 13a。

(18)

武(1613-1682)繼母的傳記。傳中完全未提及王氏為顧炎武之母(王氏

與炎武之父顧同吉雖訂有婚約,然同吉未迎娶王氏前即病卒),毫不著

墨其視炎武為己出,教養其成人,以及臨終對他勿仕清朝的訓誨。

63

親的形象與母職相關的事蹟完全被《明史》編者所刪除,只留下一篇描

寫未婚守貞、斷指和藥癒姑的〈王貞女傳〉。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部分史傳重視識見過人的賢母,有的側重勸善、

盡忠,有的凸顯撫孤等等方面。母儀之表揚,在《明史》中斷之後,《清

史稿》重銜之。相較於前史各傳,《清史稿.列女傳》收錄母儀的比例

看似不特別高,然從內容觀之,其傳記書寫的重點,常集中在課子讀書

與教子為政,而非諸史之簡略帶過。那麼,造成《清史稿.列女傳》重

新重視母儀(特別是賢母)的書寫背景何在?筆者以為,史傳的編修,

除了是編纂者個人的選擇、採摭,

64

大環境之氛圍也不能忽略。賢母角

色的受重視,可能與時代標榜「賢妻良母」之婦德相關,

65

亦當與史學

編纂氣氛、制度文化脫離不了關係。以下即試從旌表制度以及女性傳記

體例的變化兩大方面,來討論清代至民初對賢母角色的關注。

四、旌表細則之變化

旌表制度規定了國家對女德表揚的重點,旌表與否,往往也為家族、

63 其母遺言:「我雖婦人,身受國恩,與國俱亡,義也。汝無為異國臣子,無負世世國恩, 無忘先祖遺訓,則吾可以瞑目於地下。」〔清〕顧炎武,《亭林餘集》,《四部叢刊初 編》(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 據上海商務印書館縮印誦芬樓刊本影印),冊 339, 〈先妣王碩人行狀〉,頁 18b、21b。關於顧炎武母子關係的討論,參見林維紅,〈明清 「貞節」的典型——從顧炎武的母親說起〉,收入氏著,《中國婦女史初探——問題的 起源與近代特色》(臺北:知音出版社,1991),頁 89-98。 64 關於此點,如同前述,由於《清史稿》的稿本不少,且經過多次剪裁,關於編纂的經過 與相關問題,將另文處理。 65 關於近代賢妻良母的研究,可參閱陳姃湲,《從東亞看近代中國婦女教育——知識分子 對「賢妻良母」的改造》(臺北:稻鄉出版社,2005)。

(19)

地方人士與修方志者所重視。許多方志作者都明言入傳者,當已受官方

旌表,例如萬曆《杭州府志》稱其收錄女性的標準為:「志中列女,惟

取裁于信史及奉旨旌表者為主。」

66

可見女性傳記的編採實牽涉到旌表

資格。

從唐代以來,官方旌表多入國史,

67

清朝國史館亦如是,在奏摺中

可見到不少題請旌表節婦烈女,並將其事蹟付入史館的例子。如趙爾巽

曾奏請將烈婦王黎氏事蹟付史館入列女傳並旌表,吳重熹(1838-1911?)

奏請旌表殉夫的孔潘氏並入史館,

68

足見清代國史之修纂與旌表制度褒

揚婦德密切相關。而我們也發現《清史稿.列女傳》中,有數位名人之

母在清代曾受旌表,例如嵇曾筠母楊氏、胡宗緒母潘氏、尹會一之母李

氏、汪輝祖母王氏與徐氏等。

69

雖然旌表並非女性入史傳的必要條件,

但是旌表乃國家對於婦德的具體評判準則,往往會影響方志與史傳的採

選與書寫,

70

因此,清代旌表制度細則的變化與《清史稿》女性史傳編

輯的關係,實有待進一步釐清。

66 〔明〕陳善等修,萬曆《杭州府志》,收入彭澤修編,《明代方志選》(臺北:臺灣學 生書局,1965 影印國立中央圖書館珍藏善本),〈凡例〉,頁 4a。 67 《唐會要》載:「孝義旌表,戶部有即錄報。……碩學異能,高人逸士,義夫節婦,州 縣有此色,不限官品,勘知的實,每年附送考使送。……以上事,並依本條所由,有即 勘報史館,修入國史。如史官訪知事由堪入史者,雖不與前件色同,亦任直牒索,承牒 之處,即依狀勘,並限一月內報。」〔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 影印武英殿聚珍本),卷 63,〈史館上.諸司應送史館事例〉,頁 1286。 68 《軍機處檔摺件》(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第 2763 箱,第 16-1 包,第 158735 號,湖南巡撫趙爾巽,〈奏烈婦王黎氏殉節請付館入列女傳並請旌〉,光緒二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日;《軍機處檔摺件》,第 2777 箱,第 34 包,第 186878 號,河南巡撫吳重 熹,〈奏烈婦孔潘氏殉夫請旌並付史館〉,宣統二年三月十五日。 69 〔清〕趙弘恩等監修,黃之雋等編纂,《江南通志》,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卷 176, 頁 10a、頁 11。〔清〕和珅等奉敕撰,《欽定大清一統志》,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 卷 12,頁 31;卷 228,頁 27。 70 《明史.列女傳》所收錄事蹟即符合國家旌表以節烈、布衣百姓為主的精神。衣若蘭, 〈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頁 265-274。

(20)

(一)命婦得旌

清政府在明制的基礎上,同樣以節烈為旌表婦女的重點。關於旌表

的對象,中央屢屢強調要以匹夫匹婦為主,清世宗(1678-1735,1722

即位)就曾詔地方題奏之旌獎,「勿以匹夫匹婦而輕為沮抑,勿以富家

巨族而濫為表揚」。

71

然仔細考察卻發現,相較於明代政府,清廷對上

層命婦的旌表,有放寬的情形。

原來明代旌表的對象主要為平民百姓,明初規定只許布衣編戶、委

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俱不與焉」。

72

正德十三

年(1518)又重申曰:

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不

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生員、吏典、命婦等例外陳請。

73

顯示至少截至此時,女性旌表僅限於民婦,命婦不得旌表,是為常例。

及至嘉靖二年(1523),即使放寬旌表的範圍,由一般平民擴大到生員、

吏典之階層,但仍規定:「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進士、舉人,

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

不准旌表。」

74

命婦受朝廷誥命,依法不得再嫁,也就沒有守節是否值

得讚揚的問題,況且官方認為,給她們封誥,即是無上的榮譽,不需以

71 〔清〕勒德洪,《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實錄》(臺北:華文書局,1970),卷 4, 頁 13a,雍正元年二月癸亥條。其實根據郭松義對清代旌表婦女之研究,清代政府旌表 婦女存有兩大問題,一是被旌表者多集中在有錢有勢者,二是區域分佈不均。他統計幾 部方志發現,受旌者多集中在有職、功名之家者,官員紳衿之家,見郭松義,《倫理與 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頁 405-411。又關於清代旌表 婦女的問題,可參見陳青鳳,〈清朝の婦女旌表制度について──節婦.烈女を中心に ──〉,《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16(1988,福岡),頁 101-131。 72 〔明〕申時行修,《明會典》(北京:中華書局,1989 影印萬曆重修本),卷 79,〈旌 表〉,頁 457。 73 〔明〕俞汝楫,《禮部志稿》,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598 冊,卷 24,〈旌表〉, 頁 34b。 74 俞汝楫,《禮部志稿》,第 598 冊,卷 24,〈旌表〉,頁 34b-35a。

(21)

旌表再次表揚。

75

但是關於此,晚明以來即有士人強調,應以顯貴與守節之先後來決

定旌表與否。萬曆年間《福州府志》的編者曾曰:

夫命婦者,固有以夫貴者,亦有以子貴者矣。以夫貴者,是貴而節

也;以子貴者,是節而貴也。貴而節不必旌矣;若夫節而貴者,不

幸而胤遺腹、負孩提,大抵艱貞萬狀,當是時也,彼豈預知其必能

成立,而徼他日之福者哉?是故其節也,以夫其貴也,以子則命之

恩,旌之為教,蓋並行而不悖者也。

76

論者提出「節而後貴」者與「先貴後節」者不同。先節後貴者,苦節撫

孤有成,當可以受到旌表,這項榮譽與因子貴而被封為命婦,可以並行

不悖。不過,無論實際運作如何,終明一朝,官方還是一再強調,旌表

對象是一般軍民,而非官宦之家。

有清一朝對於節義的表揚,最初也是規定命婦不旌,順治十四年

(1657)題准:「凡婦人已受誥封者,不更旌表。」

77

至康熙九年(1670)

才定:「命婦孀居壽至百歲者,題明給予貞壽之門扁額,建坊銀三十

兩。」

78

然此主要以貞壽之名而旌。雍正十二年(1734)五月,監察御

史沈懋華發現節孝祠中有一些未奉旌表者,如命婦一類女性未得入祠,

奏請增入。他說:「覆查定例,凡婦人已受誥封,不准旌表,因此節孝

祠中遂無有命婦得而從祀者。伏思命婦苟能節孝,即於祠祀為宜。」他

75 關於明代國家貞節表揚制度,詳參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 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1998),第一章第二節。 76 〔明〕喻政修,林材纂,萬曆《福州府志》,收入中國科學院圖書館選編,《稀見中國 地方志彙刊》(北京:中國書店,1992 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明萬曆年間刻本),第 32 冊,卷 69,〈列女〉,頁 25。 77 〔清〕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北:啟文出版社,1963 影印光緒二十五年刻本),卷 403,〈禮部.風教〉,頁 10b,「旌表節孝條」。 78 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405,〈禮部.風教〉,頁 1a,「旌 表百歲條」。但在順治十年(1653)已准「宗室內節孝者,各依等第頒發恩賜」,然未 建坊表揚。由此看來,朝廷對宗室的乞求,恐怕較難以拒絕。見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403,〈禮部.風教〉,頁 9a,「旌表節孝條」。

(22)

的理由有三:首先,命婦中有早年受封隨即孀居者,雖得封誥,但苦節

數十年,生前不得旌表,身後又不得入祠祀,如此恐將泯沒節孝之事蹟;

第二,有些命婦同時符合旌表與封誥資格,如果先受到朝廷旌表,仍可

得到封誥,但是如果先受恩封誥,則無法得到旌表而入祠,也就是說,

婦人一旦收到誥命,旌表與入祠祀兩者皆失;第三,有的命婦久經旌表,

至晚年才受封誥,所以身故時,應將之以曾受旌表的身分入祠。他奏請

世宗,令禮部將命婦增入節孝祠中,並期望「量其情事之難易,酌其年

限之久近,著為定例,載諸祀典,嗣後各直省地方,凡命婦孀居,已應

旌法者,除照舊不旌表外,身故之後,准其一體入祠」。

79

此奏原是針

對命婦是否得以入節孝祠的問題而申論,然而隔年世宗詔曰:

婦人守節,有受封在先、夫死在後之命婦,仍照例毋庸旌表。其三

十歲以前夫死守節,迨撫孤成立之後,因子顯達始獲受封,應照例

題請旌表。

80

此後命婦因子顯達,即使已受誥命,也可以得到官方旌表。前述明代士

人曾建議表揚「先節後貴」的婦女,遂在雍正年間成為定制。

(二)旌表賢母

其次,清代官方旌表女性節操中,也包括賢母一類,可顯現清代政

府對表揚賢母的重視,此亦為《清史稿.列女傳》收錄賢母傳記的背景

之一。乾隆十四年(1749),江蘇巡撫雅爾哈善(?-1759)有鑑於奏請

節婦旌表之過濫,曾上疏請求曰:

果係節而兼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貧無依倚,艱苦自守,或毀形自矢,

百折不回,凡此卓卓奇節,著於閭閻,非尋常可比者,應於彙題時

79 〔清〕協理山東道事福建道監察御史沈懋華,〈奏為請增定節孝祠祀以廣皇仁以培風化 事〉,雍正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收入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 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第 23 輯,頁 59。 80 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403,〈禮部.風教〉,頁 13b, 「旌表節孝條」。

(23)

聲明請旨,特賜建坊,祠內照例標題,設位致祭。其餘循分守節以

老者,准其附入彙題,書姓氏於總坊,設位祠,不必更給坊銀。

81

他將節婦區分等級,其中一等是「教子成立」,與「循分守節以老」者

不同,高宗回應也認為「名器過濫,則無以示觀感」,而「雅爾哈善此

奏,甚為有見,著九卿定議具奏」。

82

此本是因應請旌人數日增所形成

的壓力而分等旌表,然從節婦等級之差別,我們看到官方除了憐憫窮困

無依的節婦,也強調「賢母」的重要性。

特別值得一提的例子,是光緒二十三年(1897)御史潘慶瀾(1848-?)

請求旌表賢母郭氏。他認為光緒二十年(1894)甲午戰爭陣亡的總兵鄧

世昌(1849-1894),為國效命,其「固由忠勇性成,而平日純孝之思,

實由母教,有未可聽其湮沒者」,所以奏請優加旌獎其母,「以為風俗人

心之勸」。奏摺中還提到鄧世昌受母郭氏之訓誡,訪求西師,學習駕駛

船之法與外國語言文字;北行參與甲午黃海戰役,亦為其母之訓誨。

83

本來旌表婦女的重點在於節烈與孝義,到了清代,越來越多「賢母」

被旌表的例子出現。如康熙時,林萬春王氏,課子有成,官方旌表其門

曰「陶孟齊芳」;

84

項城高氏於雍正、乾隆兩受旌表,知縣曾旌為「孝

壽賢母」;

85

又常山徐灝妻汪氏,即曾得督學吳某旌其曰「賢母可風」;

86

蔣春培妻黃氏,亦曾受光緒皇帝諭旨:「蔣黃氏教子有方,臨難不苟,

准予旌獎賢母,自行建坊。」

87

由此均可知清代無論中央或地方,都將

81 《清高宗實錄》(臺北:華文書局,1970),卷 341,頁 721a,乾隆十四年五月癸酉。 82 《清高宗實錄》,卷 341,頁 721a,乾隆十四年五月癸酉。 83 《軍機處檔摺件》,第 2739 箱,第 75 包,第 140668 號,巡視南城山西道監察御史潘 慶瀾,〈奏請獎賢母以維風化〉,光緒二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84 〔清〕韓文焜纂,康熙《利津縣新志》(臺北:成文書局,1976 影印康熙癸丑年刊本), 卷 8,〈人物誌.貞烈〉,頁 1a。 85 〔清〕劉鎔等修,施景舜纂,宣統《項城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68 影印宣統三年 石印本),卷 26,〈列女志.賢母〉,頁 1a。 86 〔清〕李瑞鍾等纂修,光緒《常山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75 影印光緒十二年刊本 ),卷 65,〈列女.賢母〉,頁 1a。 87 符廷銓、蔣應澍纂,《雲南省昭通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67 影印民國十三年刊本),

(24)

賢母置入旌表之列。而我們從部分家規、族訓中也可看到類似的精神,

如《臨川孔氏家譜家規》中即云:「有年少孀居不輕出閨門,舉動禮法

自閑,而能孝敬翁姑,教子成人者,公舉旌獎。」

88

可見清代節婦除了

要當孝婦,也常被鼓勵當賢母。

由上述可知,明清官方旌表婦德皆以節烈為主,然不同的是,清代

對命婦旌表的限制較為寬鬆,並且相對強調對母儀的褒獎。例如乾隆二

十一年(1756)規定:「宗室覺羅之妾,如有三十歲以下孀居至五十歲,

或親生子,或過繼子,守至成立以承其祀者,由該旗覈實具保,准請旌

表。無子者不准請旌。」

89

在明中葉以前,宗室不得旌表,

90

此處特別強

調教子成立,顯現清人對女性身為母親角色之重視。

直到民初,官方對賢母亦有褒揚之制,民國六年(1917)公布的《修

正褒揚條例》仍規定,除了節婦烈女,「碩德淑行」(細則說明即指良

妻賢母),其行誼足為鄉里矜式者,同樣可以受到褒獎。

91

其次,民國

《浙江省麗水縣志》云:「今援據新頒褒揚條例,自貞女節婦外,并將

卷 7,〈列女志.賢母〉,頁 38。 88 孔繁銀等編,《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濟南:齊魯書社,1980),第三編「清代檔 案史料」,第一冊,頁 50。 89 崑岡等修,劉啟端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6,〈宗人府六.優恤.旌表節孝〉, 頁 19b。而除了旌表,清初君主也透過編纂女教書籍,勉勵女性做教子忠義的母親,例 如曾編纂《御定內則衍義》的清世祖,視「訓忠」為母親的重要職分之一,強調慈訓之 有俾效忠,即是最明顯的例子。《御定內則衍義》在〈教之道〉篇所論者,乃為人母之 「教子」、「勉學」與「盡忠」。關於教子,則要求人母教子勿過於慈,必合於道。見 清世祖御定,傅以漸等奉敕纂,《御定內則衍義》,《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19 冊, 卷 4,〈教之道〉,頁 8a。清代官方對母職特別重視,其因素相當複雜,非本文在此所 能解,期待將來有更多相關的研究討論。 90 明代政府強調宗室本為一方之表率,不待旌表立坊即顯其身分之殊,不過宗室對於是否 得以立坊榮身仍十分在意,不斷地求請,至萬曆年間則取消了一貫禁止建坊的規定。參 見俞汝楫,《禮部志稿》,卷 78,〈旌表備考.旌表總例〉,頁 47,旌表不開建坊例; 卷 16,〈儀制司職掌.獎諭〉,頁 41b-42a。 91 《政府公報》(臺北:文海出版社,1971 據民國元至十七年出版之政府公報影印),第 69-70 冊,頁 170、205。

(25)

良妻賢母曾經褒揚者,分載於後。」

92

可見至民初,方志〈列女傳〉之

採摭,亦與國家旌揚婦女的典範之一「良妻賢母」的精神密切相關,民

初學者即在這種褒揚女性為母的氛圍中編輯方志與史傳。

五、賢母傳記體例之確立

我們從清代至民初的方志、傳記合集所收錄女德傳記,也可發現其

類型不僅專門強調節烈而已,賢淑、母儀亦是時人關心的婦德,並形成

一種傳記體例。而此書寫風氣提供了《清史稿.列女傳》撰寫與選材的

養分,應亦為《清史稿.列女傳》收錄名媛母儀的重要背景之一。

有關方志與女德傳記類型成立的關係,Katherine Carlitz曾指出,到

了明朝嘉靖年間,幾乎每本方志都出現有關貞女、節婦的篇章。她認為

朝廷的鼓勵還不是造成女德崇拜的主要動力,而是十六世紀末、十七世

紀初渴望獲得地方聲望的顯貴或知縣努力收納這些女德故事,才是流傳

的主要促進因素。

93

此點或可提供我們討論《清史稿》女德類型傳記出

現背景的參考。

至於《清史稿》之參考史料,學者曾指出,《清史稿》的列傳大多

抄自清「國史館」傳稿,私家著述較少。

94

然清代國史館是否纂有清國

史之〈列女傳〉,以及《清史稿.列女傳》是否承於清國史之〈列女傳〉,

目前仍是待解的課題之一。

95

據筆者初步比對,推測《清史稿.列女傳》

之參考資料可能來自以下諸書:毘陵女史惲珠編採賢媛傳記所集之《蘭

92 李鍾嶽等修,孫壽芝纂,《浙江省麗水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75 影印民國十五年 鉛印本),卷 12,〈列女〉,頁 1a。 93 柯麗德(Katherine Carlitz),〈慾望、危險、身體——中國明末女德故事〉,收入李小 江、朱虹、董秀玉主編,《性別與中國》(北京:三聯書店,1994),頁 162、180。 94 吳士鑑,〈陳纂修體例〉,收入朱師轍編著,《清史述聞》,頁 198。 95 我們由臺北故宮所藏清史館不同階段所修之《清史稿.列女傳》稿本,可知目前所見清 史館所修的列女傳記,已經過多次刪修,各稿本之間出入頗大,因此即使國史館已修有 〈列女傳〉,但當今流通的《清史稿.列女傳》恐與國史館之舊稿差異甚大。

(26)

閨寶錄》、道光年間錢儀吉(1783-1850)所編的《碑傳集》、光緒年間

李桓(1827-1891)

《國朝賢媛類徵初編》、宣統年間繆荃孫的《續碑傳集》

等私家傳碑銘合集,與《欽定大清一統志》、《江南通志》等志書。加以

光緒年間國史館修纂〈孝友傳〉時,曾參考了《欽定大清一統志》、《皇

清奏議》、《四庫全書》、各省通志、禮部題旌孝子和私家著述等,

96

及清史館書庫中藏有大量的通志、縣志,

97

可見方志做為國史館修史與

《清史稿.列女傳》重要的參考史料之一,是可以確定的。

清代方志類型中,賢母、賢淑傳記的成型與確立,實提供了《清史

稿》編輯的養分,此為其收錄名媛母儀的重要因素。試述如下:

首先,《蘭閨寶錄》作者惲珠即曾自言,其編輯女性傳記的資料來

源為「旗籍列女採《八旗通志》,漢籍列女採《欽定大清一統志》及各省

通志」,

98

可見在其編採女性傳記時,方志〈列女傳〉亦是她重要的參考

資料。

清代方志〈列女傳〉的體例,以部分可能史源為例,有些方志將女

性以府、縣區域為別而入傳,如光緒《江西通志》與光緒《湖南通志》;

或先以區域為別,再以時間順序分類書之,如同治《福建通志》曰:

列女一門,特為繁重,以縣屬分之,以朝代次之,別為四目:曰賢

淑,章婦德也。曰節孝、曰節烈,而未婚節、未婚烈附焉,從一之

義也。曰閨秀,柔順利貞,不以才尚,亦不以才掩也。

99

該書編者將婦德中的「賢淑」列為首項。光緒《安徽通志.列女志》亦

首列「賢淑」,〈凡例〉稱:「若夫賢淑、才媛之卓有可傳者,亦增益

96 《清國史館續辦儒林文苑循吏孝友列傳檔案》(臺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藏,清 光緒年間刊本)。 97 見〈各省志書總目〉,《清史館書庫書籍目錄》(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 98 〔清〕完顏惲珠,《蘭閨寶錄》(北京:北京圖書館分館藏道光十一年紅香館藏版), 〈例言〉,頁 1b。 99 〔清〕陳壽祺等撰,同治《福建通志》(臺北:華文出版社,1967 影印清同治十年重刊 本),〈凡例〉,頁 5a。

(27)

若干人。」

100

嘉慶《四川通志》〈人物志.列女〉也是「冠以賢淑」。

101

不僅如此,由清代至民初,我們都可以看到方志列女傳記在收錄女

德類型方面漸形擴大。晚明至清初方志編纂收錄內容以節婦、烈女的傳

記為主,只有非常少數編者會將賢母、哲婦納入。目前翻閱二八七種明

代方志,僅有五部方志有母儀類型的女性傳記,另有六部方志未列出賢

母類,但收錄之傳文論及母儀之事蹟者。

102

然比對清代方志,我們發現

不少「母儀」之傳記。而這些方志〈列女傳〉往往是在以節烈為「名教

中一砥柱」的先決條件下,雜以其他「母儀、閨淑,有大家之教,間采一

二,以著名媛」。

103

有的編者則將過去放在節婦、烈女類型的傳記編入

賢母類。

104

清中葉以後,越來越多的方志在〈列女傳〉納入賢母、賢媛

或賢淑等項目,據目前翻閱的清代八二四種方志中,〈列女傳〉中明列

賢母類型的方志,有二十九部;未列賢母題名,但傳記強調賢母者有七

十四部,另有四十七部列有賢淑或賢婦類型。

105

初步觀察,乾隆以後漸

有不少賢母傳記出現在方志列女傳體例中,尤以光緒年間為多。清代方

志對賢母傳記的重視,例如同治江西《都昌縣志》「賢母」類居〈列女〉

之冠;

106

光緒浙江《常山縣志》〈列女.賢母〉序曰:「歐母畫荻,孟

100 〔清〕何治基等撰,光緒《安徽通志》(臺北:華文出版社,1967 影印光緒三年重修本), 〈凡例〉,頁 4。 101 〔清〕楊芳燦等撰,嘉慶《四川通志》(臺北:華文出版社,1967 影印嘉慶二十一年重 修本),〈凡例〉,頁 14a。 102 筆者所查閱的明代方志以《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臺北:新文豐出版,1985),與 中國科學院圖書館選編之《稀見中國地方志彙刊》所影印各省、府、縣方志為主。 103〔清〕蔡方炳撰,康熙《長洲縣志》(臺北:漢學研究中心,1990 景照日本內閣文庫藏 康熙二十三年序刊本),卷 21,〈列女〉,頁 1a。 104 例如光緒《昆明縣志》即將明人嚴恭肅妻施氏傳記從「貞烈傳」,改列入「賢母類」傳 記。〔清〕戴綱孫纂,光緒《雲南省昆明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67 影印光緒二十 七年刊本),卷 7,〈列女.閨媛.賢母〉,頁 22。 105 筆者所查閱的清代方志以《中國方志叢書》(臺北:成文書局,1966-1967)、《中國 省志彙編》(臺北:華文出版社,1968),以及《中國地方志集成》(南京:鳳凰出版 社,2004)為主。 106 〔清〕狄學耕等修,黃昌蕃等纂,同治《都昌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89 影印同治

(28)

氏斷機,自昔賢聲彰於闈闥,蓋上以立母儀,下以端家範。門閭之起,

未有不基諳此者也,志賢母。」

107

光緒《江蘇省重修常昭合志》〈列女

志一.賢母〉序第一部分即先論胎教的重要,認為其「非父師之訓可得

而並論也」,次曰:

吾邑自宋元以來多大人物,則賢母宜其夥矣。顧自來賢母多崇質樸,

往往守內言不出於閫之戒,不欲其子孫表暴之於外,其經士大夫之

仰慕閫德,勒之碑表,登之傳記,或什不得二三焉。

108

編者認為「大人物」多來自賢母之教,值得表揚。而方志編者在收錄女

性傳記時,也越來越注意,不僅止於重視貞烈類型而已。光緒《雲南省

昆明縣志》編者以為劉向《列女傳》有七目,但是之後列朝史書與方志

卻僅載錄節孝貞烈的女性,其曰:「豈今古仁智賢明之媛,必校寡於貞

烈乎?居常則庸行多湮,值變則奇節易顯也。」

109

同治《龍泉縣志》亦

將「賢母」列為〈列女志〉之首,編者批評僅以錄貞節烈女,「列」幾

乎變成「烈」了。他以為「事有處常處變之不同,人有守義殉難之各異」,

應當都收入其中,

110

也就是認為不應只重視變動之際的奇節,日常之美

行如賢母,也當編入志書之中。

關於清代方志中列女傳的編修,美國學者Susan Mann曾以之討論菁

英分子對婦女貞節的論述,認為其展現的不僅是地方家族在社會地位上

的競爭,也是低階士人(生員、監生)與尋常家庭之間的競爭。而且由

於清代方志的編者多屬很少離開鄉里工作的地方仕紳,泰半來自小康家

庭,由母親親自課子讀書,這些士人的成就,可說有賴其寡母之克己與

照護,於是他們會對這些寡婦苦節分外同情。在這些傳記中,我們時可

十一年二酉堂刊本),卷 10,〈列女〉,頁 1a。 107 李瑞鍾等纂修,光緒《常山縣志》,卷 65,〈列女.賢母〉,頁 1a。 108 〔清〕鄭鍾祥等重修,龐鴻文等纂,光緒《江蘇省重修常昭合志》(臺北:成文書局, 1967 影印光緒三十年刊本),卷 34,〈列女志一.賢母.壽母.附才媛〉,頁 1。 109 戴綱孫纂,光緒《雲南省昆明縣志》,卷 7,〈閨媛.賢母〉,頁 22a。 110 〔清〕王肇渭等修,郭崇輝等纂,同治《龍泉縣志》(臺北:成文書局,1989 影印日本 東洋文庫藏清同治十二年刊本),卷 13,〈列女志上〉,頁 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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