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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

好了,让我们继续前进。

《新唐书》发扬了《春秋》的惩恶扬善精神,《孝友传》的设立自是表彰孝义 的一处具体体现。就在徐元庆小传之后,还紧跟了一系列的类似事件,其中也不 乏耐人寻味的故事。

在唐宪宗时代,又出了一个徐元庆谋杀案的翻版:有个叫梁悦的家伙手刃杀 父仇人秦果,随后到衙门里投案自首。这案子照旧惊动了中央,没多久,朝廷下 了诏书,发布了最高指示,说道:“按礼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悦做的没错;

可按法说,杀人就应该偿命。哎呀呀,礼和法说的不一样,这案子没法判啊!”

——诏书如果真这么下,皇帝就该威严扫地了,所以,这只是诏书的前半段,

还有后半段留待一会儿再讲。

先说说皇帝的为难。这案子如果换到现在可能就简单多了,不少人可能都会 觉得:这有什么为难的,管那个礼干什么呀,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没说的,判梁 悦死刑好了!

可前边讲过,在唐朝,礼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说,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 本精神。大家如果看看《唐律疏议》,开头部分是唐太宗时代的名臣(也是唐太宗 的大舅哥)长孙无忌写的一篇很长的序言,序言里一会儿“《周礼》说如何如何”, 一会儿“《尚书》说如何如何”,一会儿“《易经》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又是“《春 秋》说如何如何”,根本就不像一部国家法典的总序,倒更像是腐儒写的八股文(所 以说读不通“十三经”,读历史就总有障碍,就拿“二十四史”来说,皇帝的诏书

和大臣的奏议里尽是些引经据典的话。),其核心意思就是讲咱们唐朝的法律精神 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或者说,形式上是以法制国,核心却是以礼治国、以 德治国。

所以,礼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形态准绳。只有在这 个背景下,我们才能体会出当礼和法出现矛盾的时候,那些当事人该会如何的抓 耳挠腮。

有人可能会问:“不是已经有了徐元庆的案例了吗?可以拿来参考啊!” 但不知道为什么,这回却没提徐元庆这个茬儿,也许是陈子昂和柳宗元谁对 谁错大家还没有论明白呢。所以,诏书接着说:“礼和法同是治国的根本,所以梁 悦杀人案不能小看。这样吧,把这案子交给尚书省好好讨论一下吧。”

看来皇帝也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把皮球踢给尚书省了。

尚书省是中央头等大机关之一,可这机关里的精英们当时是怎么商量的我们 已经不得而知了,《新唐书》里只收录了一份当时一名职方员外郎的书面意见——

这是一篇值得细细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这位职方员外郎就是大文豪韩愈。

我们读一下大文豪是怎么写官样文章的: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 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 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

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 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 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

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

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 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 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我前边说这篇文章值得细细品味,不仅仅是因为作者是韩愈,更主要的是,

要细细品味文中的语气,体会那种磨磨唧唧、拖泥带水、欲说还休的味道。

韩愈说:子报父仇这种事在《春秋》、《周礼》、诸子书里都没少讲过,没人把 这当犯罪,按说这是最应该被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那样的话,后人遇到这类案 子的时候也就没什么可为难的了。可是,为什么法条里不写呢,这也是有道理的。

咱们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儿子给父亲报仇,这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咱们以孝 道治天下,哪能这么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许儿子可以给父亲报仇,恐怕就会 有人从这里来钻法律的空子。唉,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内容好得很,可执行 法律的官吏们却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韩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对这个问题不便明说,但意在言外,要靠执法者心 领神会。

引经据典是必要的,韩愈接着便引述了《周礼》的相关内容。《周礼》旧称《周 官》,是一部来路不明的经典,[34]是“三礼”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学“九经”, 后来也进了“十三经”。韩愈这里对《周礼》的引文并没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

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可我们如果核对《周礼》原文,就发现韩愈在 句子中间漏写了“不同国”三个字。——这句话的出处是《周礼·地官司徒·调 人》,上下文连起来是这样的: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 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

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 之。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这段文字可以说是给“调人”这个职位所作的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为徐 元庆作辩护的时候也引过这一段内容,也和韩愈一样省略了那个“不同国”。全段 的意思是说:调人的职责是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要使大家过上和谐的生活。

凡有过失伤人者,调人要和乡亲们一同来评判是非,凡有过失伤害了别人家的牲 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样办理。调解仇怨的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调解杀父之仇,就 要让凶手躲到海外去;调解杀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调解杀从 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国外去;杀君之仇照杀父之仇办理,杀师长之仇照杀 兄弟之仇办理,杀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杀叔伯兄弟之仇办理。如果凶手不听劝,不 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调人瑞节去抓他治罪。

凡“杀人有反杀者”,就告知天下各国缉拿凶手。凡杀人而符合道义的,就要 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还要劝说被害者家属不可报仇。凡有吵嘴 打架的,就去评理调解,调解不了的,就登记在案,此后看这吵嘴打架的双方谁

先动粗就惩治谁。

这就是《周礼》对“调人”的岗位描述,看上去还真够详细的,以现代眼光 来看也真够别开生面的。但问题是:这是真的么?

的确,对于《周礼》一书的性质,现在占压倒性的意见是:这是一部古代的 乌托邦著作。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它的“乌托邦”就完全怀疑它的真实性。

就拿这个“调人”的岗位描述来说,它很可能是对原始部落遗风的一种较为真实 的写照——如果我们参照一下当代世界若干偏僻角落里的一些土著部落的生活方 式,比如,我们就看看人类学家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名著《努尔人》吧,我们会 惊讶地发现:《周礼》所描述的“调人”简直就和努尔人当中的“豹皮酋长”如出 一辙。这大概也能够启示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历来被传为周公制作的“礼乐”,其 真正源头可能是相当古老的。而更加耐人寻味的是,从种种的人类学著作来看,

似乎越是在那些原始的部落当中,“礼”就越是丰富、越是仪式化,人们也越是重 视“礼”。这样看来,如果真让孔子搞成了“克己复礼”,怕也不是什么好事。^_^

我们可以简略看一下努尔人的豹皮酋长在“调人”工作遇到阻力的时候是怎 么做的:

酋长的恐吓至多也只不过是说如果亲戚们不听他的话,那么当他们处于同样 的困境时,他便可能会也不听他们的话。但有人告诉我,如果他们相当固执地拒 绝调停,酋长便很可能会恐吓说要离开他们的家宅去诅咒他们。他会牵来一头母 牛,用草木灰擦它的后背,并开始吆喝它,说如果受害一方坚持复仇,那么他们 中的许多人就会死于这种努力,并且他们把长矛掷向敌手将是徒劳的。人们告诉 我,接下来他就会举起长矛要杀掉母牛,但这只是在人们担心他把长矛刺向母牛

时才如此。在维护了他们作为亲属的尊严之后,死者家族成员之一便会抓住他高 扬的胳膊,不让他刺伤母牛,喊道:“不!不要杀死你的牛,算了吧,我们愿意接 受赔偿。”我的一个提供信息者进一步补充道:如果人们坚持拒绝接受酋长的调停,

酋长就会牵走一头短角的公牛。在诉求神灵之后,把这头公牛杀掉,这样,拒绝 他的调停的那个宗族的成员们便可能会在以后发动世仇争斗时被杀死。他的话得 到了其他人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酋长的诅咒本身并不是调解的真正律令,而 是世仇调解中的一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这是人们事先就知道并在他 们的算度当中已有考虑的。[35]

——这段文字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是有些参考意义

——这段文字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是有些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