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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榮復仇」之說與「尊王」理論衝突

「尊王」既為《春秋》之撰著旨義,且為《公羊》學者所認可,乃至再三 措意者,則吾人不免要進一步追問:復仇之義是否契合《春秋》「尊王」之義?

復仇雖屬孝義倫理之一環,但表彰復仇是否能達到《春秋》撥亂反正之目 的,則有待商榷。復仇與禮法衝突向為歷代難以解決的議題,如《後漢書.張 敏列傳》載: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敏駁議曰:「夫〈輕 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 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 故設姦萌,生長罪隙。……《春秋》之義,『子不報讎,非子也』,

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託義者得減,妄殺 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 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 垂之萬載。……」103

101 《公羊注疏》,卷 10,頁 1 上-2 下。《春秋繁露‧王道》:「觀乎許田,知諸侯 不得專封。」(《春秋繁露義證》,卷4,頁 130)

102 僖元年《左傳》:「諸侯救邢。邢人潰,出奔師。師遂逐狄人,具邢器用而遷之,

師無私焉。夏,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救患也。」(《左傳正義》,卷 12,

頁3 下-4 上)「夷儀」,《公羊》作「陳儀」。

103 《後漢書》,卷 44,頁 1502-1503。〈輕侮法〉與東漢復仇風氣之互涉,可參拙 撰:〈兩漢魏晉南北朝復仇與法律互涉的省察與詮釋〉,《臺大文史哲學報》68 期(2008),〈二〉之(三.3)。

〈輕侮法〉乃儒家孝義思想在法律條文上的具體反映,但至和帝時張敏卻兩度 提出駁議。張敏反對的主要理由在「若開恩容恕,著為定法」,則「故設姦萌,

生長罪隙」。值得注意的是,張敏也承認《公羊傳》「子不報讎,非子也」的主 張,但更強調國家對復仇若採寬容立場,甚至著為定法,則將使復仇不但符合 社會道德觀,也同時具有合法性,如此非但未能「禁民為非」,反而「必不能使 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容其姦枉」。可見和帝時確已因施行〈輕 侮法〉而造成復仇之風盛行。

張敏的駁議雖未舉出實例,但寬容復仇將導致「更開相殺之路」,則史傳實 有其例,《南齊書.忠義列傳.朱謙之傳》載:

朱謙之……父昭之,以學解稱於鄉里。謙之年數歲,所生母亡,昭 之假葬田側,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同產姉密語之,謙之雖小,

便哀戚如持喪。年長不婚娶。永明中,手刃殺幼方,詣獄自繫。縣 令申靈勖表上,別駕孔稚圭、兼記室劉璡、司徒左西掾張融牋與刺 史豫章王曰:「禮開報仇之典,以申孝義之情;法斷相殺之條,以表 權時之制。謙之揮刃斬冤,既申私禮;繫頸就死,又明公法。今仍 殺之,則成當世罪人;宥而活之,即為盛朝孝子。殺一罪人,未足 弘憲;活一孝子,實廣風德。張緒、陸澄,是其鄉舊,應具來由。

融等與謙之竝不相識,區區短見,深有恨然。」豫章王言之世祖,

時吳郡太守王慈、太常張緒、尚書陸澄竝表論其事,世祖嘉其義,

慮相復報,乃遣謙之隨曹虎西行。將發,幼方子惲于津陽門伺殺謙 之,謙之之兄選之又刺殺惲,有司以聞。世祖曰:「此皆是義事,不 可問。」悉赦之。吳興沈顗聞而歎曰:「弟死於孝,兄殉於義。孝友 之節,萃此一門。」104

朱謙之因生母墳墓被焚而矢志復仇,但殺朱幼方之後,又為幼方之子惲所殺,

謙之兄選之乃又殺惲,發展為輾轉復仇。推原其故,即在南齊武帝一開始所採 取的宥赦態度,正是典型的「更開相殺之路」。漢章帝的〈輕侮法〉以及南朝帝 王對復仇的寬赦都導致復仇盛行,正如韓愈〈復讎狀〉所言:

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 殺,無以禁止其端矣。105

104 梁.蕭子顯:《南齊書》(臺北:鼎文書局,1974 景北京:中華書局),卷 55,

頁962-963。

105 後晉.劉昫:《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6 景北京:中華書局),卷 50,

復仇誠足以申孝子之心,但站在國家立場,「許復仇」則是對公權力的挑戰,實 無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是則「榮復仇」將如何「撥亂世,反之正」?又將如 何彰顯「尊王」之義?106凡此,在在可見「榮復仇」與「尊王」之旨實不相契。

莊四年《公羊傳》云:「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 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也。」主張在「有明天子」

的情況下不得私自復仇,此說實可視為《公羊》「尊王」的表現。《公羊》復仇 觀乃就亂世「無明天子」的境況設論,此時既無公法可以伸張,若不許「緣恩 疾者」復仇,何以申孝子之心?不過,《公羊》這個論述也有幾個問題:

一、「紀侯大去其國」在魯莊四年,時當莊王七年,依《公羊》說,齊襄復 仇之合理性在於當時無「明天子」,則在《公羊傳》眼中,莊王顯非明天子;而 桓十六年《經》「衛侯朔出奔齊」,《公羊》云:

「衛侯朔何以名?」「絕。」「曷為絕之?」「得罪于天子也。」107 魯桓十六年當莊王元年,與「紀侯大去其國」同在莊王之世。若如何休所云「有 而無益於治曰無」,則何來天子可以「得罪」?既有「天子」可以「得罪」,又 何得云「上無天子」?《公羊》對同一「天子」是否存在,竟隨理論需求而逕 行改異,與「尊王」之義恐有未合。

其次,《春秋》之撰著具有「撥亂世,反之正」的寓意,即此而言,亦不應 允許私復仇。上文所引張敏駁議「輕侮法」、朱謙之等輾轉復仇事例,均可證明 官方允許私報將導致復仇風氣興盛,進而影響社會秩序,故亂世中無王法可以 伸張時,私報雖不失為張義的手段,卻非亂世中可以導致社會安定的方法。易 言之,「有而無益於治曰無」為當世之背景,「尊王」則是未來的理想,以「有 而無益於治曰無」的作為想要達成「尊王」的理想,徒使人人各逞私忿、家家 攻伐相殺,是猶南轅而北轍。在復仇與尊王的矛盾論述中,若問不許復仇何以 申孝子之心?則《公羊》自身已有相當好的論述,如前文所引哀三年《傳》:「不 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復仇純屬家事,但若欲求尊 王以撥亂反正,則應「以王事辭家事」,將王事置於家事之上才是「上之行乎下

頁2154;亦見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頁593-594。

106 陳登武曾自皇權穩定的角度論唐代帝皇對復仇的態度由支持而禁止的轉變,亦足 說明復仇實不利於皇權的穩定。見氏著:《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

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6)〈第六章.「復仇」──國家 公權與私刑的兩難〉,頁249-284。

107 《公羊注疏》,卷 5,頁 17 上。

也」,也才符合尊王之旨。

要之,《春秋》經文簡質,託寓之意有賴《傳》文申明;本文〈三〉之(二)

已據《經》書「齊人殲于遂」一事論證《春秋》確有可託復仇之義的事例。由 此一角度反思,確有可託復仇之事例而《春秋》捨之不用,《公羊傳》亦不在彼 事彰顯復仇之義,則《春秋》是否有「榮復仇」之旨,恐難令人無疑。事實上,

《春秋》初無「報」字,言「復」者,則皆用為「復返」義,初無復仇意;108至 於國與國間的互相討復,若《左傳》之記載可信,則如: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於鄭。……鄭人以王師會之,伐宋,入其郛,

以報東門之役。(隱五年)109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隱五年)110

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隱 十一年)111

宋、鄭雖交互報怨征討,彼此均以有所討復為可,而不以侵滅為志,正如毛奇 齡所謂之「春秋有敵國,無讎國」。滅國之所以遭《春秋》大加「譏貶」,一方 面固然在絕人之宗嗣;再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112,諸侯國乃由天子分封,

只有周天子能行誅討,故「專地」、「專封」已失「尊王」之義,何況「專滅」?

何況所滅者又是天子姻親之國?為《公羊》家計,如齊襄滅紀此種遍尋不得其 為正的極端例子,若取以為復仇可榮之事例,則唯一的解釋為:「復仇」猶勝乎

「尊王」──若然,則自屬《公羊》之《春秋》,而非孔子之《春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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