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東漢,許慎已對《公羊》的復仇理論提出質疑。孔穎達《禮記.曲禮 上.正義》引許慎《五經異義》云:
《異義》:《公羊》說復百世之讎;古《周禮》說復讎之義不過五世。
許慎謹案:魯桓公爲齊襄公所殺,其子莊公與齊桓公會,《春秋》不 譏。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孔子相定公與齊會于夾谷,是不復百 世之讎也。從《周禮》說。
並云:
鄭康成不駮,即與許慎同。75
賈公彥《周禮.地官.調人.疏》亦引《五經異義》:
復讎之法,依《異義》古《周禮》說,復讎可盡五世。五世之內。
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復者惟殺者之身 乃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復之。鄭從之也。76
陳立於節引二文後謂:
〈世家〉子糾、小白皆襄公之弟,故《春秋》止譏魯莊與襄公狩,
不譏其會桓。且襃、譏皆壹而已耳,故於後無譏文也。孔子相定公 事,不得援以相難。77
陳立之言實有未然:魯桓遭齊襄殺害,依《公羊》之國仇理論,魯國百世皆有 復仇義務,豈會因齊桓為齊襄之弟即不必成為復仇對象。再者,陳立以為《公 羊》有「壹譏」之說,魯莊之不復仇已於與齊襄狩時譏之,故魯莊會齊桓可以 不譏,孔子相定公會齊亦可不譏。案:此實不足以回應許慎「定公是魯桓公九 世孫,孔子相定公與齊會于夾谷,是不復百世之讎也」的質疑──不論《春秋》
是否有「壹譏」體例,若孔子主張復百世之仇,根本就不應相魯定會齊景:此 非僅關乎「壹譏」之「體例」而已,實已涉及更根本的「觀念」問題。凌曙《公
75 《禮記正義》,卷 3,頁 11 下。
76 《周禮注疏》,卷 14,頁 12 下。
77 《公羊義疏》,卷 18,頁 14 上。
羊禮說》「復九世之讎」條云:
襄公復九世之讎,說者譏其太迂。不知諸侯有會盟朝聘之禮,必稱 先君以相接。一稱先君,則與讎人之子孫相揖讓,可乎?況《春秋》
為撥亂反正之書。是年冬,公及齊人狩于郜,此言九世之讎可復,
則及身而與讎狩者,其罪不上通於天乎?孟子曰:「矯枉者過其正」,
《傳》故極言之雖百世可也。王應麟曰:「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 復讎,非子也。讎者,無時焉可與通。此三言者,君臣、父子、天 典,民彝係焉。公羊子大有功於聖經。」朱子〈戊午讜議〉曰:「有 天下者,承萬世無疆之統,則必有萬世必報之讎。」吁,何止百世 哉!而顧氏棟高反譏其不情,謂漢武欲困匈奴,下詔曰「昔齊襄復 九世之讎,《春秋》大之」,遂至兵連不解,殫財喪師,流血千里,《公 羊》一言之流毒至此。嗟乎,其說偏亦至於此乎!設使《公羊》無 此言,漢武遂不窮兵黷武耶?邊疆之釁,何代無之?虞有三苗,夏 有觀扈,商有姺邳,周有徐奄,此亦《公羊》之流毒耶?以此誣《傳》, 而《傳》弗任其過也。78
基於《公羊》的國仇理論,魯、齊將累世為仇讎,仇在外尚可以「量力」為辭,
一旦相會,則魯定勢須為魯桓復仇,然則孔子相魯定會齊景,兩君既相會矣,
孔子何以無一言及於復仇?凌氏「諸侯有會盟朝聘之禮,必稱先君以相接。一 稱先君,則與讎人之子孫相揖讓,可乎」?不正是對「孔子相定公事,不得援 以相難」的最佳質疑?是故,「壹譏」可以解釋《春秋》不譏孔子相魯定會齊,
卻無法解釋主張復百世之仇的孔子為何相魯定會齊景而不言復仇。
又,對《五經異義》,陳壽祺撰《五經異義疏證》、皮錫瑞復撰《駁五經 異義疏證》,互為攻防;唯陳壽祺僅於伍子胥仇君事有說,79於九世之仇並無 申述,皮錫瑞則據許慎所引古《周禮》反證百世之仇之合理性:
錫瑞案:《公羊.莊四年.傳》曰:「『何賢乎襄公?』『復讎也。』『何 讎爾?』『遠祖也。』『遠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
78 清.凌曙:《公羊禮說》,《清經解》,冊 20,卷 1355,頁 6。又,朱子〈戊午 讜議〉之復仇立場雖激烈,晚年則有所改變,說可參拙撰:〈宋代儒士復仇觀的 省察與詮釋〉。又,凌氏引朱子〈戊午讜議〉見宋.朱熹撰、黎永翔、朱幼文點 校:《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 育出版社,2002),頁 3618。
79 清.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續修四庫全書》,經部,冊 171,卷下,頁 55 下-57 上。
復讎乎?』『雖百世可也。』」何君《解詁》曰:「百世,大言之爾。……」
《疏》云:「蓋以百、十者,數之終。施之於彼則無罪,施之於己則 無義,故謂之『大言』耳。」據此,則《公羊》言「雖百世可也」, 本「甚言」之辭,何君解為「大言」,引《詩》為證,立說圓活。《疏》
所引即古《周禮》說,以圓《公羊》之義,發《解詁》之旨,是《公 羊》與《周禮》說非不可通。《春秋》一經,多有文發於此而義見於 彼者。其褒齊襄公之復讎,正以譏魯莊公之不復讎。齊襄非賢君,
其滅紀亦不過假復讎為名,非真能復九世讎者。《春秋》假託齊襄以 明復讎之義,此聖人借事明義之微旨也。許專治古文,不知《春秋》
假託之義,亦不知《公羊》所云乃「甚言」之辭,而引古《周禮》
說以難《公羊》,失之固矣。80
皮氏所謂「文發於此而義見於彼」、「聖人借事明義之微旨」,說已詳上文。
皮氏於《經學通論》〈四.春秋〉「論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 樣子其事之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條又有申述:
借事明義是一部《春秋》大旨。……齊襄非真能復讐也,而《春秋》
借齊襄之事,以明復讐之義。……其所託之事義與本事不必盡合。
孔子特欲借之以明其作《春秋》之義,使後之讀《春秋》者,曉然 知其大義所存,較之徒託空言而未能徵實者,不益深切而著明乎?
三《傳》唯《公羊》家能明此旨。昧者乃執《左氏》之事以駮《公 羊》之義,謂其所稱祭仲、齊襄之類,如何與事不合。不知孔子並 非不見國史,其所以特筆褒之者,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樣子,其事 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孔子是為萬世作經,而立法以垂 教,非為一代作史,而紀實以徵信也。81
若真如皮氏所言,則孔子恐有篡改史實之嫌,蓋非《春秋》撰作初意。至於徐 彥《公羊義疏》「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向為反對五世復仇的 重要論據,在皮氏的理解下卻成為「圓《公羊》之義,發《解詁》之旨」的理 據,其間轉折,令人好奇。
據筆者考察先秦至有清復仇事例,為親復仇雖有為父、為母、為兄弟、(女
80 清.皮錫瑞:《駁五經異義疏證》(民國 23 年河間李氏重刻本),卷 4,頁 8 下 -9 上。
81 清.皮錫瑞:《經學通論》(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4,《夏學叢書》本),
頁21-22。
子)為丈夫或子,乃至為叔/舅/養父等親屬復仇者,其中絕少為兩世以上先 祖復仇之事例──唯一例外乃漢武帝援引《公羊》「九世復仇理論」伐匈奴,
實則只是征討匈奴的藉口而已,82故除女子復仇偶見為低己一輩之子復仇外,
為親復仇概皆為高己一輩之親屬復仇。準此而言,《公羊》九世乃至百世復仇 不免誇大之嫌;況且不論為五世之祖復仇、為二世以上親屬復仇,何嘗不是「施 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如此,古《周禮》的「五世復仇說」又何 嘗不是「大言之」?既然同屬誇大,若承認古《周禮》「五世復仇說」誇大,
則《公羊》九世乃至百世之說只是更誇大而已,本質上同在強調子孫復仇之心 志永無休止之日,此殆即皮氏所謂「《公羊》與《周禮》說非不可通」之意。
皮氏此說自不足使《公羊》「九世復仇說」具有正當性。學者之援引古《周 禮》「五世復仇說」以質疑《公羊》之「九世復仇說」,其重點在「施之於己 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而不在「五世之內」,事實上也沒有學者在反對 九世復仇說的同時又支持五世復仇。是故,若以復仇常態──以高己一輩為標 準──則古《周禮》「五世復仇說」自應予以修正。歷來學者多僅措意於徵引 古《周禮》以反駁《公羊》,卻少注意古《周禮》五世復仇說實亦過當,皮氏 指出此點誠有其貢獻,但欲據此使《公羊》九世乃至百世復仇說具有正當性,
則猶未足以饜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