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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現實主義者認為戰爭是不可避免而且不能逃避的問題,更是一 種獲致安全所不得不採取的手段。冷戰時期的安全研究認為只有利用 對毀滅的恐懼,才能阻止核子國家採取戰爭手段解決爭端,但是這種 核子嚇阻的觀念似乎只適用於核子強權之間,核子強權與傳統武力國 家之間,以及傳統武力國家相互間的關係,永遠擺脫不了國際暴力陰 影。冷戰時期的安全研究,僅注重競爭性的獲致安全手段。但是冷戰 的結束,讓國際關係學者重新檢視過去所忽視的現象,以及這些現象 所代表的意義,安全研究更整理出多種限制國家間以武力解決爭端的 途徑。

安全研究學者發現,在許多情況下,國家揚棄了使用暴力以維持 國家安全的選項。在獲致安全的途徑上,除了新現實主義強調的競爭 性安全途徑外,從新自由制度主義與建構主義的論點出發,至少還有 合作性安全途徑的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安全建制(Se-curity Regime)與合作式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共同體性 安全途徑的安全共同體(Security Community),以及最新出現的意 識形態性安全途徑─民主和平(Democratic Peace)等方向。不過吾 人必須了解,這數種限制國家使用武力解決爭端的現象,也同時顛覆 了新現實主義者的基本假設,顯現出觀念的確在某些程度上影響了國 家的行為,而不是新現實主義者一直強調的權力平衡及無政府體系約 制。

請見 Roland Paris, “Human Security: Paradigm Shift or Hot Ai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6, No.2, Fall 2001, pp.87-102.

集體安全是一種很早的觀念,但是冷戰後為此一制度設計賦予了 更多的內涵及意義。新自由制度主義學者克普強(Charles Kupchan and Clifford Kupchan)認為,在集體安全體系之下,國家同意受到 某些規範及規則的限制,以維持國際穩定,同時在必要時,合作阻止 侵略者。此種界定標示集體安全體系下的國家至少同意下列三項原 則:

一、放棄使用武力改變現狀,同時以和平手段解決衝突。在國際關係 中,改變是被容許的,但是應用談判而非武力達成。

二、各參與國必須擴大國家利益的概念,採取一種以國際共同體為出 發考量的利益觀。此舉表示,當國際體系中出現一個惹事生非者

(trouble-maker)時,所有的負責國家會自動地及集體地,以壓 倒性的軍事武力與侵略者對抗。

三、國家必須克服恐懼,同時學習互相信任。58

新自由制度主義界定下的集體安全是,一、依據「所有對抗獨 一」(all against one)觀念所建立的制度性均衡(balancing),能 夠較基於「人人為己」(each for his own)觀念所建立的自助性均 衡更為有效;二、集體安全指國家受到某些規範及規則的約束,以維 護穩定,同時在必要時,共同對抗侵略者。59在這種看法下,集體安全 不僅是一種防止侵略者破壞現狀的設計,更能夠增進國家間的互信,

使得國家不必再浪費寶貴的資源於外部紛爭,而能夠集中資源於內部 福利。這種看法的集體安全具有新自由制度主義的內涵,強調經由制 度運作,增長制度成員間的共同價值及互信,進而減低衝突的可能,

Charles Kupchan and Clifford Kupchan, “Concerts, Collective Security, and the Future of Europe,”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6, No.1, Summer 1991, p.152.

Charles Kupchan and Clifford Kupchan, “The Promise of Collective Securit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0, No.1, Summer 1995, p.52.

並能夠對侵略者施加更有效的均衡。60吾人可以發現,維持安全的手 段,已不是純然的物質力量,而是依靠概念規範以及制度提供的誘因 及約制。

但是這種具有新自由制度主義色彩的集體安全體系描述,仍被新 現實主義者批評,認為此種安排仍不能逃脫安全困境的束縛。因為:

一、國家通常很困難或是不可能,在國際衝突中分辨出誰是侵略者及 誰是犧牲者,並進而對侵略者採取行動。

二、集體安全假設所有的侵略者都是錯的,但是可能在某些情況下,

征服是為了抵制一個威脅性的鄰邦。

三、由於某些歷史上或意識形態上的理由,國家可能不會加入同盟以 對抗其友邦。

四、國家間歷史性的敵意,可能會使得集體安全體系的實質效益十分 複雜。

五、由於主權國家有規避付出實際代價來對付侵略者的傾向,故很難 公平分配國家在集體安全中所應擔負的責任。

六、由於國家未能因應危機的初始階段,故很難對侵略者立即有所反 應。

七、國家有時不願加入聯盟,因為集體行為可能將一個區域衝突轉變 為國際衝突。

八、由於國家主權的原因,民主國家不願主動作出參與集體軍事行動 的承諾。

九、集體安全隱含著一種對軍事武力的矛盾,一面它厭惡武力,卻又 必須在對抗侵略者時使用武力。61

Ibid., p.54.

John Mearsheimer, “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另一種合作性獲致安全的途徑是安全建制。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可定義為:「一組明示或暗示的原則、規則、規範及 決策程序;圍繞於此,行為者的期待聚合為國際關係的一個特定區 域。」62安全建制依照傑偉思(Robert Jervis)的定義:「經由安全 建制,這些原則、規則與規範,允許國家在相信其他對手國亦會採取 相同行為的情況下,約束其行為。此一概念不單隱含著促進合作的規 範及期望,更是一種超越短期自利的合作型式。」63

安全建制是基於相互牽制的認知,藉原則、規定、規範來限制成 員的行為。但是吾人亦可以注意到,在此一建制內,雖有限制武器擴 散的機制,但國家仍競相採購武器。再者,安全建制雖沒有戰爭出 現,卻可能因為成員政經力量的不足、權力平衡或相互嚇阻等因素,

造成建制成員對和平利益有不同的本質認知,利益的作用不明確也不 久遠。64冷戰是安全建制被提出的年代,1972 及 1979 年美蘇之間所簽 訂的限制戰略武器條約,即是安全建制的代表,當時美蘇雙方利用限 武協定,限制核子武器的部署、生產及數量,彼此並且同意進行查證 措施。但是吾人可以看出,安全建制最多只是降低緊張,並沒有根本 地促進相關國家的安全感。更重要的,如同新現實主義及新自由制度 主義所假設的,國家參與或是組成安全建制,完全是國家權衡利益後 的行為,當安全建制失去了利益的吸引力,也就會隨之消滅。

合 作 性安 全之 前 ,冷 戰時 期 的歐 洲精 英 ,曾 發展 出共 同 安全

(Common Security)觀念。1982 年由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華沙公約

同註 20,頁 30-32。

S.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

Robert Jervis, “Security Regime,” in S.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同註 62,頁 173。

Amitav Acharya, “A Regional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 Vol.19, No.3, September 1995, pp.180-181.

組織、歐洲中立國家暨日本等 16 個代表所組成的「裁軍暨安全議題獨 立委員會」(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Disarmament and Security Issues, 簡稱 Palme Commission),認為安全最重要的課題在於避 免戰爭,尤其是核子戰爭。有鑑於各國之安全及生存是互賴的關係,

相互猜忌的軍備競賽無法獲得長久的安全,該委員會期待各國接受共 同安全之原則,減少戰爭爆發的危險,以合作代替對抗,限制軍備,

認為安全應以相互保證共同生存,及承認他國的正當性安全訴求,以 解決對峙下的歐洲安全問題。

「裁軍暨安全議題獨立委員會」更列舉了共同安全的六項原則:

一、所有國家擁有安全的正當性權利。

二、武力並不是解決國家間衝突的正當性工具。

三、表達國家政策時需要自制。

四、安全並不能經由追求武力優勢達成。

五、軍備縮減暨其質量的限制,乃是共同安全所必須之項目。

六、應避免軍備談判暨政治事件間的掛鉤。65

冷戰時期發展的共同安全觀念,仍集中於討論國家的生存,認為 軍事威脅是國家的最重大威脅;但揭示出安全問題並不是敵對國家間 的雙向問題,而是關係到所有國家的一個國際性議題。從此出發,共 同安全在體認軍事安全之全球性互賴特質下,認為對抗性或競爭性的 追求安全途徑,例如軍備競賽或是核子嚇阻策略,並不會使國家更加 安全,反益發增加國家的不安全。故而追求安全的手段,唯有以合作 代替對抗,才是避免國家生存災難的有效方法。共同安全途徑的提 出,促成了歐洲安全暨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的具體運作,降低了冷戰時期歐洲軍事 對峙帶來的緊張。然而吾人可以發現,共同安全途徑仍集中於討論軍

Olaf Palme, Common Security: A Blueprint for Survival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82), pp.7-11.

事問題,認為安全議題就是軍事對抗帶來的不安全,所關切的對象,

仍是以國家作為唯一的指涉對象,顯示冷戰時期安全研究仍受制於當 時的歷史環境,未能對安全議題的內涵作更加深入的討論。

不過共同安全的觀念及歐洲安全暨合作會議帶來的成就,促使合 作安全途徑的進一步擴大化。1990 年 9 月,加拿大外交部長克拉克

(Joe Clark)提議成立「北太平洋安全合作對話」(North Pacific Cooperation Security Dialogue, NPCSD),提出了合作安全的名詞。

冷戰結束後,1992 年,美國前國防部長斐利(William Perry)對合作 安全有進一步詮釋,認為合作安全的核心目標是防止戰爭,為達成此 一目的,必須防止侵略者取得侵略的有效資源,在侵略者進行侵略準 備之前就予以阻截。66斐利認為失控的前蘇聯軍事力量、核生化大規模 毀滅武器、大量的傳統武力、過度地軍事研發投資、軍事科技的擴 散,以及各國內部的暴力衝突,都是世界和平或是區域穩定的威脅,67 他提出削減核子與傳統武力、軍事對話、共同情報與預警合作、武器 登記、武器及科技擴散管制與進行區域性合作安全等方法,作為促進 全球安全的途徑。68雖然斐利已經體察到大模規毀滅武器擴散,以及國

冷戰結束後,1992 年,美國前國防部長斐利(William Perry)對合作 安全有進一步詮釋,認為合作安全的核心目標是防止戰爭,為達成此 一目的,必須防止侵略者取得侵略的有效資源,在侵略者進行侵略準 備之前就予以阻截。66斐利認為失控的前蘇聯軍事力量、核生化大規模 毀滅武器、大量的傳統武力、過度地軍事研發投資、軍事科技的擴 散,以及各國內部的暴力衝突,都是世界和平或是區域穩定的威脅,67 他提出削減核子與傳統武力、軍事對話、共同情報與預警合作、武器 登記、武器及科技擴散管制與進行區域性合作安全等方法,作為促進 全球安全的途徑。68雖然斐利已經體察到大模規毀滅武器擴散,以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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